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設起重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了加強起重作業(yè)全過程的安全管理,防止發(fā)生起重作業(yè)事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工程項目的起重吊裝作業(yè)。
3 職責
3.1 工程管理部
負責對現場的起重作業(yè)進行管理和協調。
3.2 監(jiān)理單位
3.2.1 負責吊裝方案審批,核實吊裝現場安全技術措施。
3.2.2 負責對現場所有起重機械、吊索具和吊裝作業(yè)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2.3 檢查施工單位填寫的吊車檢查清單、吊車駕駛員日檢查表及吊裝作業(yè)評估表。
3.3 施工單位
3.3.1 負責編制吊裝方案、吊裝計劃、吊裝作業(yè)指導書等,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3.3.2 負責現場所有起重機械和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并定期組織對起重機械和吊索具的全面檢查,作好記錄。
3.3.3 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吊裝工程師及吊裝作業(yè)人員,吊裝作業(yè)人員應配備醒目的標識。
3.4 hse管理部
負責制定、修訂起重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并對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4 方案編制及審查
4.1 吊裝級別劃分
吊裝作業(yè)按起吊工件重量劃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大型:80噸以上(含80噸);
中型:<80噸;
小型:40噸以下。
4.2 程序要求:
4.2.1 施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按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確定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有針對性地hse風險控制措施。對于施工區(qū)域內有多個大型吊裝的施工單位,還需要編制吊裝規(guī)劃--即吊裝總體計劃部署。
4.2.2 所有施工組織設計、吊裝計劃、吊裝方案,必須由施工單位具備相應資質的技術人員策劃、編制,經施工單位總工程師審批后,報所屬監(jiān)理單位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未經審批許可,不得隨意改變原吊裝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4.2.3 所有大型設備、構件的吊裝方案經監(jiān)理單位審批后,報工程管理部審核,hse管理部備案。
4.2.4 所有中型設備、構件和小型設備特殊條件下的吊裝方案應由監(jiān)理審批。
4.2.5 所有小型設備、構件的吊裝必須編制吊裝措施或吊裝作業(yè)指導書并向作業(yè)班組進行交底。
4.3 吊裝方案內容:
4.3.1 吊裝方案編制審批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吊裝方案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4.3.1.1 吊車使用計劃
4.3.1.2 主要施工機具配置計劃
4.3.1.3 吊裝參數表
4.3.1.4 吊耳位置及形式規(guī)格
4.3.1.5 地基處理要求
4.3.1.6 總平面布置
4.3.1.7 大型吊車站位圖及警戒區(qū)域圖
4.3.1.8 吊裝圖
4.3.1.9 吊車行走路線及地基處理區(qū)域圖(圖紙均以cad格式)
4.3.1.10 hse體系
4.3.1.11 hse管理措施
4.3.1.12 風險評估
4.3.1.13 hse應急預案
4.3.1.14 吊裝組織機構及主要崗位聯系方式
4.3.1.15 附件:提供以下復印件
吊車許可證及審驗記錄、吊車組裝檢驗記錄、吊車維護保養(yǎng)記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資格證、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吊裝索具合格證及使用記錄、吊裝平衡梁合格證及使用記錄、吊裝用卸扣合格證及使用記錄、吊籃合格證及使用記錄、其他使用機索具資料。
4.3.1.16 吊裝計算書內容:吊裝受力計算;吊點強度核算;吊耳強度核算;設備重心、強度核算;其他方案中使用數據的計算。
5 一般要求
5.1 各承包商必須建立完善的吊裝施工hse管理體系,吊裝施工hse管理職責明確到人。
5.2 審批后的吊裝施工技術文件由各承包商組織吊裝工程師、施工技術人員及專職安全員對所有起重作業(yè)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并作好交底記錄有所有參加人員的簽字。技術安全交底內容如下:
5.2.1 吊裝規(guī)劃;單臺設備吊裝方案;
5.2.2 機具試驗及安裝拆除;
5.2.3 作業(yè)工序方法與標準;
5.2.4 設備試吊和正式吊裝;
5.2.5 特殊安全技術措施。
5.3 參與起重吊裝作業(yè)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包括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司機)、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等,必須經過專業(yè)學習并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或業(yè)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或“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操作證”證書。同時,進入現場人員必須經過鎮(zhèn)海煉化乙烯項目部的hse現場培訓教育,合格后方可以進入現場施工作業(yè)。
5.4 參與起重吊裝的作業(yè)人員必須熟知吊裝方案、指揮信號、安全技術要求及起重機具的操作方法。
5.5 大型吊裝工程準備工作完成后,應由監(jiān)理組織聯合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5.5.1 施工人員已進行交底并熟悉其工作內容;
5.5.2 起重機械及吊裝機具的選用和布置與方案一致;
5.5.3 起重機械的“設備檢驗合格”標志和吊索具的質量證明文件以及保養(yǎng)、檢查、試驗的記錄;
5.5.4 隱蔽工程(如地基處理以及各部位索具等)的記錄;
5.5.5 設備擺放方位的確認;
5.5.6 備用工具、材料的配置;
5.5.7 一切妨礙吊裝的障礙物都已妥善處理;
5.5.8 起重施工技術文件中所規(guī)定的施工道路及場地堅實平整;
5.5.9 正常供電能力的確認;
5.5.10 其他必要的檢查。
5.6 大型吊裝實行吊裝命令書制度。按照技術安全檢查要求進行吊裝前的檢查,并確認符合要求,試吊合格后吊裝作業(yè)總指揮應簽署“吊裝命令書”并下達吊裝命令,方可進行吊裝作業(yè)。起吊前設備離開地面200mm左右,再進行復檢確認無問題準備開始正式起吊。
