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礦電氣焊工操作規(guī)程
一、電氣焊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二、上班前要穿戴好工作服、絕緣鞋、防護手套、面罩,高空作業(yè)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三、詳細了解工作場地情況及焊、割物體的使用情況和構造。
四、重點要害部門和重要場所,或明文規(guī)定未經許可不得進行焊、割的地方,沒有經過安全技術部門的批準,不能進行電氣焊。
五、焊、割場地附近,有易燃物、易爆物和易燃氣體等,未作清除或未進行覆蓋、隔離,不能進行焊割。
六、用可燃材料作為保溫層、隔熱、隔音設備的部位,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不能進行焊、割。
七、盛裝過易燃液體、氣體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不能進行切割和焊補。
八、有壓力管道、容器的設備(如高壓氣瓶高壓管道,帶氣鍋爐),不能進行焊接和切割。
九、在禁火區(qū)內,一律不許焊割。
十、在氣焊與氣割操作過程中,主要安全事項是注意預防氧氣、乙炔瓶氣泄漏,發(fā)生燃燒和爆炸事故。
十一、在焊接前要檢查電焊機的外殼和焊件是否已可靠接地,電纜和電焊鉗手把應很好地絕緣,電纜與焊接設備的連接螺栓是否擰緊擰牢。
十二、工作前要準備好滅火用具。如:泡沫滅火器,砂子、水桶等。
十三、開關應裝在箱內,鐵殼開關的鐵殼必須接地。拉合開關時,必須戴干手套,頭部偏離開關,防止觸電和開關發(fā)生火花燒傷面部和手。
十四、改變焊機接頭,檢修焊機或轉移工作地點時,必須停電。
十五、不要把帶電焊鉗夾在腋下或將電纜繞掛在脖子上搬移被焊物件。
十六、雨天禁止在室外進行作業(yè)。
十七、使用氧氣瓶、乙炔瓶時不得靠近火源,勿暴曬。
十八、氣瓶要有防震膠圈,帶有安全帽。
十九、氧氣瓶、可燃氣瓶與明火距離不小于10米,橡膠軟管不能短于15米。
二十、氧氣瓶、橡膠軟管嚴禁沾染油脂,氣瓶內氣體不可全部用盡,應留有余壓。
二十一、氧氣瓶安裝減壓器之前要略開氣瓶閥門吹除污物,打開閥門時不應操作過快。
二十二、氧氣瓶和與氫氣接觸的管道和設備要有良好可靠的接地裝置,以防靜電造成自燃。
二十三、乙炔瓶必須垂直放置,不得臥放,以防丙酮流出。
二十四、氧氣瓶乙炔氣瓶應禁止放在同一車輛內使用,嚴禁震動和撞擊。使用時,兩瓶之間應大于5mm以上。
二十五、使用液化石油氣進行焊、割時,氣瓶不得充滿液體,必須留10-20%容積氣化空間;膠管和襯墊村料應采用耐油材料;不靠近明火、不爆曬、不漏氣。
二十六、液化石油氣瓶嚴禁火烤或用沸水加熱,冬季用40度以下溫水加熱,不得靠近暖氣片。不得自行倒出殘液,以防遇火成災。
二十七、特殊環(huán)境焊、割作業(yè)時,要制訂安全技術措施,經施工單位主管負責人、安技部門、保衛(wèi)部門、礦長、總工簽字同意后,方可動火作業(yè)。操作時,必須一人操作,專人監(jiān)護,并配有消防設施。
二十八、焊接與氣割作業(yè)后的安全檢查:
1、仔細檢查漏焊、假焊處,一旦發(fā)現應及時補焊。
2、對加熱的結構部分,必須待完全冷卻后,才能進料或進氣。
3、檢查火種,對整個地帶及鄰近房屋進行檢查。
4、最后徹底清理現場。
二十九、工作完畢嚴禁割、焊炬放在乙炔瓶和氧氣瓶上。
三十、下班前一定要檢查所有易燃、易爆的設備、器具,在確定沒有發(fā)生事故危險的情況下,才能離開工作崗位。
第2篇 煤礦職工不安全行為預防井下電氣網絡三大保護保護接地規(guī)程
煤礦井下防止觸電保護有:變壓器中性點禁止接地、完善的保護接地系統(tǒng)、靈敏的漏電保護。對保證煤礦低壓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避免各類事故的發(fā)生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保護接地、漏電保護、過流保護,通常稱為煤礦井下電氣網絡的三大保護。這里主要談談保護接地有關知識。
什么是保護接地呢肯定有人說,保護接地就是由金屬線把電氣設備外殼和大地連接。這僅是片面的理解。保護接地就是用導體把電氣設備中所有正常不帶電部分的外露金屬部分和埋在地下的接地電極連接起來,以防止人身觸電的一項極其重要的措施。井下電氣設備電壓在36伏以上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等必須有保護接地。保護接地的主要形式有:保護接地網、主接地極、局部接地極、接地母線、連接導線與接地導線。
保護接地有什么重要作用呢從觸電安全保護和直接短路兩個方面來解釋保護接地的重要作用。
1、有保護接地和沒有保護接地情形下,設備外殼帶電,如果人觸及帶電外殼的情形分析:沒有保護接地:這是觸電電流全部經過人體流入大地,形成回路,非常危險,可能導致觸電身亡。
有保護接地:人體電阻為1000歐姆,規(guī)程規(guī)定接地電阻不得超過2歐姆,由于人體電阻遠遠大于接地極的電阻,因此只有接地電流的一小部分流經人體,大部分則從接地裝置流過。
兩者比較可以看出,有保護接地的情況下,人體在觸及帶電設備時相對安全多了。
2、若兩臺井下電氣設備碰殼漏電,兩相對地短路,如果短路電流不能使繼電器動作,就存在危險電壓。若將所有的電器設備的接地極都連接起來,形成接地網,此時就不是接地短路,而是直接短路,短路電流增大,從而使保護裝置動作,切除故障。
我們再來談談保護接地網的構成。井下電氣設備比較分散,而且供電距離又遠,很難有一個集中的接地裝置來滿足保護接地的需要。因此,除井下中央變電所設置接地極外,沿途供電線路還埋設了許多局部接地極。利用鎧裝電纜的鉛皮、鋼帶以及橡套電纜的接線,把分布在井底車場、運輸大巷、采區(qū)變電所以及工作面配電點的電氣設備(36伏以上)的金屬外殼在電氣上連接起來,這樣就使各處埋設的接地極(局部接地極)也并聯起來,從而形成一個井下保護接地系統(tǒng),這就是井下保護接地網。
