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排土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規(guī)范施工程序,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未雨綢繆,防患未然,特制定排土場安全管理制度。
一、排土場必須有專人指揮卸土,指揮人員必須吃苦耐勞,認真負責,堅守崗位,特別是夜間指揮倒土,更應謹慎小心。
二、排土場必須平整、無積水。
三、排土場必須做2~3%的反坡。
四、排土場必須有安全土擋。
五、排土場嚴禁隨意倒土。
六、排土場嚴禁搶卸,文明禮讓,安全施工。
七、卸土時,車輛必須停放平穩(wěn),車輛側斜時嚴禁起斗卸土。
八、卸土后的車輛確認車斗落下后方可起步上路,嚴禁支斗行駛。
第2篇 邊坡排土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露天礦邊坡及排土場的安全管理,根據《金屬非金屬礦礦山安全規(guī)程》(gb16423-2006)中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涉及的安全管理方式、內容、檢查周期以及安全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要求等,均按照通鋼礦業(yè)公司安全檢查規(guī)定進行確定。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露天采礦單位及相關部室。
第二章 邊坡安全管理
第四條 露天礦開采必須選擇合理的邊坡參數,選擇適當的開采技術和制定嚴格的邊坡安全檢查制度。
第五條 確定合理的臺階高度和平臺寬度,臺階高度要考慮到礦巖埋藏條件和力學性質、穿爆作業(yè)的要求、采掘工作的要求,一般不超過15米。工作平臺的寬度要滿足所采用的采掘運輸設備的要求和爆堆的寬度。
第六條 正確選擇臺階坡面角和最終邊坡角。松軟礦巖工作平臺坡面角不大于開采礦巖的自然安息角;較穩(wěn)定的礦巖工作平臺坡面角不大于55°;堅硬穩(wěn)固的礦巖工作平臺坡面角不大于75°。
第七條 選擇合理的開采順序和推進方向。在生產過程中要堅持從上到下的開采順序,堅持打下向孔或斜炮孔,杜絕在平臺底部進行掏底開采,避免邊坡形成傘檐狀和空洞。要選用從上盤到下盤的采剝推進方向。
第八條 合理進行爆破作業(yè),減少爆破作業(yè)對邊坡影響。在接近邊坡地段要采用控制爆破技術如微差爆破、預裂爆破、減震爆破,并嚴格控制同時爆破的炸藥量。采場禁止采用拋擲爆破,減少對邊坡的破壞。
第九條 嚴格邊坡檢查,發(fā)現邊坡上有裂陷可能滑落或有大塊浮石及傘檐懸在上部時,采取可靠措施及時處理。發(fā)現邊坡有塌滑征兆時有權制止采剝作業(yè),并向主管領導和相關部門匯報。
第十條 露天采礦單位要安排專門負責邊坡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設立專門觀測點,定期觀測記錄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 機械鏟裝時,最終邊坡并段的階段個數一般應不超過兩個。并段后,必須加寬預留平臺。
第十二條 臨近最終邊坡的采剝作業(yè),必須按設計的寬度,預留安全、運輸平臺保證階段坡面角,坡底不得超挖。
第十三條 每個階段結束時,均須及時清理平臺上疏松的巖上和坡面上的浮石。
第十四條 對運輸和人行道上部的非工作幫,必須定期檢查,發(fā)現有坍塌和滑落征兆時,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防止地表水沖刷邊坡。有含水層時,要采取疏水措施。
第十六條 對采場工作幫應隨時檢查。
第十七條 在境界外鄰近地區(qū)堆卸廢石,必須保證邊坡穩(wěn)固,防止?jié)L石、塌落。
第十八條 必須建立邊坡管理辦法,并設置專職的邊坡隊伍負責邊幫安全管理。
第三章 排土場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排土場進行排棄作業(yè)時,應圈定危險范圍,并設立警戒標志,無關人員不應進入危險范圍內。
第二十條 排土場最終境界20m,應排棄大塊巖石。
第二十一條 高臺階排土場,應有專人負責觀測和管理;發(fā)現隱患征兆,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排土作業(yè)時,有專人指揮;非作業(yè)人員不應進入排土場作業(yè)區(qū),進入作業(yè)區(qū)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應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三條 排土場整體均衡推進,坡頂線呈直形或弧形,排土場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有2%-5%的反坡。
第二十四條 排土卸載平臺邊緣,應有固定的擋車設施,其高度不小于輪胎直徑的1/2,車檔頂寬和底寬分別不小于輪胎直徑1/4和3/4。