5.7 吊裝作業(yè)前,如實填寫《吊裝作業(yè)評估表》(詳見附件3)
5.8 對吊裝作業(yè)人員的要求:
5.8.1 吊裝指揮應由有實踐經驗、技術水平高、組織能力較強的人擔任,吊裝指揮應充分了解并嚴格執(zhí)行起重施工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
5.8.2 指揮者應站在能直接指揮各個工作崗位的位置上,否則應通過助手及時傳遞信號,遠距離指揮應配備必要的通訊工具。
5.8.3 在某些吊裝作業(yè)中,為了正確、及時地下達信號,可在吊裝指揮之下,設分指揮,分管若干崗位的指揮工作,但應分工明確,緊密配合。
5.8.4 在進行高空起重作業(yè)時,應設置高空和地面兩個指揮人員。一般起重作業(yè)時,可設地面指揮一人。司索人員至少為兩人。
5.8.5 吊裝作業(yè)人員須熟悉和執(zhí)行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統一規(guī)定。指揮者的旗哨齊全,哨音清楚、響亮,旗語、手勢應準確。
5.9 所有起重設備、繩索、滑輪、卸扣、繩卡等機具必須具有合格證及使用說明書。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和工作、檢查記錄,并按規(guī)定進行存檔。
5.10 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guī)格、強度要符合該機型的要求,卷筒的鋼絲繩要連接牢固,排列整齊。當鋼絲繩全部放出時,卷筒上至少要留三圈以上。
5.11起重機作業(yè)區(qū)域應設置明顯的警戒標志。除必要的指揮人員和司索人員外,起重機吊臂下及起重機部件旋轉范圍內不得有人員停留。
5.12 起重機操作人員在操作時,應堅守崗位、精力集中,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問清后再執(zhí)行操作,不得憑估計、猜測進行操作。發(fā)現問題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無指揮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或離開崗位。
5.13 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yè),當必須在線路近旁作業(yè)時,應根據《乙烯建設工程高壓線路臨近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進行。起重機吊臂及吊物與架空輸電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見吊車及吊物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表)
吊車及吊件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表
項目輸電導線電壓kv
1以內1~35≥ 60
安全距離m1.530.01(v-50)+3
5.14 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為吊裝受力點時,應對工件及零部件的強度進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5.15 不得使用單根吊索進行吊裝,管道移動時除外。
5.16 一次吊裝的單件數量不能超過3件,并且吊裝件應固定好。3件以上吊件,必須捆綁結實或裝入載貨吊籃中進行吊裝。
5.17 有銳利棱角的吊件捆綁時,應做好墊塊,防止吊索具被銳利棱角割壞。
5.18 未設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綁時,應做到繩頭抽出位置準確,捆綁處所墊防滑墊塊堅硬結實,并有足夠的強度和摩擦力。
5.19 “十不吊”原則
(1)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
(2)信號不清不準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準吊;
(4)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5)埋在地下的物品不準吊;
(6)斜拉斜牽物不準吊;
(7)散物捆綁不牢不準吊;
(8)零散物不裝容器不準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規(guī)定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大風、大霧影響視力和大雨雪時不準吊。
6 起重機械、吊索具管理要求
6.1 本規(guī)定所指的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如吊籃)等。
6.2 屬于特種設備的起重機械,如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升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其他起重機械等,必須由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安全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報告”,否則移動式起重機械不準進入現場,橋式、門式、塔式、起重機械和升降機不準施工作業(yè)。
6.3 安裝、維修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授權部門頒發(fā)的許可證。
6.4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每天作業(yè)前必須對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查,所屬單位的設備管理部門應對起重機械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對在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必須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6.5 移動式起重機(吊車)
6.5.1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進行起重作業(yè),應嚴格按照該型起重機的起重性能選用作業(yè)參數,遵守操作規(guī)程,不得違規(guī)作業(yè)。所使用的起重機械,應遵守《乙烯工程建設施工設備和工程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具有本項目的設備檢驗合格標簽和移動式起重機檢驗合格證。
6.5.2 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吊車的維護、檢查和修理,指定專人對吊車進行定期檢查,填寫吊車檢查清單(附件1),確?,F場使用的吊車始終處于安全狀態(tài)。
6.5.3 駕駛員必須每日檢查吊車狀況,并填寫《吊車駕駛員日檢查單》(詳見附件2),只有檢查合格的吊車方可投入使用。同時,還應做好日常的運行、維修記錄。
6.5.4 移動式起重機作業(yè)場地應平整堅實,起重機支腿或履帶板下地基應有足夠的承壓能力,同時查清就位行駛道路的地下情況,必要時應鋪設路基板,并合理選擇路基板的材料或采取適當的地基處理措施。