在現實工作中,有些同志認為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有接地芯線和設備金屬外殼連接,就不用再埋設局部接地極了,這是一種錯誤的觀念。在井下保護接地網中,局部接地極是基礎組成單元,接地芯線起一個連接作用,兩者缺一不可。
區(qū)隊在日常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檢查與維修中應注意以下要點:應明確檢查人員、檢查時間、檢查標準。凡有值班人員的機電硐室和專職司機的電氣設備,在交接班時,必須由值班人員和專職司機對局部接地極、接地導線及連接導線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于其它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則由維護人員每周至少進行一次表面檢查,檢查的重點是整個接地網的連接情況,使保護接地處于完好狀態(tài),一經發(fā)現接觸不良,或有嚴重銹蝕情況,應立即處理。
第3篇 煤礦電氣試驗操作安全規(guī)程
煤礦電氣試驗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1條 試驗人員必須具備電工基本知識,經過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學徒工、實習人員等新試驗人員必須在持有試驗技術合格證的熟練人員監(jiān)護下進行工作。
第2條 熟悉《煤礦電氣試驗規(guī)程》和有關的電氣試驗規(guī)程、標準、規(guī)范,熟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章節(jié)和要求,熟知試驗儀器、儀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能夠獨立進行操作。
第3條 掌握電氣防滅火和觸電事故處理方法。
安全規(guī)定
第4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試驗時要嚴肅認真、集中精力,嚴格執(zhí)行停送電、驗電、放電等有關規(guī)章制度。
第5條 進行電氣試驗工作不得少于2人。
第6條 做井下電氣試驗時,電源線不應使用塑料線,瓦斯?jié)舛葢3衷?.0%以下。
第7條 對新型繼電器及繼電保護裝置,必須有合法證件,否則不準投入使用和運行。
第8條 在控制盤和保護盤上工作時,必須將工作盤和兩側運行盤用布慢等加以明顯隔開。
第9條 在運行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時,應穿低壓絕緣鞋或站在絕緣墊上,有專人監(jiān)護,使用的工具用絕緣物包扎。電流互感器二次不得開路,短路二次繞組必須使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短路片或短路銅線,連接必須牢固可靠。禁止將電壓互感器二次側短路,嚴禁在帶電的電壓互感器上工作。
第10條 在進行鉆孔等振動較大的工作時,應采取防止運行中儀表誤動和防止運行中設備掉閘的措施,必要時經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同意,可將保護裝置暫時退出運行。
第11條 檢驗繼電保護和儀表的工作人員,不準進行任何倒閘操作,但在值班員許可后,可拉合開關。
操作準備
第12條 試驗前工作負責人應對全體試驗人員詳細布置試驗內容和安全注意事項,試驗人員要有明確分工,堅守崗位,各行其責。
第13條 試驗前必須了解被試驗設備情況,熟悉有關技術資料,采取安全合理的試驗方案。
第14條 做高壓電氣設備停電試驗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操作票制度,慎重核實設備編號、線路后,才能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倒閘操作。
正常操作
第15條 繼電保護的檢驗與整定:
1、繼電保護裝置檢驗、整定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應備有整定方案、原理接線圖、回路安裝圖、前次檢驗記錄、有關的檢驗規(guī)程、適用的儀表儀器、設備、工具連接線、備用零件和正式的檢驗記錄表格。
2、進行繼電保護試驗的工作人員,應取得變電所值班人員同意后,方準開始在變電所
內進行工作。值班人員按操作規(guī)定程序,切斷被檢驗開關的一次回路,并掛接地線。將進行檢驗的保護裝置與其他設備的跳閘回路斷開,斷開直流電源熔斷器。并說明周圍設備的運行狀態(tài)及注意事項后才準開始工作。
3、在檢驗繼電保護裝置時,為了避免運行中的設備誤跳閘或將備用設備誤投入,應先確定被檢驗的裝置中哪些回路在檢驗時應預斷開,運行中的哪些盤或盤的哪些部分必須加以適當的防護。
4、了解被試保護設備的一次接線及運行方式,并考慮到當利用負荷電流及電壓檢驗時,如果系統(tǒng)發(fā)生事故或被檢驗裝置發(fā)生誤動作,應有保證供電的安全措施。
5、繼電保護裝置檢驗用的電源應基本穩(wěn)定,如果由于電壓波動對檢驗結果造成影響時,應采取必要的穩(wěn)壓措施。
6、繼電保護在拆裝和試驗前,應與檢修及值班人員聯系。必要時需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檢驗工作。
7、繼電保護在帶電拆裝時,要斷開直流電源,電流互感器二次應短路。電壓互感器二次開路后的接頭必須用膠布包好,防止接地和短路。井下嚴禁帶電檢驗繼電保護裝置。
8、拆裝繼電保護裝置時,要作好標記,必要時畫接線草圖,防止接線錯誤。
9、試驗過程中需輸入大電流時,應力求縮短時間。
10試驗回路不應接地,以免電源短路。