第二十五條 排土場按規(guī)定順序排棄土巖,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yè)時,設備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條 卸土時,汽車垂直于排土工作線,汽車倒車速度小于5km/h,不應高速倒車,以免沖撞安全車檔。
第二十七條 在排土場邊緣,推土機不應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第二十八條 在排土場坡頂線內側30m范圍內有大面積裂縫(縫寬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時,汽車不應進入該危險區(qū)作業(yè),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方可恢復排土作業(yè)。
第二十九條 汽車進入排土場應限速行駛,距排土工作面50-200m時速度低于16km/h,50m范圍內低于8km/h;排土作業(yè)區(qū)設置一定數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標志牌。
第三十條 排土場坡面角度應≦52°,達到邊坡穩(wěn)定的要求;控制排土場排渣順序,避免形成軟弱夾層。
第三十一 在視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略天氣時,停止排土作業(yè)。
第三十二條 對排土場上方山坡實施匯水截流,將水排至排土場外圍低洼處;對重點地段要修建防護擋墻,控制雨水流向排土場。
第三十三條 對排土場周圍軟土和細巖進行清除,并挖掘排水溝,以便將雨水順利排出。
第三十四條 每周對排土場排渣情況檢查一次,并設觀測點進行觀測一次;雨季加強檢查和檢測頻率(每周不少于兩次),如發(fā)現異常必須作好記錄并及時處理,有重大隱患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排土場使用結束后,按照設計要求及時種草、植樹恢復植被,達到環(huán)保要求標準。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采礦車間。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排土場安全管理檢查制度
為了及時發(fā)現和消除排土場作業(yè)生產過程中的各種危險有害因素,防止各類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 排土場的安全管理
1、礦山主要負責人是排土場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公司負責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經費,礦長負責排土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2、排土場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guī)范,做好排土場安全檢查和監(jiān)測工作。
3、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不得隨意變更排土場設計或設計推薦的有關參數。
4、排土場滾石區(qū)必須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5、嚴禁在排土場作業(yè)區(qū)或排土場邊坡面撿礦石和其他石材。
6、排土場最終境界應排棄大塊巖石以確保排土場結束后的安全穩(wěn)定,防止發(fā)生泥石流災害。
二、排土場的安全檢查
(一)安全檢查要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普遍檢查與專業(yè)檢查相結合、日常巡檢與定期安全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二)礦山級安全檢查:
1、礦長(廠長)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公司的安全大檢查。
2、安全環(huán)保部組織安全有關人員進行定期的安全檢查。
3、礦山領導根據季節(jié)變化,按事故發(fā)生規(guī)律,對易發(fā)生事故的潛在危險,突出重點,開展季節(jié)性的安全檢查。
(三)車間級安全檢查:
1、車間領導、安全員堅持日常的重點部位和重點工作的安全檢查。
2、車間領導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檢查。
(四)班組(崗位)安全檢查:
班組(崗位)實行天天檢點制。
(五)安全檢查內容:
礦山安全檢查側重安全管理方面;專業(yè)安全檢查側重專業(yè)的安全管理和專業(yè)內的各類安全隱患;車間安全檢查側重班組安全管理和車間內各類事故隱患;班組檢點側重作業(yè)環(huán)境和作業(yè)對象存在的各類隱患。其具體內容為: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2、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存在漏洞;
3、是否存在各類事故隱患;