6.5.5 移動式起重機站位時,應視地面情況采用鋼板、枕木或特制的墊腳等做墊板,不得直接支車,吊車支腿須遠離地下水井、管溝、涵洞、橋面、地下管道、擋土墻等。汽車式起重機、水泥輸送車(水泥泵車)的支腿應全部伸出,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懸掛式的汽車吊,伸出支腿前應先收緊穩(wěn)定器。道木和鋼板應按以下要求配置:
(1)25噸汽車式起重機每個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8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2)50噸汽車式起重機每個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12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鋼板,則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1200mm×1200mm×20mm;
(3)60-80噸汽車式起重機每個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15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路基板,則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2000mm×2000mm×200mm;
(4)90噸以上吊車必須自帶路基箱。
6.5.6 汽車式起重機、水泥輸送車(水泥泵車)等的支腿與地基確認,應以司機為主,操作人員進行監(jiān)督,地基的相關資料由用車單位提供。
6.5.7 作業(yè)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若需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臂桿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業(yè)中發(fā)現支腿下沉,吊車傾斜等不正?,F象時,應立即放下重物,調整后方能作業(yè)。
6.5.8 在易燃、易爆區(qū)工作時,應按規(guī)定辦理必要手續(xù),并對起重機的動力裝置、電氣設備等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6.5.9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起吊設備時,吊鉤偏角不應超過3°,不得起吊埋在地下及重量不明的重物。為了避免設備在空中擺動,所吊設備應設置溜繩。
6.6 需要在現場組裝的起重設備,如塔吊、龍門吊、物料提升機、施工電梯等,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組裝;投用前,應按照政府相關規(guī)定辦理使用所需的證件。
6.7 手拉葫蘆(倒鏈)
6.7.1 手拉葫蘆使用前進行檢查,并符合下列規(guī)定:
6.7.1.1 轉動部分靈活,不得有卡鏈、扭鏈現象;
6.7.1.2 鏈條完好無損,銷子要牢固;嚴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負重鏈橫銷。
6.7.1.3 制動器有效。
6.7.2 手拉葫蘆的吊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6.7.2.1 表面有裂紋;
6.7.2.2 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
6.7.2.3 扭轉變形超過10°;
6.7.2.4 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7.3 手拉葫蘆在使用時,受力需合理,保證兩吊鉤受力在一條軸線上,不得多人強拉和超負荷使用。裝鏈時,將鏈條擺順。
6.7.4 吊鉤掛繩扣時,將繩扣掛到鉤底。吊鉤直接掛在設備的吊環(huán)或板孔式吊耳上時,不得使吊鉤別勁和歪扭。不得將吊鉤直接掛在設備上吊裝。
6.7.5 手拉葫蘆如需工作暫?;驅⒃O備懸吊空中時,將拉鏈封好鎖牢。
6.7.6 設置手拉葫蘆時,注意周圍環(huán)境,不得有泥砂、水及雜物進入轉動部位。
6.7.7 手拉葫蘆放松時,起重鏈條不得放盡,至少應留3個扣環(huán)以上。
6.7.8 使用手拉葫蘆吊裝時,逐漸拉緊,經檢查確認無問題后再進行起吊。
6.7.9 手拉葫蘆吊掛點應牢固可靠,其承載能力不得低于手拉葫蘆額定載荷。
6.7.10 采用多個手拉葫蘆操作時,取一定的安全系數,對額定載荷進行折減,操作應同步。
6.8 滑車與滑車組
6.8.1 滑車滑輪的輪槽表面應光滑,不得有裂紋、凸凹等缺陷。起重施工所用滑車載荷按出廠銘牌和產品使用說明書選用,不得超負荷使用。多輪滑車僅使用部分滑輪時,滑車的起重能力應按使用輪數計算。當滑車的輪數超過5個時,走繩應采用雙抽頭的方式,如采用隔輪花穿的方式,應適當加大上、下滑輪之間的凈距。
6.8.2 滑車在使用時應經常檢查,必要時,滑輪軸、吊環(huán)或吊鉤應進行無損檢測,當發(fā)現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使用:
6.8.2.1 輪、軸、吊環(huán)、吊鉤有裂紋或永久變形;
6.8.2.2 輪槽面磨損深度達到3mm;
6.8.2.3 輪槽壁磨損達到原壁厚的20%;
6.8.2.4 輪軸磨損量超過軸徑的2%;
6.8.2.5 吊鉤的危險斷面磨損量超過10%;
6.8.2.6 軸套磨損量超過壁厚的10%?;囁修D動部分應動作靈活、潤滑良好,并定期添加潤滑劑。
6.8.3 滑車組動滑車與定滑車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滑輪輪徑的5倍,走繩進入滑輪的側偏角不宜大于5°。當滑車貼著地面或在地面滑行使用時,應采取防止泥砂進入輪內的措施。
6.8.4 吊鉤上的防止脫鉤裝置應齊全完好,若無防止脫鉤裝置,應將鉤頭加封。不得用焊接的方法修補吊鉤、吊環(huán)及吊梁的缺陷。
6.8.5 滑車使用后,應清洗干凈,涂以防銹油,存放在干燥的庫房內。用于吊裝大型設備的輪數較多的滑車組,使用前應拆卸檢查,清洗干凈,加夠潤滑油,保證他們處于完好的使用狀態(tài)。
6.9 卸扣(卡扣、卡環(huán))
起重施工中使用的卸扣應按額定負荷標記選用,不得超載使用,無標記的卸扣不得使用。卸扣表面應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紋、尖角、夾層等缺陷。不得利用焊接的方法修補卸扣的缺陷。卸扣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必要時應進行無損檢測,發(fā)現有永久變形或裂紋,應即報廢。使用卸扣時,只應承受縱向拉力,螺紋應滿扣并預先潤滑。嚴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卸扣橫銷。
6.10 卷揚機
使用前和使用過程中應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主要包括:
6.10.1 卷揚機應固定牢固,受力時不得橫向偏移,轉動部件應潤滑良好、制動可靠,電氣設備和導線絕緣良好、接地(接零)保護可靠。
6.10.2 鋼絲繩在卷筒中間位置時,應與卷筒軸線成直角。卷筒與第一個導向滑輪的距離應大于卷筒長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m。卷筒邊緣外周至最外層鋼絲繩的距離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
