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總則
1.1目的:為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做好車輛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根據(jù)項目部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1.2范圍:本規(guī)定規(guī)定了本工程監(jiān)理項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內容和要求。
適用于本工程監(jiān)理項目部的交通安全管理。
2編制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 《道路交通安全法》
3職責
3.1、負責工程項目部所屬車輛的管理。
3.2、負責對辦公用車及駕駛員管理等辦法實施過程的監(jiān)督檢查。
3.3、負責對工程項目部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3.4、負責對工程項目部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處理和交通事故的上報工作。
3.5、負責工程項目部招聘駕駛員的審查、錄用考試和日常的考核工作。
4交通安全管理
4.1、車輛管理:
4.1.1、項目部車輛:
(1)車輛必須經項目部所在地車輛管理部門檢查審驗合格,并按時參加項目部所在地車輛管理部門的年檢。車輛各部件合格、有效、完好,隨車證件齊全。
(2)車輛隨車工具、備件社齊全,車輛應整潔、車貌應良好。
(3)車輛發(fā)生故障應及時到生產廠家指定的修理廠修理,排除故障,經檢試合格后方可行駛,確保車輛狀態(tài)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帶病行駛。
(4)車輛在日常使用中,應按車輛使用說明書定期進行保養(yǎng)。
(5)如需大修或更換部件,必須報項目部綜合部同意后方可處理。
4.1.2、租用車輛
(1)租用車輛系監(jiān)理項目部根據(jù)工程監(jiān)理需要,就近租用小型汽車。
(2)租用車輛的證件必須由當?shù)剀嚬懿块T檢查審驗合格并有效,隨車證件齊全,車輛隨車工具備件齊全,車輛整潔、車貌良好。租用前經監(jiān)理項目部駕駛員試車,檢查車輛各部件合格、有效、完好,雙方簽訂租車安全協(xié)議。
(3)租用車輛應按時參加當?shù)剀囕v管理部門的年檢。車輛發(fā)生故障應及時修理,排除故障,經檢試合格后方可行駛,不得帶病行駛。
4.2、駕駛員管理
4.2.1、項目部派駐監(jiān)理項目部的駕駛員在工地期間接受項目總監(jiān)(副總監(jiān))領導,正常完成工程監(jiān)理用車任務。
4.2.2、監(jiān)理項目部聘用駕駛員應服從監(jiān)理項目部的安排,正常完成日常工地監(jiān)理用車任務。
4.2.3、聘用的駕駛員必須持有車管部門頒發(fā)的駕駛證和其他有效證件,駕齡三年以上。駕駛員自聘用之日起30日為試用期。由項目總監(jiān)與駕駛員簽訂用車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4.2.4、駕駛員必須參加由監(jiān)理項目部組織的有關交通法規(guī)學習、考試。
4.2.5、駕駛員每天做好車輛的“一日三檢”工作,并向總監(jiān)匯報車輛安全狀況。
4.2.6、駕駛車輛時必須精力集中,不得酒后駕駛車輛、疲勞駕駛、超速駕駛和有其他違章駕駛行為。
4.2.7、遵守勞動紀律,除正常出車外不得隨意動用監(jiān)理項目部車輛,班后行車需向總監(jiān)請示,經同意后方可外出。
4.2.8、項目部派駐工地的駕駛員及聘用駕駛員參加監(jiān)理項目部的安全活動。
4.2.9、每月進行車輛車況檢查,并填寫監(jiān)理項目部車輛月檢表。
第2篇 交通運輸及車輛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目的
加強公司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全體機動車駕駛員遵章守紀、安全行車的意識,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
1.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及項目部(單位)機動車輛、交通運輸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標準和文件
下列法規(guī)、標準、規(guī)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條文,通過本程序中引用而構成為本程序的條文。在程序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法規(guī)、標準、規(guī)定等文件都會被修訂,使用本程序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法規(guī)、標準、規(guī)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國務院[1998]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國務院89號令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公安部[1994]20號令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gb4387-84 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
dl5009.1-2002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
黑龍江省電力公司? 車輛交通安全法規(guī)規(guī)章選編(1997)
q/527-231-2004 塵毒、射線作業(yè)安全管理程序
q/527-207-2004 記錄控制程序
3? 職責
3.1? 公司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對各單位、項目機動車交通安全工作進行分析、檢查、指導,審定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內部處理意見。
3.2? 資產管理部是公司機動車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和駕駛員的培訓、考核。
3.3? 車輛使用部門(單位)負責機動車的調度與駕駛員的日常管理。
3.4? 各項目部(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本程序及相關的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4? 程序
4.1? 交通安全組織機構設置
4.1.1? 公司成立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相關單位、部門負責人組成。
4.1.2? 各單位、項目部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各單位、項目部分管領導任組長;各單位、項目保衛(wèi)部門負責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
4.2? 機動車駕駛員的配置與管理
4.2.1 公司、單位、項目部按需要配置駕駛員(含借用、聘用駕駛員),由用人單位申請推薦,資產管理部審核,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xù)。
4.2.2? 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由使用部門按國務院[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執(zhí)行。
4.2.3? 廠內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須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yè)技術、安全操作考試合格,發(fā)給駕駛證、準駕證,方能駕駛車輛。
4.2.4? 特種車輛包括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應保持隨車附屬設施完好,并由專人負責駕駛,專車專用。
4.3? 機動車輛的行車與管理
4.3.1? 機動車輛行車
4.3.1.1? 機動車輛行車按國務院[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章和公安部[1994]20號令執(zhí)行。
4.3.1.2? 大型運輸任務和長途運輸出車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和安全檢查工作。
4.3.1.3? 機動車輛攜載危險品行車應嚴格執(zhí)行危險品運輸?shù)挠嘘P要求,γ源運輸按《塵毒、射線作業(yè)管理程序》的要求執(zhí)行。
4.3.1.4? 廠內機動車輛的行駛道路應符合gb4387-84第3.1條(廠內道路)和dl5009.1-2002(火力發(fā)電廠部分)的有關要求。
第3篇 道路交通安全企業(y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研制與應用
引言(1)
為了提高企業(y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防止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來進行大型企業(yè)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是企業(yè)科學化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徑。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即tsmis)正是面向企業(yè)交通安全管理,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開發(fā)而成,它可大大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學性和規(guī)范性。本文結合西北石油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研制情況,以軟件工程的思路和實際應的角度論述交通運輸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tsmis)的設計思想和編制過程。
組成(2)
tsmis是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具體應用和展開。它嚴格遵循科學的安全管理原則,采用了動態(tài)人機安全原理,結合動態(tài)風險評價與決策,是一套完整的管理信息系統(tǒng)。tsmis主要的組成有:①駕駛員信息管理;②車輛信息管理;③安全管理信息化的實現(xiàn);④安全動態(tài)管理即風險評價。如圖1所示。
圖1 企業(y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組成
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開發(fā)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程和技術工程,它涉及社會和技術等多方面的內容。在建立企業(yè)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時,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 企業(y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建設的可行性研究;
(2) 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開發(fā)策略的研討與制定;
(3) 系統(tǒng)開發(fā)方法的研討和選擇;
(4) 開發(fā)步驟的劃分和制定;
(5) 系統(tǒng)的運行計算機配置和數(shù)據(jù)庫的總體設計;
(6) 軟件開發(fā)工具的選擇和提供。
針對tsmis的設計內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建立需要綜合和應用多種學科的知識和成果,包括安全管理學、系統(tǒng)安全工程學、數(shù)字、統(tǒng)計學、計算機科學、軟件工程、行為科學、心理學、人機工程學、交通安全管理學等研究成果,而且還需要參照國內外的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標準,因此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同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統(tǒng)tsmis的建設又具有社會性的一面,因為系統(tǒng)本質上是一種人機系統(tǒng),它低托于管理科學的成果和受管理者的意識和習慣的支配。并且在系統(tǒng)建設和以后的運行中,需要處理好復雜的人與人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企業(yè)內部與企業(yè)外部間的多種關系,這些關系的協(xié)調和處理是系統(tǒng)開發(fā)和運行中必不可少的工作內容,這比單純的技術性工作要復雜得多。因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開發(fā)的重點是要搞清楚安全管理工作中復雜多變的人員、部門關系,并從中找出規(guī)律,以便系統(tǒng)能進行人、車、環(huán)境的動態(tài)分析。
軟件的系統(tǒng)設計(3)
1. 軟件系統(tǒng)組成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統(tǒng)的功能模塊如圖2所示。
圖2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統(tǒng)的功能模塊
(1) 數(shù)據(jù)庫設計
儲存駕駛員信息數(shù)據(jù)、車輛信息數(shù)據(jù)、管理標準及作業(yè)文件數(shù)據(jù)等。采用access2000單機版和sql server2000網絡版2種應用版本,以適應不同用戶的需求。
(2) 輔助管理模塊
此模塊包括出車調度管理、駕駛員管理、車輛管理、檔案管理等子模塊。其功能如下:
①出車調度管理模塊:主要提供動態(tài)的安全出車調度,是該軟件系統(tǒng)的核心之一,具有根據(jù)人、車、環(huán)境等因素動態(tài)分析出車調度的安全指數(shù),并提出可行性依據(jù)建議。如果人、車配備不合適或安全指數(shù)太低,系統(tǒng)會要求重新選派。如條件滿足,系統(tǒng)會自動存檔并打印出車表單。駕駛員、車輛、檔案管理模塊都分別按照西北石油局的安全管理標準來實現(xiàn)信息化。
②輸入、輸出:出車調度管理模塊的輸入主要是各單位調度派遣信息,輸出的主要是調度動態(tài)分析和出車表單。
(3) 統(tǒng)計分析模塊
根據(jù)統(tǒng)計分析要求,從數(shù)據(jù)庫中取出數(shù)據(jù)進行分析,并以圖表方式顯示統(tǒng)計分析結果。本模塊主要由以下幾個模塊組成:駕駛員信息統(tǒng)計、車輛信息、行車指標統(tǒng)計、事故信自統(tǒng)計、人車動態(tài)分析等。
①功能設計:以圖表形式來統(tǒng)計分析各項數(shù)據(jù)信息,分別有柱狀圖、扇型圖、折線圖等顯示,根據(jù)不同的用戶需求來實現(xiàn)不同的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分析功能。
人車動態(tài)分析評價系統(tǒng)可以結合人、車、環(huán)境等因素動態(tài)地完成安全評估報告。它是建立在數(shù)據(jù)庫和統(tǒng)計分析結果基礎之上的。
②輸入、輸出設計:輸入主要指輸入用戶想統(tǒng)計的信息的一些參數(shù),輸出有打印表單等功能。
(4) 信息查詢模塊
本模塊包括駕駛員信息查詢、車輛信息查詢、事故信息查詢、出車調度信息查詢、安全法規(guī)信息查詢、安全管理標準信息查詢等幾個子模塊。每個模塊都有復合式查詢功能,即可通過輸入多項或一項進行信息查詢。
如駕駛員信息查詢模塊中可以通過輸入駕駛員的姓名、年齡、工齡、性別、身份證號碼等進行多重信息查詢。
(5) 系統(tǒng)管理模塊
完成軟件系統(tǒng)的各項管理操作,如編輯功能、文件操作、數(shù)據(jù)庫的維護管理及數(shù)據(jù)庫文件的備份操作等。
(6) 幫助模塊
給操作者提供各種有關操作方面的信息及軟件使用方法等。
(7) 軟件人機界面
采用下拉菜單,鼠標操作,具有良好的人機交互性和操作簡便性。
2. 軟件設計要求
根據(jù)西北石油局信息中心的要求,采用混合編程方法設計軟件系統(tǒng),軟件既可在網絡上運行,也可在單機上運行。主要使用的設計語言為vb6.0及其他輔助工具軟件,軟件運行環(huán)境為windows98及以上的版本,硬件配置為:pii及以上機型,內存64m,硬盤3.5g,光驅32倍速,數(shù)據(jù)庫采用access2000的單機版和sql server2000網絡版2種。
本系統(tǒng)采用當前流行的ado數(shù)據(jù)庫技術和常用的vb+sql server管理信息系統(tǒng)軟件開發(fā)模式,并應用人機工程學原理來設計互動的人機友好界面,使tsmis系統(tǒng)更具企業(yè)親和力。
軟件編制結果應用(4)
根據(jù)上述設計內容,初步研制出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1.0”,通過調試,基本可以應用于企業(yè)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化管理。該系統(tǒng)具有功能全,界面好,使用操作方便等特點,可廣泛應用于各類大型企業(yè)內部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
結束語(5)
