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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56

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制度

第1篇 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煤礦生產技術管理,促進原煤生產技術基礎建設,實現礦井正規(guī)生產、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若干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生產技術管理是煤礦企業(y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原煤公司、礦井都必須根據自身特點,細化生產技術管理要求,組織制定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制度。各級領導必須把生產技術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切實加強領導,健立健全生產技術管理體系。

第三條 湖南黑金時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股份公司”)具體負責集團內所有原煤公司的生產技術管理。

生產技術實行分級管理模式:股份公司-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原煤公司(包括托管公司)-生產礦井的監(jiān)督、管理體制。

湘能公司的生產技術管理實行:股份公司--湘能公司-生產礦井的監(jiān)督、管理體制。

第四條 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礦都必須對生產技術業(yè)務部門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強化管理,強化監(jiān)督,強化培訓;必須明確各業(yè)務部門的生產技術工作職責范圍和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并嚴格檢查考核;各煤礦必須配備采礦、機電、地質、測量、通風專業(yè)技術人員,突出礦井還必須配備防突及瓦斯抽采技術人員。

第五條 各單位必須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制定本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guī)劃及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考核評比辦法,以安全質量標準化促進生產技術工作有序健康發(fā)展。

第二章 工程設計與技術規(guī)程審批管理

第六條 工程設計管理

(一)礦井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與施工圖設計;礦井改擴建工程設計與安全專篇;礦井技術改造工程設計與安全專篇;“三下”壓煤方案設計與初步設計;礦井開拓延深工程方案設計與初步設計。以上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負責設計。

采區(qū)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以及其它單項工程設計可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完成。

(二)礦井改(擴)建、技術改造、開拓延深、采區(qū)、工作面設計必須在原有勘探部門提交的礦井資源儲量報告基礎上,根據礦井儲量核實(或儲量檢測)報告及礦井實踐和補勘的地質資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編制生產地質報告或說明書。按審批程序審批后,提交設計部門,設計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提供的資料組織設計。

(三)新井建設、礦井改(擴)建必須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預可研報告)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可研報告),可研報告須報股份公司審查,經批準立項后才可進行初步設計與安全專篇設計。

(四)礦井技術改造必須在核定生產能力和礦井發(fā)展規(guī)劃基礎上進行。重大項目(500萬以上)應報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股份公司批準后,才能進行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

(五)礦井開拓延深工程由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部門研究提出延深設計的主要原則,設計單位根據延深設計的主要原則編制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

(六)工程設計、技術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按照《湖南黑金時代股份有限公司煤礦生產技術審批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工程施工與竣工驗收管理

(一)新井建設、礦井改擴建、重大(500萬元及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由股份公司或委托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負責施工監(jiān)督管理,單位工程完工后,由股份公司或委托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驗收。工程合格后簽署交工驗收證書和竣工圖紙。工程全部竣工后由股份公司組織有關單位共同驗收,提交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合格要簽署交工驗收證書。并及時申請煤礦安全監(jiān)察部門對礦井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二)水平延深工程、50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采區(qū)施工由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負責質量監(jiān)督,工程竣工后由股份公司或委托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驗收,簽署交工驗收證書和竣工圖紙,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第三章 回采管理

第八條 必須堅持采用正規(guī)的采煤方法。采用非壁式采煤方法,其開采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批準。非壁式采煤方法的回采管理辦法由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制定,報股份公司備案。突出煤層采煤嚴格按照股份公司《湖南黑金時代股份有限公司進一步規(guī)范突出煤層采煤方法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應積極開展科技攻關。制定淘汰落后采煤方法的整改規(guī)劃,并認真組織整改規(guī)劃的實施,限期解決非壁式采煤方法開采的問題。

第九條 采區(qū)投產前,由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組織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回采工作面投產前,由原煤公司組織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

第十條 各采煤工作面必須制定回采作業(yè)規(guī)程,作業(yè)現場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作業(yè)規(guī)程的要求,做到通風、行人、運輸、排水、防塵、供電、通訊等系統完善、暢通。

第十一條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頂、過含水斷層、過老空、工作面收尾等,必須有經原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區(qū)管理局備案,原煤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應組織安全、生產技術部門的人員和礦井相關人員到現場指揮,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措施,直至過程結束為止。

第十二條 壁式回采工作面支護必須采用液壓支架或單體液壓支柱。其它采煤方法必須積極推廣單體液壓支柱支護。使用單體支護的采面必須滿足如下要求:

(一)各工作面必須配齊足夠數量的支柱;所有單體支柱必須定期運到地面檢修,對超期服役的單體支柱要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加強維護、檢測、維修。

(二)泵站壓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要求,乳化液配比符合規(guī)定;

(三)液壓支柱的初撐力必須達到《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作業(yè)規(guī)程的要求。每班應有專人進行檢查,作好記錄,并納入工程質量班評估內容;

(四)底板松軟工作面,支柱必須加裝柱鞋;

(五)采高在1.8m以上或傾角大于25度的工作面,支柱要采取連鎖技術措施;

(六)炮采工作面應推廣應用毫秒爆破技術,并有防止炮崩損壞支柱活柱的措施;

(七)回采工作面應建立設備維護檢修制度,責任到人;

(八)回采工作面必須保證有兩個安全出口,上下出口必須加強支護,兩巷必須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搞好超前支護。

(九)回采工作面必須實行掛線采煤,煤層傾角大于25度的工作面,要有防止煤壁片幫和防止老塘竄矸的安全措施及相應的護地、護頂安全措施。

第四章 開拓掘進管理

第十三條 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至少每半年、原煤公司至少每季組織召開采掘平?會。各原煤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礦井水平和采區(qū)開拓準備計劃,中、長期規(guī)劃和年度采、掘接替計劃,報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審查批準。礦井的水平、采區(qū)接替由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局長、總工程師安排落實,原煤公司總經理、總工程師組織實施;工作面接替由原煤公司總經理、總工程師安排落實,礦長、礦總工程師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水平、采區(qū)、工作面必須實現正常接替,礦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須在上一水平產量遞減半年前,新水平設計的第一個工作面必須具備投產條件。接替新采區(qū),在老采區(qū)產量遞減三個月前,新采區(qū)設計的第一個工作面必須具備投產條件。新工作面接替,必須在老工作面結束前一個月,具備竣工投產條件。高瓦斯及突出礦井,還應考慮有足夠的瓦斯預抽時間和其它防突措施施工時間,做到“抽、掘、采平?”。

第十五條 礦井應以合理集中生產、提高單產單進、提高效率為目標,把礦井生產環(huán)節(jié)改造和改革開拓布署、優(yōu)化巷道布置及采煤方法作為重要的技術工作抓好。

第十六條 所有掘進巷道都必須有正規(guī)的設計、施工圖紙和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七條 掘進巷道應采用科學先進的生產工藝。

(一)積極應用光爆錨(網)噴技術,錨桿支護巷道要進行錨桿拉力檢測。努力實現巖巷支護錨(網)噴化,煤巷、半煤巷支護金屬化,有條件的煤巷、半煤巷推廣錨(網)噴支護。

(二)優(yōu)化設計,優(yōu)化勞動組合,改進掘進工藝,改善掘進施工環(huán)境,組織快速掘進,實行正規(guī)循環(huán)作業(yè),提高單進水平和工效。

(三)提高掘進機械化作業(yè)水平,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推廣機械化掘進及鑿巖臺車、機械裝矸。

