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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注重以人為本之探析(2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shù):81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注重以人為本之探析

第1篇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注重以人為本之探析

摘要:以人為本是調(diào)動道路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確保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文章深入剖析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中堅持以人為本及嚴格執(zhí)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間的關系,認為以人為本是保護守法者,而不是保護違法者,提出堅持以人為本必須堅持的原則及方法。

主題詞:以人為本實踐思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施行一年多,實踐中我們體會到,正確處理好“以人為本”、“嚴格執(zhí)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間的關系,是深入貫徹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須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道路交通管理中“以人為本”的主體是所有的交通參與者

“以人為本”不能理解為,就是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為本?!吨腥A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以人為本”的主體是包括所有的交通參與者。

正因為,某些媒體過多地宣傳“以人為本”就是保護弱勢群體——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而造成很多負面影響。眾所周知,道路交通管中的三大矛盾,就是人、車、路,三大矛盾起決定作用的是人,這個人包括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耙匀藶楸尽笔窃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框架內(nèi)實現(xiàn)的,絕不能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去談“以人為本”,必須嚴格遵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糾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在辦理各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必須遵循: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

“以人為本”是保護守法者,絕對不是保護違法者。只要法律賦予他一定的路權,他就可以在自己所享有權利的路上,依法行(走)駛,并且要求其他交通參與者,承擔不得妨礙其安全行(走)駛的義務,同時他也必須承擔不妨礙其他交通參與者行(走)駛的義務。只有懲罰侵權(侵犯路權)肇事的違法者,才能保護守法者,只有這樣做了,就可以體現(xiàn)“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權利與義務的統(tǒng)一。沒有以守法為出發(fā)點和歸宿,就談不上什么“以人為本”。換句話說:違法者沒有資格談什么以人為本。行人橫過機動車道不走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人行橫道,而去闖信號燈,翻越道路隔離設施發(fā)生事故,這種人有什么資格談“以人為本”呢?非機動車駕駛人,駕駛非機動車行駛在機動車道內(nèi),與機動車搶道,橫過機動車道不下車牽行,闖信號燈等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這樣的違法者也配談“以人為本”嗎?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不就成了一句空話。因此,必須在守法的前提下,依法行車(含非機動車)、走路、乘車、道路作業(yè),才能確保出行安全,才能保護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才能把“以人為本”真正落到實處。

二、各行其道是確保交通參與者人身安全的決定因素

1、各行其道

各行其道原則是道路交通通行中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保障交通參與主體有序通行的重要原則。各行其道的原理是通過劃道確定不同交通參與主體,不同空間上的法定路權而實現(xiàn)的。

2、變更車道

在道路上,同一方向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上行駛的機動車、必然存在變更車道的問題。主要是進入導向車道前的變更車道,超車、調(diào)頭、轉彎、停車而變更(借道)車道,具體地說:機動車在左側快速車道上行駛,減速行駛后,轉換(變更)到右側車道或者右側車道上的機動車為了超車、變更到左側車道(借道)超車等。

機動車高速行駛過程中變更車道,必然會對將要駛入的機動車道內(nèi)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產(chǎn)生影響。根據(jù)分道行駛的機動車,在本車道內(nèi)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有路權優(yōu)先的原則(優(yōu)先通行權),將安全義務賦予變更車道的機動車駕駛員是合理的。

3、借道

通常情況下,借道是指行人在沒有劃人行橫道的道路上通過車行道,車輛轉彎、會車、超車、調(diào)頭、停車時駛入其他道路,包括機動車變更車道,駛入非機動車道或人行道、非機動車駛入機動車道或人行道都屬于借道。

比如:駕駛小轎車從家(或單位)出發(fā),首先出大門要借人行道(大門前的橫斷路面,絕不是車行道,更不是單位出入通道,而是人行道的延續(xù)),非機動車道,轉彎進入慢速車道,最后進入快速車道的整個過程都是借道過程。那么,返回同樣有個借道過程。只要機動車一發(fā)動,開始行駛都必然存在借道,借道必須讓本道內(nèi)的交通參與者優(yōu)先通行,借道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借道。絕不能與在本道內(nèi)正常通行交通參與者搶道,搶道必然肇事。