11、繼電器除油壺內可以注入油脂外,其他一律不準注入任何油脂。
12、繼電器檢驗調整完畢后,應認真填寫試驗報告,將試驗結果通知值班人員。
13、檢驗時使用的試驗儀器、儀表、工具及所采用的其他設備、裝設的臨時線都應拆除,檢驗時所拆除的導線都應恢復,各信號繼電器掉牌指示都應復歸。
第16條 電氣儀表檢驗:
1、拆裝儀表前,應與檢修人員聯系好,必要時需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票,做好安全工作措施后,方可進行工作。
2、拆裝儀表時應詳細做好接頭標記,應拴標牌及繪制接線圖。
3、運行中拆裝儀表時,電流回路的短路線應連接可靠,電壓線用膠布包好,防止接地或短路。
4、儀表回路中若裝有零序接地保護,拆裝儀表時應在熟悉《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人員
5、的監(jiān)護下進行,必要時應停用繼電保護的直流電源,防止零序接地保護誤動作。
6、試驗電源的電壓、頻率、相序等應與儀表相符。
7、帶有外附專用分流器、專用附加電阻或專用附件的儀表,應與附件聯合進行校驗。
8、校驗開始時,應緩慢升壓(或增流),如發(fā)現被試儀表有異常現象,應立即降低電壓(或電流),斷開電源進行檢查。
9、在校驗儀表時,電源熔斷器熔絲不宜選的過大。
10、在現場檢驗儀表時,不允許直接使用交流電網作為電源。所有由交流電網供電的調節(jié)回路,均應使用變壓器把他們與儀表二次回路隔離。送電至電壓互感器二次網路之前,必須采取措施,使該電壓不致被電壓互感器變換至高壓側。
11、檢驗經互感器連接的交流儀表時,要在短接電流互感器和斷開電壓互感器的情況下進行。
12、凡屬在二次回路中進行工作時,如該回路與繼電保護或自動裝置有關時,均應填寫專門的申請票,預先制定防止上述裝置誤動作或拒動的措施。
13、在二次回路中工作結束后,應恢復原有接線,檢查接線的正確性和一次、二次回路相位的一致性。
第17條 固定設備的試驗:
1、在正常運行的固定設備上進行測試工作時,必須與當班司機聯系,并說明測試過程中司機應注意事項。如有變更情況,要與司機交待清楚。
2、在正常運行設備上進行測試工作時,必須使該設備退出正常運行系統(tǒng)。投入備用設備運行正常后,才能進行測試工作。
3、在無備用設備情況下進行測試時,在進行測試前,必須對該設備系統(tǒng)采取措施,使該設備達到正常運行要求,以防在測試過程中停電停機后出現危急情況。
4、在非正常狀態(tài)下進行測試時,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經技術負責人批準
后,才能進行測試。
5、礦井提升絞車動態(tài)測試緊急制動后,必須對鋼絲繩進行檢查,當鋼絲繩符合要求后,絞車才能投入正常運行。
6、進行礦井水泵測試時,在水泵起動前應關閉水泵閘門,使電機在輕載狀態(tài)啟動,然后逐步打開閘門,增加電機負載。
收尾工作
第18條 試驗工作結束后,試驗負責人應認真核對試驗項目和記錄,當試驗結果無誤后,才能拆除試驗接線,恢復設備原有接線。
第19條 恢復試驗前的線路狀態(tài)。當需要對線路恢復送電時,應撤回線路上的所有工作人員,確認線路上無人工作時,摘除有關警示牌,由值班人員按送電順序送電。
第4篇 非煤礦山電氣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電焊機二次線路及外殼必須接地良好,應經常檢查有無漏電現象,一次與二此線路必須完整,起線路必須完整,起線路絕緣必須良好,一次線長度不得超過5米。
二、夾焊條的鉗子,必須絕緣良好。
三、電焊機移動時應先切斷電源。
四、焊接的容器內或作業(yè)地點較潮濕時,作業(yè)前應采取必要的絕緣防護措施和專人監(jiān)護方能作業(yè)。
五、打火前必須帶好電焊帽,并要告訴輔助人員躲避弧光。在清除鐵銹或熔渣時,應帶好防護眼鏡。
六、固定焊接場所周圍必須有防護擋屏,高空作業(yè)要扎好安全帶或設手腳架。
七、下雨時,必須切斷電源,下班時要整理場地,清理火種。
八、氣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檢查氣壓表是否完好有效。
2、乙炔和氧氣瓶禁止放在高壓線及吊車下,不準放在馬路和人行道上。
3、乙炔瓶使用管理規(guī)定:
4、乙炔瓶不準放置在易跌落和外來物撞擊的地方,禁止在日光下爆曬和受高溫。
5、乙炔瓶必須立放,嚴禁橫、躺、臥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燒爆炸。
6、乙炔瓶必須有完整的安全帽,乙炔表必須裝有回火防止閥。
7、氧氣瓶使用管理規(guī)定:
(1)氧氣瓶不準放置在易跌落和外來物撞擊的地方,機智在日光下爆曬和受高溫。
(2)氧氣瓶禁止與油類接觸,不準和易燃物品(包括氣體)同放一處,空、重瓶要分開放存。
(3)氧氣瓶要立方牢固,要有防震橡膠圈,禁止肩扛滾動,應有專用的工具搬運。
(4)氧氣瓶內的氣體不準全部用光,要留有不小于0.5kg/c㎡剩余壓力。
(5)氣屏口必須有完整的安全帽,保持瓶閥和鏍絞良好,裝表前要先啟風門吹除贓物,再裝表,表接完后,應慢慢開氣門。開閉氣門和氣壓表時,人身頭部要在氣瓶的一旁,以免漏氣和滑絲把表打出傷人
九、焊、割工作中嚴格遵守以下規(guī)定:
1、在容器內焊臨時停止工作,要將焊、割把子關好(或帶出容器)以防乙炔在容器內爆炸。
2、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不得存放一處,其距離不得小于10米。
3、高空作業(yè)必須佩扎好安全帶或架設手腳架。
4、乙炔、氧氣軟管接頭處要嚴密,不得漏氣,不準接觸油類,金屬溶液、高溫管道。橫過馬路或通道時要加護蓋。
5、由于焊、割嘴被熔化金屬堵塞或火焰不正常,焊、割溫度過高時,為了防止氧氣逆流發(fā)生爆炸,應立即先關乙炔閥,后關氧氣閥,停止工作進行修理、冷卻。
6、不要在水泥地上焊、割,必要時工作物下面墊鐵板,以防水泥飛濺傷人。