隨著技術的進步,經營管理方式發(fā)生了轉變,從而使面向管理的信息系統(tǒng)的內容和形式都在發(fā)生著變化,當前可以充分利用網絡技術和數(shù)據(jù)庫技術的發(fā)展,形成一種全新的運行方式。同樣,網格技術的發(fā)展也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在大型企業(yè)間使用變得很簡單,通過企業(yè)內部的局域網,可以實現(xiàn)整個企業(yè)資源共享的同時,也可以用tsmis系統(tǒng)進行整個企業(yè)的信息查詢、遠程協(xié)調各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務等操作。這樣更有助于企業(yè)在宏觀上進行安全決策和風險評價分析。
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必須根據(jù)時代要求,走網絡化道路,要不斷完善其網絡功能,真正實現(xiàn)信息化管理,并朝著信息化方向不斷發(fā)展。
第4篇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區(qū)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公安機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規(guī)劃、建設、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科學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學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扶持科研機構、院校開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動科研成果的轉化和運用。
第五條 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應當聽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縱容、指使、強迫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駕駛車輛,不得妨礙交通警察執(zhí)行公務。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yè)務培訓,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七條 機動車輛必須按規(guī)定的期限到具備資格的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接受安全技術檢驗。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違法行為的機動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對其做出的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機動車輛達到國家規(guī)定報廢標準的,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報廢的大型客車、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解體。
第九條 機動車輛維修、改裝經營者,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用途,或者更換車架、車身、發(fā)動機等業(yè)務的,必須查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變更登記憑證;沒有變更登記憑證的,不得承接。
第十條 機動車輛號牌應當懸掛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污損、倒置、折疊和重疊。
第十一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只供下肢殘疾人單人代步使用,但二級以上的下肢殘疾人駕駛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可載一名陪護人員。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和行駛證方準上道路行駛。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shù)怯浀姆菣C動車,車主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效證明、證件及車輛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駕駛證。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輛駕駛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對機動車駕駛人的記分可使用記分卡等記分載體。
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應當將記分卡與駕駛證、行駛證一同攜帶。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輛通過交通事故現(xiàn)場時,應當協(xié)助交通警察搶救受傷人員;交通警察有權調用其車輛,因此造成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濟損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十六條 規(guī)劃、設計、建設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應當聽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設施等存在嚴重的交通安全隱患,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并責成有關部門限期實施。
第十七條 在交通事故多發(fā)或存在嚴重交通隱患的危險路段,道路管理養(yǎng)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警告標志、減速或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道路,必須統(tǒng)籌設計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和地下各種管道、管線, 并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步施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根據(jù)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劃有掉頭車道的路口設置掉頭指示信號燈。綠色回轉箭頭燈亮時,車輛按方向所示掉頭行駛;紅色箭頭燈亮時,不準車輛掉頭。
第二十條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必要時可以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或者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隔離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對損毀交通安全設施的,應當賠償損失。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晾曬衣物、懸掛橫幅和宣傳廣告牌等物品。確需在交通隔離護欄上臨時懸掛橫幅和宣傳廣告牌等物品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過街天橋、地下人行通道擺攤設點、堆物作業(yè)、搭棚蓋房、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道路交通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道路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并安排專人維護交通秩序。
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布;
(二)施工完畢及時清除余土、遺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恢復通行。
第二十四條 市容管理部門核定的運送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車輛和行駛路線,應同時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大型旅館、飯店、商店、體育場(館)、影(劇)院、游覽娛樂場所、醫(yī)院、車站、碼頭、航空港、辦公樓、居民住宅區(qū)以及其他高層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場所,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車場(庫)。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不按規(guī)定設計、建設停車場(庫)的,城市規(guī)劃部門不得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車場(庫)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確需臨時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全市機動車輛公共停車場的設置和使用實行監(jiān)督。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政管理部門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并根據(j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確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和車種。
非機動車輛在公共場所停放的,應當在劃定的停車標線內停放。
第二十七條 開辟、調整公交線路和設置、撤銷站點,由城建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對于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容量不足或者交通流量分布不均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處理道路斷面、調整車道劃分等措施,均?交通流量,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九條 遇自然災害、重大事故、惡劣氣候以及其他突發(fā)性事件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的,可以實行交通管制。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時,可以采取交通限制措施。采取交通限制措施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就某一區(qū)域或者道路,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同方向劃有兩條機動車道的,自中心線或者中心分隔帶依次向右,第一條車道為快速車道,第二條車道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guī)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guī)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同方向劃有三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劃分快速車道、慢速車道和公交專用車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車道標志、標線或文字標識的,車輛應當按其指示行駛。
摩托車在慢速車道靠右邊行駛。在劃有摩托車專用道的路段,在專用道內行駛;在劃有摩托車專用停車區(qū)的路口,摩托車應當在專用停車區(qū)內等候放行。
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輛在同車道的前方車輛遇禁止信號、緩慢行駛或者因故受阻時,必須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超越行駛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qū)域內停車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應當停在路口停車線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條 車輛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翻斗車、拖掛車、半掛車、拖拉機不得進入二環(huán)路以內(不含二環(huán)路)道路行駛;
(二)正三輪機動車、畜力車、人力客運三輪車不得進入二環(huán)路以內(含二環(huán)路)道路行駛;
(三)懸掛黃色號牌的大型客運車輛、大中型貨運車輛不得進入一環(huán)路以內(含一環(huán)路)道路行駛;
(四)其他貨運機動車輛不得進入環(huán)城公園路以內(含環(huán)城公園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車、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進入一環(huán)路以內(含一環(huán)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況,上述車輛確需通行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營運性客運車輛,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營運線路牌、進站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市區(qū)通行證,并按規(guī)定線路行駛。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運站點以外的區(qū)域停車帶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橋橋面上行駛時,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時速;禁止逆向行駛、倒車或停車,發(fā)生故障的應當及時移開。
第三十四條 公共汽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行駛,在規(guī)定的站點??俊\囕v靠站應當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內停車,上下乘客后立即駛離,不得停在站臺上等客、喚客。
多輛公共汽車同時進入同一個站點??康?應當依次進站,并按??康南群箜樞蛞来坞x站。
在設置公交專用車道的路段,公共汽車應當在專用車道內行駛。
單位接送職工上下班的通勤機動車輛,應當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靠。
第三十五條 出租車應當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內停車上下客。設有定點停車處的路段,應當在定點停車處停靠。定點停靠的路段和定點停車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tǒng)一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右邊行駛,并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速度。
非機動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應按交通信號和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行駛,遇有停車信號時,應當停車等候,不得從路口外邊繞行。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允許通行非機動車的人行道上行駛時,應當避讓行人。非機動車輛不得在高架路或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橋面上行駛。
禁止在市區(qū)二環(huán)路以內(含二環(huán)路)的道路上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帶人,但車上設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帶兒童一人。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輛不得在城市禁鳴區(qū)域內鳴喇叭。城市禁鳴區(qū)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城市管理需要劃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八條 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志燈具《使用證》。警報器在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方準使用。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三輪機動車、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客運。拖拉機不得載人。
