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維護企業(yè)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使員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傷害等能得到及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等相關政策、法規(guī),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在職員工。
三、工傷的定義
工傷: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yè)活動或者與職業(yè)有關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yè)病傷害。
四、工傷的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徑、特定時間)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職業(yè)病的;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造成傷害的。
5)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傷申報
1.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后,職工本人或直接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公司安環(huán)科工傷負責人,安環(huán)科工傷負責人應立即通報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在需要辦理索賠時應由安環(huán)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在24小時內向合同保險機構備案,說明事故原因、經過。對于重大的工傷事故,公司負責人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部門口頭報告。
2.安環(huán)科工傷保險負責人應及時協助發(fā)生工傷的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規(guī)定的手續(xù)。
3.負傷職工的工傷認定必須在工傷發(fā)生后的30日內由安環(huán)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向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書面材料。
4.負工傷員工所在部門直接領導和所在部門部長必須參加工傷善后處理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進行推脫。
六、工傷救治與付款
1.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后,由部門負責人立即上報,并立即送指定醫(yī)院治療,公司原則上只提供應急借款。
2.安環(huán)科可根據實際需要到財務部領取工傷應急借款,用于緊急狀態(tài)下費用支付。
3.工傷產生后,安環(huán)科工傷負責人必須作好登記,注明產生的費用以及保險理賠的費用,工傷保險負責人及時辦理相關報銷工作。
八、工傷醫(yī)療報銷說明
1.工傷職工一般不允許在私人小診所就診,原則上必須公司指定的醫(yī)院就診。屬特殊情況且須征得部門經理或安環(huán)科工傷負責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在正規(guī)診所臨時就診,事后必須馬上轉到指定的醫(yī)院,否則,產生的相關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2.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應保留相關的票據,門診治療的職工在每次門診時應帶上病歷本并請醫(yī)生作好每次的門診記錄;無病歷的需要辦理病歷本。住院治療的職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藥詳單。住院治療的員工報銷來回兩趟的車費,門診治療的員工報銷個人每次門診的來回車費。沒有票據的醫(yī)療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如掛號費等)。
3.工傷職工在工傷治療期內所發(fā)生的、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工傷報銷藥品目錄》和其他相關標準費用可報銷。如在治療期間使用違規(guī)或規(guī)定以外藥品的(如滋補、健身等藥品),其產生的費用由工傷員工本人承擔。工傷人員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將醫(yī)療費報銷材料交到安環(huán)科,匯總后由工傷保險負責人在每月1~20日向醫(yī)保中心申報審核工傷人員醫(yī)療費。
4.工傷員工因個人原因產生不必要的費用由其本人承擔(如不必要的車費,誤工費等其他費用),工傷員工不得謊報費用(如多報車費、藥費等),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報銷資格,并視情節(jié)處以相應的罰款。
5.員工在康復后應積極配合工傷負責人收集準備用于保險理賠的相關材料。
九、工傷待遇
1.須手術的工傷員工在手術期間視情況給予護理費,其中福安為30元/天,寧德為40元/天,福州、廈門為50元/天,護理工人由安環(huán)科工傷負責人聯系。
2.工傷員工在治療期間和療養(yǎng)期間(療養(yǎng)期按實際情況和醫(yī)囑來定),職工享受基本工資待遇(標準按照:普通員工900元/月、班組長1200元/月、車間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況需報總經理審批)。
3.經權威部門鑒定為傷殘的,按相關的規(guī)定給相應等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其他相關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其他相關標準和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5.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十、附則:本規(guī)定由安環(huán)科制定、執(zhí)行、修訂和負責解釋。
第2篇 設備制造公司員工工傷管理制度
設備制造公司員工工傷管理制度
一、為保障員工在發(fā)生工傷后獲得醫(yī)療救治和職業(yè)康復,以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根據有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員工(不含公司給予辦理社會保險、商業(yè)保險人員)。
二、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試驗、發(fā)明創(chuàng)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意外傷害的;
5、從事維護公司利益活動的;
6、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傷害的.