4、行人橫過車行道必須遵守的原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該條的核心是:行人橫過車行道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確認到什么程度?才算確認安全呢?確認到我此次橫過車行道,不會與車輛發(fā)生遭遇,換句話說,不會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判斷為準。

行人通過路口或橫過車行道,首先必須按信號燈指示通過,在通過沒有信號燈或黃燈閃爍的路口,首先應選擇過街天橋,過街地下通道,其次選擇人行橫道線內(nèi)通過,沒有標線的道路,應當確認安全后直線通過。同時還應遵守以下三條原則:

第一條原

則:當你準備邁第一步前,必須先看左側有否來車,來車的速度、距離、確認安全后,才可以邁出第一步向前行走,當走到道路中間時,停下腳步看右側有否來車,來車的速度、距離,確認安全后,才可以繼續(xù)向前行走,確保安全通過車行道;

第二條原則:橫過車行道不得斜穿或猛跑,只有垂直通過最安全;斜穿會延長行人在車行道的步行距離和時間,影響行人在車行道內(nèi)觀察往來車輛的視野。行人猛跑會使機動車駕駛人神情緊張,不能迅速作出判斷,采取正確防止事故發(fā)生的措施,也會使猛跑的行人,在左右來往車輛的挾持中,由于猛跑時產(chǎn)生的貫性作用下,該停而停不住,造成與機動車相碰撞,而造成傷害;

第三條原則:不要闖信號燈(闖紅燈、搶閃爍的綠燈及注意黃燈閃爍的危險路口)、機動車臨近時不許橫穿機動車道。

與機動車搶道(機動車臨近時,絕對不要橫過機動車道)。紅燈亮時或相反方向的綠燈閃爍時,行人不得橫過機動車道;黃燈閃爍的路口是一個危險的警告路口,提示所有的交通參與者都要注意,都要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遵守信號燈,按信號燈指示通過是確保安全的重要保證。在機動車臨近橫過機動車道是最危險的,因為機動車在不同的速度下,有著不同的制動距離。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有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jīng)沒有交通信號燈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钡?,行人若在機動車的制動距離內(nèi)突然橫穿(機動車在不同的時速、不同的路面上行駛,有不同的制動安全距離。干柏油路面:20公里時速制動安全距離為4.11米;25公里為6.41米;30公里為9.24米;35公里為12.25米;40公里為16.48米;45公里為20.8米;50公里為25.68米。干水泥路面:20公里為3.54米;25公里為5.52米;30公里為7.84米;35公里為10.83米;45公里為14.15米;50公里為17.91米。),機動車駕駛人必然會猝不及防,即使采取了正確的避讓措施,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發(fā)生。另外,在道路上同向,不同車道行駛的車輛與行人之間存在視線盲區(qū)(比如在緊鄰右轉彎導向車道的直行導向車道上行駛的機動車,發(fā)現(xiàn)行人闖紅燈,必然停車避讓,但是在緊鄰左轉彎導向車道的直行導向車道上,行駛的機動車就看不到該行人闖紅燈,因此,該車正常通過路口,當他發(fā)現(xiàn)行人,采取制動措施已不及,造成與該行人相碰撞,致行人死亡,該行人雖然僥幸躲過第一個直行導向車道上的車輛,但躲不過第二個直行導向車道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若在機動車臨近時突然橫穿,他極易發(fā)生事故?!耙匀藶楸尽苯^不能把呵護自己的生命權交給其他人。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必須堅持做到以上三條原則,才能確保安全通過機動車道。

