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施工作業(yè)管理規(guī)定范本
1目的
本標準制定的目的為了是加強施工作業(yè)的安全管理,避免施工作業(yè)發(fā)生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2.1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公司各單位以及所有在公司內進行新建、改擴建、檢修、維修等施工作業(yè)的管理過程。
2.2 公司內施工作業(yè)的界定:
施工作業(yè)是指在生產區(qū)域內進行新建、改擴建、檢修、維修等施工作業(yè)項目。包括在生產區(qū)域進行用火作業(yè)、進入設備作業(yè)、高處作業(yè)、臨時用電作業(yè)、破土作業(yè)、建筑施工、裝置維修、設備防腐、管線保溫、場地清理、廠區(qū)綠化等各種作業(yè)。
3職責
3.1 機動處負責進入生產區(qū)域進行維護、檢修作業(yè)施工單位的管理,并審核施工安全方案。
3.2 工程處負責進入生產區(qū)域進行新建、改擴建項目施工單位的管理,并審核施工安全方案。
3.3 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對施工現(xiàn)場實施安全檢查和監(jiān)督管理,并審批施工安全方案。
3.4 施工項目所屬車間負責審核施工安全方案,必要時編制本車間施工作業(yè)可能影響崗位的工作預案或事故預案。
4工作程序
序號
人員
時間
條件/地點
工作內容
方式
4.1施工作業(yè)前的安全管理
1
安環(huán)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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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不合格者不得錄用施工。
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2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
--
簽訂附有安全條款的施工作業(yè)合同書,或簽訂安全作業(yè)協(xié)議書。
按照《合同法》
3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施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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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施工單位編制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送交施工所在單位、施工項目主管部門、審核。
--
4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施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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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后交施工單位修改。
--
5
施工項目所屬車間
施工前
--
審核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后交施工單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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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環(huán)處
施工前
--
審批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
--
7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施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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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施工作業(y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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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施工現(xiàn)場實際情況允許時
--
會同施工項目所屬車間、安環(huán)處,在施工作業(yè)現(xiàn)場劃出安全隔離作業(yè)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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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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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施工單位根據作業(yè)內容和作業(yè)場所環(huán)境情況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業(yè)區(qū)隔離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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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
--
會同安環(huán)處和施工項目所屬車間共同審批施工單位制訂的隔離方案,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隔離措施。共同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允許進行施工作業(yè)。
--
11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
--