7、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因犯罪、違法或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傷亡的;
2、自殺或自殘的;打架斗毆導致傷亡的;
3、醉酒導致傷亡的;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單位工傷事故發(fā)生后,各人力資源專員必須在24小時內填寫《單位職工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辦公室和安全生產部門,并在7日內將所需材料報齊。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上報工傷材料的單位,其工傷費用全部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以工資表形式扣除。情節(jié)嚴重的,在公司范圍內給予通報。
五、建立工傷責任界定制度。發(fā)生的工傷事故,辦公室門都要配合有關部門調查鑒定,進行責任界定,以此確定公司與職工的分擔比例。
六、工傷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yī)療期。工傷醫(yī)療期按受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七、員工因工受傷期間待遇
1、員工工傷醫(yī)療期間工資停發(fā),改按月發(fā)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為工傷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收入,福利待遇照發(fā)。
2、需住院治療的,交通費和符合規(guī)定的醫(y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
3、工傷醫(yī)療過程中治療非工傷疾病時,傷病費用不能混合報銷。
4、由公司指派員工陪床,陪床期間工資及福利待遇照發(fā);由受傷員工親屬(非本公司員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標準發(fā)給生活費。
八、經醫(yī)療或勞動部門認定工傷治愈,原單位應安排適當的工作,并支付工資。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所在單位發(fā)給降低部分70%的傷殘補助。
九、因工傷所致而不能適應本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規(guī)定的退休條件的,依據公司確認的本人實際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發(fā)給退職補助金,此后公司與其本人的一切關系隨即終止。
十、員工因工致殘經鑒定為一至四級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出工作崗位,辦理內部退休手續(xù),每人每月發(fā)給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員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發(fā)給1500元喪葬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上級主管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員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發(fā)給1000元喪葬費。
十二、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因工傷殘人員,退休后因舊傷復發(fā)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標準發(fā)給供養(yǎng)直系親屬撫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工傷,應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處理。如賠償金額低于工傷待遇標準,差額部分公司給予補齊。
十四、員工工傷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第3篇 物流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物流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為了建立一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經發(fā)生的事故,盡可能地開展事故調查,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類事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企業(yè)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三、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tǒng)計,并主管、協調或監(jiān)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工作。
四、事故報告規(guī)定: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企業(yè)、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2:發(fā)生輕傷事故,應立即報告企業(yè)負責人。
3:發(fā)生火災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企業(yè)負責人和打電話119報警,同時采取急救措施。
4:發(fā)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火災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企業(yè)負責人報告;企業(yè)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
五、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企業(yè)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確因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六、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定。
事故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進行:
1:輕傷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
2:重傷事故由企業(y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并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根據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由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公安部門、監(jiān)察部門、工會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4:對已經結束的事故處理結果,應組織學習吸取教訓,達到事故預防的目的。
5: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者發(fā)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企業(yè)有關規(guī)定對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工傷認定及上報
事故企業(yè)填報《傷亡事故報告單》后,由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員填寫材料上報企業(yè)領導,由企業(yè)領導上報審批。
第4篇 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guī)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預防工作,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天津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
3? 管理內容和要求
3.1 執(zhí)行原則
本制度所指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包括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務工)在生產崗位上,從事與生產勞動相關的工作,或者由于勞動條件、作業(yè)環(huán)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或職業(yè)病。
3.1.1 公司全體職工參加天津市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
3.1.2 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3.1.3 工傷事故管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3.1.4 公司和相關生產部門必須建立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3.1.5 公司和相關生產部門應建立工傷事故檔案。
3.1.6 公司實施工傷事故考核制度,同時實行工傷事故舉報獎勵,禁止工傷事故瞞報、遲報或虛報。