在此,舉一個案例,鼓樓轄區(qū)的古田路與古田支路口,南北方向綠燈的亮燈時間為23秒,東西方向的綠燈亮燈時間為45秒。一位70多歲的老人由南往北橫過古田路,當行至該路口的北側機動車道(中間車道)與一輛由東往西行駛的公交車相碰撞,致老人死亡。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查,調(diào)查取證,證實該公交車是距前車50米距離(前車在停車線遇紅燈,當綠燈亮時起步往前行駛通過該路口),當該公交車發(fā)現(xiàn)行人時,采取制動措施,制動距離16.1米,通過采集到的目擊證人,前車駕駛員的證人證言,肇事駕駛員的供述,紅綠燈亮時間,對老人的步幅,步速的分析(軍人正步的步幅為75cm,步速每分鐘為119步),老人的步幅,步速分別按50cm、120步計算,按每秒走二步(每秒走1米)測算,從南側的人行道與車行道的邊緣至肇事點為25米,老人從南側行走至與公交車肇事點,從理論上測算需行走25秒(25米),而肇事車距離前方車輛50米(且剛遇放行信號燈通過路口)的車距測算,可以確認該公交車方向為綠燈,這就可以確認老人為闖紅燈橫穿古田路。從公交車駕駛員所駕車輛的制動距離看,說明駕駛員已采取了正確的措施,老人橫穿至道路中間,如果有觀察右側有否機動車、車的速度、距離,確認安全后再繼續(xù)行走,或者聽到機動車的制動聲音,停住腳步的話,就不會發(fā)生該起亡人交通事故。因此,“以人為本”,絕不是把呵護自己的生命權,寄托給機動車駕駛員,而是教育行路人珍愛生命,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

5、非機動車駕駛人應遵守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條都明確規(guī)范了非機動車如何行駛、載物及非機動車的定義。

具體地講:非機動車通過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必須按順時針方向,按道依次通過路口,不得逆向通過。比如由東往南左轉彎,必須等東西方向的綠燈亮時,由該路的北側通過路口,通過路口后,有導流島的路口應當在導流島或路口等待,當南北方向的綠燈亮時,由該路的西側通過該路口,才能確保您的安全(非機動車左轉彎要經(jīng)過二次信號燈)。如果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必須下車推行,與行人一樣的待遇通過車行道,這點比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條例》的第五十八條第(三)項更加嚴格。目的是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通過路口(含橫過機動車道)的安全,用法律的形式規(guī)范這一部分交通參與者的行為,就是“以人為本”的具體體現(xiàn)。

那么,非機動車的駕駛人,是否用法律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呢?請看事實。有一部分人,駕駛殘疾車、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與機動車爭道、搶道,優(yōu)其是凌晨和夜間隨處可見。當發(fā)生事故、問其為什么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回答的也很到位:“機動車道寬,沒有車”難道這個時段非機動車道就會擠嗎?絕對不是的,這一部分人的法制觀念等于零。這些人根本不知道法律,認為違反《刑法》才算違法,難道違反《安全法》就不是違法嗎?任何法律都是全天候的,絕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只管上、下班前、后的時段,而是全天候的。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依法治國,依法治路的問題,大家都知道的,但是具體做起來就難了,難就難在對行人(比如翻越道路隔離護欄、闖紅燈;晨練在機動車車道上縱向跑步等)管理、處罰上,這是每個城市普遍存在的難題。

三、正確理解和處理好“以人為本”、“嚴格執(zhí)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者之間的關系

作為交通參與主體必須時刻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確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以人為本”應體現(xiàn)搶救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的生命上。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了醫(yī)療機構的救死扶傷的職責和義務,不論是公立或私立醫(yī)療機構,贏利或非羸利醫(yī)療機構,均應積極參與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治療,避免因搶救治療不及時,或者因收治手續(xù)繁雜冗長延誤最佳搶救治療時機;或者因當事人不能繳納搶救治療費,而拒絕或者放棄搶救治療等加重傷害后果或者導致其死亡。搶救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墊付,《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一年多,這三家機構如何運作呢?目前全國找不到一家《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醫(yī)療機構、保險機構根本不履行職責,客觀地說,只有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筆者曾在該法施行幾天后,就針對這一嚴酷的事實,寫了《不要讓傷者流血又流淚》的一文并在“人、車、路”刊物上發(fā)表。這種讓傷者流了血又流淚的事實至今沒有絲毫改變。

