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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規(guī)定(2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34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以及《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公司所屬項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類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yè)吊籃、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起重機械設備。公司經理部和公司技術負責人負責全公司所屬項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具體工作有公司質安科負責。

第三條公司所屬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本項目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并負責制定相關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第四條公司所屬項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采購、租賃、使用、安裝和我檢驗檢測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門安全監(jiān)督管理外,還應接受上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設備采購與報廢

第五條公司所屬項目部或者個人購買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是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許可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未實行許可生產的產品應具有省級上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書。購買進口設備,應當通過商檢,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購買:

一、國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

二、國家和本省市規(guī)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全的。

第六條項目部自行研制制造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設計圖和設計計算書,由公司技術部組織專家論證和鑒定,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經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公司所屬設備租賃公司或項目部購買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買合同、使用維修、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許可生產證明、產品質量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及其它資料。

第八條公司所屬設備租賃公司應當對出租的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合格的方能出租。

出租時應向承租方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租賃雙方在簽訂租合同時,應當明確各自安全、使用、安裝、拆卸及維護保養(yǎng)方面的責任。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

第九條起重機械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的;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報廢后起重機械設備不得再使用或整機轉讓。

第三章安裝與拆卸

第十條公司所屬項目部起重機械設備地基基礎施工方案必須經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項目部對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分包單位,應審查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核發(fā)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分包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等施工內容。

第十二條項目部應當依照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本規(guī)定的要求,檢查監(jiān)督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分包單位,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位移、頂升、附著、拆卸等活動,并對安裝質量及作業(yè)過程的安全負監(jiān)管責任。

負責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分包單位工程施工中,應當服從公司管理部門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項目部應當設備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地質資料、施工平面圖及隱蔽工程驗收報告。

第十三條設備安裝單位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工作人員及管理人員,應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和拆卸前,項目部負責起重機械設備安拆單位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審批的安裝或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現場管理人員與安裝單位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或拆卸作業(yè)前,作業(yè)人員應當對擬安裝或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yè)時,應當設置警戒區(q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tǒng)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jiān)護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yè)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施工方案的拆裝工藝。

第四章檢驗檢測與驗收

第十六條起重機械設備每次安裝完畢后,項目部應當要求安裝單位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安拆單位相項目部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移交前,項目部應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查資格的檢測機構對安裝的起重機械設備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與檢測機構、安裝單位及設備產權單位聯合進行安裝質量驗收,經驗收后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項目部應收集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設備安裝技術檔案,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裝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許可證和安拆人員證件。

二、安裝或拆卸合同;

三、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技術措施及施工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安裝驗收資料;

五、檢測資料(檢驗報告書)

六、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十八條檢測單位交給項目部的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由相關的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時,發(fā)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項目部,項目部應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經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項目部應當將合格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五章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一條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設備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工程所在地區(qū)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登記標記應當置于或者于該機械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二條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huán)境及季節(jié)、氣象條件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應當做好變化工作。

第二十三條項目部必須執(zhí)行建設部《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和湖南省相關專業(yè)標準。

第二十四條項目部應當對在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以下維護保養(yǎng)與檢查:

(一)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

(二)每周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好記錄;

(三)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進行校驗、檢修,并做記錄。

第二十五條實行總承包的群塔作業(yè)現場,項目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有防止群塔作業(yè)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實行總承包的群塔進行作業(yè)的,項目部應向建設單位要求與其他施工單位統(tǒng)一制訂避免群塔作業(yè)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項目部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人員當經過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設備的加節(jié)、升附著必須由安裝單位完成;加節(jié)、升附著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與項目部必須履行驗收簽字手續(xù)后,設備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安裝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機械設備在重新啟用前,必須經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起重機械設備使用達到國家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應當進行機構安全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六章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項目部應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起重機械出廠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易損零件圖、電器元件布置圖、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試驗報告及安裝技術和資料;

二、租賃合同及安拆合同

三、安裝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許可證和安拆人員證件;

四、安拆施工方案;

五、起重機械設備安裝開工條件審查記錄;

六、起重機械設備及應急救援預案,基礎施工圖、驗收記錄;

七、特種設備救援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檢驗報告書》

八、塔機群塔作業(yè)防碰撞方案和起重機械設備方案專項安全技術交底;

九、加節(jié)、升附著驗收記錄;

十、起重機械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十一、起重機械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及交接班記錄;

十二、起重機械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第三十條項目部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具有一定專業(yè)技術水平的安全管理人員對起重機械進行日常管理,制定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定人、定機,要求人人有崗有責,機器臺臺有人操作管理。

第三十一條項目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要經常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護,并制定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起重機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病做好記錄,對發(fā)現的問題應當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技術進行處理。對于無法處理的問題,應及時向公司報告,并會同公司管理部門對問題進行處理,問題處理后應對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并做好記錄,保障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一、日檢。由司機負責作業(yè)的例行保養(yǎng)項目。主要內容為清潔衛(wèi)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的靈敏可靠性,監(jiān)聽運行中無異常聲音。

二、周檢。由項目部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維修工和司機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三、月檢。有公司管理部門和項目部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項目外,主要對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tǒng)、起升機構、回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tǒng)進行狀態(tài)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件部。對電氣控制系統(tǒng),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起重機械的泄露、壓力、溫度、震動、噪聲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對起重機械的機構、支撐傳動部位進行狀態(tài)下主觀檢測,了解掌握起重機械技術狀態(tài)。

