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驗收移交管理辦法
1、在設備驗收移交后,設備使用單位由于生產需要,進行設備更替或裁減時,必須把更替或裁減下來的設備配件等及時出井,交有關部門,以便注銷在冊,否則,發(fā)生丟失,損壞設備,均按有關文件執(zhí)行處罰。
2、在設備驗收移交后,設備使用單位必須立即著手安排設備的包機工作,定人、定點、定職責,五天內把包機合同交設備組。各有關部門同時要立即開展正常的考核與檢查。
3、在設備停用階段,閑置、損壞待修期間而未出井移交有關部門的,原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看管,其設備同屬檢查考核范圍。
4、凡屬批量領用設備或整體領用安裝設備時,領用單位和安裝單位,必須提前根據圖紙制定設備領用計劃,交設備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辦理臨時移交手續(xù),作為領用單位或安裝單位以后移交前的核對依據。在此期間,發(fā)生丟失、損壞,按有關文件執(zhí)行,安裝單位領用沒移交前由安裝單位負責,移交后由接管單位負責。
5、設備主管部門要把所有的設備,包括五小電器和電纜,應統(tǒng)一編號。下井設備無編號者,一律不準下井?,F(xiàn)井下設備應把編號逐步補齊,做到帳、卡、物、圖、牌板對口,并做日常的動態(tài)跟蹤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