監(jiān)督施工單位將與施工項目相關的工藝管線、下水井系統(tǒng)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質的工藝管線加盲板進行隔離;
嚴密封堵通往下水系統(tǒng)的溝、井、漏斗等;
在施工隔離區(qū)內凡與生產有關的工藝設備、閥門、管線上,掛上明顯的禁動標志。
根據施工項目所屬車間和安環(huán)處提出的要求
12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無法實施區(qū)域隔離時
--
監(jiān)督施工單位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yè)。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安環(huán)處和施工項目所屬車間共同制訂的方案
13
施工項目所屬車間
不停產狀態(tài)下進行施工作業(yè)
--
1.制訂邊生產、邊施工作業(yè)的事故處理預案,并組織員工進行學習和演練。
2.現(xiàn)場有施工作業(yè)時,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
3.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通知施工作業(yè)人員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業(yè),撤離人員并及時報警和報告處理。
--
4.2施工作業(yè)中的安全管理
1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
--
監(jiān)督施工單位:
1.嚴格執(zhí)行集團公司和石煉化的各項管理制度
2.施工作業(yè)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作業(yè)時,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yè)許可證。
3. 人員和車輛進入生產設施和裝置施工現(xiàn)場,遵守《生產廠區(qū)封閉化管理規(guī)定》
--
2
施工項目主管部門
施工作業(yè)時
施工現(xiàn)場
監(jiān)督施工單位:
1.施工機具和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設施、裝置人員的操作與巡回檢查。
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嚴禁用生產設備、管道、構架及生產性構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3.施工臨時用水、用風等,應辦理有關手續(xù),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處動火作業(yè)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電焊機接線規(guī)范,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設備的框架上。
5.施工廢料應按規(guī)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
4.3 檢查與考核
1
施工項目所屬車間
--
--
在日常工作中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規(guī)定作業(yè),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對于嚴重違章行為可向安環(huán)處提出對施工單位的處理意見。
--
2
安環(huán)處
在生產設施、裝置等區(qū)域施工作業(yè)期間
施工現(xiàn)場
1.組織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2.對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實行處罰,性質嚴重的應停止作業(yè)直至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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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關文件
5.1 承包商安全管理規(guī)定
5.2 用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6.3 臨時用電管理規(guī)定
6.4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6.5 高處作業(yè)管理規(guī)定
6相關記錄
6.1 施工作業(yè)許可證
6.2 用火作業(yè)許可證
6.3 臨時用電票
6.4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yè)許可證
6.5 高處作業(yè)許可證
第2篇 起重吊裝施工作業(yè)管理規(guī)定
1、1.目的
確保起重吊運作業(yè)滿足規(guī)定要求,保證施工安全。
2.適用范圍:
施工項目的其中吊運作業(yè)控制。
3.職責:
3.1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編制本辦法并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2/工程管理部負責審批重大起重吊運作業(yè)的技術方案,監(jiān)督、檢查項目的工作,黨群綜合部負責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管理。
3.3施工項目部負責各類起重吊運作業(yè)的方案編制及實施,綜合部負責特種作業(yè)人員管理,安全部負責檢查、監(jiān)督工作。
4.參考文獻
4.1《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4.2《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gb6061-85)
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guī)程》
4.4《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guī)程》(ld48-93)。
4.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85)
5.規(guī)定內容:
5.1 通則