四、年檢。由公司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與項目部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月檢內容外,主要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起重機械隔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實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確定大修、改造,更新起重機械設備。

第三十二條公司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本規(guī)定對司屬項目部起重機械設備購置、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對起重機械設備實行安全監(jiān)督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發(fā)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本規(guī)定的行為或者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作業(yè)人員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三)判定部合格權,決定返修權,停工權,罰款權。

第七章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三條設立由公司質安經理牽頭,質安科為主,項目經理配合的緊急事故救援領導小組;明確職責,責任到人;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包括對起重機械出現事故后的處理原則,緊急情況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驟及相關部門人員的職責分工協作等,并定期組織現場演習。項目部應根據起重機械特點、范圍,對易發(fā)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huán)節(jié)編制起重機械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十四條若發(fā)生起重機械設備安全事故,項目部應立即想公司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

第八章崗位管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guī)定,公司設備租賃公司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立即整改,直至合格,并處壹萬元的罰款。獨自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guī)定,項目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改,直至合格,并處伍仟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援追究相關行事責任,項目責任人承擔相關刑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一、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

二、項目部無專職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三、機械設備操作人員上崗或人證不符的;

四、未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進行操作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的;

五、使用未經檢驗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

六、機械設備、安全保護裝置、施工機具易損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不合格及投入使用的;

七、無批準的起重機械設備地基基礎施工方案和驗收記錄的;

八、無起重機械及其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修保養(yǎng)記錄的;

九、無起重機械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及交接記錄的;

十、無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的;

十一、無加節(jié)、升附著驗收簽字手續(xù),設備即投入使用的;

十二、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及其它所需資料或資料不齊全的;

十三、無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資料弄虛作假的;

以上罰款有項目負責人支付。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guī)定,公司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停職處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構成犯罪的,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全年工資總額20%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與撤職處分,五年內部的在擔任公司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guī)定項目負責人為對工程建設項目實體經濟管理的責任人。

第三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類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yè)吊籃、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起重機械設備。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具體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

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但同級人民政府設有建筑業(yè)管理部門并將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能確定由該部門行使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以下簡稱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使用、安裝和檢驗檢測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購置與報廢

第五條 建筑業(yè)企業(yè)、設備租賃單位或者個人購置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是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許可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未實行許可生產的產品應具有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書。購置進口設備,應當通過商檢,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全的。

第六條 建筑業(yè)企業(yè)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設計圖和設計計算書,由企業(yè)技術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鑒定,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修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許可生產證明、產品質量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它資料。

第八條 起重機械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的;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報廢后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再使用或整機轉讓。

第三章 安裝與拆卸

第九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單位,應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等活動。

第十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應當依照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本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移位、頂升、附著、拆卸活動,并對安裝質量及其作業(yè)過程的安全負責。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安裝工程施工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地質資料、施工平面圖及隱蔽工程驗收報告。

第十一條 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作業(yè)人員及管理人員,應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和拆卸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huán)境和有關標準安排專業(yè)技術人員編制安裝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安裝、拆卸作業(yè)前,編制施工方案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施工負責人應當向全體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或拆卸作業(yè)前,作業(yè)人員應當對擬安裝或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yè)時,應當設置警戒區(q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tǒng)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jiān)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yè)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施工方案和拆裝工藝。

第十四條 起重機械設備每次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和試運轉。在向使用單位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移交前,應當委托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與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聯合進行安裝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必須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裝或者拆卸合同;

(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

(三)安裝驗收資料;

(四)檢測資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 使用與維修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設備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qū)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登記。登記標記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機械設備的顯著位置。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二)國家頒發(fā)的生產許可證。未實行許可證的產品應當提供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書;

(三)產品合格證和注冊商標;

(四)安裝合同;

(五)檢驗檢測機構簽發(fā)的檢測報告。

登記部門應當按機種分類統(tǒng)一編號。具體辦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建筑機械設備管理的機構制定。

第十七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huán)境及報季節(jié)、氣象條件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應當做好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必須執(zhí)行建設部《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和江蘇省《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完好技術標準》及相關專業(yè)標準。

第十九條 租賃企業(yè)出租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達到江蘇省《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完好技術標準》的要求。

出租企業(yè)應當對出租的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時應向承租方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裝、拆卸及維護保養(yǎng)方面的責任。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

第二十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以下維護保養(yǎng)與檢查:

(一)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出記錄;

(三)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進行校驗、檢修,并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 群塔作業(yè)的施工現場,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有防止群塔作業(yè)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實行總承包的,且施工現場有兩個以上單位進行塔機作業(yè)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各使用單位統(tǒng)一制訂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應當經過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起重機械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起重機械設備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中應當嚴格執(zhí)行起重機械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和有關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

對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fā)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待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安裝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機械設備在重新啟用前,必須經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起重機械設備使用達到國家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應當進行結構安全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二十四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的監(jiān)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時,發(fā)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經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將合格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六章 監(jiān) 督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規(guī)定對起重機械設備購置、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行安全監(jiān)督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涉嫌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起重機械設備管理規(guī)定情況,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帳簿等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fā)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本規(guī)定的行為或者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設區(qū)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八條規(guī)定購置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責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現場。

第三十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

公布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數量;

(二)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樁工機械設備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規(guī)定(2篇范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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