(四)支架巷道必須采用前探梁支護,嚴禁空頂作業(yè)。

(五)巷道掘進必須按中腰線施工。中腰線必須按規(guī)定延伸,中腰線距作業(yè)點巖巷不得超出5米、半煤巷不得超出3米、煤巷不得超出2米。

(六)所有施工巷道都必須用油漆注明月度起始點標示,標示內容:本年度已施工工程量、上月度工程量、上月度工程質量、驗收人姓名。

第十八條 各礦井必須建立健全井巷工程質量檢查和工程竣工驗收制度,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移交使用。

第十九條 巷道貫通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防止透水、有害氣體超限、通風系統混亂、放炮著火、崩壞設備、貫通傷人、冒頂等。大型貫通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原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巷道過斷層、過老空區(qū)、過破碎帶、石門揭煤和巷道貫通等,原煤公司生產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應組織安全、生產技術部門相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指揮。

第五章 機電運輸管理

第二十一條 礦井提升運輸必須貫徹“采、掘、運協調發(fā)展,系統配套,高效安全,綜合治理”的方針。各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人車運行、提升絞車、鋼絲繩檢查、檢測管理制度,以及電機車、礦車、軌道、架空線的維護、使用管理辦法。對所有運輸設備必須做到檢查有要求、運行有制度、安裝有標準、技術有規(guī)范、管理有辦法。

第二十二條 新安裝和改造的2米及以上絞車,必須經安全生產管理局驗收后,方可投入運行。2米以下提升絞車必須經原煤公司驗收后,方可投入運行。各礦井必須制定主、副井(含暗主、副井)提升絞車、提升裝置、提升系統各類保護裝置的檢查維護制度,司機及包機人員按各自的職責進行巡回檢查。各級機電部門要制定主要提升設備定期檢查維護制度。每次檢查應有記錄可查,發(fā)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要有記錄并存檔。

第二十三條 礦井各水平的排水能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原煤公司機電管理部門每季應組織一次排水系統全面檢查,每年一季度由安全生產管理局局長和原煤公司總經理組織進行一次排水、供電、防治水全面檢查。各礦井每年必須至少對水倉進行一次清理,水倉的有效容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要求。每年一季度各礦井必須對供排系統進行一次全負荷運行實驗,并提交總結報告,報安全生產管理局備案,對存在的問題應立即整改。

第二十五條 每一礦井必須有雙回路供電電源,每一回路應能擔負整個礦井的全部負荷。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xù)性。

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每年一季度,原煤公司應組織一次礦區(qū)高壓供電系統的全面檢查。原煤公司每年必須按規(guī)定對高壓供電系統的設備設施及保護裝置進行電氣試驗,達不到要求的要及時整改,試驗報告要送安全生產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井下用電的安全管理

(一)井下供電系統必須有合格的供電系統設計及保護整定校驗計算。保護裝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四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要求;

(二)高、低壓開關的各項安全保護和保護接地裝置必須齊全,動作靈敏,性能可靠。各礦井每季要進行一次井下供電系統整定計算,每年對井下供電保護裝置進行一次試驗;

(三)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三證:“防爆合格證”、“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檢查安全性能,合格后方準下井;

(四)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要定期進行檢查,要求防爆面清潔光滑無銹,螺絲齊全緊固,未接線的電纜喇叭口有合格的擋板,電纜嚴禁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嚴禁失爆;

(五)電氣設備不得超過額定值運行;

(六)井下變電硐室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七)井下電纜必須選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銅芯電纜,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電纜的懸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四百六十八條、四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要求;

(八)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井下須要操作高壓的地方必須配有高壓絕緣用具;

(九)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每天進行一次跳閘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遠方試驗,試驗記錄要由礦井主管機電的副礦長簽字;

(十)下井高壓電纜要求每年定期進行一次高壓耐壓電氣試驗,試驗電壓按規(guī)范標準進行;并要有試驗記錄,達不到要求的必須立即進行更換。

(十一)原煤公司每季應組織一次對礦井安全供電的檢查,安全生產管理局每半年組織一次檢查。

第六章 “一通三防”管理

第二十七條 煤礦“一通三防”工作必須認真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guī)定》、《煤礦瓦斯抽放規(guī)范》、《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標準(暫行)》、《煤礦安全監(jiān)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guī)范》、《礦井防滅火規(guī)范》、《礦井密閉防滅火技術規(guī)范》及《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等國家規(guī)定和行業(yè)標準,切實抓好礦井通風、防治瓦斯、防治自然發(fā)火、防治粉塵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管理局局長、原煤公司總經理、礦長為本單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和崗位人員“一通三防”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礦井災害情況,負責設置滿足工作需要的“一通三防”管理機構,配齊專業(yè)人員;定期主持召開“一通三防”專題安全辦公會議,保證“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檢查工作開展情況,聽取匯報,對“一通三防”存在的重大隱患及時研究解決。

安全生產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礦總工程師是“一通三防”工作的分管領導,并對“一通三防”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其他副職領導對本職范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一通三防”管理體系,建立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機構。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必須設通風部,各原煤公司必須設“一通三防”管理機構,礦井必須設通風隊(區(qū)),具體負責全礦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有突出礦井的原煤公司應設置瓦斯研究室;突出礦井應設分管防突及瓦斯抽采副職領導,專門主管礦井防突與瓦斯抽采工作。突出礦井必須成立瓦斯抽采和防突專業(yè)工程隊伍,具體負責礦井瓦斯抽采、防突工程施工和技術管理工作。

各級“一通三防”人員配備必須滿足工作需要,礦井“一通三防”人員配備人數由原煤公司“一通三防”部門提出意見,原煤公司總工程師審核,原煤公司總經理批準,礦長負責配齊。

第三十條 礦井必須有獨立、完善、可靠的通風系統。生產水平和采區(qū)必須實行分區(qū)通風;突出礦井的采區(qū)和工作面必須設置專用回風巷。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qū)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只允許施工與構成通風系統相關的工程,可將此種回風串入生產水平,但必須確保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突出危險的巖層中施工,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非突出礦井的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突出礦井的報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總工程師審批。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風次數不得超過1次,且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專門安全措施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串聯通風。同一區(qū)段內,禁止2個或2個以上突出危險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風道作業(yè)。在突出危險采掘工作面回風流中,不得安排其它作業(yè)。短時間必須安排其它非采、掘、修、鉆作業(yè)的,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安全措施,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突出或自燃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系統必須暢通,不應在其中設置調節(jié)風窗,失修巷道必須及時修復。

第三十一條 礦井新安裝或改造后的主要通風機投入正式運行前,必須進行試運轉和性能測定。在主要通風機進行性能測定時,原煤公司總工程師必須在現場負責指揮測定的全過程。礦井在投產前,必須進行全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測定一次。當礦井改變一翼通風系統或轉入新水平生產后,也必須重新進行通風阻力測定。礦井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和通風阻力測定的所有資料,必須作為重要技術資料歸檔永久保存。

第三十二條 礦井每月應組織一次通風系統檢查,每季組織一次巷道失修情況檢查;原煤公司每季應對所轄礦井反風設施組織一次檢查,每年應組織礦井進行反風演習。演習前,礦井必須制定反風演習方案,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反風演習應由原煤公司總經理負責指揮。

第三十三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局部通風管理制度。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拆移必須實行申請制度。需要安裝局部通風機的作業(yè)地點,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做出局部通風設計。所有局部通風機均應實行“三?!惫╇?有電氣設備的煤與半煤(巖)巷、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實現“兩閉鎖”。

突出礦井局部通風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裝配標準達到技術要求。

第三十四條 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其檢查的方式和檢查次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突出礦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瓦斯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固定工作面檢查瓦斯。瓦斯檢查數據要實現“三對口”,所有采掘面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瓦斯檢查工要做好交接班;通風瓦斯日報必須當日送礦長、礦井總工程師審閱。