4、各級安全檢查是否有檢查記錄。
(六)檢查問題整改及處理:
1、各級安全檢查中發(fā)現的事故隱患,要本著“三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負責人、定整改期限)原則進行整改。
2、對本單位無能力進行整改的項目,要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并采取臨時防范措施。安全環(huán)保部要負責協調、跟蹤、督促事故隱患的整改。
3、各級安全檢查應做好檢查記錄。
第4篇 排土場安全管理制度
排土線的穩(wěn)定對于排土安全至關重要,因為新設置的排土臺階巖土松散,孔隙率高,臺階的沉降變形頻繁,容易造成安全事故。鐵路運輸排土場隨著路基下沉要經常墊道以保持路基的平穩(wěn)。
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平臺高度、相鄰階段同時作業(yè)的超前堆置寬度,均應在設計中明確規(guī)定。
挖掘機位于新排棄的平臺邊緣,應隨時觀察和監(jiān)測平臺巖土的穩(wěn)定狀態(tài),遇到滑坡預兆,要立即將挖掘機撤離現場。排土場產生滑坡和泥石流的主要影響因素是基底的軟弱巖層,排棄物中含大量表土和風化巖石,以及地表匯水和雨水的作用。
汽車排土時安全事故較多,為避免事故,一般都在平臺邊緣留設安全車擋以保護汽車卸載時的安全。車擋是由推土機就地堆置巖土而成,金屬車擋為人工安置在平臺邊緣。高臺階排土場的單位排土線受土量很大,排土線移動速度較慢,有利于采用移動式金屬安全車擋。此外,為了避免局部排土工作面推進太快引起邊坡失穩(wěn),在整個排土線上,應分區(qū)間歇式排土,讓新排棄的巖土有充分的時間沉降和壓實。
鐵路移動線路的卸車地段,路基應向場地內側形成反坡。線路一般應為直線,困難條件下,其最小曲率半徑不應小于表1的規(guī)定,并需根據翻卸作業(yè)的安全要求設置外軌超高。線路盡頭前的一個列車長度內,應有不小于2.5‰。的反坡。卸車線風軌軌頂外側至階段坡頂線的距離,應不小于表2的規(guī)定。移動牽引網路始端,應設電源開關,做到先停電后移動網路。
表1線路平曲線半徑規(guī)定/m
卸車方向
準軌鐵路
窄軌鐵路
機車車輛固定軸距≤2.0m
機車車輛固定軌距2.1~3.0m,軌距762、900mm
軌距600mm
軌距762、900mm
向曲線外側
150
30
60
80
向曲線內側
250
50
80
100
表2軌頂外側至階段坡頂線的距離/mm
準軌
窄軌
路基穩(wěn)定
軌距900
軌距762
軌距600
750
450
430
370
排土場進行排棄作業(yè)時,必須圈定危險范圍,并設置警戒標志,危險范圍內嚴禁人員進入。高階段排土場應有專人負責觀測和管理,發(fā)現危險征兆,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在獨頭卸載線端部,車擋應有完好的擋欄指示和燈光示警。獨頭線的起點和終點,應設置鐵路障礙指示器。
汽車運輸的卸排作業(yè),應有專人指揮,在同一地段不準同時進行卸排和推排作業(yè),汽車、前裝機、鏟運機卸載平臺的邊緣,應有牢固可靠的擋車設施。
列車在卸車線上運行和卸載時,其運行速度在移動線上不超過15km/h,在排土線上不超過8km/h。列車運行中不準卸載(曲軌側卸式和底卸式礦車除外)。卸載順序應從尾部向機車方向依次進行,機車應以推進方式進入獨頭線路。列車推送時,應有調車員在前引導。
推土機排土應在設計中進行不均勻沉降計算,并提出反坡坡度。推土機排土時,推土機距眉線應留安全距離,其安全距離的大小應在設計中明確規(guī)定。
排土犁推排作業(yè)時在推排作業(yè)線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機構上嚴禁站人。推排巖土的行走速度不超過5km/h。
挖掘機挖排作業(yè)時,嚴禁超挖卸車線路基。
人工排土時,禁止人員站在車架上卸載或在卸載側處理粘車。
第5篇 邊坡及排土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露天礦邊坡及排土場的安全管理,根據《金屬非金屬礦礦山安全規(guī)程》(gb16423-2006)中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涉及的安全管理方式、內容、檢查周期以及安全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要求等,均按照通鋼礦業(yè)公司安全檢查規(guī)定進行確定。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露天采礦單位及相關部室。
第二章 邊坡安全管理
第四條 露天礦開采必須選擇合理的邊坡參數,選擇適當的開采技術和制定嚴格的邊坡安全檢查制度。
第五條 確定合理的臺階高度和平臺寬度,臺階高度要考慮到礦巖埋藏條件和力學性質、穿爆作業(yè)的要求、采掘工作的要求,一般不超過15米。工作平臺的寬度要滿足所采用的采掘運輸設備的要求和爆堆的寬度。
第六條 正確選擇臺階坡面角和最終邊坡角。松軟礦巖工作平臺坡面角不大于開采礦巖的自然安息角;較穩(wěn)定的礦巖工作平臺坡面角不大于55°;堅硬穩(wěn)固的礦巖工作平臺坡面角不大于75°。
