為什么要焚書坑儒
秦朝建立專制政治制度的需要。
一些儒生和游客引用儒家經(jīng)典,借用古代圣賢的話來批評時政。
焚書: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醫(yī)生淳于越反對當時實行的“郡縣制”,要求按照古代制度將子女分開。
丞相李斯予以駁斥,主張禁止百姓利用私塾污蔑政務。
遵照李斯皇帝的建議,他下令焚燒除《秦記》以外的其他國家的史書,敢于談論其他書籍的人被處死,殺死從過去到現(xiàn)在的人;禁止私立學校,想學法律的要以官為師。
坑儒: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方士盧生、侯生為秦始皇尋仙失敗后,私下議論秦始皇的人品、治國之道、尋仙之道,然后帶著巨額的尋仙錢財逃亡。
秦始皇發(fā)現(xiàn)后大為光火,就拿出來告方士,下令在北京搜查審問,逮捕了460人,活埋。
擴大埋葬儒家書籍的真實性;根據(jù)司馬遷的《史記》,方士侯生、盧生等人答應為秦始皇尋找長生不老藥。
根據(jù)秦朝的法律,說謊的人不能兌現(xiàn),或者開出的藥無效,將被判處死刑。
侯生和盧生知道自己得不到長生不老藥,就拿走了秦始皇的錢,他們不僅逃跑了,還污蔑秦始皇的本性,這只是一種為個人所用、專職獄吏、以刑為威脅、貪權(quán)等罪行。這導致秦始皇推出了這種針對欺詐和誹謗的特殊懲罰。
司馬遷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明確表示,困者為“違者”。
“違反者”是罪犯。
所以,秦始皇三十五年的“坑”只能解釋為:秦始皇三十五年,國家在坑里殺了460多名罪犯。
因為罪犯、儒生、術(shù)士是不同的概念,將其解釋為“坑儒”或“坑術(shù)”,“坑術(shù)士”是一種文化證偽。
來源:百度百科-焚書坑儒來源:人民日報在線-《焚書坑儒新解》作者:不得不說一個文化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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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焚書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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