第四十條 運輸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第四十一條 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橫過車行道的,走人行橫道或者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三)不得鉆爬、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互相追逐、打鬧以及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橋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點以外或者禁止停車的地點招停出租車、公共汽車。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同方向劃有兩條機動車道的,自中心線或者中心分隔帶依次向右,第一條車道為快速車道,第二條車道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guī)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guī)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同方向劃有三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劃分快速車道、慢速車道和公交專用車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車道標志、標線或文字標識的,車輛應當按其指示行駛。
摩托車在慢速車道靠右邊行駛。在劃有摩托車專用道的路段,在專用道內行駛;在劃有摩托車專用停車區(qū)的路口,摩托車應當在專用停車區(qū)內等候放行。
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輛在同車道的前方車輛遇禁止信號、緩慢行駛或者因故受阻時,必須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超越行駛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qū)域內停車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應當停在路口停車線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條 車輛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翻斗車、拖掛車、半掛車、拖拉機不得進入二環(huán)路以內(不含二環(huán)路)道路行駛;
(二)正三輪機動車、畜力車、人力客運三輪車不得進入二環(huán)路以內(含二環(huán)路)道路行駛;
(三)懸掛黃色號牌的大型客運車輛、大中型貨運車輛不得進入一環(huán)路以內(含一環(huán)路)道路行駛;
(四)其他貨運機動車輛不得進入環(huán)城公園路以內(含環(huán)城公園路)道路通行;
(五)人力平板車、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進入一環(huán)路以內(含一環(huán)路)道路通行。
因特殊情況,上述車輛確需通行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營運性客運車輛,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營運線路牌、進站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市區(qū)通行證,并按規(guī)定線路行駛。但在道路上,不得在客運站點以外的區(qū)域停車帶客。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橋橋面上行駛時,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時速;禁止逆向行駛、倒車或停車,發(fā)生故障的應當及時移開。
第三十四條 公共汽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行駛,在規(guī)定的站點???。車輛靠站應當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內停車,上下乘客后立即駛離,不得停在站臺上等客、喚客。
多輛公共汽車同時進入同一個站點??康?應當依次進站,并按??康南群箜樞蛞来坞x站。
在設置公交專用車道的路段,公共汽車應當在專用車道內行駛。
單位接送職工上下班的通勤機動車輛,應當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出租車應當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內停車上下客。設有定點停車處的路段,應當在定點停車處???。定點??康穆范魏投c停車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tǒng)一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右邊行駛,并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速度。
非機動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應按交通信號和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行駛,遇有停車信號時,應當停車等候,不得從路口外邊繞行。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允許通行非機動車的人行道上行駛時,應當避讓行人。非機動車輛不得在高架路或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橋面上行駛。
禁止在市區(qū)二環(huán)路以內(含二環(huán)路)的道路上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帶人,但車上設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帶兒童一人。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輛不得在城市禁鳴區(qū)域內鳴喇叭。城市禁鳴區(qū)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城市管理需要劃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八條 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特種車輛警報器和標志燈具《使用證》。警報器在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方準使用。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三輪機動車、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客運。拖拉機不得載人。
第四十條 運輸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第四十一條 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橫過車行道的,走人行橫道或者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三)不得鉆爬、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互相追逐、打鬧以及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橋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點以外或者禁止停車的地點招停出租車、公共汽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5篇 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規(guī)范
1、汽車駕駛員要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交通部門頒布的交通規(guī)則,熟悉各種交通標志,杜絕違章駕駛。
2、汽車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機車狀態(tài)良好后方可運行。若有異狀能自己處理的立即處理好,不能處理好的要向機械管理員匯報情況,由機械管理員安排修理工修理。嚴禁車況不好的車輛出車執(zhí)行生產和運輸任務。
3、汽車管理實行“派車單”制度,“派車單”是司機出車的憑證,接送工堅持“車長制”,車長對行車安全有領導責任,運行時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接送工時,汽車嚴禁超速,嚴禁司機疲勞駕駛。橫過鐵路道口時,應堅持“一站,二看,三聽,四通過”的原則。
4、嚴禁汽車司機在困難地段和彎道處超車駕駛,嚴禁在限速地段超速駕駛,不得開“英雄車”。
5、嚴禁汽車駕駛員在疲勞狀態(tài)下出車執(zhí)行施工和生產任務。
6、嚴禁在無照和駕照不齊的情況下開車,嚴禁無證人員以代車為借口開車,嚴禁酒后開車。
7、汽車駕駛人員在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路面狀況,并認真搜集天氣預報資料,在多霧,大雪,地面結凌等情況下,盡量不要出車,如確因緊急情況需要出車,必須有足夠的照明、防滑等設備及處理措施,并小心駕駛。
8、按規(guī)定備齊備品,并保證備品的性能安全可靠。
9、上下班時,軌汽車輛未停穩(wěn)時,嚴禁搶上搶下,防止交通事故發(fā)生。
第6篇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注重以人為本之探析
摘要:以人為本是調動道路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確保人身財產安全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文章深入剖析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中堅持以人為本及嚴格執(zhí)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間的關系,認為以人為本是保護守法者,而不是保護違法者,提出堅持以人為本必須堅持的原則及方法。
主題詞:以人為本實踐思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施行一年多,實踐中我們體會到,正確處理好“以人為本”、“嚴格執(zhí)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間的關系,是深入貫徹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須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道路交通管理中“以人為本”的主體是所有的交通參與者
“以人為本”不能理解為,就是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為本?!吨腥A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以人為本”的主體是包括所有的交通參與者。
正因為,某些媒體過多地宣傳“以人為本”就是保護弱勢群體——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而造成很多負面影響。眾所周知,道路交通管中的三大矛盾,就是人、車、路,三大矛盾起決定作用的是人,這個人包括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耙匀藶楸尽笔窃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框架內實現(xiàn)的,絕不能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去談“以人為本”,必須嚴格遵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糾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在辦理各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必須遵循: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
“以人為本”是保護守法者,絕對不是保護違法者。只要法律賦予他一定的路權,他就可以在自己所享有權利的路上,依法行(走)駛,并且要求其他交通參與者,承擔不得妨礙其安全行(走)駛的義務,同時他也必須承擔不妨礙其他交通參與者行(走)駛的義務。只有懲罰侵權(侵犯路權)肇事的違法者,才能保護守法者,只有這樣做了,就可以體現(xiàn)“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權利與義務的統(tǒng)一。沒有以守法為出發(fā)點和歸宿,就談不上什么“以人為本”。換句話說:違法者沒有資格談什么以人為本。行人橫過機動車道不走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人行橫道,而去闖信號燈,翻越道路隔離設施發(fā)生事故,這種人有什么資格談“以人為本”呢?非機動車駕駛人,駕駛非機動車行駛在機動車道內,與機動車搶道,橫過機動車道不下車牽行,闖信號燈等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這樣的違法者也配談“以人為本”嗎?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不就成了一句空話。因此,必須在守法的前提下,依法行車(含非機動車)、走路、乘車、道路作業(yè),才能確保出行安全,才能保護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才能把“以人為本”真正落到實處。
二、各行其道是確保交通參與者人身安全的決定因素
1、各行其道
各行其道原則是道路交通通行中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保障交通參與主體有序通行的重要原則。各行其道的原理是通過劃道確定不同交通參與主體,不同空間上的法定路權而實現(xiàn)的。
2、變更車道
在道路上,同一方向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上行駛的機動車、必然存在變更車道的問題。主要是進入導向車道前的變更車道,超車、調頭、轉彎、停車而變更(借道)車道,具體地說:機動車在左側快速車道上行駛,減速行駛后,轉換(變更)到右側車道或者右側車道上的機動車為了超車、變更到左側車道(借道)超車等。
機動車高速行駛過程中變更車道,必然會對將要駛入的機動車道內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產生影響。根據(jù)分道行駛的機動車,在本車道內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有路權優(yōu)先的原則(優(yōu)先通行權),將安全義務賦予變更車道的機動車駕駛員是合理的。
3、借道
通常情況下,借道是指行人在沒有劃人行橫道的道路上通過車行道,車輛轉彎、會車、超車、調頭、停車時駛入其他道路,包括機動車變更車道,駛入非機動車道或人行道、非機動車駛入機動車道或人行道都屬于借道。
比如:駕駛小轎車從家(或單位)出發(fā),首先出大門要借人行道(大門前的橫斷路面,絕不是車行道,更不是單位出入通道,而是人行道的延續(xù)),非機動車道,轉彎進入慢速車道,最后進入快速車道的整個過程都是借道過程。那么,返回同樣有個借道過程。只要機動車一發(fā)動,開始行駛都必然存在借道,借道必須讓本道內的交通參與者優(yōu)先通行,借道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借道。絕不能與在本道內正常通行交通參與者搶道,搶道必然肇事。
4、行人橫過車行道必須遵守的原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該條的核心是:行人橫過車行道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確認到什么程度?才算確認安全呢?確認到我此次橫過車行道,不會與車輛發(fā)生遭遇,換句話說,不會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判斷為準。
行人通過路口或橫過車行道,首先必須按信號燈指示通過,在通過沒有信號燈或黃燈閃爍的路口,首先應選擇過街天橋,過街地下通道,其次選擇人行橫道線內通過,沒有標線的道路,應當確認安全后直線通過。同時還應遵守以下三條原則:
第一條原
則:當你準備邁第一步前,必須先看左側有否來車,來車的速度、距離、確認安全后,才可以邁出第一步向前行走,當走到道路中間時,停下腳步看右側有否來車,來車的速度、距離,確認安全后,才可以繼續(xù)向前行走,確保安全通過車行道;
第二條原則:橫過車行道不得斜穿或猛跑,只有垂直通過最安全;斜穿會延長行人在車行道的步行距離和時間,影響行人在車行道內觀察往來車輛的視野。行人猛跑會使機動車駕駛人神情緊張,不能迅速作出判斷,采取正確防止事故發(fā)生的措施,也會使猛跑的行人,在左右來往車輛的挾持中,由于猛跑時產生的貫性作用下,該停而停不住,造成與機動車相碰撞,而造成傷害;
第三條原則:不要闖信號燈(闖紅燈、搶閃爍的綠燈及注意黃燈閃爍的危險路口)、機動車臨近時不許橫穿機動車道。
