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安全管理制度禁煙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內嚴禁煙火。
2上崗人員不準隨身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物品。
3. 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要書面報告公司,獲得批準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氣灶燒水做飯的公司,要有專人對煤氣灶進行管理。
5用過爐取暖,一定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安裝,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管理。
6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變更用火位置和擴大用火范圍。
7油站應從嚴控制危險區(qū)域內使用明火,電加溫器、電鉆、砂輪、風鎬、鋼鋸等非防爆電器,一級進行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用火作業(yè)。
8公司根據用火場所、部位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用火、二級用火、三級用火。
在油罐罐體、裝車機、油(氣)管道等儲輸油設備上的直接用火,為一級用火。
在桶裝附油庫房、裝卸油作業(yè)區(qū)、裝車間、閥組井、管溝等危險場所實施用火作業(yè),為二級用火。
在儲存區(qū)、作業(yè)區(qū)和公司站內除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用火,為三級用火。
9公司用火作業(yè)前,應當根據作業(yè)內容確定用火級別,向有關部門提出用火申請,說明用火理由、種類、地點、時間、項目、工作量、施工人員一級防火防護安全措施,填寫《公司用火作業(yè)審批表》。
10用火作業(yè)應當報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司內用火。
11公司內動火作業(yè)嚴格遵循動火作業(yè)“六大禁令”,即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不清洗,置換合格,禁止動火;
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沒有消防措施,禁止動火。
12公司用火作業(yè)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
12.1用火作業(yè)期間,站領導必須親自組織,并指定現場用火安全監(jiān)督員,屬于
一、二級用火的,請求有關專家赴現場指導用火作業(yè);
12.2各類作業(yè)人員應當嚴守崗位,各司其職,嚴格按照用火作業(yè)方案和操作規(guī)程實施和監(jiān)督用火作業(yè),及時掌握用火安全情況,發(fā)現異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發(fā)生事故;
12.3收發(fā)、測量和加注油料期間,禁止用火;
12.4在輸油管道、油罐等設備上用火時,必須預先切斷油源,并采取騰空、清洗和通風等安全措施,待達到用火條件后方可用火。
12.5爆炸危險場所可燃氣體濃度高于爆炸下限40%時,不得用火。
12.6作業(yè)現場必須備足滅火器具。
12.7施工結束,檢查余火,清理用火現場,確認無隱患后方可撤離。
13外來施工單位在站內進行動火作業(yè)時,應由工程項目的甲方負責部門提出申請,由轄區(qū)單位領導會同工程項目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作業(yè)許可證,派出監(jiān)護人員并按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審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