第三十五條 各原煤公司和煤礦必須制訂瓦斯排放制度。啟封密閉、恢復盲巷通風、處理積聚濃度達到或超過3%的瓦斯時,必須制訂措施,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由救護隊負責排放。處理濃度在3%以下的積聚瓦斯時,由通風隊提出措施,礦井總工程師批準,礦井輔助救護隊或通風隊負責排放,排放瓦斯應在交接班撤出井下作業(yè)人員時進行。排放瓦斯必須由礦井值班領導在調度室統一協調指揮。

第三十六條 礦井每年必須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原煤公司應將鑒定結果報管理局初審匯總,報股份公司審查。開采新水平、揭開新煤層,也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瓦斯鑒定、瓦斯基礎參數的測定以及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的鑒定,并按規(guī)定程序上報。

第三十七條 礦井必須建立盲巷管理制度,嚴格盲巷管理,消滅敞口盲巷,杜絕盲巷窒息事故。臨時停工不得停風,一旦停風,施工隊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打好柵欄,揭示警標,并向礦井調度室匯報。停風區(qū)內瓦斯?jié)舛冗_到3%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長期停風時間超過7天的的煤巷、半煤巖巷或停風時間超過30天的巖巷必須封閉。

當采掘作業(yè)接近盲巷或準備與盲巷貫通時,地測部門必須提前發(fā)出通知,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巷道貫通和盲巷瓦斯排放措施,防止誤穿盲巷。

第三十八條 突出礦井和所屬原煤公司必須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成立以公司總經理、礦長為首的防突領導小組,并建立防突辦公會議制度。原煤公司和突出礦在制訂年度、季度和月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制訂年、季、月防治突出計劃,并隨同年、季、月生產計劃按規(guī)定程序上報。

第三十九條 突出礦井必須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guī)定》、《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制訂區(qū)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按規(guī)定報批后嚴格執(zhí)行。突出礦井必須優(yōu)先采取保護層開采和預抽煤層瓦斯等區(qū)域性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只能作為區(qū)域性防突措施的補充。

第四十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現場實施、監(jiān)督、檢查、竣工驗收制度,明確生產技術、地測、通風、安監(jiān)、防突等部門的職責。突出礦井口調度室、防突業(yè)務部門,必須對井下防突作業(yè)地點實行24h調度,并建立專門的防突調度和管理臺帳。

第四十一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

所有煤礦排放的瓦斯?jié)舛缺仨氝_到《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標準(暫行)》的規(guī)定。對可直接利用的高濃度瓦斯,應配套建立瓦斯利用設施,加以利用。抽放瓦斯利用的管理工作應以瓦斯抽放管理部門為主;瓦斯利用所獲收入應主要用于瓦斯抽采系統的維護和擴大瓦斯抽放,實行以用養(yǎng)抽。

第四十二條 原煤公司總經理、煤礦礦長負責組織編制抽放瓦斯長遠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礦在制訂年度、季度和月生產計劃的同時,要制訂礦年、季、月抽放瓦斯計劃,平?掘、抽、采的關系。

第四十三條 所有礦井必須裝備安全監(jiān)控系統。煤礦編制延深水平設計、采區(qū)設計、采掘作業(yè)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jiān)控做出明確規(guī)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煤礦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guī)定的型號選擇監(jiān)控系統的傳感器、斷電控制器等關聯設備,嚴禁對不同系統間的設備進行置換。

礦井必須成立專門的監(jiān)控管理隊伍,監(jiān)控系統的管理制度必須健全,相關圖紙、資料應齊全,系統的安裝、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jiān)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guī)范》的規(guī)定。監(jiān)測中心室必須24h有人值班,礦長與總工程師每日必須審閱監(jiān)控日報。

第四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jiān)控系統應與股份公司聯網,實現數據共享、遠程監(jiān)控。各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原煤公司必須制訂遠程安全監(jiān)控系統管理制度,配備維護和管理專門人員,明確各級、各相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建立迅速反應、快速排查機制。

第四十五條 開采自然發(fā)火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煤層自然發(fā)火的措施。礦井巷道布置、采區(qū)、工作面設計、采煤方法及工藝的選擇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嚴禁采用前進式采煤和放頂煤開采。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建立注黃泥漿、注凝膠或注惰性氣體等防滅火系統?;饏^(qū)管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系統,安裝防塵設施,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同時,建立定期測塵、沖刷積塵、清掃巷道、工作面投產前防塵設施驗收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設置隔爆設施,并定期進行維護,保持完好。

第四十七條 每個礦井都必須按照《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要求,建立 “五圖、五板、五記錄、四臺帳”,并及時填繪。

第四十八條 各原煤公司和煤礦必須建立“一通三防”調度制度,調度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啟封火區(qū)、排放瓦斯、巷道貫通等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特別要對礦井瓦斯超限、火災等重大隱患的處理情況進行重點調度、跟蹤、處置。

第七章 地質測量及防治水管理

第四十九條 各級地質、測量部門都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技術考核制度、圖紙資料和儀器、設備、工具、材料保管制度等,并按制度要求嚴格遵照執(zhí)行。

第五十條 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礦都必須明確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管理局局長、原煤公司總經理、煤礦礦長是防治水的第一責任者,分管副職領導是直接責任者。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防治水工作的領導。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水害隱患嚴重的礦井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備專職水害防治技術人員。

第五十一條 地質、測量部門要編制和完善《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基本礦圖,并及時填繪相關的圖紙,加強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做好預測預報工作和業(yè)務保安工作。建立和完善相關的臺帳,為礦井的安全生產提供準確的資料。

第五十二條 加強資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地質、測量部門向外提供的一切資料、報表等,均須經原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才能提交或報出,并建立臺帳。

第五十三條 測量外業(yè)要堅持復測制度,內業(yè)計算應堅持正付本對算制度。重大測量工程開始前應編寫設計,并按規(guī)定的程序報批后實施,結束后要編寫技術總結。重大測量必須獨立地進行兩次或以上的觀測。主要測繪儀器每年要進行檢定。常用測繪儀器、工具要定期進行檢驗、校正和維修。

第五十四條 查明礦區(qū)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防治水規(guī)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對重點防治水工程應制定單項工程計劃及設計,以便對照檢查和落實。

第五十五條 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井田范圍內的正在開采或廢棄的小煤窯及采空區(qū)情況,采掘工程施工前要分析查明溶巖、斷層、老空(窯)等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情況。確定探水警戒線,并準確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建立小煤窯調查臺帳。加強管理,掌握其開采動態(tài)。

第五十六條 每年雨季前必須對照防治水工作計劃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的檢查,并跟蹤整改其隱患。所有礦井應制定有針對性、可操作的應急預案。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明確搶險隊伍。做到每道防線,每個環(huán)節(jié)都有專人負責。

第五十七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受水害威脅的礦井,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基本方針,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行地下水動態(tài)觀測、水害分析,并制定相應“防、堵、疏、排、截”綜合防治水技術措施。

第五十八條 在水體下或受水害威脅的區(qū)域進行采掘活動時,必須要進行綜合分析和論證,由具有乙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炭設計單位編制可行性方案和設計,按權限上報經批準后才能進行。

第五十九條 各礦井應繪制儲量計算圖、“三量”計算圖,并于一季度將上年度計算圖經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審查后報股份公司。各礦井應編制“三量”報表,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將上季度“三量”報表經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審查后報股份公司。各礦井要繪制符合實際的采掘工程平面圖(立面圖)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經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審查后報股份公司。

第六十條 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地質、測量部門,應與采礦、防突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基本參數等資料。

第八章 煤質管理

第六十一條 質量是企業(yè)生存的基礎,各單位要認真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高度重視煤炭質量工作,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和從源頭確保煤炭質量的措施。