5.1.1 起重作業(yè)人員上班前、班中嚴禁飲酒。起重作業(yè)人員操作時必須精神飽滿,精力集中,操作時不準吃東西、不準看書報、不準打瞌睡、不準開玩笑等。
5.1.2 起重作業(yè)人員接班時,應進行例行檢查,發(fā)現(xiàn)裝置和零件不正常時,必須在操作前排除。
5.1.3 起重機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起重機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xù)鈴聲或報警。
5.1.4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fā)出都應立即執(zhí)行。
5.1.5 非起重機駕駛人員不準隨便進入起重機駕駛室。檢修人員得到起重機司機許可后,方可進入駕駛室。
5.1.6當起重物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裝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以閉合主電源。
5.1.7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或手輪置于零位。
5.1.8 起重機上有兩人工作時,事先沒有互相聯(lián)系和通知,起重機司機不得擅自開動或脫離起重機。
5.1.9 駕駛起重機應用手操作手柄,不許用人體其部位去轉動控制器,正常情況下不要用安全裝置停機,以防在異常情況下來不及采取緊急安全措施。
5.1.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電,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因停電使重物懸掛半空時,起重作業(yè)人員應使地面人員緊急避讓,并應立即將危險區(qū)域圍欄起來,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qū)。
5.1.11起重機停止作業(yè)時,應把重物妥放置地面。
5.1.12多人掛鉤操作時,駕駛人員應服從預先確定的指揮人員的指揮。吊動中發(fā)生緊急情況時任何人都可發(fā)生停止作業(yè)的信號,駕駛人員應緊急停車。
5.1.13起重機起吊重物時,一定要進行試吊,試吊高度h≤0.5m,經試吊發(fā)現(xiàn)無危險時方可進行起吊。
5.1.14在任何情況下,吊運重物不準從人的上方通過,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5.1.15在吊運過程中,重物一般距離地面0.5m以上,吊物下方嚴禁站人。在旋轉起重機工作地帶,人員應站在起重機動臂旋轉范圍之外。
5.1.16在軌道上露天作業(yè)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5.1.17起重作業(yè)人員進行維護保養(yǎng)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人員。
5.1.18控制器應逐步開動,不要將控制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猛轉到反轉位置(特殊情況除外)應先將控制器轉動零位,再換反方向,否則吊起的重物容易晃動或因銷子、軸等受到過大扭力而發(fā)生事故。
5.1.19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1.20不準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guī)定的安全圈數。
5.1.21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索具、輔具、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
5.1.22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5.1.23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準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5.1.24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動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到80%,也可由項目總工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運時,項目總工及機材負責人應在場指揮。
5.1.25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作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5.1.26 起重機不應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yè),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在線路近旁作業(yè)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1規(guī)定。
5.1.27 嚴格遵守起重機“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負荷不吊;
(3)工作緊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下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光線明暗視線不清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角物件沒有防護措施不吊;
(10)鋼液包過滿不吊。
5.2起重指揮人員
5.2.1吊運指揮人員必須是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視力在0.8以上,無色盲癥,聽力能滿足工作條件的要求,身體健康者。
5.2.2指揮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并發(fā)給安全技術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
5.2.3指揮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gb5082-85標準與起重機司機聯(lián)絡時做到準確無誤。