第5篇 煤礦井下電氣管理規(guī)定規(guī)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井下電氣管理,消滅電氣失爆、失保,杜絕電氣火災和觸電傷人事故,減少停電事故,確保供電安全,保障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井下三大保護細則》及集團公司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礦井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井下電氣管理工作由機電管理科負總責,具體負責井下供電的用電審批,電氣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的管理,現場檢查和電氣事故追查,參與規(guī)程措施的編制、會審、貫徹及電氣管理基礎資料的收集保存。
第三條 各單位(含井下及井下輔助單位,下同)行政正職是本單位電氣管理第一責任者,分管機電的副科(區(qū))長對本單位電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未設機電副科(區(qū))長的單位必須指派一名副科(區(qū))長分管井下電氣工作。
第四條 各單位機電區(qū)(隊)長要準時參加電管例會和機電例會。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必須向機電礦長(副總)請假。
第五條 各單位機電區(qū)(隊)長要帶隊按時參加礦每月組織的達標和安全檢查。同時,定期組織自查,并認真記錄備查。
第六條 采、掘、開工作面供電系統(tǒng)設計由機電管理科負責。工作面開工前,由技術部門提供巷道設計圖及工作面地質資料,通風部門提供風流方向,局扇容量、安裝位置、瓦斯電閉鎖開關位置和控制范圍,機電管理科提供供電系統(tǒng)圖、電氣設備平面布置示意圖。供電系統(tǒng)設計方案須經機電副總組織相關單位會審批準后方可實施,安裝單位必須按圖施工,機電管理科負責監(jiān)督檢查,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否則,不準送電。
第七條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程及檢修計劃定期對電氣設備進行逐臺檢修,并認真做好記錄。其中移動變電站,“三?!本€路的電纜、開關、局扇每月進行一次強制性檢修。強化“雙突”區(qū)域電氣管理設備檢修,確保檢修質量。
第八條 修配工區(qū)、綜機工區(qū)參與電氣設備進礦后的驗收,對出廠入井的電氣設備進行檢修調試,重點對過流、漏電保護及防爆性能進行整定、校驗,機電管理科負責抽查。使用單位領用時要檢查驗收,不校驗或校驗不合格的禁止下井使用。
第九條 各單位要制定實施井下電工培訓計劃,提高職工業(yè)務素質。井下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第十條 機電管理科要加強“雙突”區(qū)域現場檢查,定期對在用機電設備進行完好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如發(fā)現失爆、失保等安全隱患,必須立即停止該區(qū)域供電,并及時匯報調度所及礦有關領導。隱患整改后必須經機電管理科、安監(jiān)處共同驗收方準送電;“雙突”區(qū)域內發(fā)生失爆或失保的,要嚴格按照本文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單位分管負責人加重處罰;檢查中發(fā)現的重大隱患未及時處理或兩次檢查中均出現同一安全隱患的,要給予責任單位機電區(qū)(隊)長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究責任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單位必須認真執(zhí)行電氣設備、電電纜和小型電器交接驗收制度,接收單位要在介入起5天內辦完交接手續(xù),有爭議者以機電例會或礦生產會平衡為準,對不按時交接的,機電管理科可強行劃拔轉賬移交。
第十二條 礦生產各單位質量標準化達標狀況,每月對全礦井下電氣管理進行評比。評比分甲、乙、丙三個等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降低一個評比等級,并給予相應處罰:
(一)發(fā)生電氣失爆或明火事故的;
(二)電氣設備完好率,小型電器、電纜吊掛合格率均低于90%的
(三)累計三次不參加電管例會或機電例會的;
(四)不參加礦組織的重大機電事故調查的;
(五)發(fā)生重大機電責任事故的;
(六)井下三大保護裝置及皮帶機保護裝置合格率達不到100%的。
第二章 井下供電
第十三條 井下供電消滅失爆、失保、明火和明電,杜絕重大電氣責任事故和重傷以上電氣責任事故。井下發(fā)生各類電氣事故時,各單位要處理并向調度所匯報,盡可能減少事故影響范圍,以便及時恢復送電。強化井下電氣事故追查、分析、登記制度,機電事故處理要實行“四不放過”原則,有事故分析、落實防范措施、責任人處理記錄,并通報全礦。
第十四條 井下供電系統(tǒng)三大保護裝置、風電瓦斯閉鎖裝置、皮帶機保護裝置、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電動機綜合保護裝置等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保護接地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九章第六節(jié)規(guī)定;保護整定做到計算值、標牌值、實際整定值三相符。實際整定值小于計算值的為不完好設備,實際整定值大于計算值的為失保。
