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工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易燃易爆物質以及有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貯存、運輸?shù)陌踩芾?確保員工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公司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范圍
公司范圍內所生產的焦爐煤氣、粗苯、焦油;各單位使用的氧氣瓶、熔解乙炔氣瓶及其它易燃、易爆氣瓶,化產車間使用的原料:洗油、硫酸、堿等,中心化驗室使用的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及有毒試劑等。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的基本管理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車間應配備有專業(yè)知識和實踐經(jīng)驗的人,擔任專職安全員,并經(jīng)主管部門(安監(jiān)局)進行安全資格培訓取證后,方可上崗。
(二)、公司內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庫房等作業(yè)場所設置相應的監(jiān)測、通風、防曬、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三)、粗苯的生產、貯存、銷售要嚴格執(zhí)行公司關于'洗脫苯工段及油庫有關安全規(guī)定'。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在使用、儲存,生產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tài)。
(五)、銷售部、油庫灌裝人員要在操作中嚴格把關,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jīng)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要查驗用戶的準運證、押運證,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是否合乎規(guī)定,不符合要求的用戶禁止銷售。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管理
(一)、所有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實行雙人發(fā),雙人保管制度。
(二)、經(jīng)批準使用煤氣的單位,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煤氣特性、中毒癥狀及防護知識,并建立安全負責制度。
(三)、煤氣在點火時,應先點火后開煤氣,以防發(fā)生爆炸,點火后應認真檢查所有孔眼是否都已點著,防止煤氣中毒等事故的發(fā)生。
(四)、氧氣瓶、乙炔瓶間距不得小于七米,兩者離火源不得小于十米,乙炔瓶使用時要直立,嚴禁傾斜或躺倒使用。氣瓶存放須分類,
第五條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檔案管理
(一)、化產車間建立粗苯、硫酸出、入庫檔案。并于每月25日截止,月底前上報安環(huán)部當月入庫檔案備案。
(二)、中心化驗室建立化驗用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檔案。
(三)、有關車間應建立氧氣瓶、乙炔瓶、二氧化碳瓶、氫氣瓶、氮氣瓶等的使用記錄。記錄內容:領用日期、使用部門、氣瓶名稱、數(shù)量、領用人簽名、外觀檢查完好情況等。
第三章責任及處罰
第六條公司對各單位執(zhí)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進行考核,評比,并納入公司考核進行獎懲。
第七條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單位未按照公司有關規(guī)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觸犯刑法,依照刑法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罰或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