5.2.4指揮人員應熟知gb6061-85《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和ld48-93《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guī)程》。
5.2.5指揮人員不能干涉起重機司機對手柄或旋鈕的選擇。
5.2.6指揮人員對所指揮的起重機械,必須熟悉技術性能后方可指揮。
5.2.7負責載荷的重量計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確選擇。
5.2.8指揮人員負責對可能出現(xiàn)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2.9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和特殊顏色的安全帽。
5.2.10指揮人員在發(fā)出吊鉤或負載下降信號時,應有保護負載降落地點的人身、設備安全措施。
5.2.11在開始指揮起吊負載時,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面100~200mm時,停止起升,進行試吊,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號指揮重物上升。
5.2.12指揮起重機在雨、雪天氣作業(yè)時,應先經過試吊,檢驗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正常的起吊作業(yè)。
5.2.13在高處指揮時,指揮人員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yè)安全要求。
5.2.14 指揮人員選擇指揮位置時:
(1)應保證與起重機司機之間視線清楚。
(2)在所指定的區(qū)域內,應能清楚地看到負載。
(3)指揮人員應與被吊運物體保持安全距離。
(4)當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見起重機司機和負載時,應站到能看見起重機司機的一側,并增設中間指揮人員傳送信號。
5.3起重司索人員
5.3.1作業(yè)前,應穿戴好安全帽及其它防護用品。
5.3.2根據吊重物件的具體情況選擇相適應的吊具與索具。
5.3.3作業(yè)前應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升重物前,應檢查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5.3.5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
5.3.6作業(yè)中不得損壞吊件、吊具與索具,必要時應在吊件與吊索的接觸處加保護襯墊。
5.3.7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wěn)定平衡狀態(tài)。
5.3.8禁止司索或其它人員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嚴禁司索人員停留在吊重物下。
5.3.9起吊重物時,司索人員應與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5.3.10應做到經常清理作業(yè)現(xiàn)場,保持道路暢通。安全通道暢通無阻。
5.3.1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發(fā)現(xiàn)不安全情況時,及時通知指揮人員。
5.3.12應經常保養(yǎng)吊具、索具,確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長使用壽命。
5.3.13在高處作業(yè)時,應嚴格遵守高處作業(yè)的安全要求。
5.3.14捆綁后留出的繩頭,必須緊繞吊鉤或吊物,防止吊物移動時,拉住沿途人員或物件。
5.3.15吊運成批零散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吊籃、吊斗等器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衡,不得相互碰撞。
5.3.16吊重物就位前,要墊好襯木,不規(guī)則物件要加支撐,保持平?,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衡。
5.3.17卸往運輸車輛上的吊物,要注意觀察中心是否平穩(wěn),確認不致傾倒時,方可松綁,卸物。
5.3.18吊運化學危險物品,要嚴格遵守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件》有關規(guī)定。
5.3.19工作結束時,所使用的繩索吊具應放置在規(guī)定的地點,加強維護保養(yǎng)。達到報廢標準的吊具、吊索要及時更換。
5.4車輛裝載
5.4.1用機動車輛裝貨物時,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如遇必須運送超寬、高、長物件時,除嚴格遵守交通部門有關規(guī)定外,還須確定妥善的運輸方法和安全措施。
5.4.2裝載物要捆綁穩(wěn)固牢靠,圓筒形物件臥倒裝運時必須采取防止?jié)L動的措施。
5.4.3裝車時,不得人貨混裝,隨車人員要注意站立位置,不得在貨物之間或貨物與前車廂板間隙內,嚴禁攀爬或坐臥在貨物上面。
5.4.4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嚴禁與其它貨物混裝,要輕搬輕放。搬運場地禁止吸煙。
5.4.5裝卸時,應根據吊位變化,注意站立位置,嚴禁在吊物下操作。
5.4.6鐵路車輛裝運物件,不得超過車輛允許高度和寬度。鐵路兩側1.5m范圍以內,不得堆放裝卸物件,不得在車輛底下或頂上休息。
5.4.7在高欄車廂裝卸貨物時,起重機司機無法看清車廂內的指揮信號時,應設中間指揮,正確傳遞信號。
5.5手拉葫蘆
5.5.1使用前應仔細檢查吊鉤、鏈條、鋼絲繩、輪軸及制動器等是否良好,傳動部分是否靈活,并在傳動部分加潤滑油。
5.5.2不得超載使用,接鏈人數應根據葫蘆能力的大小而定,如拉不動時,應檢查葫蘆是否損壞,嚴禁增加拉鏈人數。
5.5.3葫蘆吊掛必須牢固可靠,使用時應先反手拉手鏈,將起重鏈倒松,使其有最大的起重距離。
5.5.4起吊時,應先緩慢升起,待鏈條張緊后,檢查葫蘆各部有無變化;當確認無誤后,方能繼續(xù)作業(yè)。
5.5.5起吊物件時,除操作葫蘆的人員外,其它人員不得靠近被起吊物。
5.5.6起吊物件時,必須捆綁牢固可靠,吊具吊索應在允許負荷范圍內。
5.5.7 用兩個葫蘆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指揮,負荷應均勻分擔,操作人員動作要協(xié)調一致。
5.5.8 放下物件時,必須緩慢輕放,不允許自由落下。
5.5.9 使用完畢后,應將葫蘆上的污物擦干凈,防止生銹,嚴重腐蝕,斷痕,裂紋及磨損的鏈條,應按鏈條的報廢標準,予以更新。
5.6電動葫蘆