3.1.7 公司鼓勵職工為搞好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對于堅持原則、敢于管理糾正“三違”行為以及發(fā)現重大隱患、避免事故的職工給予獎勵。
3.1.8 各部門應用計算機進行傷亡事故資料管理、信息反饋和事故統(tǒng)計分析、預測工作,防止重復事故發(fā)生。
3.2 工傷事故范圍及其認定
3.2.1 工傷事故范圍及其認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guī)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執(zhí)行。
3.2.2 公司各部門工傷的認定由工傷管理中心負責申報。各部門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后,要立即上報安全管理部并同時通知工傷管理中心,工傷管理中心在24小時內報送屬地工傷管理部門認定。
3.3 工傷事故劃分和報告程序
3.3.1 工傷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
3.3.1.1? 輕傷: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傷害。
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fā)生輕傷的事故。
3.3.1.2? 重傷: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蛘邠p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fā)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指險些造成重傷、死亡或多人傷亡的事故。
3.3.1.3? 死亡:指事故發(fā)生后當即死亡,或者負傷后在30日以內死亡。
3.3.1.4? 急性中毒:是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和消化道大量進入人體,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fā)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須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3.3.1.5? 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家相關文件執(zhí)行。
3.3.2 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3.3.2.1? 工傷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班組長報告作業(yè)長,作業(yè)長報告本部門安全部門或本部門負責人(同時,還應立即報告調度室)。事故部門應立即采取措施,保護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3.2.2? 輕傷事故由作業(yè)區(qū)負責人負責組織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門應在當天向安全管理部報告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人員受傷情況等。
3.3.2.3? 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由所在部門主管安全生產領導負責調查處理。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發(fā)生后,所在部門要立即上報安全管理部、總調度室(晚上、節(jié)假日亦同)。
3.3.2.4? 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所在部門在上報安全管理部、總調度室的同時,要立即上報公司總經理、主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上報屬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3.2.5? 發(fā)生緊急情況時,發(fā)現者可直接向安全管理部、總調度室報告。
3.4 工傷事故調查
3.4.1 工傷事故調查:
3.4.1.1? 輕傷事故,由事故所在作業(yè)區(qū)(科室)領導組織進行調查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門參加;涉及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人等情況,相應職能部門要參加;事故涉及兩個作業(yè)區(qū)以上的,由事故部門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進行事故調查。
3.4.1.2? 重傷事故、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應由所在部門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工會、設備、人事、保衛(wèi)等有關部門成員組成調查組及時進行調查,安全管理部參加。
3.4.1.3? 一次重傷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公司組織生產技術部、人力資源部、工會、設備部、保衛(wèi)部、安全管理部等有關職能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3.4.2 事故調查組組成和工作要求:
3.4.2.1?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具備兩方面條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與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4.2.2 事故調查組職責:查明事故發(fā)生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4.2.3? 事故調查組向事故發(fā)生部門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事故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由安全管理部做出結論性意見,報公司領導審批。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必須在事故調查報告書上簽字。
3.4.3 事故調查工作內容:按國家標準《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則》有關要求執(zhí)行。
3.4.4 事故原因確定: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正確分析,確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間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國家標準《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則》有關要求執(zhí)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
事故間接原因:即導致事故發(fā)生的間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3.4.4.1?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3.4.4.2?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4.4.3? 勞動組織不合理;
3.4.4.4?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3.4.4.5? 沒有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不健全;
3.4.4.6?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預防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第5篇 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6
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六)
總則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yè)病傷害后獲得及時醫(y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yè)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yè)勞動者工傷保險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筑施工并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fā)明創(chuàng)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huán)境中接觸職業(yè)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yè)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qū)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fā)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zhàn)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yè)到企業(yè)工作后舊傷復發(fā)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