第六十二條 原煤公司應明確分管煤炭質量的分管領導,公司總經理對商品煤質量全面負責,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凡煤炭質量有問題,應進行分析,追查有關領導、部門、崗位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 原煤公司應配專人負責煤炭的質量管理,礦區(qū)安全管理局負責對煤炭產品質量進行監(jiān)督抽查,有效控制煤炭質量。

第六十四條 應加強毛煤質量管理,嚴格矸石、雜物的揀選。

第六十五條 掘進半煤巖巷道應實行分次裝藥,分次放炮,分裝、分運。

第六十六條 采煤設計、開采過程和運輸系統等重要環(huán)節(jié)均須制定保證煤炭產品質量的措施。不同質量煤層應合理配采,保證煤炭質量的相對穩(wěn)定。

采煤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中必須有提高煤質的具體措施。炮采工作面對厚度超過300毫米的夾石層,應創(chuàng)造條件實行分采、分裝、分運,并堅持放炮后先揀矸后出煤。

第九章 監(jiān)督與考核

第六十七條 原煤公司每二月、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每季度、股份公司每半年檢查一次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并進行總結分析。

第六十八條 礦區(qū)安全生產管理局和原煤公司對生產技術工作情況組織評比,推廣先進經驗,并對生產技術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編制、修訂和督導實施。

第七十條 本制度自批準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相關文檔:

1.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3.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若干規(guī)定

4.煤礦安全規(guī)程

5.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guī)定

6.煤礦瓦斯抽放規(guī)范

7.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

8.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標準(暫行)

9.煤礦安全監(jiān)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guī)范

10.礦井防滅火規(guī)范

11.礦井密閉防滅火技術規(guī)范

第2篇 煤礦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

1、全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安全監(jiān)察部具體負責,有關部室和單位參加,礦長牽頭。

2、煤礦職工對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匯報或者舉報。

3、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以“三大規(guī)程”和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yè)安全標準為依據,充分行使“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賦予權利,排除全礦范圍內的事故隱患,嚴格制止各類違章行為。

4、現場檢查,發(fā)現存在事故隱患時,有權要求有關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決,發(fā)現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yè),下達立即從危險區(qū)內撤出作業(yè)人員命令,并立即將緊急情況和處理措施報告生產調度室,以及有關單位和領導。

5、現場檢查發(fā)現一般安全隱患時,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明確處理時間和要求,對于重大事故隱患,要下達經分管安全領導簽字的“停產、限產處理隱患通知書”被查單位要召開安全專題會,制定措施、落實責任,按要求處理隱患。

6、現場檢查發(fā)現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yè)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行業(y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yè)或者責令限期達到要求。

7、安全監(jiān)查部要安排好檢查后跟蹤復查工作,被查單位隱患處理后,經安監(jiān)部驗收合格,方可正常生產。

8、針對條件差、隱患多的單位,組織召開專題安全會議,制定措施,重點排查治理。

第3篇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制度

1. 總 則

1.1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guī)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落實培訓責任,加大培訓力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提高職工隊伍安全技術水平,達到本質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礦井。根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局2005年第20號令)、《關于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宜興煤業(yè)特制定本制度。

1.2 充分認識煤礦安全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煤礦培訓工作,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建立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是增強職工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途徑。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培訓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和緊迫的戰(zhàn)略任務來抓,切實加強領導,抓出實效。

1.3 安全培訓遵循“管理、裝備、培訓并重”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培訓、教考分離”的原則,以人為本、依法培訓、全員參與、保證質量、突出重點、整體提升。

2. 安全培訓對象及形式

2.1 安全培訓的對象是指所有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由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納入安全辦公會議議事日程。各級書記是安全培訓教育的第一責任者,抓好本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

2.2 安全培訓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脫產培訓與業(yè)務培訓并重,脫產培訓與業(yè)余培訓相結合。

2.3 脫產培訓包括上級下達的安全培訓計劃、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的臨時性脫產培訓,培訓對象主要包括礦井主要負責人、礦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井下電鉗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安全檢查工、采煤機司機和主提升司機等六大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地面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以及其他上級單位發(fā)證的工種。

2.4 業(yè)余培訓的主要形式是公司組織的全員安全知識培訓和現場技能培訓,同時公司充分運用網絡教育、電化教育、遠程教育等各種現代化教育培訓手段,拓展教育的廣度和深度,實現職工全員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和職工行為規(guī)范的全面提升,并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范疇。

3. 培訓工作

3.1 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取得煤礦主體專業(yè)中專以上學歷,煤礦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關規(guī)定參加培訓取得合格證書。

3.2 地面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以及其他上級單位發(fā)證工種的作業(yè)人員,準入條件及培訓按上級有關文件執(zhí)行。

3.3 特殊工種上崗前,必須經集團公司安培中心培訓,且取得相應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本崗位作業(yè),公司安監(jiān)部負責檢查落實。

3.4 新聘用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接受脫產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分配。井下從事作業(yè)的外包隊伍人員必須參加安全培訓。入礦后進行煤礦安全知識、企業(yè)基本制度等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培訓要嚴格執(zhí)行汾煤辦發(fā)〔2005〕233號文件規(guī)定,職工學校負責具體培訓工作,經考試合格后方允許分配上崗。井下和地面從業(yè)人員必須與老工人簽訂師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帶領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實習四個月后,經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導下,方可獨立上崗作業(yè)。

3.5 對井下和地面單位的嚴重“三違”人員,必須到救護大隊進行軍事化培訓,具體要求及考核辦法見《集團公司“三違”人員培訓班培訓考核實施辦法》。嚴格開展“三違”學習班的培訓、教育和考核工作。公司“三違”人員必須進駐“三違”學習班脫產學習,時間不得少于10天,學習期間只發(fā)給生活費,學習考核合格后方可返崗工作。“三違”學習班必須有完整的培訓考核辦法,并有詳細的記錄、臺帳、培訓內容及考核試卷等,不得出現“三違”人員缺培現象。

第4篇 煤礦地測防治水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1、凡要求地質人員提供采掘地質資料,就由需要資料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以委托書方式,經分管副總及地測科科長認可后,按《礦井地質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和有關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

2、貫通、透硐前,巖巷20m、煤巷40m、綜掘煤巷60m,下發(fā)通知單,分發(fā)給有關單位。

3、凡與地質測量有業(yè)務聯系的單位需延掛中腰線的應提前一天書面聯系地測科分管副科長、主管工程師和專業(yè)組。

4、凡巷道已掘到位置或停頭暫不掘進以及封閉巷道等,在停頭前,施工技術員應及時通知測量實測到迎頭,控制迎頭位置。

5、在采掘生產過程中,巷道改向、變坡、工程無法進行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聯系測量解決,由于管理不善、破壞丟失、炮崩造成無測點、工程進尺失誤的由施工單位負責。

6、在井下采掘生產中,如遇到突水、斷層等地質和水文地質問題,施工單位應及時聯系水文、地質人員解決,以保證安全和生產。

第5篇 煤礦現場安全文明生產制度

1、在井下存放鐵絲網、鋼梁、坑木、背板等材料的地方,由專人負責打掃。做到干凈、整齊。

2、泵站前后50m的衛(wèi)生,由開泵工負責打掃。設備擺放整齊,做好衛(wèi)生工作。

3、工作面上、下巷由各班組承包,保證寬度、高度、無危梁、無浮煤、無雜物。并按要求防塵灑水,確保巷道清潔衛(wèi)生。

4、工作面保證采高符合規(guī)定,煤壁、支柱呈直線,溜子平直,無飄鏈、掉底鏈現象。

5、加強煤層注水,防止片幫冒頂,降低煤塵,實現文明生產。

第6篇 p礦煤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員工安全意識,規(guī)范員工安全行為,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維護我礦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認真貫徹落實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事故,確保員工生命健康和我礦財產安全,根據我礦安全管理制度和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安全生產管理獎懲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和全體員工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和標準,遵守礦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產的同時,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搞好安全工作。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把安全處罰與安全獎勵相結合,體現安全管理有獎有懲、獎懲分明的原則,以增強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感,提高全體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和礦井整體安全防范效果,達到強化管理,保證安全,促進生產的目的。