5.6.1 操作前,認真檢查電動葫蘆的安全裝置,鋼絲繩、吊具及綁扎方法和電器是否符合運行安全要求。
5.6.2 不得超負載使用,上升時不準裝限裝置,起升時不準握在繩索與物件之間。
5.6.3 使用拖掛線電氣開關啟動時,要求拖掛絕緣必須良好,操作者注意站立位置。
5.6.4 發(fā)現(xiàn)運轉不正常時,立即停車并通知檢修人員檢修。
5.6.5 手動開關、電氣元件應經常檢查,非電氣人員禁止擅自修理電器。
5.6.6 單機電動葫蘆在軌道變處或接近轉道盡頭時,必須減速運行。
5.6.7 電動葫蘆在露天工作時,應有防雨、雪設施。
5.6.8 工作完畢后,必須把總閘拉開,切斷電源,清理工作現(xiàn)場。
5.6.9 起吊重物,必須嚴格遵守起重司索人員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嚴禁斜吊斜拉,物件捆綁應牢固可靠。
5.7卷揚機
5.7.1 安裝時,基座必須平?牢固,并設置可靠地地錨,搭設工作棚,操作人員的位置應能看清楚指揮人員起吊中的物件。
5.7.2 作業(yè)前,檢查卷揚機與地面固定情況,防護設施,電氣線路,制動裝置和鋼絲繩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5.7.3 皮帶和開式齒輪轉動的部分,均需裝設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口拉板式滑車。
5.7.4 動力正反轉卷揚機,卷筒旋轉方向應和操縱開頭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5.7.5 從卷筒中心線到第一個導向滑輪的距離,帶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15倍,無槽卷筒應大于20倍。當鋼絲繩在卷筒中間位置時,滑輪的位置應與卷筒軸心垂直。
5.7.6 在卷揚機制動操縱桿的行程范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5.7.7 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如發(fā)現(xiàn)重疊或斜繞時,應停機重新排列,嚴禁在轉動中用手、腳拉、踩鋼絲繩。
5.7.8 作業(yè)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業(yè)的卷揚機。休息時物件或吊籠應降低至地面。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卷揚機。
5.7.9 作業(yè)中如遇停電,應切斷電源,將提升物件降至地面。
5.7.10 露天作業(yè)的卷揚機其電動機上應設置防雷雨罩。
5.7.11 作業(yè)結束后,應將總電源開關切斷,并根據要求清理現(xiàn)場保養(yǎng)卷揚機及各部件。
5.8流動式起重機
5.8.1 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經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并發(fā)給安全技術操作合格證后,方可單獨操作。嚴禁無證人員單獨動用起重機。
5.8.2 起重機作業(yè)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5.8.3 作業(yè)前,必須對工作現(xiàn)場環(huán)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5.8.4 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
5.8.5 司機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fā)生困難時,可設中間傳遞信號指揮人員,或采取其它有效聯(lián)系辦法進行指揮。
5.8.6 起重臂下、吊鉤和被吊重物下面嚴禁任何人停留。
5.8.7 不得超載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5.8.8 使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臺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tǒng)一指揮,兩車升降速度要保持相同,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所允許的最大重量的80%。
5.8.9 在進行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進行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
5.8.10 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F(xiàn)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5.8.11 起重機在起吊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應將重物吊起離地面10cm左右,停止提升并檢查起重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提升。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5.8.12 起重機在輸電線下面通過時,應先將起重臂放下。
5.8.13 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或調整機件。
5.8.14 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起重機露天作業(yè)。
5.8.15 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止信號,必須立即停車,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繼續(xù)工作。
5.8.16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懸掛在空中。夜間作業(yè)在的足夠的照明。
5.8.17 工作完畢,吊鉤起重臂應放在規(guī)定穩(wěn)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應在零位。
5.9橋式起重機
5.9.1 橋式起重機司機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