第十五條 掘進工作面實行“三專兩閉鎖”供電,“雙突”區(qū)域實行雙局扇,雙電源供電。局扇電源電纜敷設在有新鮮風流的進風道,局扇接地,并與配電點接地網相連。
第十六條 井下供電系統(tǒng)絕緣電阻值每月測量一次,接地保護接地電阻每季度測量一次,各種安全保護裝置每天實驗一次,漏電保護每月進行一次遠端模擬漏電實驗。新安裝的供電系統(tǒng)使用前個種保護(包括遠端模擬漏電)要進行實驗。各單位安全保護實驗記錄和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量記錄以及其它檢修實驗記錄要認真填寫,經隊領導審查簽字后,于次月5日前交機電管理科。
第十七條 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專責到人,掛牌留名。專責牌用紅漆填寫。無專責牌、有牌不填寫或填寫不齊全、字跡不清楚等均視為不完好設備。備用電氣設備掛“備用”牌,備用設備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規(guī)定要求。
第十八條 短期內停用的電氣設備要切斷電源,掛“停用”牌,禁止使用。停用設備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規(guī)定要求,由原使用單位維護,復用前必須有申請和措施。長期停用(三個月以上)設備必須上井維修。
第十九條 電氣設備上架,安設在便于檢修的位置。設備零部件齊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規(guī)格一致,否則均為不完好設備。
第二十條 嚴禁開關小喇叭嘴接660伏電源(檢漏繼電器或廠家說明書允許的除外);嚴禁開關電源、負荷側接線柱顛倒使用;嚴禁電氣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超電壓使用,否則均視為失保。
第二十一條 新安裝的設備未移交前由原單位維護,待拆除設備未拆除前由原單位維護。多家單位共用一條供電線路時,從變電所至第一用戶的電纜、設備及小型電氣有第一用戶維護,從第一用戶至第二用戶的電纜、設備及小型電氣有第二用戶維護,依次類推。以后新增的供電線路由新增擁護維護。
第二十二條 防爆電氣設備運行、維護和修理的各項防爆技術要求遵循《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國家標準匯編》,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電氣設備和電纜檢查、調整的內容和周期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機電設備完好標準》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電氣失爆:
(一)外殼變形嚴重,凸凹超出正常情況的10毫米或裂紋開焊的;
(二)防爆面有油漆、雜物或銹蝕嚴重的;
(三)防爆面有機械傷痕或砂眼,且程度超過《標準》規(guī)定的;
(四)防爆面緊固螺栓或螺孔滑扣、墊圈缺損1/3以上、彈簧墊圈失去彈性或松動的;
(五)密封圈有破裂、缺口或割開套在電纜上使用的;
(六)密封圈與電纜之間有其它包扎物的;
(七)擋板放在密封圈里邊、金屬抗圈放在擋板里邊或金屬抗圈放在密封圈里邊的;
(八)電纜護套與密封圈結合部位用刀削或挫細的;
(九)螺旋式喇叭嘴親嘴或用手向上緊方向能擰動半圈以上的;
(十)電纜編號進入密封圈的;
(十一)閑置出線孔沒有擋板者或擋板不合格的;
(十二)進線裝置出現松動的;
(十三)觀察孔透明板用普通玻璃或有裂紋破損的;
(十四)隔爆面間隙超過《標準》規(guī)定的;
(十五)其它未及之處,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井下三大保護細則》、《機電設備完好標準》及《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國家標準匯編》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處罰:
(一)發(fā)生電氣失爆或明接頭的,給予責任人取消當月浮動工資或離崗培訓3個月的處理,并進“三違”學習班學習,給予責任單位500-1000元的罰款,并追究區(qū)、隊領導責任。
(二)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或失去保護性能的,取消責任人當月浮動工資或給予100-300元的罰款,并進“三違”學習班學習,給予責任單位300-500元的罰款,并追究區(qū)、隊領導責任。造成后果者,視情節(jié)加重處理。
(三)電氣設備故障造成掉電且隱瞞不報的,給予責任單位200-500元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責任人取消當月浮動工資或離崗培訓3個月的處理。
(四)電氣設備不按規(guī)定交接驗收的,給予責任單位300-500元的罰款,相互推諉扯皮造成電氣設備蹬空的,給予雙方單位機電區(qū)(隊)長100-300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造成后果的,給予雙倍處理。
(五)電氣設備和電纜不按周期進行檢查調整的,給予責任單位每臺次100元的罰款。
(六)不按時完成職能部門安排的工作的,給予責任單位每次100元的罰款。
(七)不按時上交煤電鉆電纜截頭的,給予責任單位每次每根50元的罰款。
(八)不按時上交實驗記錄、資料的,給予責任單位每次每項50元的罰款。
(九)電纜有冷包頭的,給予責任單位每處200元的罰款。
(十)開關、電機上有淋水、雜物或埋壓的,給予責任單位每臺50元的罰款。
(十一)電氣設備或小型電器不完好的,給予責任單位每臺件20-50元的罰款。