與機動車搶道(機動車臨近時,絕對不要橫過機動車道)。紅燈亮時或相反方向的綠燈閃爍時,行人不得橫過機動車道;黃燈閃爍的路口是一個危險的警告路口,提示所有的交通參與者都要注意,都要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遵守信號燈,按信號燈指示通過是確保安全的重要保證。在機動車臨近橫過機動車道是最危險的,因為機動車在不同的速度下,有著不同的制動距離。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有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燈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钡牵腥巳粼跈C動車的制動距離內突然橫穿(機動車在不同的時速、不同的路面上行駛,有不同的制動安全距離。干柏油路面:20公里時速制動安全距離為4.11米;25公里為6.41米;30公里為9.24米;35公里為12.25米;40公里為16.48米;45公里為20.8米;50公里為25.68米。干水泥路面:20公里為3.54米;25公里為5.52米;30公里為7.84米;35公里為10.83米;45公里為14.15米;50公里為17.91米。),機動車駕駛人必然會猝不及防,即使采取了正確的避讓措施,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發(fā)生。另外,在道路上同向,不同車道行駛的車輛與行人之間存在視線盲區(qū)(比如在緊鄰右轉彎導向車道的直行導向車道上行駛的機動車,發(fā)現(xiàn)行人闖紅燈,必然停車避讓,但是在緊鄰左轉彎導向車道的直行導向車道上,行駛的機動車就看不到該行人闖紅燈,因此,該車正常通過路口,當他發(fā)現(xiàn)行人,采取制動措施已不及,造成與該行人相碰撞,致行人死亡,該行人雖然僥幸躲過第一個直行導向車道上的車輛,但躲不過第二個直行導向車道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若在機動車臨近時突然橫穿,他極易發(fā)生事故?!耙匀藶楸尽苯^不能把呵護自己的生命權交給其他人。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必須堅持做到以上三條原則,才能確保安全通過機動車道。
在此,舉一個案例,鼓樓轄區(qū)的古田路與古田支路口,南北方向綠燈的亮燈時間為23秒,東西方向的綠燈亮燈時間為45秒。一位70多歲的老人由南往北橫過古田路,當行至該路口的北側機動車道(中間車道)與一輛由東往西行駛的公交車相碰撞,致老人死亡。經過現(xiàn)場勘查,調查取證,證實該公交車是距前車50米距離(前車在停車線遇紅燈,當綠燈亮時起步往前行駛通過該路口),當該公交車發(fā)現(xiàn)行人時,采取制動措施,制動距離16.1米,通過采集到的目擊證人,前車駕駛員的證人證言,肇事駕駛員的供述,紅綠燈亮時間,對老人的步幅,步速的分析(軍人正步的步幅為75cm,步速每分鐘為119步),老人的步幅,步速分別按50cm、120步計算,按每秒走二步(每秒走1米)測算,從南側的人行道與車行道的邊緣至肇事點為25米,老人從南側行走至與公交車肇事點,從理論上測算需行走25秒(25米),而肇事車距離前方車輛50米(且剛遇放行信號燈通過路口)的車距測算,可以確認該公交車方向為綠燈,這就可以確認老人為闖紅燈橫穿古田路。從公交車駕駛員所駕車輛的制動距離看,說明駕駛員已采取了正確的措施,老人橫穿至道路中間,如果有觀察右側有否機動車、車的速度、距離,確認安全后再繼續(xù)行走,或者聽到機動車的制動聲音,停住腳步的話,就不會發(fā)生該起亡人交通事故。因此,“以人為本”,絕不是把呵護自己的生命權,寄托給機動車駕駛員,而是教育行路人珍愛生命,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
5、非機動車駕駛人應遵守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條都明確規(guī)范了非機動車如何行駛、載物及非機動車的定義。
具體地講:非機動車通過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必須按順時針方向,按道依次通過路口,不得逆向通過。比如由東往南左轉彎,必須等東西方向的綠燈亮時,由該路的北側通過路口,通過路口后,有導流島的路口應當在導流島或路口等待,當南北方向的綠燈亮時,由該路的西側通過該路口,才能確保您的安全(非機動車左轉彎要經過二次信號燈)。如果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必須下車推行,與行人一樣的待遇通過車行道,這點比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條例》的第五十八條第(三)項更加嚴格。目的是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通過路口(含橫過機動車道)的安全,用法律的形式規(guī)范這一部分交通參與者的行為,就是“以人為本”的具體體現(xiàn)。
那么,非機動車的駕駛人,是否用法律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呢?請看事實。有一部分人,駕駛殘疾車、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與機動車爭道、搶道,優(yōu)其是凌晨和夜間隨處可見。當發(fā)生事故、問其為什么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回答的也很到位:“機動車道寬,沒有車”難道這個時段非機動車道就會擠嗎?絕對不是的,這一部分人的法制觀念等于零。這些人根本不知道法律,認為違反《刑法》才算違法,難道違反《安全法》就不是違法嗎?任何法律都是全天候的,絕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只管上、下班前、后的時段,而是全天候的。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依法治國,依法治路的問題,大家都知道的,但是具體做起來就難了,難就難在對行人(比如翻越道路隔離護欄、闖紅燈;晨練在機動車車道上縱向跑步等)管理、處罰上,這是每個城市普遍存在的難題。
三、正確理解和處理好“以人為本”、“嚴格執(zhí)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者之間的關系
作為交通參與主體必須時刻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確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以人為本”應體現(xiàn)搶救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的生命上。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了醫(yī)療機構的救死扶傷的職責和義務,不論是公立或私立醫(yī)療機構,贏利或非羸利醫(yī)療機構,均應積極參與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治療,避免因搶救治療不及時,或者因收治手續(xù)繁雜冗長延誤最佳搶救治療時機;或者因當事人不能繳納搶救治療費,而拒絕或者放棄搶救治療等加重傷害后果或者導致其死亡。搶救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墊付,《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一年多,這三家機構如何運作呢?目前全國找不到一家《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醫(yī)療機構、保險機構根本不履行職責,客觀地說,只有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筆者曾在該法施行幾天后,就針對這一嚴酷的事實,寫了《不要讓傷者流血又流淚》的一文并在“人、車、路”刊物上發(fā)表。這種讓傷者流了血又流淚的事實至今沒有絲毫改變。
該法的七十六條明確了民事賠償?shù)囊?guī)定,明確了當事人(強者:機動車駕駛人例為強者)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不與機動車駕駛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掛鉤,換句話說:《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不影響弱者(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合理賠償請求。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部分,人體傷害原法規(guī)規(guī)定11個項目,新法增加到13個項目。特別是扶養(yǎng)費的對象,其中不滿16周歲,扶養(yǎng)到16周歲,改為不滿18周歲,扶養(yǎng)到18周歲;死亡補償費改為死亡賠償金并從標準上有了大幅度提高,從10年改為20年,從上年度的平均生活費改為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即:2006年4月30日前的死亡事故(一人)的標準為:10年×6632元 4500元(喪葬費)=70820元;2006年5月1日之后的死亡事故(一人)的標準為:20年×9189元 6635元(喪葬費)=190615元。從死亡賠償金額的提高幅度可以看出新法比原法規(guī)更合理。當然人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人是無價的,只是從另一個層面說明新法是對“以人為本”的具體體現(xiàn)。
在處理各類道路交通事故中,很多受害人家屬,對受害人有承擔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不理解,特別是主要以上責任更不理解,這對執(zhí)法者嚴格執(zhí)法,依法辦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辦案原則帶來了很多麻煩。甚而個別不懂安全法、不懂交通事故處理業(yè)務的上司,其瞎指揮也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是個系統(tǒng)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法釋等達30多部,有些規(guī)定是很具體的,如:有責任的當事人100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中機動車一方沒責任,而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乘車人承擔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還要依法承擔無過錯賠償?shù)拿袷仑熑蔚?,處理中應全面衡量,力求做到合法、客觀、公正。
嚴格依法行政,絕不能以照顧弱勢群體,照顧死者家屬的情緒或某些壓力,政治因素,而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強加給強者機動車駕駛員,這樣做就違背了“在法律面前從人平等”的立法宗旨?!霸诜擅媲叭巳似降取?,嚴格執(zhí)法,處罰違法者,就是從根本上凈化、治理道路交通秩序,增強交通參與主體的法制觀念,告別不文明的交通行為。行成文明、有序、暢通、安全的交通環(huán)境,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消滅群死、群傷的惡性道路交通事故,應盡最大限度地保護公、私產財和人身安全。因此,必須處理好以下兩個關系:不能一講“以人為本”就不依法治路,不處罰違法者,以人性化為由,放任對違法者的教育處罰,必將造成交通混亂,會對交通參與者帶來更大的傷害;不能一強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嚴格執(zhí)法”,就不講以教育為主,以處罰為輔的原則,執(zhí)法的目的是教育交通參與者守法,不能以罰代處,如果以罰代處就違背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特別要處理好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死亡事故的善后理賠工作,必須依法堅持無過錯賠償?shù)姆梢?guī)定,因為,人死了不能復生,錢是可以掙來的,盡量從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多給死者家屬一些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來安慰死者家屬。只要我們堅持“立警為公,依法行政”,就能正確、圓滿地處理好每一起違法行為的處罰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可以教育當事人或死者家屬,加深他們對安全法的理解和自覺遵守、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形成良好的交通環(huán)境,更好地服務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
因此,正確理解、處理好“以人為本”、“嚴格執(zhí)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者之間的關系,是搞好道路交通管理、營造暢通、有序、安全的交通環(huán)境的根本保證。
四、思考
1、媒體應全面、客觀報道安全法。
由于某些媒體為追求宣傳上的社會效應,弄得使人哭笑不得。比如,東北某省提出10多種情況,主張發(fā)生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與機動車相碰撞,“撞了白撞”,一時間,被一些媒體大力宣楊;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夕和施行后的初期,又大篇幅地報道“以人為本”,機動車撞了人,就得“撞了全賠”。并例舉了北京法院兩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判決案例。本人認為“撞了白撞”和“撞了全賠”都是錯誤的,為什么說這兩種提法和實踐都是錯誤的呢?一是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在沒有信號控制的路口(闖紅燈,或者在沒標線的機動車道上與機動車搶道)在機動車臨近時突然橫穿機動車道,在機動車安全制動距離之內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就算機動車駕駛人沒有責任,這個沒有責任,是指沒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不等于沒有民事賠償責任.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四十四條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123條規(guī)定,具體運用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糾紛處理上,當時是起了積極作用的。因此,怎么能說“撞了白撞”。二是“撞了全賠”也是錯誤的。如果機動車一方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相碰,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沒有責任,也要“撞了全賠”?那么,就以鼓樓轄區(qū)道路交通事故為例: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測算出的經濟賠償都在23萬至30萬之間,或者更高一些,我們可以設想一位工薪階層的人,購買一輛經濟型轎車,發(fā)生了一起死亡一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他沒有責任,保險公司因投保車駕駛人沒有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是不理賠的,這位當事人能賠得起嗎?符合中國的國情嗎?符合“轎車進入百姓家庭”的國家政策嗎?如果象北京2006年的那兩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判決的案例,誰敢購買汽車。如果沒有人敢購買汽車,汽車生產廠不就倒閉了嗎?從這個意義上說“撞了全賠”的審判實踐,從政治經濟學上講,是破壞社會主義生產力。因此,北京的這兩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判決是錯誤的。所以,后來媒體又報道說:“道路交通事故的官司好打、賠錢難”。本人認為“撞了白撞”到“撞了全賠”都是從一個極端走上另一個極端。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法則,有一定的度。那么,怎么掌握比較合理呢?如果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最多只能承擔受害人(包括傷者,但不包括機動車駕駛人)總的賠償金額的10-20的民事賠償責任。80以上應由受害人自理,所以,自己釀成的這粒苦果,理應由他(她)自己吞下去。
2、生命誠可貴,自己要珍惜。
在殘酷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少家庭遭到不辛而家破人亡。當然死者死了,一了百了,沒有眼淚,沒有囑托,更沒有遺言,只有無言的怨恨。而活著的親人為死者傷心、流淚、心在流血。從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實踐看,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除了個別意外、機械事故外,95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都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前段有領導問:“是機動車不讓行人和騎自行車人的事故多呢?還是行人、騎自行車人不讓機動車的事故多呢?”客觀、準確的回答,應當是雙方都不讓,雙方都是抱著僥幸心里,認為對方會讓,結果雙方都不讓才肇事。只要有一方認真觀察路面情況,確認安全后通過路口,就不會肇事。實踐證明違法行為是肇事的根源,肇事是違法行為的結果。因此,每位交通參與者都要依法行車、走路、乘車、道路作業(yè)、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人行橫道線是一條死亡線。
人行橫道線是一條死亡線絕不是危言聳聽,筆者自1996年11月到鼓樓大隊工作,統(tǒng)計過1996年全年的死亡人數(shù)為26人,死在人行橫道線上的25人,占死亡人數(shù)的96.15,因而覺得人行橫道線是一條死亡線,只要把人行橫道線上的死亡人數(shù)降下來,就可以大幅度減少亡人事故的發(fā)生,真正還這條“斑馬線”是條“生命線”。只要交通參與者(行人通過車行道做到以上講的三條原則;機動車減速或停車避讓行人的措施)都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人行橫道線”或路口,才能確保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整頓交通秩序,應當從“路口”、“人行橫道線”作為重點,只有整頓好鬧市區(qū)橫道線上的道路交通秩序,才能把亡人事故降下來。