5.9.2 開車前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器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動器、限制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5.9.3 起重機的明顯部位,必須掛有清晰可見的額定起重量標準牌。
5.9.4 起重機禁止超負荷使用。
5.9.5 必須垂直起升重物,禁止斜拉斜吊。
5.9.6 起重機司機除服從指揮人員發(fā)出指揮信號外,任何人發(fā)出的停車信號,都必須立即停車。
5.9.7 起重機司機必須在接到指揮信號時方能操作,起重機起動前應先鳴鈴。
5.9.8 當接近卷揚器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鄰近起重機相遇時,速度要放慢,禁止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器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5.9.9 工作停歇時,不得將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專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
5.9.10 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80%。
5.9.11 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車輛。
5.9.12 禁止吊具與人同在一個箱或船倉內裝卸物料。
5.9.13 起重機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機上或起重機軌道上。
5.9.14 吊運重物應在安全通道內運行,在沒有障礙的路線上運行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須離開地面2m以上。
5.9.15 禁止利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升人員。
5.9.16起升液態(tài)金屬、有害液體或重要物品時,不論重量多少,均須先起升200~300mm,驗證制動器靈敏可靠后,再正式起升。
5.9.17 禁止從起重機上向地面拋擲物品。
5.9.18 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和裝卸橋,在風力為六級或六級以上禁止作業(yè)。
5.9.19 在起重機上進行檢修時,起重機必須斷電,并在電源開關上掛上“不準送電”牌子。多機共用同一電源時,應掛在應該機的保護電箱的電源開關上,并應在被修理的起重機兩側設置臨時護欄、標志牌或信號燈,必要時請專人監(jiān)護的指揮,以防鄰機碰撞。
5.9.20 每年至少一次對起重機進行全面技術檢查工作。
5.10塔式起重機
5.10.1起重機必須安裝運行、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司機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要可靠。
5.10.2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軌道中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guī)定要求,電纜卷筒應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5.10.3檢查軌道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5.10.4作業(yè)前重點檢查:
(1)機構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構應正常。
(2)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
(3)主要部位連接螺栓不得松動。
(4)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纏繞滑輪應符合規(guī)定。
(5)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6)查看前一班作業(yè)的各種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做出處理。
(7)與指揮人約定好指揮信號的種類及相關事宜。
(8)開始操作時,先鳴號發(fā)出警示,提醒注意。
5.10.5吊鉤得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或起重機行車接近軌道端部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離臂桿頂部不得小于1m,起重機距軌道端部不得小于2m。
5.10.6動臂式起重機的起重、回轉、運行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獨立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的變幅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載時,不得變幅。
5.10.7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或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5.10.8提升的重物平穩(wěn)后,在跨越障礙物時,重物底部應高出其跨越障礙物0.5m以上。
5.10.9兩臺起重機同在一條軌道上或相近軌道上進行作業(yè)時,應保持兩機之間任何接近部位距離不得小于5m。
5.10.10嚴禁在彎道上進行吊裝作業(yè)或吊重物轉彎。
5.10.11起吊時不準用吊鉤直接吊繞重物,必須用索具或專用器具。
5.10.12細長易燃的物品,要捆扎兩道以上,并且要有兩個吊點。在吊運過程中吊運的物品應保持水平,不準偏斜,更不能使長度方向朝下,以免在吊運過程中,重物由于自重或振動等原因從捆綁中滑落,發(fā)生事故。
5.10.13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再連掛其它重物,以免吊索具超載,破壞原來的捆扎方式,或發(fā)生扯、刮、連、帶現(xiàn)象。
5.10.14 吊運零散物品,要用鋼、籃或其它容器盛裝,不可用繩索捆扎。
5.10.15 外形大或長的物體要有拽繩,以防止擺動,拽繩應在被吊物體的兩端,各設一個。
5.10.16 嚴禁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guī)格型號的索具混在一起作用。
