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戶口管理規(guī)定辦法
為了規(guī)范部機關集體戶口管理工作,準確掌握部集體戶口人員的信息,制定了相關管理規(guī)定,以下是關于集體戶口管理規(guī)定,歡迎閱讀。
集體戶口管理規(guī)定如下
一、集體戶口管理原則
部機關集體戶口是為了解決干部職工實際困難,而提供的臨時性、過渡性的落戶政策。
部機關集體戶口由部機關服務局指定專人管理,負責與屬地公安機關進行工作聯(lián)系,辦理戶口遷移,戶口卡的保管及其他相關業(yè)務。
部機關集體戶口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不參與違法違紀活動,遵守部機關集體戶口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二、集體戶口遷入條件
(一)基本條件
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部機關和集體戶口掛靠在部機關的在京直屬單位正式員工及其獲準進京的配偶、子女;
2.戶口遷入申請人必須為北京市集體戶口或已獲準落戶的外省市進京人員及其隨遷的配偶、子女;
3.在北京市沒有住房且沒有親屬可以投靠落戶;
4.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
(二)適用范圍及必備材料
滿足基本條件,且在戶口遷入適用范圍內(nèi)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部機關集體戶口,各種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戶籍屬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遷移證”,需注明非農(nóng)業(yè)戶口,出生地及籍貫精確到市或縣,遷移原因準確,遷移地址詳實:北京市西城區(qū)阜內(nèi)大街64號。
現(xiàn)居住情況證明,根據(jù)申請人實際情況提供。
租房居住的需持有房屋租賃合同及房主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暫住單位集體宿舍的需持有房屋產(chǎn)權部門開具的證明信;寄居親友家中的需持有居住地公安局機關開具的“不能入戶”證明信。
各單位開具的臺頭為“北京市公安局”和“豐盛派出所”的證明信,需交部集體戶口管理人員審核、簽屬意見、簽名并加蓋“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保衛(wèi)處”公章后,方生效。
1. 我部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yè)生
(1)“居民身份證”;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北京市公安局及部人事司簽發(fā)的接收高校畢業(yè)生落戶名單;
(3)北京市公安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
(4)“就業(yè)報到證”;
(5)北京市高校畢業(yè)生持“常住人口登記卡”;
(6)外省市或戶口在原籍的北京市高校畢業(yè)生持戶籍屬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遷移證”;
(7)單位接收入戶證明(參看附件1)。
2.外省市干部工作調(diào)動或家屬投靠
(1)“居民身份證”;
(2)戶籍屬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遷移證”;
(3)北京市公安局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
(4)單位接收入戶證明信(參看附件1或附件2)。
3. 本市集體戶口人員工作調(diào)動
(1)現(xiàn)居住情況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常住人口登記卡”;
(4)單位接收入戶證明信(參看附件3)。
4.留學生回國分配工作
(1)“居民身份證”
(2)戶籍屬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遷移證”;
(3)北京市公安局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
(4)教育部開具的“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就業(yè)報到證”;
(5)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6)單位接收入戶證明信(參看附件4)。
5.博士后進站
(1)北京市公安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司介紹信”;
(3)“調(diào)動人員情況表”;
(4)“常住人口登記卡”;
(5)單位接收入戶證明信(參看附件5);
(6)入戶后不準市內(nèi)遷移。
6. 博士后出站
(1)“居民身份證”;
(2)戶籍屬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遷移證”;
(3)北京市公安局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
(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司介紹信”;
(5)“調(diào)動人員情況表”;
(6)單位接收入戶證明信(參看附件6)。
7.軍轉干部
(1)國務院軍轉辦開具的“中央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yè)干部分配通知”;
(2)部人事司開具的“報到證明”;
(3)部人事司開具的“自然情況證明”;
(4)北京市公安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
(5)單位接收入戶證明信(參看附件7)。
8.集體戶口報出生
(1)現(xiàn)居住情況證明;
(2)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開具的“出生醫(yī)學證明”;
(3)“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4)嬰兒母親、父親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及“結婚證”;
(5)單位接收入戶證明信(參看附件8)。
(三)不適用范圍
滿足基本條件,但不屬于戶口遷入適用范圍內(nèi)的人員,不能申請將戶口遷入部機關集體戶口。
1.集體戶口未掛靠在部機關的其他部在京直屬單位員工;
2.申請人為我部集體戶口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新生兒或招收的高校畢業(yè)生、干部調(diào)京、解決兩地分居或軍轉安置獲準隨遷的除外);
3.由于房屋買賣、贈予、離婚失去產(chǎn)權房的;
4.新生兒父母有一方為本市家庭戶或已隨父母在異地登記戶口的;
5.現(xiàn)戶口性質為家庭戶口。
三、集體戶口遷出條件
集體戶口人員出現(xiàn)以下情況時原則上應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
符合戶口遷出手續(xù)而拒不遷出的,屬地公安機關將停止為其辦理與戶口相關的所有業(yè)務。
1.在北京市有產(chǎn)權房或配偶、其他親屬有產(chǎn)權房可以掛靠入戶;
2.本單位已應向屬地公安機關辦理集體戶立戶手續(xù);
3.調(diào)出本單位或辭職;
4.落戶集體戶口滿五年;
5.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政策或有其他違法行為。
四、集體戶口卡的管理
1.辦結落戶手續(xù)后,及時將“常住人口登記卡”(以下簡稱戶口卡)交部機關管理人員收存。
集體戶口掛靠在部機關的在京直屬單位,戶口卡由各單位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2.如需借用戶口卡,需憑有效證件辦理借出手續(xù),注明借用單位、時間及事由等,由本人簽字和管理人員確認后,方可借出。
3.戶口卡借用時間每次不超過30天,如需超期借用戶口卡的應說明原因,用后須及時歸還,未及時歸還的,所產(chǎn)生的后果由借用者本人負責。
4.戶口卡借出期間,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內(nèi)容,不得轉讓出借,不得在戶口卡上做任何記載。
5.如需使用集體戶口首頁,需本人所在單位出具證明信(參看附件9),說明原因,部機關集體戶口管理人員確認并注明用途及有效期后,方可提供。
6.如戶口卡(或居民身份證)丟失,需本人所在單位出具證明信(參看附件10)說明原因,部機關集體戶口管理人員確認后,方可補辦。
五、本辦法未盡事宜,根據(jù)公安機關有關戶籍政策及部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本辦法由部機關服務局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2003年5月印發(fā)的《國土資源部機關集體戶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