該法的七十六條明確了民事賠償?shù)囊?guī)定,明確了當事人(強者:機動車駕駛人例為強者)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不與機動車駕駛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掛鉤,換句話說:《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不影響弱者(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合理賠償請求。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部分,人體傷害原法規(guī)規(guī)定11個項目,新法增加到13個項目。特別是扶養(yǎng)費的對象,其中不滿16周歲,扶養(yǎng)到16周歲,改為不滿18周歲,扶養(yǎng)到18周歲;死亡補償費改為死亡賠償金并從標準上有了大幅度提高,從10年改為20年,從上年度的平均生活費改為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即:2006年4月30日前的死亡事故(一人)的標準為:10年×6632元 4500元(喪葬費)=70820元;2006年5月1日之后的死亡事故(一人)的標準為:20年×9189元 6635元(喪葬費)=190615元。從死亡賠償金額的提高幅度可以看出新法比原法規(guī)更合理。當然人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人是無價的,只是從另一個層面說明新法是對“以人為本”的具體體現(xiàn)。

在處理各類道路交通事故中,很多受害人家屬,對受害人有承擔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不理解,特別是主要以上責任更不理解,這對執(zhí)法者嚴格執(zhí)法,依法辦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辦案原則帶來了很多麻煩。甚而個別不懂安全法、不懂交通事故處理業(yè)務的上司,其瞎指揮也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是個系統(tǒng)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法釋等達30多部,有些規(guī)定是很具體的,如:有責任的當事人100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中機動車一方?jīng)]責任,而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乘車人承擔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還要依法承擔無過錯賠償?shù)拿袷仑熑蔚?,處理中應全面衡量,力求做到合法、客觀、公正。

嚴格依法行政,絕不能以照顧弱勢群體,照顧死者家屬的情緒或某些壓力,政治因素,而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強加給強者機動車駕駛員,這樣做就違背了“在法律面前從人平等”的立法宗旨?!霸诜擅媲叭巳似降取保瑖栏駡?zhí)法,處罰違法者,就是從根本上凈化、治理道路交通秩序,增強交通參與主體的法制觀念,告別不文明的交通行為。行成文明、有序、暢通、安全的交通環(huán)境,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消滅群死、群傷的惡性道路交通事故,應盡最大限度地保護公、私產(chǎn)財和人身安全。因此,必須處理好以下兩個關系:不能一講“以人為本”就不依法治路,不處罰違法者,以人性化為由,放任對違法者的教育處罰,必將造成交通混亂,會對交通參與者帶來更大的傷害;不能一強調(diào)“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嚴格執(zhí)法”,就不講以教育為主,以處罰為輔的原則,執(zhí)法的目的是教育交通參與者守法,不能以罰代處,如果以罰代處就違背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特別要處理好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死亡事故的善后理賠工作,必須依法堅持無過錯賠償?shù)姆梢?guī)定,因為,人死了不能復生,錢是可以掙來的,盡量從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盡可能地多給死者家屬一些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來安慰死者家屬。只要我們堅持“立警為公,依法行政”,就能正確、圓滿地處理好每一起違法行為的處罰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可以教育當事人或死者家屬,加深他們對安全法的理解和自覺遵守、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形成良好的交通環(huán)境,更好地服務于社會主義經(jīng)濟建設。

因此,正確理解、處理好“以人為本”、“嚴格執(zhí)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者之間的關系,是搞好道路交通管理、營造暢通、有序、安全的交通環(huán)境的根本保證。