5.10.17 嚴禁超載起吊,不能起吊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地面和其它物體凍結在一起的以及各種不明重量的重物。
5.10.18 各種塔式起重機,禁止在非工作風力下作業(yè)。一般的塔式起重機規(guī)定六級以上,風速為11~13m/s,風壓約105n/㎡的情況為非工作風力。
5.10.19 禁止無操作合格證人員操作。
5.10.20 作業(yè)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控制器。小車及平?柄應移到非工作狀態(tài)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5.10.21 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如遇8級大風時,應另拉纜繩與地錨或建筑物固定。
5.10.22 有電梯裝置的塔式起重機,應將電梯升到10m左右,防止外人進出。
5.10.23 任何人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修時,必須戴安全帶。
第3篇 變電站施工作業(yè)管理規(guī)定
1 為確保變電站工程施工中人身、設備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國家電監(jiān)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guī)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以及《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明確發(fā)、承包方安全責任,提高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水平,確保施工安全,保證員工和其他所有施工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人身安全,保證設備安全,預防發(fā)生各類施工安全事故,特制訂本規(guī)定。
2 管理目標,無重傷、無死亡、無坍塌、無高空墜落、無火災、無重大設備損壞事故(變電站設備)等。
3 發(fā)包人權利和義務
3.1 審查承包人資質,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技術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經發(fā)包方審核后監(jiān)督實施。
3.2 監(jiān)督檢查承包人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制止違章作業(yè),遇有危險緊急情況可令其停止作業(yè)施工。檢查承包人作業(yè)人員持證情況,有權制止無證操作、違章操作。
3.3 承包方施工人員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guī)程制度時,發(fā)包方安全管理人員有權予以糾正制止,有權通知承包方并給予經濟處罰,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3.4 發(fā)包方管理人員有權制止各類違章作業(yè),對違章違紀人員進行經濟處罰。
3.5 工程項目完工后應確認雙方無遺留勞動安全糾紛。
3.6 發(fā)包方負責派出現(xiàn)場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票、進站手續(xù)。
4 承包人義務
4.1 承包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guī)及發(fā)包人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對進入施工現(xiàn)場的所有施工單位工作人員,要做好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對進場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同時填寫書面記錄;特殊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2 根據工程項目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對特殊的工程或采用特種作業(yè)方法的工程,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嚴格防范措施,配備搶險救援的有關器材。
4.3 施工單位現(xiàn)場作業(yè)人員應配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護用品。
4.4 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xiàn)場車輛、機具設備要配備齊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4.5 要堅持文明施工,要求各施工單位,危險作業(yè)區(qū)域應設警示標志,并配備專職安全檢查人員負責現(xiàn)場施工作業(yè)。
4.6 承包人必須對其施工人員或其分包人雇用的工人或雇員因本工程而遭受意外導致受傷、死亡或患病負責。
4.7 承包人應履行法律的規(guī)定,給予其施工人員勞動保險、工傷事故保險。承包人必須為施工人員或其分包人雇用的工人或雇員購買以上保險,保險期須由本工程合同生效日或進場開工日起至工程竣工止。
5 安全措施
5.1 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的要求,嚴格管理各項施工設施。在基礎施工階段,將所有基坑周邊圍蔽,設立防護欄,并在道路旁邊的基坑裝設安全警示燈,帶電設備設防護圍欄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 標示牌,邊坡豎立“嚴禁攀爬、防止墜落”的警示牌。確保電焊機電源電纜與鋼筋隔離。
5.2 設備機具的安全性和維修管理上要嚴格設備進場的性能檢查,嚴抓安裝就位后的安全調試,并建立設備卡及時記錄使用過程的故障、維修、保養(yǎng)情況,以保障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轉。
5.2 按照有關消防管理制度配備消防器材和設施,設置消防水管,合理設置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防箱、消防水池、消防沙堆等。整個消防系統(tǒng)配置完善、消防通道暢通,特別是倉庫、腳手架、模板堆場和易燃易爆物品臨時存放點等重點監(jiān)控部位,消防措施應得力有效。