6.10.3 鋼絲繩在卷筒上應排列整齊,繩端固定牢靠,工作時卷筒上的鋼絲繩不得少于5圈。
6.10.4 卷揚機的電動機旋轉方向應與操作盤標示一致。
6.10.5 卷揚機外露傳動部分,應加設防護罩,運轉中不得拆除。露天工作的卷揚機應設置防雨棚。
6.10.6 卷揚機操作人員、吊裝指揮人員和拖、起吊重物三者之間,視線不得受阻,如有障礙物,應增設指揮點。
6.10.7 發(fā)現卷揚機的電動機、變阻器的溫度超過規(guī)定值時,應立即停車查找原因。
6.10.8 卷揚機制動器打滑失靈時,應立即停車清洗或調整。
6.10.9 卷揚機用于起吊重物時應安裝上升超行程限位開關。
6.10.10 卷揚機夜間工作時司機操縱位置應有良好照明。
6.11 麻(棕)繩
6.11.1 麻(棕)繩只適用于手動吊裝中繩扣和走繩以及在吊裝作業(yè)中做設備的手拉溜繩,不得在機械驅動的吊裝作業(yè)中作為起吊索具使用。
6.11.2 麻(棕)繩不得向一個方向連續(xù)扭轉,以免松散或扭勁。發(fā)現上述現象時,應及時消除。
6.11.3 麻(棕)繩使用中,不得與銳利的物體直接接觸,如無法避免時應墊以保護物。
6.11.4 麻(棕)繩在作走繩使用時,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0,作繩扣使用時,不得小于12。
6.11.5 麻(棕)繩應存放在通風干燥的地方,不得受熱、受潮,且不得與酸、堿等腐蝕性介質接觸。
6.12 鋼絲繩與吊索
6.12.1 鋼絲繩的使用安全系數k應符合下列要求:
6.12.1.1 作拖拉繩時,k≥3.5;
6.12.1.2 作卷揚機走繩時,k≥5;
6.12.1.3 作捆綁繩扣使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設備重量小于或等于50t時,k≥8;
設備重量大于50t時,k≥6;
作系掛繩扣時,k≥5;
作載人吊籃時,k≥14。
6.12.2 鋼絲繩不得與電焊導線或其他電線接觸,當可能相碰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鋼絲繩經過架空輸電線上方時,應搭設牢固的竹(木)過線橋架;在架空輸電線的一側或下方工作時,鋼絲繩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6.12.3 履帶式車輛行駛越過鋼絲繩時應對鋼絲繩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不得直接壓在鋼絲繩上。
6.12.4 鋼絲繩應經常保持清潔、干燥、含油,長期不用的宜存放在庫房內,露天存放時,應上蓋下墊?,F場暫時不用的鋼絲繩或過長的鋼絲繩應盤卷整齊,放在墊物上。
6.12.5 鋼絲繩插接長度應不小于繩徑的15倍且不短于300mm。
6.12.6 接長的鋼絲繩不宜用于滑車組上,當必須使用時,接頭應經拉力試驗證明確實可靠,且鋼絲繩接頭能順利通過滑輪繩槽。
6.12.7 鋼絲繩不得與電焊把線或其它電線接觸。鋼絲繩受電弧傷害時應按規(guī)定進行報廢或降級處理。
6.12.8 鋼絲繩使用中不得與棱角及鋒利物體接觸,無法避免時應墊以圓滑物件保護。
6.12.9 鋼絲繩不得成銳角折曲、扭結,也不得受夾、受砸而變成扁平。
6.12.10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應經常檢查、修整、潤滑、保養(yǎng)。磨損、銹蝕、斷絲、電弧傷害時,應按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并按國標gb1102《鋼絲繩結構》的規(guī)定降低使用或報廢。
7 其他管理要求
7.1 惡劣天氣的應對
7.1.1 和當地氣象站保持聯系,了解中長期和當天的天氣預報,根據氣象條件調整吊裝進度計劃。大型設備吊裝要避開惡劣天氣。
7.1.2 風速大于10.8m/s時停止吊裝作業(yè).
7.1.3 吊裝盡量不安排在夜間進行,雷雨天、夜間、能見度低時嚴禁大型吊裝作業(yè)。大件吊裝宜安排在早上進行。
7.2 產品防護措施
7.2.1 整體到貨設備的防護
7.2.1.1 到貨設備不能立即吊裝的要按指定位置進行擺放,墊實墊穩(wěn),設備和支墊之間要用軟質膠皮墊牢。對細長薄壁等易于變形的設備要采取可靠的支墊措施,防止設備變形。
7.2.1.2 不銹鋼制以及其它表面易受損傷的設備,在卸車、吊裝、擺放中要注意保護其表面,吊裝用鋼絲繩要有軟質膠皮保護。
7.2.1.3 吊裝運輸中要防止擠壓、碰撞小口徑管口。
7.2.1.4 捆綁式吊裝的設備的鋼絲繩要用軟質膠皮包住,并用木方墊隔。
7.2.1.5 設備吊裝過程中要有專人看護,防止鋼絲繩損壞設備附件。
7.2.1.6 不銹鋼制品及其有色金屬制品的設備吊裝要防止鋼絲繩及硬物碰、砸、撞擊,施工人員禁止穿帶釘鞋踩踏。
7.2.2 分段到貨設備的防護
7.2.2.1 分段到貨的設備到貨后不能立即吊裝的,要按指定位置分段整齊擺放,采取穩(wěn)妥支墊措施,防止設備變形或傾倒,設備和支墊之間要用軟質膠皮襯墊。
7.2.2.2 分段到貨設備,要妥善保護坡口,防止碰傷。
7.2.2.3 不銹鋼制品及其有色金屬制品的吊裝要防止鋼絲繩及硬物碰、砸、撞擊,施工人員禁止穿帶釘鞋踩踏。
7.2.2.4 鋼絲繩和設備有可能接觸的部分必須用軟質膠皮包住。
7.2.2.5 設備在吊裝及其它作業(yè)時,塔盤、翅片管等易于損壞的零部件,不準人員踩踏或上面堆放重物。
7.2.2.6 不得使用吊車在地面上直接拖拉設備。
7.3 吊裝作業(yè)與廠區(qū)路面及土建基礎
7.3.1 履帶吊車行走作業(yè)不能直接接觸已完工的路面,必須采取鋪墊路基板、鋼板等保護措施,以保護道路。
7.3.2 吊車作業(yè)時,支腿必須下墊道木。
7.3.3 吊裝時不能碰撞基礎或設備。
7.3.4 吊車嚴禁在基礎上碾壓。
7.3.5 原則上設備基礎不能當錨點。
7.4 地下隱蔽工程保護
7.4.1車輛通過的路線下埋地管的地方,要采取保護措施。
7.4.2吊車通過窨井前,窨井要填滿黃沙,上墊厚鋼板。
7.4.3吊車通過消防栓時,要設專人觀察,并采取消防栓保護措施,防止碰壞。
7.4.4吊車通過電纜溝時,要采取保護措施,防止蓋板壓壞。
7.5 起重作業(yè)除執(zhí)行本規(guī)定外,應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有關標準。
8 支持性文件
8.1 《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92號
8.2 《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gb 6067-85)
8.3 《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70號
8.4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8.5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
8.6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規(guī)范》(sh/t3536-2002)
8.7 《大型設備吊裝工程施工工藝標準》(sh/t3515-2003)
8.8 《建筑卷揚機安全規(guī)程》(gb13329-91)
8.9 《鋼絲繩結構》(gb1102)
9 記錄
9.1 吊車檢查清單(hse-20000-jl-0007)
9.2 吊車駕駛員日檢查單(hse-20000-jl-0008)
9.3 吊裝作業(yè)評估表(hse-20000-jl-0009)