四、思考

1、媒體應全面、客觀報道安全法。

由于某些媒體為追求宣傳上的社會效應,弄得使人哭笑不得。比如,東北某省提出10多種情況,主張發(fā)生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與機動車相碰撞,“撞了白撞”,一時間,被一些媒體大力宣楊;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夕和施行后的初期,又大篇幅地報道“以人為本”,機動車撞了人,就得“撞了全賠”。并例舉了北京法院兩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判決案例。本人認為“撞了白撞”和“撞了全賠”都是錯誤的,為什么說這兩種提法和實踐都是錯誤的呢?一是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在沒有信號控制的路口(闖紅燈,或者在沒標線的機動車道上與機動車搶道)在機動車臨近時突然橫穿機動車道,在機動車安全制動距離之內(nèi)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就算機動車駕駛人沒有責任,這個沒有責任,是指沒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不等于沒有民事賠償責任.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jīng)濟損失.“四十四條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123條規(guī)定,具體運用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糾紛處理上,當時是起了積極作用的。因此,怎么能說“撞了白撞”。二是“撞了全賠”也是錯誤的。如果機動車一方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相碰,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沒有責任,也要“撞了全賠”?那么,就以鼓樓轄區(qū)道路交通事故為例: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測算出的經(jīng)濟賠償都在23萬至30萬之間,或者更高一些,我們可以設想一位工薪階層的人,購買一輛經(jīng)濟型轎車,發(fā)生了一起死亡一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他沒有責任,保險公司因投保車駕駛人沒有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是不理賠的,這位當事人能賠得起嗎?符合中國的國情嗎?符合“轎車進入百姓家庭”的國家政策嗎?如果象北京2006年的那兩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判決的案例,誰敢購買汽車。如果沒有人敢購買汽車,汽車生產(chǎn)廠不就倒閉了嗎?從這個意義上說“撞了全賠”的審判實踐,從政治經(jīng)濟學上講,是破壞社會主義生產(chǎn)力。因此,北京的這兩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判決是錯誤的。所以,后來媒體又報道說:“道路交通事故的官司好打、賠錢難”。本人認為“撞了白撞”到“撞了全賠”都是從一個極端走上另一個極端。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法則,有一定的度。那么,怎么掌握比較合理呢?如果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最多只能承擔受害人(包括傷者,但不包括機動車駕駛人)總的賠償金額的10-20的民事賠償責任。80以上應由受害人自理,所以,自己釀成的這??喙?,理應由他(她)自己吞下去。

2、生命誠可貴,自己要珍惜。

在殘酷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少家庭遭到不辛而家破人亡。當然死者死了,一了百了,沒有眼淚,沒有囑托,更沒有遺言,只有無言的怨恨。而活著的親人為死者傷心、流淚、心在流血。從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實踐看,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除了個別意外、機械事故外,95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都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前段有領導問:“是機動車不讓行人和騎自行車人的事故多呢?還是行人、騎自行車人不讓機動車的事故多呢?”客觀、準確的回答,應當是雙方都不讓,雙方都是抱著僥幸心里,認為對方會讓,結果雙方都不讓才肇事。只要有一方認真觀察路面情況,確認安全后通過路口,就不會肇事。實踐證明違法行為是肇事的根源,肇事是違法行為的結果。因此,每位交通參與者都要依法行車、走路、乘車、道路作業(yè)、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人行橫道線是一條死亡線。

人行橫道線是一條死亡線絕不是危言聳聽,筆者自1996年11月到鼓樓大隊工作,統(tǒng)計過1996年全年的死亡人數(shù)為26人,死在人行橫道線上的25人,占死亡人數(shù)的96.15,因而覺得人行橫道線是一條死亡線,只要把人行橫道線上的死亡人數(shù)降下來,就可以大幅度減少亡人事故的發(fā)生,真正還這條“斑馬線”是條“生命線”。只要交通參與者(行人通過車行道做到以上講的三條原則;機動車減速或停車避讓行人的措施)都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人行橫道線”或路口,才能確保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整頓交通秩序,應當從“路口”、“人行橫道線”作為重點,只有整頓好鬧市區(qū)橫道線上的道路交通秩序,才能把亡人事故降下來。

4、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也應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