4、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也應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
①交通事故中的死者,永遠都開不了口。肇事駕駛員講:“我是綠燈,對方闖紅燈”的供述。經過計算亮燈時間和該肇事車,當時在道路上的位置測算,確實可以確認騎電動自行車人為闖紅燈,但是沒有證人證言,也沒有路口探頭記錄,換句話說沒有證據(jù)印證肇事駕駛人說的:“對方闖紅燈”,那么,此類事故就不能認定誰的過錯,只能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47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人身損害賠償由當事人(或家屬)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鹈袷略V訟。
②跨壓雙實線、單實線(逆向)行駛,搶道轉彎,導向車道變更,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的車,借道不讓本車道的非機動車、人行道的行人都應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
③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信號燈(含黃燈閃爍)控制路口,或者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與機動車相碰,應當承擔主要以上責任。
④行人未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橫過沒有信號燈(含黃燈閃爍)的路口,沒標線的機動車道與機動車相碰,雙方應負同等責任。人行橫道不等于人行道,還屬于車行道,只不過在路口或一定的路段劃出人行橫道線,行人或非機動駕駛人必須下車牽行非機動車,在劃出的橫向空間通過,通過前必須觀察、確認安全后,才可以邁步通過。由此說明行人在人行橫道線上發(fā)生與機動車相碰的事故,行人是有責任的。
5、用生命代價形成的法規(guī)必須堅決貫徹執(zhí)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0條規(guī)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這就比舊的法規(guī)更嚴格,是從無數(shù)生命的代價換取的經驗教訓,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過程中的突然轉彎,會使機動車猝不及防,肇事的概率高,所以,規(guī)定非機動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必須堅決無條件貫徹執(zhí)行,才是對生命安全負責。
總之,“以人為本”不是專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而是所有的交通參與者。不能把機動車駕駛人排除在“人”的范疇之外。執(zhí)法者必須堅持嚴格執(zhí)法,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整頓治理好轄區(qū)的道路交通環(huán)境,使交通參與者在道路上沒有違法行為,沒有道路交通肇事,努力營造文明、暢通、有序、無事故的轄區(qū)道路,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為保護轄區(qū)道路所有的交通參與主體的人身安全,做出自己的貢獻。
第7篇 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獎懲管理規(guī)定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對在車輛駕駛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突出的人員給予獎勵,對發(fā)生事故或違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人員給予處罰,以提高全體駕駛員安全駕駛、文明行車的意識,強化公司安全管理、減少并杜絕事故的發(fā)生,實現(xiàn)安全指標,特制定公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獎懲管理規(guī)定。
一、適用范圍
本管理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在職的全體駕駛員(含勞務工)及因工作需要駕駛車輛的其他人員。
二、定義
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三、制定、修改
本管理規(guī)定由綜合管理部安全質量室提出制定及修改,經總經理批準。
四、管理內容
4.1事故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或承包合同):
⑴、工作期間酒后駕車的;
⑵、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負同等責任及以上責任的;
⑶、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的;
⑷、搶越鐵路道口發(fā)生交通重大事故的;
⑸、事故責任者逃逸或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
⑹、事故后不及時搶救傷者,有打擊報復等惡劣行為的;
⑺、私自動用公車,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⑻、隱瞞事故不報或私自處理損失金額超過壹萬元以上被舉報的;
⑼、發(fā)生事故負主要責任及以上責任的責任人,拒不承擔超出保險范圍的經濟損失的。
4.2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的經濟考核及事故責任人對公司的車輛經濟損失承擔補償:
⑴、專職駕駛員
序號 | 考核類別 | 內容 | |||
1 | 經濟考核 |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對事故責任人考核200元/次。(無責除外) | |||
2 | 經濟考核 | 造成道路交通、人為事故后,故意隱瞞不報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次。 | |||
3 | 經濟考核 | 事故車輛未按公司規(guī)定在指定4s店或指定維修廠進行維修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次。 | |||
4 | 資產損失補償 | 按責任劃分的考核比例(責任界定以交警隊裁決為準) | |||
全責 | 主責 | 同責 | 次責 | ||
12% | 10% | 8% | 6% |
⑵、因工作需要駕駛車輛的人員
第8篇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細則
1 總則
1.1 為了確保交通安全,減少人員傷亡和車輛財物損失,保證公司日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實施細則。本公司所屬部門、分廠(分公司)(以下通稱單位)均應遵照執(zhí)行。
1.2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總經理為主,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實行統(tǒng)一領導,并確定人武保衛(wèi)部門為交通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有車輛的單位應有1名領導分管此項工作。
2 交通安全管理內容
2.1 負責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規(guī)定。
2.2 組織駕駛員年審,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活動,包括組織駕駛員學習職業(yè)道德、交通法規(guī)、交流駕駛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 認真做好車輛安全檢查工作(包括年檢、年審、臨時抽檢等),確保車輛完好。
2.4 加強公司內道路標志管理,做到交通標志明顯清晰,隨時制止和糾正各種違規(guī)行為,確保道路暢通無堵塞,防止事故發(fā)生。
2.5 負責對公司各種交通事故的調查、裁決和處理。
3 交通安全教育
3.1 教育對象:重點為各部門機動車輛駕駛員(小轎車、面包車、客車、卡車)、摩托車、特種車輛(堆垛車、吊車、電瓶車、鏟車)駕駛員,非機動車(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車、助力車、板車)騎車人。同時負責對廣大員工的交通安全進行教育。
3.2 教育內容:有關交通事故法規(guī)和法則,車輛(人員)交通安全常識,上級有關交通事故的通報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況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諸如季節(jié)變化及冬令對人及車輛影響的行車安全教育,長途開車安全教育及危險品運輸前的安全教育等。
3.3 教育時間: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50小時;季節(jié)變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時;冬季行車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時;長途運輸和運輸危險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時。
4 機動車輛管理
4.1 汽車駕駛員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操作規(guī)程。出車時必須帶全各種證件,未經領導同意不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4.2 出車前細心檢查車輛技術狀況,發(fā)現(xiàn)故障及時排除,確保不帶故障出車,做到車容整潔,技術狀況良好,隨車工具、附件齊備完好。
4.3 開車時要集中精力,隨時做好發(fā)生應急情況的準備,堅持做到“八慢”、“六不開”,在任何情況下,不準開“違章車”。公司轄區(qū)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出入公司大門、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4.4 堅持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維修保養(yǎng)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四凈(油凈、水凈、空氣凈、車輛凈),各種零部件完整無缺,車輛附屬裝置配備齊全,操作靈敏。
4.5 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車輛,如喇叭、燈光、轉向制動器等有故障的車輛,嚴禁出車。
4.6 外出車輛當天應返回公司的,返回后應按指定地點或車庫停放,嚴禁車輛在公司外停留過夜。
4.7 建立機動車輛檔案。其內容包括:各種車輛隨車技術文件說明書等;歷次大修時間及更換的零部件記錄;車輛事故及修復情況等。
5 非機動車輛管理
5.1 新購非機動車輛(含助力車、自行車、三輪車、板車)須按時辦理手續(xù)后方可行駛。
5.2 牌照應放在明顯位置,證件應隨身攜帶。
5.3 非機動車的鈴、閘、鎖齊全完好。
5.4 行駛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在公司外部必須服從公安機關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在公司內部應服從統(tǒng)一管理。
6 交通安全管理
6.1 交通安全管理總體要求
6.1.1 各種車輛出車,必須有出車單,駕車人必須具有駕照,嚴禁酒后駕車。
6.1.2 車輛駕駛員不準隨意將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
6.1.3 承接外出運輸任務車輛駕駛人員,不準擅自捎貨、帶客。
6.1.4 出車中途停車,應斷油停電、關鎖門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6.1.5 裝載危險品時,應自覺遵守危險品裝載規(guī)定,嚴禁和其它物品混裝,押車人員不得私自離開車輛。
6.1.6 行駛中嚴禁超載、超高、超速、超長、人貨混裝、駕駛室超員。
6.2 長途車安全管理要求。
6.2.1 對車輛進行細致檢查,及時排除故障。
6.2.2 需日夜兼程,執(zhí)行緊急長途任務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
6.2.3 公司領導出長途(滬寧線以外)持證駕車時,必須由專職駕駛員隨同外出,原則上不獨立駕車。
6.3 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 各部門、分廠(分公司)對本部門騎非機動車的員工,要經常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安全教育,廣泛宣傳交通法規(guī)。
6.3.2 員工進出公司大門必須下車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駛中不準雙手脫把、不準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并肩或曲折競駛;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不準在公司范圍內學騎自行車、助力車和三輪車,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在公司行駛時禁止帶人。
6.3.3 在公司內嚴禁強行攔車、爬車、跳車、設置路障、亂堆物品。
6.3.4 上班時間內部聯(lián)系工作,一律步行,不準啟用已經停入車棚的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車輛代步。
6.3.5 經過檢驗合格的三輪車、板車,需二證相符方可出大門,無證車輛嚴禁進出公司大門。
6.3.6 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交通法規(guī),自覺維護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更應帶頭遵照執(zhí)行。
6.4 電瓶車、鏟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 必須定期做好維護保養(yǎng)檢修工作。
6.4.2 電瓶車、鏟車嚴禁帶故障出車。
6.4.3 喇叭、剎車、燈光、轉向系統(tǒng)確保有效完好。
6.4.4 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無證人員嚴禁駕駛。
6.4.5 公司內運輸?shù)碾娖寇囓噹喜粶蕩?,沒有駕駛室的鏟車,嚴禁在駕駛員旁坐人。
6.4.6 各級管理人員嚴禁違章指揮無證人員開車及在車輛不良情況下開車。
6.4.7 車輛所屬部門領導要加強對公司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guī)定
6.5 公司內道路管理要求
6.5.1 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潔,不準在路面上隨意打洞挖坑,不準隨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設備或雜物,保持車輛暢通無阻。
6.5.2 在道路旁種植的樹木花草,不得妨礙交通標志、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的通行,嚴禁損毀或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牌。
6.5.3 生產作業(yè)場所必須劃定安全通道,通道內不允許堆放任何物品,應當保持通暢無阻。
6.5.4 任何部門、分廠(分公司)和個人,未經人武保衛(wèi)部門的同意,不準占用道路停放車輛、堆物作業(yè)、搭棚、蓋房、挖掘路面、亂倒垃圾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6.5.5 工程修建、作業(yè)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時,須經人武保衛(wèi)部門批準,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業(yè)。工程竣工后,應及時清理現(xiàn)場、修復路面和恢復道路應有設施,其他部門一律不許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 嚴禁使用非規(guī)范運輸工具,造成路面損傷。
6.5.7 嚴禁車輛行駛途中拋灑滴漏,嚴禁損壞綠化、撞壞路側石或造成交通設施及公司財物損壞。
6.5.8 嚴禁各種無牌證的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qū)內行駛和駛出公司外。
6.5.9 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在規(guī)定時間內可從人民西路107號大門進出,除外一律從運河東路125號大門進出公司。車輛在進入公司大門時要按示意停車或減速行駛。進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標志行駛。
6.5.10中央大道嚴禁停放車輛裝卸貨物。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外單位車輛、私家車因工作需要進入公司,應停放在指定區(qū)域;摩托、輕騎、助力車、自行車進入公司后,必須按指定地點、車棚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嚴禁停放在生產作業(yè)場所和辦公室。