第四條 我礦安全生產實行分級負責、專職管理、群防群治和群眾監(jiān)督,全體員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yè),拒絕違章指揮。有義務確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對任何危害員工生命健康和損害本礦利益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我礦對舉報有功的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對“三違”人員、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五條 我礦以各單位和全體員工執(zhí)行“三大規(guī)程”、我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標情況和現場安全管理效果等,作為進行獎懲的主要考核依據。

第二章 獎懲原則

第六條 安全獎懲應重點體現在與原煤生產安全相關的責任者和與之相關的管理人員身上。

第七條 全獎懲應體現在安全生產責任制所確定的責任大小,以及現場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標控制和對安全工作的貢獻大小上。

第八條 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安全教育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物質獎勵為主的原則;對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和違反礦安全管理制度的員工要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實事求是、以錯定罰的原則。

第九條 各部門按其責任大小制定獎懲辦法,落實分配,完善獎懲。并將獎懲方案報安通部。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范圍、對象

各級行政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以及檢舉違章,防止或搶救事故的有功人員。

第十一條 獎勵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

1、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和礦安全管理制度,認真貫徹執(zhí)行“三大規(guī)程”以及各項安全措施,在事故預防、指標控制、隱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2、發(fā)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因而避免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集體和個人。

3、有效控制各類死亡事故,減少人身傷害,輕、重傷事故不突破礦下達的控制指標,實現死亡事故為零的目標,消除重大非人身傷害事故的單位。

4、搶險、救災、救傷以及排查隱患有功的集體和個人。

5、安全技術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

6、對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有采納價值的。

7、揭發(fā)、檢舉隱瞞事故真相者或舉報、制止“三違”現象的各類人員。

第十二條 獎勵標準及考核形式。

一、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獎金或晉級四種。

1、嘉獎:每次加發(fā)50元獎金。

2、記功:每次加發(fā)100元獎金。

3、記大功:每次加發(fā)200元獎金。

4、獎金或晉級: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或晉升一級,由礦長特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時完成交辦的重大特殊任務者。

2.制止、舉報“三違”現象者。

3.有顯著的善行佳話,在安全生產以及事故預防方面,足為我礦榮譽者。

4.忍受困難、高溫、氣熏難受之工作并安全圓滿,完成生產任務足為楷模者。

5.小發(fā)明、小創(chuàng)新,經批準實行,可改善勞動生產條件者或提高效率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1.對生產技術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2.節(jié)約原燃料或廢料利用,以及在改善“人、事、物、環(huán)”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適宜者。

4.發(fā)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辦防止損害為嘉許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失者。

2.維護員工安全,遇險執(zhí)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3.維護我卡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1.研究發(fā)明,對我礦安全生產確有貢獻,并使事故率降低、本礦井安全目標實現者。

2.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足為我礦同仁表率者。

3.一年內記大功兩次者。

六、凡揭發(fā)、檢舉隱瞞事故真相者或舉報、制止“三違”現象的各類人員,從被舉報人員的罰金中分離50%作為其獎勵金額,并現懲現獎,獎懲兌現。

第十三條 獎勵程序及審批權限

1.因安全生產及工作業(yè)績或表現達到獎勵規(guī)定者,其獎勵條件和標準由通風科會同生產科考評,總工程師審批,報礦長批準后實施。

2.對各類有功人員的獎勵,按照論功行賞、獎不

第7篇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登記治理報告制度

為全面貫徹“安全第一,生產第二”的安全管理方針,動員全公司職工參與隱患的排查治理,變事后處理為事前預防,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實現安全生產,經公司研究,在公司及所服務礦井實施以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制定如下管理規(guī)定。

1.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公司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總經理是本公司事故隱患排查、報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負責本公司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各分管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對分管范圍內排查的隱患進行治理、驗收;安全處負責對公司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考核和報告工作。

1.1建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日常隱患排查體系和專家隱患排查體系。即: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業(yè)務處室-科室部門負責人-技術員??偣こ處熓请[患排查及措施制定的總負責人,分管副總、業(yè)務處室負責人、科室技術員負責各級隱患排查、措施制定及驗收工作。

1.2建立以生產副總經理為首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即:生產副總經理-處室負責人-科室負責人-科員。生產副總經理是隱患治理的總負責人,各處室領導、科室負責人、科員負責督促各礦隱患的治理。

1.3建立以安全處長為首的隱患排查治理驗收體系。即:安全處長-安全處管理人員-安監(jiān)員。安全處長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的總監(jiān)察,負責各級隱患排查治理的監(jiān)督驗收。

1.4建立“專家查隱患、專業(yè)抓落實、安全抓監(jiān)管”三位一體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公司建立安全生產專家?guī)?提供安全技術支持。各分管副總經理、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處、機電裝備處等負責人及技術骨干(有專業(yè)特長的工程技術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估師、安全評價師)為成員。在領導小組的組織下,專家?guī)斐蓡T為礦井進行安全會診、排查隱患,提供技術幫助,研究制定可靠措施,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公司每月開展一次專家會診、排查隱患工作,并形成專家報告。公司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每月組織召開會議,落實治理隱患所需的人員、資金、財物,落實治理措施,明確責任人、治理單位、治理時間。各礦按照要求進行治理、整改,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整改、落實治理情況。公司安全處督促整改、驗收。重大隱患實行分級管理,掛牌督辦,確保隱患及時整改。

2.隱患分級排查治理原則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礦井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產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管理上的缺陷。

2.1 嚴格執(zhí)行“專家查隱患、專業(yè)抓治理、安全搞監(jiān)察”三位一體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嚴格執(zhí)行上級部門有關隱患排查管理規(guī)定。

2.2.礦井事故隱患按其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a級:危害嚴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治理難度及工程量大,礦解決不了,須由集團公司協助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危害嚴重或者治理難度大的隱患。b級:危害比較嚴重,有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者較大經濟損失,或治理難度及工程量較大,區(qū)隊解決不了,須由煤礦限期解決的隱患。c級:危害較輕,治理難度和工程量較小,由區(qū)隊、業(yè)務部門必須解決的隱患。

2.3 事故隱患的種類分為: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害和其它。

3.隱患排查治理及報告程序

3.1崗位區(qū)域界定

公司根據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管理分工將分管范圍全部界定到具體的責任人,責任人對所服務礦井的隱患排查、治理負責,要做到不留空隙,責任不得出現重疊。

3.2 隱患排查與處理

3.2.1規(guī)范隱患排查記錄本的格式、保存和使用與管理。

3.2.1.1各處室規(guī)范現場隱患記錄本的格式、存放、使用與保存,界定隱患排查記錄本設立的范圍、地點、排查人、處理人、驗收人員的考核,形成制度存檔并考核。