①交通事故中的死者,永遠都開不了口。肇事駕駛員講:“我是綠燈,對方闖紅燈”的供述。經(jīng)過計算亮燈時間和該肇事車,當時在道路上的位置測算,確實可以確認騎電動自行車人為闖紅燈,但是沒有證人證言,也沒有路口探頭記錄,換句話說沒有證據(jù)印證肇事駕駛人說的:“對方闖紅燈”,那么,此類事故就不能認定誰的過錯,只能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47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diào)查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人身損害賠償由當事人(或家屬)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鹈袷略V訟。

②跨壓雙實線、單實線(逆向)行駛,搶道轉彎,導向車道變更,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的車,借道不讓本車道的非機動車、人行道的行人都應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

③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信號燈(含黃燈閃爍)控制路口,或者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與機動車相碰,應當承擔主要以上責任。

④行人未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橫過沒有信號燈(含黃燈閃爍)的路口,沒標線的機動車道與機動車相碰,雙方應負同等責任。人行橫道不等于人行道,還屬于車行道,只不過在路口或一定的路段劃出人行橫道線,行人或非機動駕駛人必須下車牽行非機動車,在劃出的橫向空間通過,通過前必須觀察、確認安全后,才可以邁步通過。由此說明行人在人行橫道線上發(fā)生與機動車相碰的事故,行人是有責任的。

5、用生命代價形成的法規(guī)必須堅決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0條規(guī)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這就比舊的法規(guī)更嚴格,是從無數(shù)生命的代價換取的經(jīng)驗教訓,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過程中的突然轉彎,會使機動車猝不及防,肇事的概率高,所以,規(guī)定非機動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必須堅決無條件貫徹執(zhí)行,才是對生命安全負責。

總之,“以人為本”不是專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而是所有的交通參與者。不能把機動車駕駛人排除在“人”的范疇之外。執(zhí)法者必須堅持嚴格執(zhí)法,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整頓治理好轄區(qū)的道路交通環(huán)境,使交通參與者在道路上沒有違法行為,沒有道路交通肇事,努力營造文明、暢通、有序、無事故的轄區(qū)道路,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為保護轄區(qū)道路所有的交通參與主體的人身安全,做出自己的貢獻。

第2篇 十六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單位監(jiān)督管理

單位:新樂市公安局(蓋章)

一、 監(jiān)督檢查對象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運輸單位,使用校車(含7座以上經(jīng)教育部門備案的接送中小學生、幼兒園兒童的載客車輛)的學校及幼兒園,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及街道辦事處。

二、 監(jiān)督檢查內(nèi)容

公安交管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重點監(jiān)督檢查以下內(nèi)容:

1、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檢查各項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制定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人員、建立工作臺帳;

2、動態(tài)監(jiān)控平臺的使用。重點檢查道路旅客運輸企業(yè)、危險物品道路運輸企業(yè)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è)及校車服務機構的動態(tài)監(jiān)控平臺使用情況,是否有專職人員負責實時監(jiān)控車輛行駛狀態(tài),記錄車輛動態(tài)信息,及時糾正交通違法行為;是否落實長途客運車輛夜間禁行、限速限時駕駛和落地休息制度,依法查處道路運輸車輛動態(tài)監(jiān)控系統(tǒng)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

3、駕駛人安全教育。檢查道路運輸單位是否按照規(guī)定對重點車輛駕駛人員定期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對聘用駕駛人進行資質(zhì)審查;

4、駕駛人安全記錄。檢查重點車輛駕駛人駕駛證審驗和交通違法及記分情況,核查所持駕駛證準駕車型是否與實際駕駛車輛相符,督促道路運輸單位和駕駛人及時處理交通違法信息記錄;

5、車輛安全狀況。重點檢查客貨運輸車輛年度檢驗、交強險期限和車輛動態(tài)監(jiān)控裝置安裝使用情況,抽查車輛安全防護裝置、反光標識、燈光、輪胎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存在車輛非法改裝等情況,督促對已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及時辦理報廢手續(xù);

