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發(fā)電廠違章計分、積分與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提高反違章工作的實效,杜絕人員違章而導致的事故,按照全員參與、制止違章、互相監(jiān)督、群防群治、獎優(yōu)罰劣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違章包括日常管理或作業(yè)過程中(含準備階段、結束階段)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規(guī)程、技術標準的行為。
第三條 違章實行記分、積分制。在年度內進行違章積分,每月定期公布,最高積分為12分,年底清零。被查處的違章行為不論是否造成后果都按記分規(guī)則記分。作業(yè)組、班組、部門、廠部各自進行的自查自糾且未造成后果的違章,免記分,但必須做好記錄。
第四條 實行違章記分的對象為在廠區(qū)內的本廠職工及長期實習或長期外委單位人員。按管理層級,上一級查處的違章行為,原則上按管轄區(qū)域、層級實行連帶記分、積分。
第五條 各級管理人員有義務制止或舉報現場人員違章行為。
第二章 違章分類
第六條 違章是指在電力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的規(guī)程、制度、標準,構成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環(huán)境的不安全因素。按照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嚴重違章行為、比較嚴重違章行為、一般違章行為三種。
第七條 嚴重違章行為:一旦造成后果,不僅對本人,還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行為;有可能造成設備嚴重損壞的行為;違反《安全工作規(guī)程》中“嚴禁……”的行為。
第八條 比較嚴重違章行為:對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帶來傷害的行為;有可能造成設備停運的行為;或違反在《安全工作規(guī)程》中規(guī)定“應……”的行為。
第九條 一般違章行為:違反規(guī)程、制度,尚未構成前兩條規(guī)定的其它違章行為。
第三章 積分管理與記分規(guī)則
第十條 廠安全生產委員會對違章記分、積分與考核進行審批管理,日常工作由安監(jiān)部負責。違章的檢查、記分、考核實行廠級、部門、班組(值)三級管理。
第十一條 廠領導、安監(jiān)部組織的檢查為廠級檢查,部門領導、部門安全員的檢查為部門級檢查,班長(值長)、班組(值)安全員的檢查為班組(值)級檢查。各級檢查發(fā)現的違章及時通知當事人所在的部門,所在部門應做好督促整改與記分工作。
第十二條 違章積分,原則上在安全生產一體化平臺上統計、公布。安全簡報中進行違章記分、考核及簡要分析。
第十三條 廠部、部門、班組(值)安全員負責統計與建立違章積分與考核檔案,廠領導或安監(jiān)部、部門負責人、班長或值長負責檢查與考核。
第十四條 責任部門管理崗位人員在生產現場時,對周圍生產現場職工的違章現象未能及時發(fā)現并制止者,與現場違章職工同等記分。
第十五條 違章記分一般以《發(fā)電企業(yè)常見習慣性違章行為表現》、《典型違章行為手冊》為依據,每發(fā)現一項次,嚴重違章行為一次記8-12分;較為嚴重違章行為一次記5-7分;一般違章行為一次記1-4分?,F場出現手冊中沒有的違章行為,除立即制止外,同時做好記錄,待報安委會確認后記分。每年對《電廠典型習慣性違章項》進行更新。
第十六條 連帶記分原則。上級檢查發(fā)現的人員違章、管理類違章,未產生嚴重后果的,每1人次或1項次,給廠級主要領導記0.01分,給廠級分管領導記0.015分,給責任人的部門(外委單位)領導(含書記)、分管領導、部門安全員分別記0.3分,給責任人的班長(值長)記0.5分。
部門(車間)、班組管理人員連帶違章積分與所在部門、班組的個人違章積分總值掛鉤。班組人員違章積分總值累計每6分,給予班長(集控值長)連帶違章積分記1分;部門人員違章積分總值累計每11分,給予部門主任連帶積分記1分。
第十七條 任務、問題整改未經批準而未按時完成或評價差的,責任人每項記2分,檢查人記1.5分,相應部門(外委單位)領導同等連帶記1分,弄虛作假加倍記分。
第十八條 因違章導致事故或惡性誤操作、嚴重違章未遂事故,主要責任者記5-12分,次要責任者記4-11分,管理人員連帶記分2-6分,具體記分數由安委會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因違章導致一類、二類障礙(含輕傷)、一類異常、二類異常主要責任者記5分、4分、3分、2分;次要責任者記4分、3分、2分、1分。廠級主要領導記0.1分-0.05分,分管廠領導記0.2分-0.1分,部門(外委單位)領導、安全員記分2分-0.5分,班長(值長)記分3分-1分。
第二十條 廠級領導、部門(外委單位)領導、安全員的違章積分為本人違章記分累計加上連帶記分累計。
第四章 積分考核
第二十一條 廠級領導積分滿11分,在廠班子會上作檢討,制定整改措施;積分滿12分,在廠月度會上作檢討,制定整改措施,處罰1000元。
第二十二條 部門(外委單位)領導積分滿10分,在廠月度會作檢討,制定整改措施,處罰1500元;積分滿12分,廠級主要領導對其進行戒免談話,處罰3000元。
第二十三條 班長(值長)、安全員違章積分達9分、其他員工違章積分累計達6分的,必須針對自己的違章行為進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交安全監(jiān)察部存檔;認真學習《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相關規(guī)章制度,直到考試合格。
第二十四條 班長(值長)、安全員違章積分達11分、其他員工違章積分累計達9分的,處罰1000元;班長(值長)、安全員違章積分達12分,處罰2000元,分管廠領導與部門領導對其作戒免談話;其他員工違章達12分,待崗1個月。
第二十五條 長期外委單位負責人違章積分達6分,必須針對自己的違章行為進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交安全監(jiān)察部存檔,處罰2000元;外委單位員工積分達6分-9分,勸退出廠或清退出廠。長期外委單位負責人違章積分累計達10分的,處罰4000元,違章積分達12分,要求更換負責人或更換外委單位。
第二十六條 勞務代理工、外來實習人員等個人違章積分累計達9-12分者,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條 內部待崗人員的管理和考核,按《崗位動態(tài)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連續(xù)一年無違章記錄的職工,生產人員獎勵2000元,非生產人員獎500元。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安委會監(jiān)督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