第2篇 工程建設起重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了加強起重作業(yè)全過程的安全管理,防止發(fā)生起重作業(yè)事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工程項目的起重吊裝作業(yè)。
3 職責
3.1 工程管理部
負責對現場的起重作業(yè)進行管理和協調。
3.2 監(jiān)理單位
3.2.1 負責吊裝方案審批,核實吊裝現場安全技術措施。
3.2.2 負責對現場所有起重機械、吊索具和吊裝作業(yè)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2.3 檢查施工單位填寫的吊車檢查清單、吊車駕駛員日檢查表及吊裝作業(yè)評估表。
3.3 施工單位
3.3.1 負責編制吊裝方案、吊裝計劃、吊裝作業(yè)指導書等,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3.3.2 負責現場所有起重機械和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并定期組織對起重機械和吊索具的全面檢查,作好記錄。
3.3.3 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吊裝工程師及吊裝作業(yè)人員,吊裝作業(yè)人員應配備醒目的標識。
3.4 hse管理部
負責制定、修訂起重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并對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4 方案編制及審查
4.1 吊裝級別劃分
吊裝作業(yè)按起吊工件重量劃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大型:80噸以上(含80噸);
中型:<80噸;
小型:40噸以下。
4.2 程序要求:
4.2.1 施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按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確定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有針對性地hse風險控制措施。對于施工區(qū)域內有多個大型吊裝的施工單位,還需要編制吊裝規(guī)劃--即吊裝總體計劃部署。
4.2.2 所有施工組織設計、吊裝計劃、吊裝方案,必須由施工單位具備相應資質的技術人員策劃、編制,經施工單位總工程師審批后,報所屬監(jiān)理單位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未經審批許可,不得隨意改變原吊裝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4.2.3 所有大型設備、構件的吊裝方案經監(jiān)理單位審批后,報工程管理部審核,hse管理部備案。
4.2.4 所有中型設備、構件和小型設備特殊條件下的吊裝方案應由監(jiān)理審批。
4.2.5 所有小型設備、構件的吊裝必須編制吊裝措施或吊裝作業(yè)指導書并向作業(yè)班組進行交底。
4.3 吊裝方案內容:
4.3.1 吊裝方案編制審批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吊裝方案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4.3.1.1 吊車使用計劃
4.3.1.2 主要施工機具配置計劃
4.3.1.3 吊裝參數表
4.3.1.4 吊耳位置及形式規(guī)格
4.3.1.5 地基處理要求
4.3.1.6 總平面布置
4.3.1.7 大型吊車站位圖及警戒區(qū)域圖
4.3.1.8 吊裝圖
4.3.1.9 吊車行走路線及地基處理區(qū)域圖(圖紙均以cad格式)
4.3.1.10 hse體系
4.3.1.11 hse管理措施
4.3.1.12 風險評估
4.3.1.13 hse應急預案
4.3.1.14 吊裝組織機構及主要崗位聯系方式
4.3.1.15 附件:提供以下復印件
吊車許可證及審驗記錄、吊車組裝檢驗記錄、吊車維護保養(yǎng)記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資格證、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吊裝索具合格證及使用記錄、吊裝平衡梁合格證及使用記錄、吊裝用卸扣合格證及使用記錄、吊籃合格證及使用記錄、其他使用機索具資料。
4.3.1.16 吊裝計算書內容:吊裝受力計算;吊點強度核算;吊耳強度核算;設備重心、強度核算;其他方案中使用數據的計算。
5 一般要求
5.1 各承包商必須建立完善的吊裝施工hse管理體系,吊裝施工hse管理職責明確到人。
5.2 審批后的吊裝施工技術文件由各承包商組織吊裝工程師、施工技術人員及專職安全員對所有起重作業(yè)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并作好交底記錄有所有參加人員的簽字。技術安全交底內容如下:
5.2.1 吊裝規(guī)劃;單臺設備吊裝方案;
5.2.2 機具試驗及安裝拆除;
5.2.3 作業(yè)工序方法與標準;
5.2.4 設備試吊和正式吊裝;
5.2.5 特殊安全技術措施。
5.3 參與起重吊裝作業(yè)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包括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司機)、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等,必須經過專業(yè)學習并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或業(yè)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或“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操作證”證書。同時,進入現場人員必須經過鎮(zhèn)海煉化乙烯項目部的hse現場培訓教育,合格后方可以進入現場施工作業(yè)。
5.4 參與起重吊裝的作業(yè)人員必須熟知吊裝方案、指揮信號、安全技術要求及起重機具的操作方法。
5.5 大型吊裝工程準備工作完成后,應由監(jiān)理組織聯合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5.5.1 施工人員已進行交底并熟悉其工作內容;
5.5.2 起重機械及吊裝機具的選用和布置與方案一致;
5.5.3 起重機械的“設備檢驗合格”標志和吊索具的質量證明文件以及保養(yǎng)、檢查、試驗的記錄;
5.5.4 隱蔽工程(如地基處理以及各部位索具等)的記錄;
5.5.5 設備擺放方位的確認;
5.5.6 備用工具、材料的配置;
5.5.7 一切妨礙吊裝的障礙物都已妥善處理;
5.5.8 起重施工技術文件中所規(guī)定的施工道路及場地堅實平整;
5.5.9 正常供電能力的確認;
5.5.10 其他必要的檢查。
5.6 大型吊裝實行吊裝命令書制度。按照技術安全檢查要求進行吊裝前的檢查,并確認符合要求,試吊合格后吊裝作業(yè)總指揮應簽署“吊裝命令書”并下達吊裝命令,方可進行吊裝作業(yè)。起吊前設備離開地面200mm左右,再進行復檢確認無問題準備開始正式起吊。