(十二)因失修導致設備、電纜燒壞的,取消責任人當月浮動工資,并發(fā)設備管理和電纜管理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三章 井下停送電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因增減負荷、變更供電線路、排除機電故障或檢修機電設備而影響其它單位或局扇運行(含例行檢修時間)的停電作業(yè)要提前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電。
第二十五條 停電申請由各單位熟悉井下現場的電工班長以上管理人員到機電管理科辦理,停電申請單一式五份,要認真填寫停電原因、停電地點及開關名稱編號、影響范圍(影響局扇時注明臺數)、停電起止時間、供電系統(tǒng)簡圖、安全措施、申請單位及施工負責人等。
第二十六條 停電申請單必須在礦調度班前會上由安監(jiān)處、通風區(qū)(影響局扇的審查)及被影響單位負責人簽字,并經礦當天總值班批準后方可生效。批準生效的停送電申請單分別報送調度所、安監(jiān)處、通風區(qū)(影響局扇)、機電管理科,申請單位自留一份。
第二十七條 從事停電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攜帶合格的試電筆和礦統(tǒng)一發(fā)放的停電牌、便攜式瓦斯檢測儀,備齊防護用品和作業(yè)工具。
第二十八條 停送電操作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操作規(guī)程》,開關停電后要上緊機械閉鎖,掛全礦同意編號的停電牌或專人看守;嚴禁在開關上寫字或使用其它不規(guī)范的停電牌;必須誰停誰送,嚴禁約時送電或電話聯系送電。
第二十九條 申請單位按停送電申請單審批的停電時間施工,變更停電時間要重新申請審批;影響較大的停電作業(yè)工作前、后必須向調度所匯報,由調度所通知被影響單位。停電后因故不能按時完工的,要報告調度所追加時間后再進行工作,否則按照事故追查處理。
第三十條 多家單位同在一條供電線路工作時,必須分別提出停電申請,嚴禁多家單位共用一份申請單作業(yè)。停電時各單位要分別在斷電開關上掛停電牌,先完工、先摘牌,由最后摘停電牌人員恢復送電?;謴驼m殿2后,各單位檢修人員方可撤離現場。
第三十一條 以下幾種情況停電作業(yè)可不辦理停電申請:
(一)井下發(fā)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fā)生災害等緊急情況需停電的,可先停電處理,并向調度所匯報;
(二)例行檢修時間不影響其他單位、局扇和安全生產的;
(三)每天實驗檢漏器及風電閉瑣的;
(四)臨時緊急排除影響生產的機電事故,檢修人員向調度所及礦總值班匯報并得到同意的。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變更或檢修局扇線路時兩臺局扇要分開停電,保證一臺局扇正常運行。“雙突”頭嚴禁兩臺局扇同時停電,嚴禁無計劃停電。
第三十三條 每天實驗漏電繼電器要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此間,凡使用局扇的單位要安排專人看管開啟局扇。同一變電所的兩臺檢漏電器實驗要間隔10分鐘以上,避免同一掘進工作面兩臺局扇同時停電。
第三十四條 牌坊瓦斯時由機電管理科編制停送電安全措施,切斷所排瓦斯流經區(qū)域的電源。通風區(qū)編制措施前要停電范圍告知機電管理科。停送電措施與排瓦斯措施同時審批后執(zhí)行。瓦斯排放完畢恢復供電時,必須接調度所通知,由現場排放瓦斯負責人簽字同意,方可送電。
第三十五條 高壓供電系統(tǒng)停電作業(yè)執(zhí)行高壓操作票制度,壓葛遵循停電、驗電、放電
掛地線操作程序,堅持正確使用高壓防護用具。停電時斷路器及隔離開關均應斷開,作業(yè)時要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督。高壓雙回路供電系統(tǒng)在同一路出現故障需要倒電時,操作人員要判斷清楚故障線路,將故障點線路斷開方可倒電。
第三十六條 有人值班的井下中央變電所和采區(qū)變電所建立停送電記錄,值班電工記錄當班發(fā)生的事故停電和計劃性停電。幾乎停電時停電人要在記錄本簽字。
第三十七條 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電氣設備或線路不準送電:
(一)故障未排除前;
(二)打有柵欄或無人工作的巷道;
(三)風電瓦斯電閉瑣失去作用的采掘工作面;
(四)長期停用的線路或設備未經檢查或無復電措施;
(五)存在供電安全隱患;
(六)對供電線路情況不了解。
第三十八條 處罰:
(一)不寫停電申請單私自拆接火的,給予責任單位機電負責人200元的罰款;
(二)無計劃停電或事故停電的,給予責任人100-200元的罰款,造成排放瓦斯的,按礦有關文件執(zhí)行;
(三)有計劃停電但不按措施施工,造成誤送、誤停的,給予責任人200元以上的罰款;
(四)經審批但不按礦審批時間停電作業(yè)的,給予責任人100元的罰款;
(五)強行停送電造成電氣事故影響生產的,給予取消責任人當月浮動工資或離崗培訓3個月的處理,并給予責任單位500-1000元的罰款;
(六)故障停電時,因處理不當造成事故范圍擴大的給予責任人200-300元的罰款;造成瓦斯超限或排放瓦斯的,按礦有關文件執(zhí)行;
(七)使用不規(guī)范停電牌或停電作業(yè)結束人員撤離后未摘停電牌的,給予責任人100元的罰款。
第四章 防爆檢驗