fā)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fā)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斗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4發(fā)生傷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由事故單位于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fā)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區(qū)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fā)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于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fā)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市區(qū)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市區(qū)工會、區(qū)檢察院、區(qū)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fā)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并于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fā)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fā)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并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qū)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準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qū)、市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分別批準結案。
第6篇 工貿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規(guī)范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及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fā)生,規(guī)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機構與職責
3.1 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3.2公司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主導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協作和監(jiān)督工傷管理工作。
3.3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3.4各部門領導(車間)應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
3.5財務部負責為新入職員工(正式上崗)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各部門(車間)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guī)定給予辦理報銷手續(xù)。
3.6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控制并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門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為準。
4.1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4.1.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1.4、患職業(yè)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范圍 :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處理
5.1、員工發(fā)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并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辦公室部長及部門領導,由辦公室安排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yī)保定點醫(yī)院治療。
5.2、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y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xù)。
5.3、公司專職安全員在出現工傷當日,做事故傷害調查,了解員工受傷經過,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交辦公室。注意字跡工整、清晰,事故發(fā)生經過的敘述要準確、簡潔、明晰,備注一欄中要填好3名以上證明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5.4、財務部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三天內為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xù)。(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2小時完成所有的申報程序)
5.5、財務部根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天內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認定(重大事故3天內填寫上報)。
5.6、工傷認定及醫(yī)療結束后的處理方案,由辦公室負責,并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5.7、員工發(fā)生工傷后必須到工傷醫(y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治療。
如未到定點醫(yī)療機構或指定的地點治療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5.8、員工因工致傷無殘的,在“醫(yī)療終結”后第一時間將醫(y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即時上報辦公室(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yī)療鑒定”一個月后到辦公室詢問結果。并配合辦公室辦理所有工傷結案
手續(xù)。
5.9工傷認定材料
5.1、事故人身份證復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復印件;
5.2、醫(yī)療發(fā)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yī)院開具的資料。
5.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5.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5.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fā)后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六、停工留薪期:
員工發(fā)生工傷事故后,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醫(yī)療期)。
6.1、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勞動保障辦公室門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分類規(guī)定與醫(y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6.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提報當地勞動鑒
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6.3、停工留薪期滿須進行傷殘鑒定者,不論傷殘鑒定結果有無報告,應恢復上崗工作。
七、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符合國家《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fā)放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工傷員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發(fā)放工資標準為其發(fā)生工傷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公司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
傷情程度
醫(yī)療期(t)
公司負擔的醫(yī)療費用
工資及待遇
輕傷
一般為皮外傷
t≤3天
承擔100%的治療費
無工資
