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試中心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科試中心機動車輛的統(tǒng)一管理,有效使用機動車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總院《交通安全責任制》、《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確保機動車安全行駛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試中心執(zhí)行總院《交通安全責任制》、《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
第二章 管理組織
第三條 為使科試中心機動車輛出行安全、管理有序,設立交通安全小組,其在總院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和車輛管理部及科試中心領導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交通安全小組負責科試中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小組設組長一名,由科試中心分管領導兼任,主管中心交通安全工作;負責科試中心機動車和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開展各種安全行車活動。
第三章 機動車管理
第四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由綜合事務部統(tǒng)一進行管理,并積極配合總院安排的機動車年檢工作。負責一切規(guī)費的繳納。
第五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的使用應優(yōu)先保證生產需要,對未出差的機動車由綜合事務部根據車源情況統(tǒng)一安排。
第六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的維修由綜合事務部負責。送修人員應提出維修的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報告,報分管領導審核,主任審批。
第七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應由專職駕駛員駕駛,應明確駕駛員責任,每周實施檢查及定期保養(yǎng),以維護機件壽命,確保行車安全。
第八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罰款概由駕駛員負擔,特殊情況下的罰款,視情況經科試中心主任同意簽字后由科試中心負擔。
第九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即刻向附近交通管理機關報案,并通知交通安全小組組長,提出詳細的事故報告。由綜合事務部在12小時內向總院車管部報告,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xù)。
第十條 科試中心各部門需要使用機動車時,應事先填寫“派車單”,需在市區(qū)或郊縣內用車的,由綜合事務部負責人調派,長途出差和項目外業(yè)任務用車的,須經分管領導同意簽字后,由綜合事務部負責人調派。無“派車單”者,禁止出車。
第十一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原則不外借。如有特殊情況需報分管領導批準后,由中心專職駕駛員駕駛方可派出,用車所產生的費用由外借單位(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 節(jié)假日或非上班時間公務用車,需向綜合事務部負責人說明原因,由綜合事務部調派,事后需補填“派車單”。
第十三條 科試中心職工及親屬急病、女職工生產住院或紅、白喜事,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綜合事務部酌情安排,用車所有費用由科試中心承擔。
第十四條 為確保用車安全,原則上不允許非專職駕駛員駕車,特殊情況需非專職駕駛員駕車者,須報分管領導批準。使用人用車完畢后應及時將車鑰匙及相關證件交還綜合事務部,否則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權。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駛回后應停放在指定場所,并將車門鎖妥。
第四章 駕駛員的管理
第十六條 科試中心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遵守科試中心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
第十七條 駕駛員對自己所開機動車輛的各種證件、行車執(zhí)照及機動車鑰匙攜帶保管,經常對機動車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進行檢查,確保出車前各種證件齊全有效。
第十八條 駕駛員的培訓接受總院車輛管理部、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領導和安排。
第十九條 駕駛員應愛惜機動車,平時要注意機動車的保養(yǎng),經常檢查機動車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機動車進行檢修,確保機動車行駛正常、安全。
第二十條 駕駛員應經常擦洗自己所開的機動車,以保持車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第二十一條 出車前,要例行檢查機動車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異常時,要及時處理。出車回來時,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發(fā)現所駕機動車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無條件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綜合事務部,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嚴禁私自將機動車送廠維修。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緊跟、爭道、賽車等)。晚間駕駛員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嚴禁酒后駕車。酒后駕車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責任由駕駛員自負。
第二十四條 駕駛員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中心不予報銷。違章造成的后果由駕駛員自負。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說話應文明。
第二十六條 接送職工上下班的駕駛員,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
第二十七條 上班時間內駕駛員未被派出車時,應在辦公室等候出車,并接受綜合部安排的其他臨時工作。如有要事確需外出時,需向綜合部負責人說明原因及所需時間,經同意后方可離開;駕駛員出車實行回應制度,即外出執(zhí)行任務返回后,應立即到分管領導處報到(也可通過手機打電話或發(fā)短信報到)。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休假時,須將機動車及其車鑰匙和相關證件交還綜合事務部。
第二十九條 駕駛員對綜合事務部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第三十條 駕駛員出車執(zhí)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時,應及時通知綜合事務部,并說明原因。
第三十一條 不論什么時間,駕駛員必須隨身攜帶手機,并保持每天24小時手機開通,以保證及時接聽科試中心領導的電話,情況特殊確實不能接聽的,事后一定要說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 下班后,駕駛員應將機動車停放院內指定地點,未經綜合部負責人同意不準私自出車,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未經科試中心領導同意,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機動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科試中心機動車練習開車。
第三十四條 綜合事務部每月負責對駕駛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每月發(fā)放各種補貼的依據。對于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年終給予一次性獎勵;對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fā)生交通事故者,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扣除或部分扣除安全行車獎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交通事故、違章處理按總院《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第五章辦理。
第五章駕駛員違規(guī)處罰
第三十六條 無論是上班、下半后或節(jié)假日時間,駕駛員未經分管領導同意私自駕車外出或分管領導派車而拒絕出車的,每次扣除獎金50元。
第三十七條 駕駛員手機未按規(guī)定處在未開通(無法直接打入)狀態(tài),如:手機設置在秘書臺狀態(tài)、未隨身攜帶、電池沒電及出現故障未及時處理等情況的(無法抗拒的情況除外),每月出現一次的,扣除話費50元;出現二次的,扣除話費150元;每月出現二次以上的,按每次扣發(fā)獎金50元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駕駛員違反本辦法以外其它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扣除部分獎金的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綜合事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