5.3 要始終嚴格執(zhí)行建設部《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臨時用電針對不同施工階段和不同專業(yè)特點,均應編制有關專項設計方案,配電箱實行“一機、一閘、一保護”制,照明、動力分別設置,采用接零保護系統(tǒng)。吊裝作業(yè)時,重點監(jiān)督吊裝施工臨時用電方案的實施,合理架設用電線路。裝修期間重點對電源箱加裝漏電保護器,嚴厲查處使用“拖板”和亂接亂拉線行為。
5.4 工地所有臨時用電由專業(yè)電工(持證上崗)負責,其他人員禁止接駁電源。
5.5 施工現(xiàn)場每個層面必須配備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電箱。
5.6 臨時用電,執(zhí)行三相五線制和三級漏電保護。由專職電工進行檢查和維護。
5.7 所有臨時線路必須使用電纜線或防水線。必須架設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綁在管道或金屬物上。
5.8 嚴禁用花線、銅芯線亂拉亂接,違者將被嚴厲處罰。
5.9 所有插頭及插座應保持完好。電氣開關不能一擎多用。
5.10 所有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得帶病運轉和超負荷使用。
5.11 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及施工用金屬平臺必須要有可靠接地。
5.12 接駁電源應先切斷電源。若帶電作業(yè),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并有三級以上電工在場監(jiān)護才能工作。
6 安全施工保證金
經承發(fā)包單位協(xié)商一致,本工程收取一定數量的質保金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由發(fā)包單位運維部門代為管理。
6.1 1000 萬元以下工程,在施工前繳納工程總額2%的安全保證金。
6.2 1000 萬元及以上工程,在施工前繳納20 萬元安全保證金。
6.3 發(fā)生人身死亡事故、設備事故(發(fā)包方設備),扣除全部安全保證金。
6.4 發(fā)生人身重傷事故、扣除50%安全保證金;
6.5 發(fā)生人身輕傷或嚴重未遂事故,扣除30%安全保證金;
6.6 現(xiàn)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或擅自調換人員,又未經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1-10%安全保證金。
6.7 按上述條款執(zhí)行后,仍可追究其它責任。
7 事故處理
因施工方的責任造成的人身傷亡、設備損壞事故(變電站設備)及其造成的經濟損失, 一切責任由施工方承擔,并通知有關政府部門調查處理、統(tǒng)計上報。
8 現(xiàn)場文明施工
8.1 施工作業(yè)時不準抽煙。
8.2 施工現(xiàn)場不允許隨便大小便,必須到臨時廁所。
8.3 材料構件等物品分類碼放整齊。領用材料、運輸土方,沙石等,不沿途遺灑及時清掃維護。
8.4 施工中產生的垃圾必須整理成堆,及時清運。做到工完料清。
8.5 現(xiàn)場施工人員的著裝必須保持整潔。不得穿拖鞋、不得光著肚皮上班。
8.6 工棚必須保持整潔,輪流打掃衛(wèi)生,生活垃圾,生產廢物及時清除。
8.7 團結同志,關心他人,嚴禁酒后上崗,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拉幫結伙,惡語傷人,出工不出力。
9 施工現(xiàn)場安全生產
9.1 新工人入場,必須接受“安全生產三級教育”。
9.2 進入施工現(xiàn)場人員配戴好安全帽。必須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
9.3 現(xiàn)場施工人員必須正確使用相關機具設備。上崗前必須檢查好一切安全設施是否安全可靠。
9.4 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特殊作業(yè)配戴相應的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9.5 高空作業(yè)時,要系好安全帶。嚴禁在高空中沒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隨意走動。
9.6 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穩(wěn)定,及時完善護壁加固措施。
9.7 按規(guī)定設置足夠的通行道路,馬路和安全梯。
9.8 裝卸堆放料具,設備及施工車輛,與坑槽保持安全距離。
9.9 大中型施工機械(吊裝運輸碾壓等)指派專職人員指揮。
9.10 小型及電動工具由專職人員操作和使用。注意用電安全。
9.11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施工規(guī)章制度。有權拒絕違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9.12 施工現(xiàn)場地需掛貼安全施工標牌。
9.13 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9.14 嚴禁夜間施工,夜間裝卸材料。
10 在施工期間,施工人員若違反該管理規(guī)定,我安全管理人員有權對于違章行為進行處罰,若屢教不改者,將禁止其在本站進行作業(yè)。
10.1 違章行為及其處罰:
10.1.1 施工中不戴安全帽,衣服亂搭。 罰款100 元
10.1.2 使用不合格的用電工具。 罰款300 元
10.1.3 未按要求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 罰款300 元
10.1.4 對新增加施工人員未進行安全教育。 罰款200 元
10.1.5 對新增加施工人員未進行工作票、危險點確認簽字。 罰款300 元
10.1.6 超工作票所列工作范圍工作,或破壞現(xiàn)場安全措施。 罰款200 元
10.1.7 不按規(guī)定施工路線行走。 罰款200 元
10.1.8 工作結束后,現(xiàn)場不清理或設備有遺留物。 罰款200 元
10.1.9 破壞站內設施者。 罰款100-500 元
10.1.10 在崗期間喝酒。 罰款200 元
10.1.11 隨地大小便。 罰款200 元
10.1.12 在站內吸煙煙者。 罰款200 元
10.1.13 臨時用電不符合規(guī)定。 罰款200 元
10.1.14 高空作業(yè)不系安全帶。 罰款200 元
10.1.15 未經允許進入帶電設備區(qū) 罰款300元
10.1.16 特種工種無證上崗 罰款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