6、客運場站安全宣傳及檢查落實情況。主要檢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客車進出站安全檢查、安全告知等措施落實情況,督促客運場站嚴格落實客運源頭安全管理。

檢查中發(fā)現(xiàn)有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下達《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被檢查單位30日內(nèi)通過信息平臺反饋整改情況,屬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監(jiān)管機構視情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驗收。

三、 監(jiān)督檢查方式

1、依托“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監(jiān)管服務平臺”對重點車輛源頭監(jiān)管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工作考核。

2、發(fā)現(xiàn)交通安全責任單位存在安全隱患的,下發(fā)《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有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下發(fā)《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限期反饋整改情況。

3、根據(jù)交通安全責任單位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積分情況,實行分級管理,分色預警,定期開展安全檢查。

4、定期組織召開交通安全隱患突出的運輸單位負責人會議,通報相關情況,聽取整改匯報,對負責人和管理人進行教育培訓。

四、 監(jiān)督檢查措施

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單位應根據(jù)其交通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及其車輛和駕駛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違法情況,公安交管部門可采取以下管理手段:

1、分類管控。依托科技信息手段掌握重點車輛及駕駛人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情況,實行分色預警、分級管理;

2、召開會議。組織召開現(xiàn)場會、工作例會或情況通報會,介紹當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勢,通報各單位所屬車輛及駕駛人交通事故、交通違法情況,提出工作要求;

3、下達《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對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單位提出整改要求,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4、責令限期改正。對有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單位下達《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可限制其辦理機動車道路通行證件;

5、安全提示。對有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單位,可以召集單位責任人和安全管理責任人,指出道路交通安全隱患,聽取落實整改情況,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議??梢愿鶕?jù)具體情況邀請安全監(jiān)督、交通運輸部門和新聞媒體參加。會前應發(fā)出書面通知,注明被召集單位名稱、人員、事項、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會后應形成會議紀要留存?zhèn)洳椋l(fā)送有關單位;

6、禁止上路行駛。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以及安全隱患突出的道路運輸單位經(jīng)公安交管部門下達嚴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后仍不認真整改的,禁止其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并通過掛牌監(jiān)管、媒體曝光、加強路面管控等措施,督促其加強對車輛和駕駛人的安全管理;

7、情況通報。每季度將轄區(qū)道路運輸單位交通安全狀況(交通安全隱患、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向同級安全監(jiān)督、交通運輸、教育等部門通報。問題突出的,應及時通報,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交管部門;

8、社會監(jiān)督。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建立舉報獎勵制度,依法查處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處罰單位相關責任人;

9、通報表彰??偨Y推廣道路運輸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經(jīng)驗和做法,對成效突出的單位給予表彰。

五、 監(jiān)督檢查程序

1、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公安交管部門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檢查時應當出示警官證或執(zhí)法證件,交通安全協(xié)管員不得單獨開展安全檢查工作;

2、檢查人員對檢查情況應當場填寫《交通安全檢查記錄表》,如實填寫檢查記錄,記錄檢查的時間、人員、檢查內(nèi)容、發(fā)現(xiàn)的問題和整改建議,并記錄檢查圖片資料?!督煌ò踩珯z查記錄表》一式兩份,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交通安全責任人簽字,一份由公安交管部門存檔,一份由被檢查單位留存。檢查工作結束后應在兩個工作日內(nèi),將檢查情況錄入“交通安全監(jiān)管服務平臺”;

3、發(fā)現(xiàn)交通安全責任單位存在安全隱患的,10日內(nèi)下發(fā)《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被檢查單位30日內(nèi)通過信息平臺反饋整改情況;對存有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15日內(nèi)下發(fā)《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限期15日內(nèi)反饋整改情況。

六、 監(jiān)督檢查處理

對存有交通安全隱患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單位,下發(fā)《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以及安全隱患突出的道路運輸單位經(jīng)公安交管部門下達嚴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后仍不認真整改的,禁止其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并向同級安全監(jiān)督、交通運輸、教育等部門通報。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注重以人為本之探析(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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