5.7 吊裝作業(yè)前,如實填寫《吊裝作業(yè)評估表》(詳見附件3)
5.8 對吊裝作業(yè)人員的要求:
5.8.1 吊裝指揮應由有實踐經驗、技術水平高、組織能力較強的人擔任,吊裝指揮應充分了解并嚴格執(zhí)行起重施工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
5.8.2 指揮者應站在能直接指揮各個工作崗位的位置上,否則應通過助手及時傳遞信號,遠距離指揮應配備必要的通訊工具。
5.8.3 在某些吊裝作業(yè)中,為了正確、及時地下達信號,可在吊裝指揮之下,設分指揮,分管若干崗位的指揮工作,但應分工明確,緊密配合。
5.8.4 在進行高空起重作業(yè)時,應設置高空和地面兩個指揮人員。一般起重作業(yè)時,可設地面指揮一人。司索人員至少為兩人。
5.8.5 吊裝作業(yè)人員須熟悉和執(zhí)行gb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統一規(guī)定。指揮者的旗哨齊全,哨音清楚、響亮,旗語、手勢應準確。
5.9 所有起重設備、繩索、滑輪、卸扣、繩卡等機具必須具有合格證及使用說明書。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和工作、檢查記錄,并按規(guī)定進行存檔。
5.10 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guī)格、強度要符合該機型的要求,卷筒的鋼絲繩要連接牢固,排列整齊。當鋼絲繩全部放出時,卷筒上至少要留三圈以上。
5.11起重機作業(yè)區(qū)域應設置明顯的警戒標志。除必要的指揮人員和司索人員外,起重機吊臂下及起重機部件旋轉范圍內不得有人員停留。
5.12 起重機操作人員在操作時,應堅守崗位、精力集中,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問清后再執(zhí)行操作,不得憑估計、猜測進行操作。發(fā)現問題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無指揮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或離開崗位。
5.13 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yè),當必須在線路近旁作業(yè)時,應根據《乙烯建設工程高壓線路臨近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進行。起重機吊臂及吊物與架空輸電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見吊車及吊物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表)
吊車及吊件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表
項目?輸電導線電壓kv
1以內?1~35?≥ 60
安全距離m?1.5?3?0.01(v-50)+3
5.14 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為吊裝受力點時,應對工件及零部件的強度進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5.15 不得使用單根吊索進行吊裝,管道移動時除外。
5.16 一次吊裝的單件數量不能超過3件,并且吊裝件應固定好。3件以上吊件,必須捆綁結實或裝入載貨吊籃中進行吊裝。
5.17 有銳利棱角的吊件捆綁時,應做好墊塊,防止吊索具被銳利棱角割壞。
5.18 未設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綁時,應做到繩頭抽出位置準確,捆綁處所墊防滑墊塊堅硬結實,并有足夠的強度和摩擦力。
5.19 “十不吊”原則
(1)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
(2)信號不清不準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準吊;
(4)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5)埋在地下的物品不準吊;
(6)斜拉斜牽物不準吊;
(7)散物捆綁不牢不準吊;
(8)零散物不裝容器不準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規(guī)定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大風、大霧影響視力和大雨雪時不準吊。
6 起重機械、吊索具管理要求
6.1 本規(guī)定所指的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如吊籃)等。
6.2 屬于特種設備的起重機械,如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升降機、輕小型起重設備、其他起重機械等,必須由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安全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報告”,否則移動式起重機械不準進入現場,橋式、門式、塔式、起重機械和升降機不準施工作業(yè)。
6.3 安裝、維修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授權部門頒發(fā)的許可證。
6.4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每天作業(yè)前必須對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查,所屬單位的設備管理部門應對起重機械進行定期安全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對在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必須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6.5 移動式起重機(吊車)
6.5.1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進行起重作業(yè),應嚴格按照該型起重機的起重性能選用作業(yè)參數,遵守操作規(guī)程,不得違規(guī)作業(yè)。所使用的起重機械,應遵守《乙烯工程建設施工設備和工程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具有本項目的設備檢驗合格標簽和移動式起重機檢驗合格證。
6.5.2 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吊車的維護、檢查和修理,指定專人對吊車進行定期檢查,填寫吊車檢查清單(附件1),確保現場使用的吊車始終處于安全狀態(tài)。
6.5.3 駕駛員必須每日檢查吊車狀況,并填寫《吊車駕駛員日檢查單》(詳見附件2),只有檢查合格的吊車方可投入使用。同時,還應做好日常的運行、維修記錄。
6.5.4 移動式起重機作業(yè)場地應平整堅實,起重機支腿或履帶板下地基應有足夠的承壓能力,同時查清就位行駛道路的地下情況,必要時應鋪設路基板,并合理選擇路基板的材料或采取適當的地基處理措施。