第三十九條 機電管理科防爆檢驗組負責井下電氣設備及小型電器防爆性能的檢查貼證工作,要把好三關,即入井關、安裝關和使用維修關,嚴禁未經檢驗、貼證及失爆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和儀器儀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條 經集團公司培訓并取得資格證的防爆檢驗組負責井下電氣設備及小型電器防爆性能的檢查帖證工作,要把好三關,即入井關、安裝關和使用維修關,嚴禁未經檢驗、貼證及失爆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和儀器儀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一條 防爆檢驗員對所檢驗電氣設備和小型電器的防爆性能負責,要每周對包干范圍的防爆電氣設備和小型電器進行巡回檢查,并認真記錄,發(fā)現問題要及時聯系處理,對失爆面未及時處理的防爆電氣設備可責令停止使用。防爆人員失職或徇私舞弊的,礦將取消其資格。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領用防爆電氣設備或小型電器時,要通知防爆檢驗員到場檢驗貼證。防爆合格證要認真填寫電器編號、使用地點、貼證日期及有關防爆性能參數,加蓋防爆檢驗員專用章方可有效。內容不全的,防爆檢驗員不予貼證。
第四十三條 修理單位檢修后出廠的防爆電氣設備和小型電器要有檢驗記錄,對防爆檢驗員查出的不合格電氣設備,修理單位要立即返修。
第四十四條 井下使用的移動式防爆電氣設備每半年進行一次換證檢驗工作,固定式防爆電氣設備每年進行一次檢驗換證工作,嚴禁使用防爆檢驗合格證過期的電氣設備和小型電器。
第四十五條 防爆電氣設備和小型電器防爆合格證過期、漏貼或脫落的,使用單位要及時提出申請,由防爆檢驗員更換或補貼。
第四十六條 嚴禁私自挪用倒裝防爆電氣設備和小型電器,特殊情況需倒裝時,要寫出書面報告,經機電副礦長(副總)簽字同意后交機電管理科辦理換證手續(xù)。拆除上井的防爆電器無論合格證是否到期都必須經修理單位檢修合格后重新貼證方可下井使用,禁止二次私自下井使用。新領的防爆電器必須在一周內下井安裝到指定地點,嚴禁存放于庫房內。
第四十七條 處罰:
(一)防爆證過期、損壞或丟失的,給予責任單位每臺件200元的罰款,給予責任單位負責人每臺件100元的罰款;因防爆檢驗員責任心不強造成合格證過期、漏貼的,給予防檢員100元的罰款;
(二)防爆電氣設備和小型電器不經檢驗貼證私自下井使用的,按失爆論處并追究責任單位負責人領導責任;
(三)未經檢驗員貼證的電氣設備和小型電器發(fā)出的,給予發(fā)放單位每臺件50~100元的罰款;
(四)拒絕協(xié)助防檢驗員貼證的,給予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100元的罰款;
(五)私自更改防爆合格證日期、編號、使用地點的,按失爆論處,并追究責任單位負責人領導責任;
(六)防爆檢驗員未按新界定的標準(一年或半年)換證的,給予防爆檢驗員100元的罰款;
(七)修配工區(qū)、綜機工區(qū)所修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并未經檢查驗收下井使用的,除給予使用單位處罰處,還將給予修配工區(qū)或綜機工區(qū)200-500元的罰款。
第五章 井下電纜
第四十八條 全礦4平方毫米及以上的低壓橡套電纜由機電管理科電纜組集中統(tǒng)一編號、發(fā)放、試驗、計劃、庫存,任何單位不準私自存放電纜。
第四十九條 電纜做到帳、卡、物、板四相符。電纜壓有編號(型號、規(guī)格、編號及長度),電纜修補及試驗后留有記錄。地面庫存的電纜要有標志牌,注明電纜編號及絕緣完好狀況。
第五十條 電纜吊掛做到整齊、消滅脫鉤及鐵絲吊掛現象,不得與管路及棚梁等交叉。電纜穿過風門必須用穿墻套管保護。新吊掛的電纜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單位要認真整改。施工單位改棚、開窩、透硐或注漿時,要制定保護措施,保護好電纜,施工的同時設計電纜吊掛方案,與井巷工程同步進行。工程結束后由施工單位重新吊掛整理。煤電鉆停用時,電纜要盤繞在電纜架上。
第五十一條 新進電纜要有生產廠家產品合格證及質量檢驗證明,附有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不延燃試驗報告。無出廠合格證及檢驗合格證及檢驗合格證、擴套龜裂、粘連以及延燃電纜要退回供應部門,禁止下井使用。新進電纜出廠資料由電纜組收集保存。
第五十二條 各單位領用電纜要提前申請,經電管隊審批后由電纜組發(fā)給。如無相應規(guī)格電纜,允許放大一級截面發(fā)放,但不允許縮小截面,否則追究發(fā)放人員責任。
第五十三條 井下電纜禁止倒裝使用,特殊情況須經礦機電副礦長(副總)批準,機電管理科簽字并到機電管理科辦理倒裝手續(xù)。
第五十四條 電纜領取后要在三天內安裝使用,拆除的電纜要在一周內回收上井交電纜組。
第五十五條 編號管理的電纜嚴禁截斷使用,拆除時確需截斷的,須經機電礦長(副總)批準,機電管理科簽字方可。煤機專用電纜及煤電鉆電電纜嚴禁截斷使用。井下電纜嚴禁冷包頭。
第五十六條 電纜使用到編號時要立即更換上井,不允許繼續(xù)使用;編號進入膠圈使用時按失爆論處;一頭或兩頭無號使用按規(guī)定罰款。
第五十七條 加強電纜維護和管理,不得損壞、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護套損壞又因生產需要不便更換上井時,可提出書面申請和追查處理報告,經機電礦長(副總)批準,到機電管理科管理隊聯系進行現場冷補。露芯線或斷絲必須更換,禁止冷補。
第五十八條 嚴禁煤電鉆電纜與普通u型橡套電纜混用,否則按失爆論處。煤電鉆電纜每半年重做一次線頭,截下的電纜頭交機電管理科登記保存,到期不做線頭者,按失保論處。
第五十九條 修配工區(qū)管理電纜要確保質量,各種參數符合規(guī)定要求。地面修補后的電纜要工藝合格,浸水耐壓試驗符合要求,絕緣電阻大于10兆歐以上方準下井使用。職能部門驗收時要按標準把關。