6.5.11 各種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qū)不準亂鳴喇叭,不準安裝高音或怪音喇叭。
6.6 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輪;輕騎、廠內機動車)
6.6.1 本公司員工自費培訓駕駛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并領取駕駛證后,必須到公司保衛(wèi)部門車管員處填表登記。汽車駕駛員要與公司簽訂責任協(xié)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才能列入公司統(tǒng)一管理范圍。
6.6.2 中層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訓兼職駕駛員的(包括自費培訓),應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參加培訓,列入統(tǒng)一管理范圍。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后,應與公司簽訂責任協(xié)議書,明確本人應承擔的責任。因公駕車需經領導批準方能開車(自備車例外)。
6.6.3 公司領導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后,無特殊情況,一般自己不要獨立駕車,防止發(fā)生交通事故。
6.6.4 公司可根據(jù)實際情況,指定一些車輛留給領導待用,做到專車專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車輛性能,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在不熟悉、不同類型車輛性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
6.6.5 各類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法制觀念,牢記“安全第一”,嚴格遵守各種交通規(guī)則,做到不違章,不違紀,嚴禁酒后開車,疲勞開車。
6.6.6 汽車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每月的駕駛員教育活動,特殊情況履行請假手續(xù)。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參加活動時間一般由個人自己解決。
6.6.7 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參加駕駛員年審工作,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年審費用由本人承擔,并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用。
6.6.8 駕駛員停駕1年以上,再從事駕駛工作,應參加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統(tǒng)一考試,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崗。
7 交通事故管理
7.1 交通事故報告
7.1.1 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必須保護現(xiàn)場。
7.1.2 以最快的速度,向有關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a 廠內交通事故,一般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安全部門歸口。事故發(fā)生后應在第一時間向生產安全部門報警,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并通知人武保衛(wèi)部門。人武保衛(wèi)部門應協(xié)助生產安全部門一起調查、處理。
b 社會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向當?shù)毓簿帧?10”報警,并迅速通報人武保衛(wèi)部門。人武保衛(wèi)部門接報后立即派員趕赴現(xiàn)場(調查、取證),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通知生產安全部門。
c 凡交通事故有傷員時,首先盡力搶救傷員,并要做好現(xiàn)場標記。
d 交通肇事如有人員死亡時,必須保護好現(xiàn)場,現(xiàn)場嚴禁移動。
7.2 交通事故處理
7.2.1 公司內交通事故,由保衛(wèi)部門、安技部門組織現(xiàn)場勘察,調查分析責任,以責論處。
7.2.2 社會交通事故,原則上由當?shù)毓簿纸煌ü芾聿块T處理,人武保衛(wèi)部門應積極協(xié)助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有關工作。涉及人員傷亡,生產安全部門應迅速介入,以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7.2.3 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根據(jù)事故情節(jié)和損失大小,負一定的經濟責任。
7.2.4 對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除承擔應負有經濟責任外,另根據(jù)事故情節(jié)和損失的大小,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7.2.5 自行駕車干私活或私開車,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駕駛員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并根據(jù)事故的嚴重程度和損失大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8 交通安全獎懲管理
8.1 公司貫徹執(zhí)行國家與上級主管機關頒發(fā)的有關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考核的各項規(guī)定。
8.2 公司的各級領導應當重視和加強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全體員工(含外來務工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與管理,做到嚴格執(zhí)行交通法規(guī)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杜絕重大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8.3 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凡屬公司擁有的各種汽車、電瓶車、鏟車和非機動車輛,以及員工個人擁有的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等均為目標管理范疇,目標管理由人武保衛(wèi)部門統(tǒng)一籌劃與組織考核。
8.4 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標管理,采用平時考核與部門經濟責任制掛鉤、工作效績與個人獎懲掛鉤,定期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法。
8.5 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獎勵條件與待遇。
8.5.1 有以下表現(xiàn)行為的,應當給予獎勵:
a 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規(guī)和車輛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者;
b 安全行車無事故,無記錄,并按要求參加安全學習和安全活動者;
c 愛護車輛設備,嚴格執(zhí)行保養(yǎng)規(guī)章法則,保持車容整潔、狀況良好,不帶故障出車者;
d 在行車過程中,能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發(fā)生重大事故成績突出者;
e 在車輛維護保養(yǎng)、年檢過程中,注意質量,及時完成任務成績顯著者;
f 在車輛管理中,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者;
g 在安全行車、車輛管理中,有較大發(fā)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者;
h 工作態(tài)度良好,按時完成運輸任務,節(jié)約用油及材料成績顯著者:員工個人在評獲安全獎勵時,必須同時具備交通安全無事故的條件。
8.5.2 獎勵待遇分為發(fā)給一次性獎金、表彰、記功、晉級、授于榮譽稱號。
8.6 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處罰細則
8.6.1 有下列表現(xiàn)行為的,必須給予處罰:
a 未貫徹國家交通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車輛管理制度貫徹不力,車輛管理混亂,無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者;
b 不組織交通安全教育,檢查督促不力,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造成各類交通事故責任者;
c 違反車輛管理規(guī)章法則,違章指揮而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者;
d 因嚴重違反車輛管理制度,如酒后駕車、帶事故隱患行駛、開私車、教無證人員駕駛車輛等造成事故的;
e 駕駛員發(fā)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或私自駕駛外單位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f 公司所屬員工違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 各部門、分廠(分公司)隱瞞不報所在單位的員工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8.6.2 處罰定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吊銷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6.3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8.6.4 經濟罰款包括
a 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各類罰款總額的10%處以罰款(根據(jù)車輛價格、新舊、好壞,以1500元為最高額度);
b 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總額的7%處以罰款;
c 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按總額的6%處以罰款;
d 駕駛員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總額的4%處以罰款;
e 違反第8.6.1條款中,第a、b、c項按總額的2%處以罰款;并對所屬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扣分;
f 違反第8.6.1條款中,第d、e.f項的按總額的20%處以罰款,單位內部扣證2個月;
g 違反第8.6.1條款中,第f、g 項的給予100~500元罰款,上級主管機關對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的30%,由肇事者個人承擔,其余由其歸屬部門承擔;
8.6.5 員工個人罰款在其工資獎金中扣除,部門罰款在部門經濟責任制考核的應得獎金總額中扣除。
8.6.6 罰款收入列為專項獎勵基金,凡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公司人武保衛(wèi)部門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獎勵。
第9篇 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總 則
根據(jù)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內蒙古能源發(fā)電投資有限公司《內部交通管理規(guī)定》,為了加強施工現(xiàn)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廣大司助人員的安全行車意識及各類機動車的完好率、使用率,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更好的為施工生產,結合烏斯太熱電廠交通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本規(guī)定適用于烏斯太熱電廠車輛及司助人員,各參建單位。
(二)本規(guī)定所稱駕駛員,是指經學習取得正式駕駛證,經各單位安全考核合格的,單位領導批準。
(三)本規(guī)定所稱車輛是指烏斯太熱電廠及各施工單位由公安車管部門核發(fā)行車執(zhí)照和號牌的各種大小汽車、特種車等。
(四) 烏斯太熱電廠領導,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定,并積極配合烏斯太熱電廠安監(jiān)部、綜合部車管人員開展工作。
(五)本規(guī)定的目的,主要是熱電廠施工現(xiàn)場交通安全管理,杜絕特大交通事故、力爭不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死亡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的發(fā)生,確保安全行車。
(六)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施工現(xiàn)場車輛管理
(一)所有機動車輛駕駛人員要認真學習各項規(guī)章制度,認真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熟悉本車性能。自覺接受公安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駕駛人員對自己駕駛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yǎng),保持車輛良好狀態(tài),確保安全行車。
(二)各種出入廠區(qū)的車輛必須辦理通行證,憑證通行。
(三)嚴禁出租車駛入施工現(xiàn)場。
(四)施工現(xiàn)場的轎車必須在各單位指定并經批準的停車場停放,施工用載重車輛、裝載機、汽車起重機、推土機等大型機動車下班時必須停在作業(yè)現(xiàn)場,不得隨意停車。
(五)摩拖車、自行車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在廠區(qū)行使。
(六)機動車在廠區(qū)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雨、雪、夜、霧天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
(七)無特殊情況施工車輛不準駛入生活區(qū)。
(八)各類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wèi)的通行證和貨物檢查。
(九)各類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
(十一)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輛進入施工現(xiàn)場
(十二)施工單位嚴禁雇傭無牌無證車輛
(十三)運輸物資車輛出門時必須出具出門證,并證物相符
(十四)各種車輛必須性能完好,對不符合要求的門衛(wèi)有權禁止駛入施工現(xiàn)場
(十五)小型車輛須避讓現(xiàn)場施工的工程車輛,各種車輛必須避讓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施工搶險車、救護車。
(十六)各單位的機動車輛包括動力翻斗車、拖拉機等,必須剎車完好,燈光信號齊全,喇叭、方向盤正常,車門、車廂牢固,不符合要求的,門衛(wèi)有權禁止駛入施工現(xiàn)場。
(十七)在施工現(xiàn)場交通道路有限的情況下,提倡文明駕駛,安全禮讓,車輛行駛道路要設置明顯的交通標志,保證道路暢通,嚴禁偷開他人車輛,嚴禁無證駕駛車輛,不得私自轉借車輛,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汽車腳踏板上不許站人,翻斗車、材料運輸車不許載人。
三、處罰與獎勵
(一)烏斯太熱電廠對駕駛員的交通事故要進行處理,由綜合部、安監(jiān)部提供事故案卷材料,提出初步意見,提交分管領導召集有關部門和領導會議討論決定。
(二)對烏斯太熱電廠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的駕駛員,要進行表彰和獎勵。
四、事故報告
(一)各類交通事故上報按照公安部關于交通事故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附則
(一)本規(guī)定由烏斯太熱電廠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二)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西成公司下發(fā)的《關于印發(fā)<西成客專陜西有限責任公司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要求,我項目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加強客專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條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參建各工區(qū)應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建立本工區(qū)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編制依據(jù)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3年4月22日