6.5.5 移動式起重機站位時,應視地面情況采用鋼板、枕木或特制的墊腳等做墊板,不得直接支車,吊車支腿須遠離地下水井、管溝、涵洞、橋面、地下管道、擋土墻等。汽車式起重機、水泥輸送車(水泥泵車)的支腿應全部伸出,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懸掛式的汽車吊,伸出支腿前應先收緊穩(wěn)定器。道木和鋼板應按以下要求配置:
(1)25噸汽車式起重機每個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8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2)50噸汽車式起重機每個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12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鋼板,則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1200mm×1200mm×20mm;
(3)60-80噸汽車式起重機每個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15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路基板,則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2000mm×2000mm×200mm;
(4)90噸以上吊車必須自帶路基箱。
6.5.6 汽車式起重機、水泥輸送車(水泥泵車)等的支腿與地基確認,應以司機為主,操作人員進行監(jiān)督,地基的相關資料由用車單位提供。
6.5.7 作業(yè)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若需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臂桿轉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業(yè)中發(fā)現支腿下沉,吊車傾斜等不正?,F象時,應立即放下重物,調整后方能作業(yè)。
6.5.8 在易燃、易爆區(qū)工作時,應按規(guī)定辦理必要手續(xù),并對起重機的動力裝置、電氣設備等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6.5.9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起吊設備時,吊鉤偏角不應超過3°,不得起吊埋在地下及重量不明的重物。為了避免設備在空中擺動,所吊設備應設置溜繩。
6.6 需要在現場組裝的起重設備,如塔吊、龍門吊、物料提升機、施工電梯等,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組裝;投用前,應按照政府相關規(guī)定辦理使用所需的證件。
6.7 手拉葫蘆(倒鏈)
6.7.1 手拉葫蘆使用前進行檢查,并符合下列規(guī)定:
6.7.1.1 轉動部分靈活,不得有卡鏈、扭鏈現象;
6.7.1.2 鏈條完好無損,銷子要牢固;嚴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負重鏈橫銷。
6.7.1.3 制動器有效。
6.7.2 手拉葫蘆的吊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6.7.2.1 表面有裂紋;
6.7.2.2 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
6.7.2.3 扭轉變形超過10°;
6.7.2.4 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7.3 手拉葫蘆在使用時,受力需合理,保證兩吊鉤受力在一條軸線上,不得多人強拉和超負荷使用。裝鏈時,將鏈條擺順。
6.7.4 吊鉤掛繩扣時,將繩扣掛到鉤底。吊鉤直接掛在設備的吊環(huán)或板孔式吊耳上時,不得使吊鉤別勁和歪扭。不得將吊鉤直接掛在設備上吊裝。
6.7.5 手拉葫蘆如需工作暫?;驅⒃O備懸吊空中時,將拉鏈封好鎖牢。
6.7.6 設置手拉葫蘆時,注意周圍環(huán)境,不得有泥砂、水及雜物進入轉動部位。
6.7.7 手拉葫蘆放松時,起重鏈條不得放盡,至少應留3個扣環(huán)以上。
6.7.8 使用手拉葫蘆吊裝時,逐漸拉緊,經檢查確認無問題后再進行起吊。
6.7.9 手拉葫蘆吊掛點應牢固可靠,其承載能力不得低于手拉葫蘆額定載荷。
6.7.10 采用多個手拉葫蘆操作時,取一定的安全系數,對額定載荷進行折減,操作應同步。
6.8 滑車與滑車組
6.8.1 滑車滑輪的輪槽表面應光滑,不得有裂紋、凸凹等缺陷。起重施工所用滑車載荷按出廠銘牌和產品使用說明書選用,不得超負荷使用。多輪滑車僅使用部分滑輪時,滑車的起重能力應按使用輪數計算。當滑車的輪數超過5個時,走繩應采用雙抽頭的方式,如采用隔輪花穿的方式,應適當加大上、下滑輪之間的凈距。
6.8.2 滑車在使用時應經常檢查,必要時,滑輪軸、吊環(huán)或吊鉤應進行無損檢測,當發(fā)現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使用:
6.8.2.1 輪、軸、吊環(huán)、吊鉤有裂紋或永久變形;
6.8.2.2 輪槽面磨損深度達到3mm;
6.8.2.3 輪槽壁磨損達到原壁厚的20%;
6.8.2.4 輪軸磨損量超過軸徑的2%;
6.8.2.5 吊鉤的危險斷面磨損量超過10%;
6.8.2.6 軸套磨損量超過壁厚的10%?;囁修D動部分應動作靈活、潤滑良好,并定期添加潤滑劑。
6.8.3? 滑車組動滑車與定滑車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滑輪輪徑的5倍,走繩進入滑輪的側偏角不宜大于5°。當滑車貼著地面或在地面滑行使用時,應采取防止泥砂進入輪內的措施。
6.8.4 吊鉤上的防止脫鉤裝置應齊全完好,若無防止脫鉤裝置,應將鉤頭加封。不得用焊接的方法修補吊鉤、吊環(huán)及吊梁的缺陷。
6.8.5 滑車使用后,應清洗干凈,涂以防銹油,存放在干燥的庫房內。用于吊裝大型設備的輪數較多的滑車組,使用前應拆卸檢查,清洗干凈,加夠潤滑油,保證他們處于完好的使用狀態(tài)。
6.9 卸扣(卡扣、卡環(huán))
起重施工中使用的卸扣應按額定負荷標記選用,不得超載使用,無標記的卸扣不得使用。卸扣表面應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紋、尖角、夾層等缺陷。不得利用焊接的方法修補卸扣的缺陷。卸扣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必要時應進行無損檢測,發(fā)現有永久變形或裂紋,應即報廢。使用卸扣時,只應承受縱向拉力,螺紋應滿扣并預先潤滑。嚴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卸扣橫銷。
6.10 卷揚機
使用前和使用過程中應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主要包括:
6.10.1 卷揚機應固定牢固,受力時不得橫向偏移,轉動部件應潤滑良好、制動可靠,電氣設備和導線絕緣良好、接地(接零)保護可靠。
6.10.2 鋼絲繩在卷筒中間位置時,應與卷筒軸線成直角。卷筒與第一個導向滑輪的距離應大于卷筒長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m。卷筒邊緣外周至最外層鋼絲繩的距離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