3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7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t>30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重傷
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月≤t≤2月
100%的按標準工資
2月≤t≤6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
80%的按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繼續(xù)回公司上班
t>6月
80%的按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
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
參照國家工傷規(guī)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zhí)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guī)程所致,鑒定為工傷的:
類別
傷情程度
醫(yī)療期
公司負擔的醫(yī)療費用
工資及待遇
輕傷
一般為皮外傷
t≤3天
不計
無工資
3天
80%的標準工資
7天
60%的標準工資
t>30天
40%的標準工資
重傷
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月≤t≤2月
80%的標準工資
2月≤t≤6月
承擔50%的治療費
60%的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t>6月
享受60%的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
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
參照國家工傷規(guī)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zhí)行
注: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yè)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鑒定評定工傷傷殘等級者,依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guī)范之相關規(guī)定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領取。
3、死亡者依照國家《工傷管理條例》,辦理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補助金的領取,
上述補償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直系親屬。
4、公司負擔的醫(y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yī)療費用。
5、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執(zhí)行。
6、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對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三)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y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yè)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四)、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5千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總經理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zhí)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凡出現工傷安全事故的,按后“工傷獎懲規(guī)定”處理。
(五)、工傷員工復查、換藥、出院等情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承擔其發(fā)生的交通費用,憑發(fā)票據實報銷。財務部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yī)院的人員所發(fā)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承擔,憑發(fā)票據實報銷。
第7篇 某建設公司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工傷事故申報程序,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員工。
第三條 工傷管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和上級有關工傷管理的規(guī)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傷管理職責
第四條 各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必須把工傷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員企業(yè)、項目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同時也是工傷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各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員對工傷管理負具體的責任。
第五條 公司安全科是工傷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統(tǒng)計報告和在職員工工傷及檔案的管理。各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必須有專人負責工傷管理事務。
第六條 負責分管工傷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工傷管理的專業(yè)知識,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管理工作,必須按規(guī)定向上級領導及時匯報本項目部工傷事故的綜合分析情況,并在今后防范工傷事故的具體措施。
第三章 工傷范圍
第七條 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公司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本條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條 公司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章 工傷報告處理
第十條 成員企業(yè)、項目部須辦理工傷者必須在發(fā)生工傷事故后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科。在3日內將完整的事故報告及事故分析報公司安全科一份(時間、地點、受傷經過、部位必須寫清楚,否則不予辦理)。特別情況應在10日內完成報告手續(xù)。
第十一條 需鑒定的工傷問題,必須由成員企業(yè)寫出申請報告及完整的相關材料,公司安全科審核批準,否則不準上報。
第十二條 凡發(fā)生工傷事故必須由公司安全科審核后方可辦理工傷。
第五章 工傷管理
第十三條 員工在作業(yè)場所因工負傷,所在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必須在8小時內到公司安全科登記。超過規(guī)定時間,按遲報事故處罰事故成員企業(yè)、項目經理、安全檢查員各500元。
第十四條 發(fā)生事故時,要保護好現場,公司安全科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所有上報調查的事故不論是否有工傷,都必須于第二天認真進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責任明確。準確記錄有關技術數據。各種登記、報告、分析必須存檔。
第十五條 工傷休息三個月以上人員,經鑒定后復工的,由鑒定委員會報名單提公司安全科備案,如原受傷人員舊病復發(fā),傷者本人可提出恢復工傷申請,經鑒定機構鑒定確診,認定確是因工傷引起的舊病復發(fā),方可辦理工傷待遇。
第十六條 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工傷鑒定,對鑒定確診休息的員工應安排治療,對不具休息的工傷應及時安排復工。
第十七條 工傷復工員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轉院治療,必須經鑒定機構鑒定,方可辦工傷相關手續(xù)。否則一律不予辦理工傷手續(xù)。
第十八條 工傷經鑒定復工人員一律回原崗位。因嚴重“三違”造成的工傷復工前應經安全培訓班進行崗前培訓后,經有關領導評定后復崗。
第十七條 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補辦工傷的,必須是6個月以內發(fā)生的工傷,超過6個月,一律不予補辦。補辦工傷必須履行調查證等手續(xù),有調度登記、事故追查分析記錄、調查報告、醫(yī)院病志必須經過科學儀器診斷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科,經工會討論同意后方可辦理。
第十八條 精神異常者、有腦外傷引起精神障礙者需住院,必須有市級以上的醫(yī)院顱腦損傷完整病志復印件、負傷的原始材料、社會調查材料、直系親屬有無精神病史證明材料,需住院治療者必須有人力資源部出據的腦外傷工傷證明,需經公司指定到省級一醫(yī)院鑒定后,方可住院治療,鑒定與工傷無關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費用自費。