3.2.1.2公司下礦人員到達工作地點1小時內必須填寫隱患排查記錄本,隱患排查記錄本填寫必須規(guī)范。隱患內容、整改日期、整改負責人等項目必須填全。

3.3隱患排查治理及報告程序

3.3.1每月26日前由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各副總經理、副總工程師、生產處室負責人對本月的隱患排查治理驗收情況進行總結,對各礦的排查治理情況進行追究,對下月公司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進行類別與等級的確認,安全處負責形成專門會議紀要。每月月初安全處要對各礦上報的“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登記表”認真檢查,對各礦上月事故隱患治理完成情況和下月事故隱患排查情況認真審查,每季的第一個月的上旬報長治縣煤炭局備案。安全處將每月排查的隱患項目按要求給責任單位整改負責人下d卡,各責任單位完成項目后3天內必須及時返卡。

3.3.2副總工程師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聽取各礦的隱患排查治理驗收情況匯報(內容包括本月的隱患完成情況、下月的隱患排查情況),會后2日內通過辦公網報礦公司領導及安全處,由公司領導報安全辦公會審查。

3.3.3公司領導每月1號組織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聽取各處、各專業(yè)領導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處長匯報隱患治理驗收情況(內容包括本月的隱患完成情況、驗收及考核情況)和總工程師對公司下月隱患排查情況及本月隱患排查治理完成情況匯報,會后由安全處匯總報辦公室形成紀要。

3.3.4 排查到的事故隱患項目,必須做到項目、措施、資金、時間、人員、責任、督察“七落實”。a級事故隱患由各單位礦長負責落實,集團公司專業(yè)處室協助解決;b級事故隱患由各單位專業(yè)分管副礦長負責落實;c級事故隱患由各區(qū)隊及業(yè)務部門負責人負責落實;礦安全處負責監(jiān)督和考核。

3.3.5 認真執(zhí)行隱患治理檔案化管理驗收消號制度。對未完成的隱患項目,各礦要根據每條隱患的實際情況寫出分析報告,分析報告在隱患規(guī)定完成日期前經專業(yè)領導簽字并經生產副礦長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安全處。

3.3.6各礦月度隱患完成情況驗收申請表必須于25日前報公司安全處,由安全處長根據各礦提供的隱患驗收申請復查表,安排有關人員進行復驗。

3.4公司(礦)發(fā)生各類事故報告制度

3.4.1.公司內發(fā)生各類安全事故,必須按事故報告和分析處理制度立即上報。發(fā)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幸免事故,必須立即按程序上報上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部門,不準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否則視情節(jié)分別對主要負責人、盯班及值班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或免職處分,并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3.4.2.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重大隱患)責任分析處理制度。公司管轄范圍內發(fā)生的各類事故或重大隱患,除接受和配合上級有關部門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外,公司要進行內部分析和處理。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及重大隱患,要根據事故及重大隱患發(fā)生的原因和過程,分清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其他責任,同時要分析管理責任、技術責任和監(jiān)督檢查責任,落實責任者,做到事事有分析、有處理,分清責任,對號追究,行政責任追究具體到每一個人。

3.4.3.全公司范圍內任何個人及基層組織均有權向公司報告事故、重大事故隱患和各級領導、專業(yè)部門安全失職行為,公司接報后要進行查證,經查證屬實對有關責任者按規(guī)定作出行政追究處理。

4.考核

4.1隱患漏排追究處罰執(zhí)行隱患市場化規(guī)定。

4.2各級管理人員下井實行走動式檢查,排查的隱患要及時填寫在隱患排查記錄本上,否則,取消下井出勤。建立逐級隱患排查追究制,下級排查不出上級排查出來的,一項罰款10元,并聯責追究管理人員責任。前面人員排查不出的隱患,后面人員排查出的,對前面人員罰款10元。

4.3實行管理人員對安監(jiān)員的隱患排查、整改責任追究制度,安監(jiān)處管理人員及副總以上管理人員發(fā)現安監(jiān)員排查隱患不全或有隱患不督促整改的、隱患驗收閉合不實的,每項對安監(jiān)員罰款10元。

4.4嚴禁各級管理人員走馬觀花、弄虛作假,違反一次罰款50元。

4.5隱患記錄本嚴禁撕毀,要保留序號完整,保持規(guī)整,否則對單位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各罰款50元。隱患記錄本用完后,采掘工作面的隱患記錄本由安監(jiān)員交安監(jiān)處信息站存檔,其它單位的隱患記錄本由技術負責人交安監(jiān)處信息站存檔,保管期不少于1個月,不及時上交造成丟失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

4.6專業(yè)、區(qū)隊、管理人員的下井個數與隱患記錄本要相對應,對下井不填寫隱患排查的,按下井無效處理。

4.7公司管理人員排查整改周期24小時以內的安全隱患,由井下安監(jiān)處信息站人員2小時以內電話通知工區(qū)值班人員,并在管理人員信息單上注明通知人員及通知時間。一次不按規(guī)定通知,對責任人罰款10元。公司管理人員排查的安全隱患第二天必須上網,否則對安監(jiān)處責任人罰款50元。

4.8 機運安監(jiān)員流程本排查的安全隱患,由安監(jiān)員當班通知工區(qū)值班人員,并在流程本上注明通知人員及通知時間。一次不按規(guī)定通知,對責任人罰款10元。

4.9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處具體負責考核。

第8篇 某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制度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上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政策、文件及會議精神,突出安全會議的嚴肅性和實效性,實現安全會議制度化、規(guī)范化,進一步提高礦井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礦長安全辦公會議

1、會議時間:每月末

2、主持人:行政礦長

3、會議地點:礦辦二樓會議室

4、參加人員:副總以上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

5、會議內容:認真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的政策、規(guī)定等文件,全面總結安全工作地經驗和教訓。具體落實主要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分析當前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今后要采取的措施。安排部署下月安全生產工作。

二、安全辦公例會

1、會議時間:每月5日、15日

2、主持人:安全副礦長

3、會議地點:礦辦二樓會議室

4、參加人員:安全副總、安監(jiān)科長及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

5、會議內容:聽取各單位和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制定解決措施,部署近期安全工作。

三、礦井“一通三防”會議

1、會議時間:每月3日、13日、23日召開一次

2、主持人:總工程師

3、會議地點:礦辦二樓會議室

4、參加人員:副總以上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各單位主責

5、會議內容:認真?zhèn)鬟_貫徹上級有關“一通三防”的政策、規(guī)定、辦法等安全文件。聽取有關單位一通三防工作匯報。落實“一通三防”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全面安排下階段“一通三防”工作。

四、安全教育培訓會議

1、會議時間:每月召開一次

2、主持人:黨委副書記

3、會議地點:培訓科會議室

4、參加人員:副總以上有關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各單位書記、五級培訓員

5、會議內容:認真?zhèn)鬟_貫徹上級安全教育培訓的文件。聽取教育培訓部門關于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展情況的匯報。研究分析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制定解決措施。認真客觀地對安全教育培訓效果進行評議,及時調整工作方式方法。

六、安全生產評估會議及瓦斯防治會議

1、會議時間:每月召開一次

2、主持人:行政礦長

3、會議地點:礦辦二樓會議室

4、參加人員:副總以上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各單位主責。

5、會議內容:主要評估礦井重大安全隱患及排查治理情況、三大

工程推進情況,下步重點工作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對已發(fā)生的事故分析,如何吸取教訓;瓦斯防治會議要全面總結瓦斯防治的經驗和教訓,分析當前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今后采取的措施,落實瓦斯防治資金、人員、措施。

七、質量標準化檢查定級會議

1、會議時間:每月召開一次

2、主持人:安全副礦長

3、會議地點:山上會議室

4、參加人員:副總以上專業(yè)領導、各單位段級以上干部參加。

5、會議內容:通報全礦質量標準化檢查定級情況,全面總結質量標準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今后采取的措施。