6.10.3 鋼絲繩在卷筒上應排列整齊,繩端固定牢靠,工作時卷筒上的鋼絲繩不得少于5圈。
6.10.4 卷揚機的電動機旋轉方向應與操作盤標示一致。
6.10.5 卷揚機外露傳動部分,應加設防護罩,運轉中不得拆除。露天工作的卷揚機應設置防雨棚。
6.10.6 卷揚機操作人員、吊裝指揮人員和拖、起吊重物三者之間,視線不得受阻,如有障礙物,應增設指揮點。
6.10.7 發(fā)現卷揚機的電動機、變阻器的溫度超過規(guī)定值時,應立即停車查找原因。
6.10.8 卷揚機制動器打滑失靈時,應立即停車清洗或調整。
6.10.9 卷揚機用于起吊重物時應安裝上升超行程限位開關。
6.10.10 卷揚機夜間工作時司機操縱位置應有良好照明。
6.11 麻(棕)繩
6.11.1 麻(棕)繩只適用于手動吊裝中繩扣和走繩以及在吊裝作業(yè)中做設備的手拉溜繩,不得在機械驅動的吊裝作業(yè)中作為起吊索具使用。
6.11.2 麻(棕)繩不得向一個方向連續(xù)扭轉,以免松散或扭勁。發(fā)現上述現象時,應及時消除。
6.11.3 麻(棕)繩使用中,不得與銳利的物體直接接觸,如無法避免時應墊以保護物。
6.11.4 麻(棕)繩在作走繩使用時,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0,作繩扣使用時,不得小于12。
6.11.5 麻(棕)繩應存放在通風干燥的地方,不得受熱、受潮,且不得與酸、堿等腐蝕性介質接觸。
6.12 鋼絲繩與吊索
6.12.1 鋼絲繩的使用安全系數k應符合下列要求:
6.12.1.1 作拖拉繩時,k≥3.5;
6.12.1.2 作卷揚機走繩時,k≥5;
6.12.1.3 作捆綁繩扣使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設備重量小于或等于50t時,k≥8;
設備重量大于50t時,k≥6;
作系掛繩扣時,k≥5;
作載人吊籃時,k≥14。
6.12.2 鋼絲繩不得與電焊導線或其他電線接觸,當可能相碰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鋼絲繩經過架空輸電線上方時,應搭設牢固的竹(木)過線橋架;在架空輸電線的一側或下方工作時,鋼絲繩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6.12.3 履帶式車輛行駛越過鋼絲繩時應對鋼絲繩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不得直接壓在鋼絲繩上。
6.12.4 鋼絲繩應經常保持清潔、干燥、含油,長期不用的宜存放在庫房內,露天存放時,應上蓋下墊。現場暫時不用的鋼絲繩或過長的鋼絲繩應盤卷整齊,放在墊物上。
6.12.5 鋼絲繩插接長度應不小于繩徑的15倍且不短于300mm。
6.12.6 接長的鋼絲繩不宜用于滑車組上,當必須使用時,接頭應經拉力試驗證明確實可靠,且鋼絲繩接頭能順利通過滑輪繩槽。
6.12.7 鋼絲繩不得與電焊把線或其它電線接觸。鋼絲繩受電弧傷害時應按規(guī)定進行報廢或降級處理。
6.12.8 鋼絲繩使用中不得與棱角及鋒利物體接觸,無法避免時應墊以圓滑物件保護。
6.12.9 鋼絲繩不得成銳角折曲、扭結,也不得受夾、受砸而變成扁平。
6.12.10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應經常檢查、修整、潤滑、保養(yǎng)。磨損、銹蝕、斷絲、電弧傷害時,應按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并按國標gb1102《鋼絲繩結構》的規(guī)定降低使用或報廢。
7 其他管理要求
7.1 惡劣天氣的應對
7.1.1 和當地氣象站保持聯系,了解中長期和當天的天氣預報,根據氣象條件調整吊裝進度計劃。大型設備吊裝要避開惡劣天氣。
7.1.2 風速大于10.8m/s時停止吊裝作業(yè).
7.1.3 吊裝盡量不安排在夜間進行,雷雨天、夜間、能見度低時嚴禁大型吊裝作業(yè)。大件吊裝宜安排在早上進行。
7.2 產品防護措施
7.2.1 整體到貨設備的防護
7.2.1.1 到貨設備不能立即吊裝的要按指定位置進行擺放,墊實墊穩(wěn),設備和支墊之間要用軟質膠皮墊牢。對細長薄壁等易于變形的設備要采取可靠的支墊措施,防止設備變形。
7.2.1.2 不銹鋼制以及其它表面易受損傷的設備,在卸車、吊裝、擺放中要注意保護其表面,吊裝用鋼絲繩要有軟質膠皮保護。
7.2.1.3 吊裝運輸中要防止擠壓、碰撞小口徑管口。
7.2.1.4 捆綁式吊裝的設備的鋼絲繩要用軟質膠皮包住,并用木方墊隔。
7.2.1.5 設備吊裝過程中要有專人看護,防止鋼絲繩損壞設備附件。
7.2.1.6 不銹鋼制品及其有色金屬制品的設備吊裝要防止鋼絲繩及硬物碰、砸、撞擊,施工人員禁止穿帶釘鞋踩踏。
7.2.2 分段到貨設備的防護
7.2.2.1 分段到貨的設備到貨后不能立即吊裝的,要按指定位置分段整齊擺放,采取穩(wěn)妥支墊措施,防止設備變形或傾倒,設備和支墊之間要用軟質膠皮襯墊。
7.2.2.2 分段到貨設備,要妥善保護坡口,防止碰傷。
7.2.2.3 不銹鋼制品及其有色金屬制品的吊裝要防止鋼絲繩及硬物碰、砸、撞擊,施工人員禁止穿帶釘鞋踩踏。
7.2.2.4 鋼絲繩和設備有可能接觸的部分必須用軟質膠皮包住。
7.2.2.5 設備在吊裝及其它作業(yè)時,塔盤、翅片管等易于損壞的零部件,不準人員踩踏或上面堆放重物。
7.2.2.6 不得使用吊車在地面上直接拖拉設備。
7.3 吊裝作業(yè)與廠區(qū)路面及土建基礎
7.3.1 履帶吊車行走作業(yè)不能直接接觸已完工的路面,必須采取鋪墊路基板、鋼板等保護措施,以保護道路。
7.3.2 吊車作業(yè)時,支腿必須下墊道木。
7.3.3 吊裝時不能碰撞基礎或設備。
7.3.4 吊車嚴禁在基礎上碾壓。
7.3.5 原則上設備基礎不能當錨點。
7.4 地下隱蔽工程保護
7.4.1車輛通過的路線下埋地管的地方,要采取保護措施。
7.4.2吊車通過窨井前,窨井要填滿黃沙,上墊厚鋼板。
7.4.3吊車通過消防栓時,要設專人觀察,并采取消防栓保護措施,防止碰壞。
7.4.4吊車通過電纜溝時,要采取保護措施,防止蓋板壓壞。
7.5 起重作業(yè)除執(zhí)行本規(guī)定外,應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有關標準。
8 支持性文件
8.1 《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92號
8.2 《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gb 6067-85)
8.3 《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70號
8.4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8.5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
8.6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規(guī)范》(sh/t3536-2002)
8.7 《大型設備吊裝工程施工工藝標準》(sh/t3515-2003)
8.8 《建筑卷揚機安全規(guī)程》(gb13329-91)
8.9 《鋼絲繩結構》(gb1102)
9 記錄
9.1 吊車檢查清單(hse-20000-jl-0007)
9.2 吊車駕駛員日檢查單(hse-20000-jl-0008)
9.3 吊裝作業(yè)評估表(hse-20000-jl-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