第六十條 長度大于20米的電纜要兩頭編號,20米以下的電機符合電纜及短接電纜中間編號,并在編號兩側涂紅漆,兩頭編號不一致或模糊不清的由電纜組負責。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相互移交電纜時,機電管理科要派人參加,三方共同在現場核實后,填寫移交單,交電纜組辦理轉帳手續(xù)。不認真核查移交造成電纜丟失的由接收方負責。
第六十二條 安裝工區(qū)回收電纜時,使用單位要將電纜甩開,運到上下順槽外口后,到安裝工區(qū)聯系回收,辦理移交手續(xù)。否則造成損壞、丟失的,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六十三條 敷設電纜的巷道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四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 井下電纜選用要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
第六十五條 敷設電纜要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四百六十八條、四百六十九條、四百七十條、四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
第六十六條 電纜連接應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四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 綜采工作面電纜要放入電纜槽內,工作面出口電纜要用吊梁懸掛或綁扎吊掛(單指屏蔽電纜),不得與風、水、油管混吊。
第六十八條 處罰:
(一)私自存放電纜,給予責任單位每米10元的罰款,并給予機電區(qū)(隊)長100-200元罰款;
(二)未經同意倒裝挪用電纜的,給予責任單位每米5元的罰款;
(三)未及時安裝、拆除電纜的,給予責任單位每超一天50元的罰款;
(四)私自截斷電纜,視情節(jié)輕重和損失太小,給予責任單位300元以上的罰款;
(五)拆除電纜時從接線喇叭嘴截斷的,給予責任單位每頭100元的罰款,另按被截電纜長度原值處以罰款;
(六)使用電纜一頭無號的,給予責任單位100-200元的罰款,兩頭均無號的,給予責任單位200-400的罰款;
(七)護套損壞,給予責任單位每處100元的罰款,電纜擠斷的,給予責任單位每處200元以上的罰款;
(八)電纜冷補的,給予責任單位每次100元的罰款;
(九)丟失電纜的,給予責任單位按原價50%-100%的罰款;
(十)電纜吊掛不符合要求、巷道修理后電纜不恢復吊掛的,給予責任單位每米5元的罰款;
(十一)電纜缺少標志的,給予責任單位每處20元的罰款;
(十二)煤電鉆不用時,電纜不盤放在電纜架上的,給予責任單位50元的罰款;
(十三)使用單位不將使用過程中拆除下來的電纜(屬其它單位回收的電纜)運到上下順槽外口者,給予責任單位50-100元的罰款;不辦聯系單及移交單的,給予責任單位100-200元的罰款;
(十四)巷道維修施工時未采取措施保護電纜,擅自亂掛亂放或將電纜砌在墻內且無穿墻套管防護的,給予責任單位300-500元的罰款;往電纜上注漿的,給予責任單位每米10元的罰款,同時責令其及時整改。
第六章 小型電器
第六十九 條小型電器及4平方毫米以下的信號電纜由機電管理科小型地契組統(tǒng)一領發(fā)、編號、管理。任何單位不準私自存放小型電器和信號電纜(專用除外)。
第七十條 小型電器做到帳、卡、物、板四相符,實行編號管理,修復后有記錄。庫存的小型電器做到防爆性能合格、零部件齊全完整、擺放整齊。
第七十一條 新進的小型電器、信號電纜要證件齊全,信號電纜要經不延燃試驗合格。否則要退回供應部門,嚴禁下井使用。
第七十二條 領用小型電器及信號電纜要提前申請,由小型電器組審批(特殊情況需隊里審批)備料發(fā)放,領取后三天內安裝到指定地點。
第七十三條 小型電器及信號電纜禁止倒裝或挪用,特殊情況須經機電礦長(副總)批準,機電管理科同意,到小型電器組辦理手續(xù)。拆除的小型電器要在一周內回收上井交小型電器組,否則按丟失論處。
第七十四條 加強小型電器及信號電纜的維護和管理,不得損失、丟失現象。需要更換時,一律以舊換新(圓皮線按90%交舊),否則按丟失論處。
第七十五條 現場使用的小型電器上板、吊掛于便于檢修和操作的位置,上方不得有淋水,所有喇叭嘴方向水平或向下,從板后進線。高低壓電纜接線盒、小型電器三通、四通等吊掛高于電纜,以防進水。掛專牌,注明單位、責任人姓名、編號用途。
第七十六條 地面修理的小型電器要檢驗合格,信號電纜絕緣電阻大于10兆歐方準下井使用。小型電器不合格、不經防爆檢驗員驗貼證以及信號電纜絕緣低、護套老化等均不準發(fā)出,否則追究發(fā)放人員責任。
第七十七條 各單位相互移交時,必須雙方現場核實,認真填寫移交單,雙方簽字后交小型電器組辦理轉賬手續(xù),不認真核查移交造成丟失的由接收方負責。
第七十八條 安裝工區(qū)回收小型電器和信號電纜時,使用單位要運到上下順槽外口,交安裝工區(qū)回收,并辦理移交手續(xù),否則,丟失的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七十九條 處罰:
(一)私自存放小型電器的,給予責任單位每件50元的罰款;私自存放信號電纜的,給予責任單位每百米200元的罰款;
(二)審批后不及時領用的,安裝或拆除后不及時回收上井的,給予責任單位每件(每百米)每超過一天10元的罰款;
(三)私自挪用、倒裝小型電器及信號電纜的,給予責任單位每件30元的罰款,信號電纜每百米100元的罰款;
(四)丟失小型電器及信號電纜的,對責任單位按原值的50%~100%進行處罰;
(五)不及時將小型電器運到指定地點及不辦理移交手續(xù)的,分別給予責任單位1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