八、安全例會

1、會議時間:每旬召開一次

2、主持人:安全區(qū)(科)長

3、會議地點:各單位會議室

4、參加人員:礦專業(yè)領導、單位科級以上干部、各段隊班組長以上干部。

5、會議內容:通報本單位罰款交現金情況,找足深層次的隱患,領導帶頭每人至少一個,查擺本單體存在的安全問題,并制定整改措施,總結一周內本單位在安全質量工作上的成績和不足,安排下步安全工作重點。

九、會議要求

1、會議必須定期召開;

2、會議必須專會專開,不得摻雜其他與安全無關的內容;

3、會議必須追求會議的實效性和針對性,嚴禁走過場;

4、會議要分別設專門的會議記錄簿;

5、安全例會要做好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存檔。各單位要采取輪流召開的形式,每天下午一個單位召開一個安全辦公例會,時間可竄不可占。各單位召開安全辦公例會要提前向礦辦公室匯報,由辦公室負責通知礦主要領導屆時參加。電話:27785032778279。由安監(jiān)科負責檢查,每少一次或應付、質量不高,區(qū)黨政在礦上作檢查。各單位安全辦公例會時間順序表如下:周一:一采區(qū)、周二:三采區(qū)、周三:安裝隊、周四:機電科、運輸科、周五:通風區(qū)、周六:抽排科、周日:開拓區(qū)。

第9篇 煤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員工安全意識,規(guī)范員工安全行為,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維護我礦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認真貫徹落實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事故,確保員工生命健康和我礦財產安全,根據我礦安全管理制度和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安全生產管理獎懲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和全體員工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和標準,遵守礦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產的同時,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切實搞好安全工作。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把安全處罰與安全獎勵相結合,體現安全管理有獎有懲、獎懲分明的原則,以增強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感,提高全體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和礦井整體安全防范效果,達到強化管理,保證安全,促進生產的目的。

第四條 我礦安全生產實行分級負責、專職管理、群防群治和群眾監(jiān)督,全體員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yè),拒絕違章指揮。有義務確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對任何危害員工生命健康和損害本礦利益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我礦對舉報有功的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對“三違”人員、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五條 我礦以各單位和全體員工執(zhí)行“三大規(guī)程”、我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標情況和現場安全管理效果等,作為進行獎懲的主要考核依據。

第二章 獎懲原則

第六條 安全獎懲應重點體現在與原煤生產安全相關的責任者和與之相關的管理人員身上。

第七條 全獎懲應體現在安全生產責任制所確定的責任大小,以及現場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標控制和對安全工作的貢獻大小上。

第八條 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安全教育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物質獎勵為主的原則;對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和違反礦安全管理制度的員工要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實事求是、以錯定罰的原則。

第九條 各部門按其責任大小制定獎懲辦法,落實分配,完善獎懲。并將獎懲方案報安通部。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范圍、對象

各級行政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以及檢舉違章,防止或搶救事故的有功人員。

第十一條 獎勵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

1、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和礦安全管理制度,認真貫徹執(zhí)行“三大規(guī)程”以及各項安全措施,在事故預防、指標控制、隱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2、發(fā)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因而避免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集體和個人。

3、有效控制各類死亡事故,減少人身傷害,輕、重傷事故不突破礦下達的控制指標,實現死亡事故為零的目標,消除重大非人身傷害事故的單位。

4、搶險、救災、救傷以及排查隱患有功的集體和個人。

5、安全技術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

6、對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有采納價值的。

7、揭發(fā)、檢舉隱瞞事故真相者或舉報、制止“三違”現象的各類人員。

第十二條 獎勵標準及考核形式。

一、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獎金或晉級四種。

1、嘉獎:每次加發(fā)50元獎金。

2、記功:每次加發(fā)100元獎金。

3、記大功:每次加發(fā)200元獎金。

4、獎金或晉級: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或晉升一級,由礦長特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時完成交辦的重大特殊任務者。

2.制止、舉報“三違”現象者。

3.有顯著的善行佳話,在安全生產以及事故預防方面,足為我礦榮譽者。

4.忍受困難、高溫、氣熏難受之工作并安全圓滿,完成生產任務足為楷模者。

5.小發(fā)明、小創(chuàng)新,經批準實行,可改善勞動生產條件者或提高效率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1.對生產技術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2.節(jié)約原燃料或廢料利用,以及在改善“人、事、物、環(huán)”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適宜者。

4.發(fā)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辦防止損害為嘉許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失者。

2.維護員工安全,遇險執(zhí)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3.維護我卡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1.研究發(fā)明,對我礦安全生產確有貢獻,并使事故率降低、本礦井安全目標實現者。

2.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足為我礦同仁表率者。

3.一年內記大功兩次者。

六、凡揭發(fā)、檢舉隱瞞事故真相者或舉報、制止“三違”現象的各類人員,從被舉報人員的罰金中分離50%作為其獎勵金額,并現懲現獎,獎懲兌現。

第十三條 獎勵程序及審批權限

1.因安全生產及工作業(yè)績或表現達到獎勵規(guī)定者,其獎勵條件和標準由通風科會同生產科考評,總工程師審批,報礦長批準后實施。

2.對各類有功人員的獎勵,按照論功行賞、獎不

第10篇 煤礦安全生產常用工器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工器具的管理,確保各類工器具在采購、保管、檢驗、使用、維修和報廢各環(huán)節(jié)得到有效控制,確保員工在使用各類工器具過程中的人身安全,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延長其使用周期,降低生產成本,結合礦上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礦上各部門、區(qū)隊(廠)、車間使用的所有個人工器具、專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的管理;

三、工器具分類

根據礦存的實際情況,將各常用工器具區(qū)分為個人工器具、專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三類,具體為:

個人工器具:系指崗位工作、相關設備維護必須的由個人保管、使用的工具及儀器,主要指電鉗工常配工器具、井下清煤用的鐵鍬;

專用工器具:系指具有固定使用對象或設備并且使用單位或范圍比較單一的工具及儀器,主要指大型設備拆裝、維護用的專用工器具;

公用工器具:系指由礦上特定部門統一管理、通用性較強的工具及儀器,包括大型的、固定資產核算范圍內的工具及儀器;

四、工器具的購置

1、個人工器具的購置原則上由使用、保管的個人根據工作需要自行出資購置(涉及安全的個人工器具不在此條范圍內),出資額較大的可向區(qū)隊(廠)、礦上申請酌情報銷;

2、涉及安全的個人工器具(如礦用萬用表、低壓驗電筆)由各區(qū)隊(廠)向礦上提出申請統一購置,嚴禁購置、使用“三無”劣質工器具;

3、專用工器具由各區(qū)隊(廠)、使用單位向礦上提出申請統一購置;

4、公用工器具由統一管理部門根據現場使用情況、工器具報廢情況向礦上提出申請統一購置;

五、工器具的使用

1、個人工器具

1.1、個人出資購置的個人工器具為個人所有,其保管、使用權歸屬出資人;

1.2、礦上出資購置的個人工器具為礦上所有,由使用的個人負責保管,使用人必須遵守礦上工器具申報、領用、使用、保管、報廢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規(guī)定;

2、專用工器具由專用單位保管、使用,并遵守礦上工器具申報、領用、使用、保管、報廢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規(guī)定;

3、公用工器具

3.1、公用工器具采用集中使用、定點(區(qū))使用、按需使用的原則進行統一管理;

3.2、礦上將設置專用車間作為公用工器具的定點(區(qū))使用場所,由機電一隊負責專用車間內公用工具器的管理;

3.3、礦上將設置專用庫房作為公用工器具的出借領用點,由供應科負責公用工器具的借用事宜管理;

3.4、公用工器具使用單位根據使用實際向機電一隊、供應科提出專用車間內使用、外借使用公用工器具(后附公用工器具借/使用申請單);