第六章 工傷調查
第二十條 發(fā)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經理必須參加事故調查。發(fā)生重傷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全科牽頭,組織生產、技術、設備、工會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發(fā)生輕、微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組織事故成員企業(yè)、項目部的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調查事故必須本著“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查不清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防范同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調查工傷事故必須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必須確定事故責任者;必須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必須寫明事故經過、原因、教訓、處理意見、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經理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作出處理決定,任何成員企業(yè)、項目部或個人不得妨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發(fā)生工傷事故的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必須按事故調查組、公司安全科的處理意見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積極組織處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導致事故重復發(fā)生的,從重追究成員企業(yè)、項目部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 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對有關成員企業(yè)負責人、項目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項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結工傷的,公司概不負責,發(fā)生上訪的給予發(fā)生事故的部門、項目部負責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依法保護員工舉報和控告工傷違紀行為,并對其舉報和控告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從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8篇 宣鋼有限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guī)范公司的工傷保險工作流程,明確員工工傷期間享受的待遇及公司、部門、員工三方需承擔的費用,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公司相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3、管理職責
3.1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財務科負責歸口管理和維護。
3.2財務科負責繳納和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鑒定手續(xù)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公司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公司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
3.3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y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yī)療機構建立醫(y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yī)療和職業(yè)康復。
3.4安全環(huán)保部是職工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
3.5辦公室及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職工工傷爭議調解,并依法對工傷保險執(zhí)行情況實施群眾監(jiān)督。負責做好因事故造成影響的第三方的安撫工作。
3.6財務科負責財務業(yè)務結算。
4、工作程序
4.1基本要求
4.1.1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yè)病防治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fā)生,避免和減少職業(yè)病危害。
4.1.2依照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員工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4.1.3員工發(fā)生工傷時,公司必須采取措施使工傷員工得到及時整治。
4.2工傷認定
4.2.1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yè)病的;
e)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g)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節(jié)。
4.2.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員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己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本公司后舊傷復發(fā)的。
4.2.3員工有前款第(1)第(2)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員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色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4.2.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的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a)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b)醉酒導致傷亡的;
c)自殘或者自殺的。
4.3工傷報告
4.3.1發(fā)生工傷事故,員工應立即向單位領導報告,輕傷事故的單位應在24小時之內向安全科匯報,重傷事故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公司匯報。
4.3.2發(fā)生事故在進行口頭報告后,應盡快形成書面的初步報告。
4.3.3員工發(fā)生工傷事故,單位領導應在8小時內通知公司工傷保險主管人員。
4.4工傷事故的確申報
4.1.1工傷事故的申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4.2員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告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公司工傷保險主管人員應當在24小時候內通知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
4.4.3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工傷認定申請報告;
b)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c)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
d)申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須提供公安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
e)申報員工因公死亡,要提供醫(yī)院或公安部門的死亡證明,有供養(yǎng)直系親屬的,還須提供戶口簿等證明材料。
4.5工傷認定結論
工傷認定結論按縣勞動保障局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執(zhí)行
4.6勞動能力鑒定
4.6.1工傷員工經治療終結期滿(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4.6.2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員工在市勞動保障局領取《池州市勞動能力鑒定表》或《池州市工傷人員舊傷復發(fā)、醫(yī)療終結期滿和輔助器具確認表》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指定醫(yī)院進行檢查診斷。
4.6.3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
a)《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b)《宣光市勞動能力鑒定表》
