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國防通信光纜管理規(guī)定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保護通信線路的規(guī)定》有關保護國防通信光纜的規(guī)定包括:第一條各單位和人民群眾都不得損壞通信線路設備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
(1)不準在危及通信線路安全范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設置易爆易燃品倉庫。
(2)不準在埋有地下線纜的地面上進行鉆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礦渣或傾倒含有酸、堿、鹽的液體。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開溝、挖渠,應與通信部門協(xié)商解決。
(3)不準在設有過江河線纜標志的水域內拋錨、拖錨、挖沙、炸魚及進行其他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yè)。
(4)不準在海圖上標明的海底線纜位置兩側各二海里(港內為兩側各一百米)水域內拋錨、拖錨、拖網(wǎng)捕魚或進行其他危及海底電纜安全的作業(yè)。
(5)不準在地下線纜兩側各一米范圍內建屋搭棚、不準在各三米的范圍內挖沙取土和設置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能引起線纜腐蝕的建筑。在市區(qū)外線纜兩側各二米、在市區(qū)內線纜兩側各零點七五米的范圍內,不準植樹、種竹。
(6)不準移動或損壞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及無人值守載波增音
站、微波站。
(7)不準在危及電桿、拖線安全的范圍內取土和架空線路兩側或天線區(qū)域內建屋搭棚。
(8)不準攀登電桿、天線桿塔、拉線及其他附屬設備。
(9)不準在電桿、人井、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支架及其他附屬設備上栓牲口和搭掛電燈線、電力線、廣播線;不準在通信電線上搭掛廣播喇叭和收音機、電視機的天線。
(10)不準向電桿、人井、電線、隔電子、電纜、天線、天線饋線及線路附屬設備射擊、拋擲雜物或進行其他危害線路安全的活動。
第二條
在通信線路附近建筑施工、筑路、興修水利、農田建設、植樹造林、砍伐樹竹、運輸超高超大物件、
架設線路、敷設管道和進行水下作業(yè)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安全,應事先取得通信部門同意,并采取技術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動工。
對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樹枝,通信部門應會商有關部門無償剪除。對已影響通信線路而未修剪的樹竹,通信部門可以修剪。
第三條
通信線路一般不得遷改。其他單位遇有特殊情況必須遷改通信線路時,應先經通信部門同意,遷改工程所需要費用和材料由提出遷改的單位負責。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損壞線路、阻斷通信的,應責令其承擔修復線路的費用并賠償阻斷通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規(guī)定,雖未損壞通信線路,但已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通信部門應進行勸阻或制止;必要時,公安機關應配合通信部門進行勸阻或制止。通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使設備造成損壞、阻斷通信的,應視情節(jié)輕重嚴肅處理。
第五條
對保護通信線路、阻止損壞事故、協(xié)助偵破案件、抓獲犯罪分子、追回被盜通信器材和協(xié)助搶修通信線路成績顯著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由通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1997年3月14日修訂的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zhàn)時從重處罰?!?/p>
第七條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2005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五)》
第三條規(guī)定:
“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zhàn)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