第六條 《關于印發(fā)<西成客專陜西有限責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7日
第三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七條 項目部成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
組 長:李華偉、姜海濤
副組長:孫永斌、李為華、劉春虹、劉華山、王立忠、張義申、賈維宏
組 員:曹明春、尹樹剛、趙 鵬、陳繼友、張曙輝、李龍江、杜憲莉、李海龍、叢桂玲、任曉忱、洪景秋、湯杰偉、陳秋云、楊志鵬、李 環(huán)、王 俊、牛洪方、金成哲、李寶財、劉海波、丁偉
主要負責部門:交管辦
第八條 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職責
1、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法律賦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做好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認真研究解決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
3、建立健全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
4、適時組織、參與交通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5、積極主動地協(xié)助其他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適時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7、完成其它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務。
第九條 項目部是工程建設過程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單位,項目部安質部、交管辦和各工區(qū)是現(xiàn)場督導、實施、檢查的主管單位。
第十條 各工區(qū)項目負責人是建設期內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一條 項目部設立專門機構,全面負責本項目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施工車輛(走行機械)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管辦和人員必須認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具體職責如下:
1、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履行法律賦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做好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認真研究解決本項目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
3、建立健全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
4、適時組織、參與交通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5、積極主動地協(xié)助其他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6、適時向西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
7、完成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機動車輛(走行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有關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切實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保持設備的整潔和完好,保障好安全防護裝置與附件的齊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機動車及駕駛員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服從公安交警、運管征稽部門的管理,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法,文明行車,按時參加交通安全學習。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第十六條 機械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等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guī)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第十七條 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并按規(guī)定進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十八條 施工運輸車輛裝載的物品必須綁扎牢固,并按照環(huán)保要求覆蓋。運輸“超長、超寬、超高”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特種車輛手續(xù)及準運證明,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帶(壓)道車。
第十九條 國道、省道及各類施工便道、通道等處嚴禁車輛人、貨混裝。
第二十條 車輛在建設工地內部道路行駛過程中,應遵照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第二十一條 車輛在施工現(xiàn)場倒車作業(yè)時,必須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地面應有人員指揮;吊車、自卸車等嚴禁在行駛過程中提升、頂升作業(yè)。
第五章 施工便道便橋
第二十二條 施工場內的便道便橋設置應滿足現(xiàn)場管理標準化的要求,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wěn)定,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在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人行橫道等復雜危險路段應設置減速、危險等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
第二十三條 施工區(qū)域因臨時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時,應與產權部門完備手續(xù)后方能實施,同時應有相應的臨時通行和保護安全的措施,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置紅燈警示。
第二十四條 各工區(qū)要定期(一般不超過7天)或遇山洪、雨(雪)后,對施工便道進行檢查和維護;每班前對施工便橋要進行檢查和維護;陡坡等危險多發(fā)地段,要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保證交通安全。
第六章 施工現(xiàn)場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凡在本項目施工現(xiàn)場服務的車輛都要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項目部內部的交通管理辦法。做到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三證齊全、自覺服從項目部交管人員指揮,嚴格按照現(xiàn)場交通標志安全行駛。
2、其他單位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統(tǒng)一發(fā)放的內部車輛通行證,憑證出入梁場等場所;在各施工現(xiàn)場的臨時外雇勞務車輛,入場前必須事先到當?shù)亟还懿块T辦理營運手續(xù),然后到項目部辦理車輛出入臨時通行證;
3、施工車輛必須服從指揮、聽從調度,在指定地點作業(yè),在指定路段行駛,未經許可不得將車輛駛出施工區(qū)域。
4、現(xiàn)場所有車輛都要按現(xiàn)場限速標志限速行駛,時速控制在5公里/小時以內,做到禮讓三先,安全行駛。
5、嚴禁自行車、摩托車、非施工服務車輛駛入現(xiàn)場施工作業(yè)區(qū)。
6、嚴禁人貨混載、違章拉人、超載超速。
7、嚴禁酒后駕車、無證駕車、開英雄車、開帶“病”車。
8、施工車輛不得亂停亂放,盡量避免妨礙施工現(xiàn)場通行。
9、超重、超長、超寬、超高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xiàn)場時應瞻前顧后、兼顧左右、謹慎行駛,最好派出指揮車在前開道。
10、未經項目領導批準,施工現(xiàn)場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斷或挖斷。
11、起重車、強夯機、挖掘機作業(yè)時周圍應設安全距離并有防護圍欄和警告標志。
12、施工車輛脫離施工現(xiàn)場行駛時,應注意文明整潔,必須將車輛清洗干凈。
13、違章作業(yè)或違章行駛造成交通事故或經濟損失由車方負責。
14、工程施工,要求各協(xié)作單位盡量使用自己的車輛運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確有困難情況下需雇請社會車輛時,應嚴格檢查車方的牌照、執(zhí)照、行駛證、年審年檢、車輛保險等各種證件及相關手續(xù),確認齊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15、所有現(xiàn)場施工服務車輛必須避讓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項目部內部的土方車、裝載機、罐車、泵車等大型施工車輛,沒有項目部領導批示,一律不許私自駛出施工現(xiàn)場。
16、拌合站、梁場等,凡拉運物資出門的車輛,必須持有項目部統(tǒng)一印發(fā)的物資出門證經門衛(wèi)審查,印鑒齊全、物證相符方可出門。凡無正式出門證或物證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許拉運出門,門衛(wèi)有權扣留。
17、凡違反道路行駛規(guī)定的,每車次處罰款200-1000元。
18、違反上述任何規(guī)定,項目部管理人員有權當場制止,對當事人批評教育,并處罰款200元。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工區(qū)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按有關程序及時報交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發(fā)生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內上報局指安質部。
第二十七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吸取教訓.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項目部安質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西成客專項目部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第11篇 輸變電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細則
為加強輸變電管理所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范圍
本辦法規(guī)定了輸變電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責、基本內容及要求、駕駛員的安全活動、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處理、內部交通違章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管理等內容。
本辦法適用于輸變電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
二、職責
(一)所長職責
1、負責研究、協(xié)調和指導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定期聽取安全員工作匯報,討論決定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3、根據(j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二)安全員職責
1、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監(jiān)督工作。
2、健全交通安全網絡,督促各工區(qū)開展交通安全活動。
3、定期分析、討論本企業(yè)交通安全情況,指導交通安全管理。
4、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技術交流和培訓活動。
5、定期開展各類交通安全培訓和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6、負責或參與對各類交通事故、車輛重大機械損壞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7、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巡視檢查,查管理、查車輛、查人員違章。
8、編制交通安全管理基礎檔案,統(tǒng)計、上報交通安全報表。
(三)工區(qū)主任職責
1、建立和健全交通安全資料,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
2、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訓,組織駕駛員開展交通安全活動。
3、開展交通安全檢查,打擊交通違章,督促駕駛員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4、做好車輛日常檢查及定期養(yǎng)護工作,確保車輛安全運行條件良好。
5、定期分析交通安全情況,對不安全情況制定措施,加以整改。
6、統(tǒng)計分析交通安全、違章情況并上報。
三、管理內容和要求
(一)交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成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和交通安全管理專業(yè)網絡。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由所長為組長,成員由安全員及各工區(qū)主任組成;交通安全管理專業(yè)網絡由安全員為組長,成員由工區(qū)主任人及駕駛員組成。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地進行管理。各工區(qū)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責任制,做到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層層落實。
3、各工區(qū)要按標準規(guī)定,做好車輛技術監(jiān)督及運行管理工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4、各工區(qū)應組織開展駕駛員安全教育,每月開展駕駛員安全活動,做到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提高安全活動的質量。
5、交通安全管理專業(yè)網絡每季召開一次網絡會議,研究交通安全、專業(yè)技術管理及事故防范措施。
6、實行內部違章記分管理,各工區(qū)要對駕駛員及乘員的交通違章進行考核。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提高駕駛員交通安全意識。
7、各工區(qū)每月檢查交通安全情況,月底前上報安全行車統(tǒng)計報表。
(二)駕駛員安全活動管理規(guī)定
1、安全活動是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的有效形式,駕駛員安全活動分為單位組織的安全活動、工區(qū)安全活動。各工區(qū)要根據(jù)駕駛員的人數(shù)安排好安全活動,駕駛員除參加班組安全活動外,要保證交通專業(yè)安全活動每人每月不少于一次。
2、有駕駛員的工區(qū),工區(qū)主任在織織安全活動時,要將交通安全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所里在布置、檢查安全活動時也要將交通安全內容作為重點加以檢查督促。
3、駕駛員安全活動的內容及形式,參照《公司班組安全活動規(guī)范》執(zhí)行,主要內容為: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交通事故通報;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討論;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等。