第七條 選擇合理的開采順序和推進方向。在生產過程中要堅持從上到下的開采順序,堅持打下向孔或斜炮孔,杜絕在平臺底部進行掏底開采,避免邊坡形成傘檐狀和空洞。要選用從上盤到下盤的采剝推進方向。
第八條 合理進行爆破作業(yè),減少爆破作業(yè)對邊坡影響。在接近邊坡地段要采用控制爆破技術如微差爆破、預裂爆破、減震爆破,并嚴格控制同時爆破的炸藥量。采場禁止采用拋擲爆破,減少對邊坡的破壞。
第九條 嚴格邊坡檢查,發(fā)現邊坡上有裂陷可能滑落或有大塊浮石及傘檐懸在上部時,采取可靠措施及時處理。發(fā)現邊坡有塌滑征兆時有權制止采剝作業(yè),并向主管領導和相關部門匯報。
第十條 露天采礦單位要安排專門負責邊坡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設立專門觀測點,定期觀測記錄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 機械鏟裝時,最終邊坡并段的階段個數一般應不超過兩個。并段后,必須加寬預留平臺。
第十二條 臨近最終邊坡的采剝作業(yè),必須按設計的寬度,預留安全、運輸平臺保證階段坡面角,坡底不得超挖。
第十三條 每個階段結束時,均須及時清理平臺上疏松的巖上和坡面上的浮石。
第十四條 對運輸和人行道上部的非工作幫,必須定期檢查,發(fā)現有坍塌和滑落征兆時,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防止地表水沖刷邊坡。有含水層時,要采取疏水措施。
第十六條 對采場工作幫應隨時檢查。
第十七條 在境界外鄰近地區(qū)堆卸廢石,必須保證邊坡穩(wěn)固,防止?jié)L石、塌落。
第十八條 必須建立邊坡管理辦法,并設置專職的邊坡隊伍負責邊幫安全管理。
第三章 排土場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排土場進行排棄作業(yè)時,應圈定危險范圍,并設立警戒標志,無關人員不應進入危險范圍內。
第二十條 排土場最終境界20m,應排棄大塊巖石。
第二十一條 高臺階排土場,應有專人負責觀測和管理;發(fā)現隱患征兆,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排土作業(yè)時,有專人指揮;非作業(yè)人員不應進入排土場作業(yè)區(qū),進入作業(yè)區(qū)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應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三條 排土場整體均衡推進,坡頂線呈直形或弧形,排土場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有2%-5%的反坡。
第二十四條 排土卸載平臺邊緣,應有固定的擋車設施,其高度不小于輪胎直徑的1/2,車檔頂寬和底寬分別不小于輪胎直徑1/4和3/4。
第二十五條 排土場按規(guī)定順序排棄土巖,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yè)時,設備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條 卸土時,汽車垂直于排土工作線,汽車倒車速度小于5km/h,不應高速倒車,以免沖撞安全車檔。
第二十七條 在排土場邊緣,推土機不應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第二十八條 在排土場坡頂線內側30m范圍內有大面積裂縫(縫寬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時,汽車不應進入該危險區(qū)作業(yè),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方可恢復排土作業(yè)。
第二十九條 汽車進入排土場應限速行駛,距排土工作面50-200m時速度低于16km/h,50m范圍內低于8km/h;排土作業(yè)區(qū)設置一定數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標志牌。
第三十條 排土場坡面角度應≦52°,達到邊坡穩(wěn)定的要求;控制排土場排渣順序,避免形成軟弱夾層。
第三十一 在視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略天氣時,停止排土作業(yè)。
第三十二條 對排土場上方山坡實施匯水截流,將水排至排土場外圍低洼處;對重點地段要修建防護擋墻,控制雨水流向排土場。
第三十三條 對排土場周圍軟土和細巖進行清除,并挖掘排水溝,以便將雨水順利排出。
第三十四條 每周對排土場排渣情況檢查一次,并設觀測點進行觀測一次;雨季加強檢查和檢測頻率(每周不少于兩次),如發(fā)現異常必須作好記錄并及時處理,有重大隱患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排土場使用結束后,按照設計要求及時種草、植樹恢復植被,達到環(huán)保要求標準。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采礦車間。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