c)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d)診斷證明書;
e)x光片或ct報告單。
4.6.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執(zhí)行。
4.7工傷保險待遇
4.7.1工傷員工治療工傷應當在池州市工傷保險協議醫(yī)療機構就醫(yī),因協議醫(yī)療機構條件所限需要轉院治療的,由協議醫(yī)院機構提出意見,經市工傷保險部門同意才能轉院治療。
4.7.2工傷員工治療非工傷引發(fā)的疾病,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基本醫(yī)療保險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7.3工傷員工就醫(yī)時,由公司墊付醫(yī)療費用,不含老傷復發(fā)在外就醫(yī)的待工傷員工醫(yī)療終結后,由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局工傷保險科辦理工傷治療的費用報銷。
4.8殘疾補償金的申領
員工醫(yī)療終結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領相應的殘疾補償金。
a)鑒定為殘疾5~10級的,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償金;
b)鑒定為殘疾1~4級的,辦理殘疾退休手續(xù),享受殘疾退休工傷保險待遇。
c)員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規(guī)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9篇 建設公司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工傷事故申報程序,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員工。
第三條 工傷管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和上級有關工傷管理的規(guī)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傷管理職責
第四條 各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必須把工傷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員企業(yè)、項目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同時也是工傷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各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員對工傷管理負具體的責任。
第五條 公司安全科是工傷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統(tǒng)計報告和在職員工工傷及檔案的管理。各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必須有專人負責工傷管理事務。
第六條 負責分管工傷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工傷管理的專業(yè)知識,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管理工作,必須按規(guī)定向上級領導及時匯報本項目部工傷事故的綜合分析情況,并在今后防范工傷事故的具體措施。
第三章 工傷范圍
第七條 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公司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本條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條 公司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章 工傷報告處理
第十條 成員企業(yè)、項目部須辦理工傷者必須在發(fā)生工傷事故后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科。在3日內將完整的事故報告及事故分析報公司安全科一份(時間、地點、受傷經過、部位必須寫清楚,否則不予辦理)。特別情況應在10日內完成報告手續(xù)。
第十一條 需鑒定的工傷問題,必須由成員企業(yè)寫出申請報告及完整的相關材料,公司安全科審核批準,否則不準上報。
第十二條 凡發(fā)生工傷事故必須由公司安全科審核后方可辦理工傷。
第五章 工傷管理
第十三條 員工在作業(yè)場所因工負傷,所在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必須在8小時內到公司安全科登記。超過規(guī)定時間,按遲報事故處罰事故成員企業(yè)、項目經理、安全檢查員各500元。
第十四條 發(fā)生事故時,要保護好現場,公司安全科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所有上報調查的事故不論是否有工傷,都必須于第二天認真進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責任明確。準確記錄有關技術數據。各種登記、報告、分析必須存檔。
第十五條 工傷休息三個月以上人員,經鑒定后復工的,由鑒定委員會報名單提公司安全科備案,如原受傷人員舊病復發(fā),傷者本人可提出恢復工傷申請,經鑒定機構鑒定確診,認定確是因工傷引起的舊病復發(fā),方可辦理工傷待遇。
第十六條 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工傷鑒定,對鑒定確診休息的員工應安排治療,對不具休息的工傷應及時安排復工。
第十七條 工傷復工員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轉院治療,必須經鑒定機構鑒定,方可辦工傷相關手續(xù)。否則一律不予辦理工傷手續(xù)。
第十八條 工傷經鑒定復工人員一律回原崗位。因嚴重“三違”造成的工傷復工前應經安全培訓班進行崗前培訓后,經有關領導評定后復崗。
第十七條 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補辦工傷的,必須是6個月以內發(fā)生的工傷,超過6個月,一律不予補辦。補辦工傷必須履行調查證等手續(xù),有調度登記、事故追查分析記錄、調查報告、醫(yī)院病志必須經過科學儀器診斷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科,經工會討論同意后方可辦理。
第十八條 精神異常者、有腦外傷引起精神障礙者需住院,必須有市級以上的醫(yī)院顱腦損傷完整病志復印件、負傷的原始材料、社會調查材料、直系親屬有無精神病史證明材料,需住院治療者必須有人力資源部出據的腦外傷工傷證明,需經公司指定到省級一醫(yī)院鑒定后,方可住院治療,鑒定與工傷無關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費用自費。
第六章 工傷調查
第二十條 發(fā)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經理必須參加事故調查。發(fā)生重傷事故由公司公司安全科牽頭,組織生產、技術、設備、工會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發(fā)生輕、微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組織事故成員企業(yè)、項目部的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調查事故必須本著“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查不清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防范同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調查工傷事故必須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必須確定事故責任者;必須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必須寫明事故經過、原因、教訓、處理意見、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經理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作出處理決定,任何成員企業(yè)、項目部或個人不得妨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發(fā)生工傷事故的成員企業(yè)、項目部必須按事故調查組、公司安全科的處理意見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積極組織處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導致事故重復發(fā)生的,從重追究成員企業(yè)、項目部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 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對有關成員企業(yè)負責人、項目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項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結工傷的,公司概不負責,發(fā)生*的給予發(fā)生事故的部門、項目部負責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依法保護員工舉報和控告工傷違紀行為,并對其舉報和控告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從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