4、所長及安全員要參加駕駛員安全活動,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導安全活動的開展,并作出評價。
(三)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管理規(guī)定
1、安全員、各工區(qū)要動態(tài)掌握駕駛員及車輛的交通違法記分信息,并加以核實。
2、駕駛單位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要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罰,罰款自理。公安機關予以記分的,所在工區(qū)要給予減半內部違章記分。
3、非現(xiàn)場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各部門要根據(jù)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違章通知和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及時通知駕駛員,駕駛員應于通知后十日內接受處理。
4、駕駛員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被公安機關暫扣駕駛證或吊銷車輛駕駛證等,所在工區(qū)不得委派駕駛任務。駕駛證返還后,重新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5、因交通違法,被公安機關扣留、吊銷駕駛證,重新考試或取證,或累計計分達規(guī)定分值,參加交通安全教育或考試,費用和時間均由駕駛員自理。
6、駕駛員因交通違法行為被扣留、吊銷駕駛證或拘留,使用單位要立即予以解聘。
(四)交通事故管理規(guī)定
1、發(fā)生交通肇事,按交通事故管理流程執(zhí)行。
2、交通事故的預防
(1)各工區(qū)要以人為本,對駕駛員開展政治思想、職業(yè)道德教育和業(yè)務技能培訓,駕駛員要加強自身的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
(2)各工區(qū)要遵守交通安全、車輛運行、車輛維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制度。減少交通違法、違規(guī)、違章等行為,嚴控事故因素。
(3)各工區(qū)、安全員應布置落實季節(jié)性安全行車防范措施,利用危險點分析、安全性評價等有效的方法、手段,切實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杜絕事故隱患。
(4)特殊氣候環(huán)境下行車或運載超標貨物時,各工區(qū)要制訂針對性的預案。
(5)各工區(qū)要加強駕駛員“人”的不安全行為和車輛“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的檢查,做好出車前的安全交待和囑咐,做好車輛日常“三檢”和每月稽查。
(6)駕駛員應把握“人、車、路和環(huán)境”三要素,堅持做到“十要十不開”:
1)要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不開違法違章車;
2)要做好車輛日常檢查保養(yǎng)及周期檢查維護,不開缺陷帶病車;
3)要保持身心健康,勞逸結合,不開疲勞情緒車;
4)要做到安全乘座,穩(wěn)妥裝載,不開不符乘人載物規(guī)定車;
5)要按規(guī)定車道、時間行駛,不開急躁魯莽車;
6)要遵守職業(yè)道德,文明禮讓,不開野蠻賭氣車;
7)要在工作時間遠離酒類飲料,不開酒后車;
8)要按規(guī)定車速行駛,不開超速車;
9)要掌握行車規(guī)律,把握季節(jié)特點,不開盲目車;
10)要堅持預防為主,謹慎駕駛,不開冒險車。
3、交通事故處理規(guī)定
(1)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駕駛員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做好相關工作,及時向部門報告,并撥打公安交警報警電話和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服務熱線報案,等候處理。
(2)各工區(qū)接到駕駛員報案后,應立即派人去現(xiàn)場察看,掌握案情,協(xié)調處理有關事故責任認定及損害賠償事宜,一般及以上的交通事故應立即向安全員報告。事故發(fā)生后單位要于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表上報公司安監(jiān)部。
(3)駕駛員及其他隨車人員要積極配合交通警察對事故現(xiàn)場的勘驗、檢查、調查工作,如實回答相關問題,做好事故基本事實、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的確認,不得在事故現(xiàn)場輕易發(fā)表不利現(xiàn)場處理的言論。
(4)發(fā)生人身傷亡交通事故的,要積極配合公安、醫(yī)療救護機構及時將傷員送醫(yī)院救治。治療期間可會同事故處理人員到醫(yī)院觀察了解傷情。亡者喪事完畢或傷者醫(yī)院診斷出具出院報告后,要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反映,約定調解時間,確定賠償數(shù)額和方式。
(5)責任認定。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認定書后,要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規(guī)定的時間、程序、要求做好有關調解、訴訟工作。
(6)適應簡易程序事故處理的,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經單位(部門)同意后,可按規(guī)定內容填寫簡易程序處理協(xié)議書或者文字記錄,雙方簽名后即行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撤離現(xiàn)場后,協(xié)商賠償數(shù)額和賠償方式,并至轄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事故認定書。
(7)下列情況,必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xiàn)場處理并制作事故認定書:
1)發(fā)生人身傷亡的;
2)雙方對交通事故事實、成因、責任及賠償有爭議的
3)對方車輛駕駛員無證或無有效證件的;
4)對方駕駛員酒后駕車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的;
5)對方車輛無號牌、無有效檢驗合格標志、無有效保險標志或保險額不足支付事故損失的;
6)車輛單方面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它設施的;
7)對方是行人或非車輛的。
4、事故保險賠償
(1)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駕駛員要于事故發(fā)生后2小時內根據(jù)車輛隨車保險證登記內容向相應保險公司報案。并配合辦理保險定損及理賠有關手續(xù)。
(2)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在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超額部分由其他投保選項范圍內按責理賠。
(3)事故結案后,車輛部門應于結案日后一個月內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款項。
5、對駕駛員的處理程序
(1)無論發(fā)生何類事故,駕駛員均需寫出事故全過程的書面材料,主要內容是,事故經過、事故原因、應吸取的教訓。
(2)各工區(qū)應于事發(fā)后七日內召開事故分析會,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幫助肇事人提高認識,總結教訓,討論擬訂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發(fā)生。
(3)根據(jù)事故類別和所負責任,按照《交通管理考核》標準及有關職工獎懲辦法處理,事后車輛單位須填寫交通事故結案報告上報公司安監(jiān)部。
第12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交通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則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務生產。
第三條 各單位應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建立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行政正職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各單位(項目部)應明確交通安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含廠內機動車,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人員和機動車駕駛人員應認真履行安全職責。
第三章 道路交通機動車及駕駛員
第七條 各類機動車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駕車時應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查等部門的管理。
第八條 駕駛員應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培訓。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和操作人員應遵守有關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保持車輛的整潔和完好,保障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第十條 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將車私自交給他人駕駛,嚴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使用前,應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guī)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第十二條 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應保持完好,并按規(guī)定年檢,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十三條 裝載貨物的車輛應綁扎牢固;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應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強行搭車或追扒車輛;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不得人、貨混裝。
第十五條 車輛在工地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和規(guī)定路線行駛。
第十六條 車輛倒車作業(yè)時,應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指揮;自卸車應在車廂回復正常位置后行駛。
第十七條 車輛應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
第十八條 車輛修復后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駕駛員在規(guī)定路段試車。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的牌證辦理、轉籍落戶、車輛年檢和駕駛員的學習培訓、審驗等事項,應由車輛所在單位交管部門統(tǒng)一辦理。
第二十條 各單位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第四章 場內交通機動車及操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場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按照國家和當?shù)卣嘘P規(guī)定,經過專門培訓和考試、考核合格,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yè)資格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第二十二條 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作業(yè)時應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yè)資格證。
(二)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車輛;駕駛室內不得超員,車廂(斗)內不得載人。
(三)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進行一切有礙安全的活動。
(四)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上崗作業(yè)。
(五)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6-12個月沒有從事本崗位工作的,重新上崗前應按規(guī)定參加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超過1年的需重新參加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三條 場內機動車應按當?shù)卣嘘P規(guī)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第二十四條 場內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應備有消防器材,明確安全措施,車身應有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車輛,應安裝防爆裝置。
第二十六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條 場內機動車改裝、出售、報廢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及時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辦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建立場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第五章? 場內道路
第二十九條 場內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wěn)定;應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在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隧道、人行橫道等復雜危險路段應設置減速、危險等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
第三十條 保持道路暢通,不得在行車道上放置設備物料。
第三十一條 場內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時,應有臨時通行和保護安全措施,并設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燈。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xiàn)場。
第三十三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單位,應及時向當?shù)毓步痪块T和所在單位領導報告。重、特大交通事故,應在2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條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單位應按當?shù)毓步痪块T的責任認定結論為依據(jù),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鑒定以當?shù)毓步痪块T的事故協(xié)議書為準。
第三十六條 場內機動車輛在場區(qū)內起動、行駛、作業(yè)過程中,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壞事故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條 酒后、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guī)定賠償損失外,還應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核準的汽車、拖拉機、摩托車等車輛。
二、“場內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單位生產區(qū)域內行駛、作業(yè)的汽車(公安交警部門核牌的除外)、電瓶車、叉車、翻斗車、自卸車、三輪機動車、拖拉機、汽車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鏟車等車輛。
三、“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門頒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
四、“場內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yè)資格證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