4、工器具使用一般注意事項:

4.1、工器具的使用者應熟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否則不準使用;

4.2、工器具的使用者,在使用前應認真核查合格證是否在有效期內,并進行使用前的常規(guī)檢查,不準使用無合格證、合格證超過有效期、外觀有缺陷、存在安全隱患、質量低劣等常規(guī)檢查不合格的工器具;

4.3、外界環(huán)境條件不符合使用工器具的要求時、使用者佩戴勞動保護用品不符合規(guī)定時不準使用;

4.4、工器具的使用者應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規(guī)范使用工器具,愛惜工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工器具,嚴禁錯用工器具,嚴禁野蠻使用工器具;

4.5、不得隨意將現有工器具改做其它工具,確因生產需要必須改做的,必須經主管部門許可;

六、工器具的保管

1、礦上出資購置的所有工器具由管理單位、使用單位、使用人員責任保管,并由實時、實際保管人負責工器具的完好性,對出現工器具損壞、丟失的情況由工器具損壞、丟失責任單位/責任人照價賠償;

2、個人工器具由使用個人負責保管,對損壞、丟失由礦上出資購置的個人工器具由使用人或責任單位照價賠償;

3、專用工器具由專用單位負責保管,專用單位須對專用工器具建立臺賬管理,嚴格控制工器具使用年限,未到使用年限的不準申報購置計劃;

4、專用車間內的公用工器具由機電一隊負責保管,使用單位使用時必須由熟練的專職人員使用,并由機電一隊負責現場安全監(jiān)護,對使用過程中出現工器具損壞、丟失的由機電一隊、使用單位共同負責;

5、專用庫房內出借的公用工器具由供應科負責庫內保管、使用單位負責庫外保管,使用單位使用時必須由熟練的專職人員使用,對特種設備、使用時有不安全因素的工器具必須有安檢員監(jiān)護,對使用過程中出現工器具損壞、丟失的由使用單位負責賠償或維修;

6、專用庫房內出借的公用工器具由供應科負責建立臺賬管理,工器具出借、歸還必須有流水臺賬,臺賬應清楚標明工器具型號、組成部件、數量、責任人;

7、工器具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使用工器具的單位、個人有責任愛護、妥善使用保管以防丟失;

8、所有工具(個人工具、公用工具及專用工具)原則上不準借礦外單位、個人,特殊原因需要借用,必須經主管礦長批準,相關責任人簽字同意,并出具借條,明確歸還時間,并按期收回,若有丟失,按價賠償;

9、專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由保管單位每季度盤點一次,并及時更新工器具臺賬,結合礦上實際及工器具損毀、報廢情況及時申報計劃;

10、保管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正常損壞的工器具,保管人應時報告主管部門/領導說明情況;在規(guī)定期限內非正常損壞工器具,應追究保管人員責任;

11、工器具的使用周期一般不低于3 年,對于易損工器具使用周期一般不低于1.5 年,如不到規(guī)定的使用周期,工器具因損壞需提前更換,要說明原因;

12、工器具的存放

12.1、擺放整齊,堆放合理、牢固,便于收、發(fā)、存;

12.2、安全工器具及手動工器具無油污、無雜物、無缺損;

12.3、工器具圖表、料卡、單據、臺帳、資料等管理有序,字跡工整、清晰無涂改;

12.4、標志齊全、清晰醒目;

12.5、根據工器具存放特性要求,采取防雨、防潮、防火、防盜、防腐、防風、防凍、防爆、防砸、防有害氣體等項措施;

12.6、淘汰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手持電動工器具應單獨隔離存放保管,同時必須醒目標明“不合格工器具,嚴禁使用”的標志;

12.7、妥善保存產品說明書及使用說明書;

七、工器具的報廢

1、參照《硯北煤礦生產設備報廢管理制度》執(zhí)行工器具管理的報廢事宜;

2、達到工器具使用年限的工器具必須進行報廢處理,確因及需使用、購置價值過大,且還能夠正常使用的工器具可以延期報廢,但累計延期時限不能超過工器具使用年限的一半;

八、工器具的賠償

1、因保管不善、使用不慎,丟失損壞的工器具一律進行賠償。常用手工工具類、電工工具類、日常用工具按原價賠償;鉗工工具類、切割工具類、測量工具類按原價的50%賠償;其它工器具的賠償金額可參考工具的使用年限定出賠償系數,具體如下:

使用年限不滿1年:系數為1

使用1-2年:系數為0.8

使用2-3年:系數為0.6

使用3-4年:系數為0.4

使用4-5年:系數為0.2

2、發(fā)現工器具異常而繼續(xù)使用,造成工器具損壞的照價賠償;

3、野蠻使用工器具的,造成工器具損壞的照價賠償;

第11篇 煤礦安全生產職責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總體責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

四、持續(xù)具備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五、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

六、依法組織從業(yè)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如實告知從業(yè)人員作業(yè)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教育職工自覺承擔安全生產義務。

八、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勞動防護用品,并監(jiān)督教育從業(yè)人員按照規(guī)則佩戴、使用;

九、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檢測、監(jiān)控;

十、預防和減少作業(yè)場所職業(yè)危害;

十一、安全設施、設備(包括特種設備)符合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技術檢測檢驗。

十二、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操作崗位應急措施。

十三、及時發(fā)現、治理和消除本單位安全事故隱患;

十四、積極采用先進安全生產技術、設備和工藝,提高安全生產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

十六、統一協調管理承包、 承擔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十七、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yè)人員繳納保險費。

十八、按要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善后處理對事故傷亡人員依法賠償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12篇 某煤礦地測防治水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1、凡要求地質人員提供采掘地質資料,就由需要資料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以委托書方式,經分管副總及地測科科長認可后,按《礦井地質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和有關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

2、貫通、透硐前,巖巷20m、煤巷40m、綜掘煤巷60m,下發(fā)通知單,分發(fā)給有關單位。

3、凡與地質測量有業(yè)務聯系的單位需延掛中腰線的應提前一天書面聯系地測科分管副科長、主管工程師和專業(yè)組。

4、凡巷道已掘到位置或停頭暫不掘進以及封閉巷道等,在停頭前,施工技術員應及時通知測量實測到迎頭,控制迎頭位置。

5、在采掘生產過程中,巷道改向、變坡、工程無法進行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聯系測量解決,由于管理不善、破壞丟失、炮崩造成無測點、工程進尺失誤的由施工單位負責。

6、在井下采掘生產中,如遇到突水、斷層等地質和水文地質問題,施工單位應及時聯系水文、地質人員解決,以保證安全和生產。

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制度(十二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煤礦生產技術管理,促進原煤生產技術基礎建設,實現礦井正規(guī)生產、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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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制度(十二篇)97人關注

    為進一步強化各級領導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加大對嚴重“三違”和隱患的問責力度,夯實安全生產基礎,特制訂本制度。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fā)展觀為統領,秉承“從零開始,向 ...[更多]

  • 某煤礦安全生產溝通談話制度(十二篇)
  • 某煤礦安全生產溝通談話制度(十二篇)93人關注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礦井安全監(jiān)管工作,落實全礦各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各級主管與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煤礦職工 ...[更多]

  • 煤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十二篇)
  • 煤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十二篇)93人關注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增強員工安全意識,規(guī)范員工安全行為,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維護我礦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認真貫徹落實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事 ...[更多]

  •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十二篇)
  •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十二篇)83人關注

    1. 總 則1.1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guī)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落實培訓責任,加大培訓力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提高職工隊伍 ...[更多]

  • 煤礦安全生產問責制度(十二篇)
  • 煤礦安全生產問責制度(十二篇)83人關注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302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493號令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