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物業(yè)公司車輛管理作業(yè)指導書怎么寫
物業(yè)公司車輛管理作業(yè)指導書
1.0目的:加強公司機動車輛(含摩托車)管理,合理調配機動車輛,科學安排車輛使用。
2. 0適用范圍:所有因公外出辦事的職員。
3. 0職責:3.1綜合事務部負責辦理公司所有機動車輛(含摩托車)的年審,養(yǎng)路費、維修保養(yǎng)以及油票的購買。
3. 2綜合事務部負責公司各部門用車的審批。
4.0車輛管理流程:責任人 工作要求公司職員因業(yè)務關系需要用車需要用車部門及個人申請預約綜合事務部合理調配車輛司機安全出車
5.0車輛調配:
5.1申請使用車輛必須提前申請,以便綜合事務部可以合理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使用,盡量不出現臨時用車的情況;
5.2如果不是必要,盡量不使用公司車輛,以便車輛可以為更需要它的人服務;
5.3 各部門用車,由申請用車部門向綜合事務部預約申請。
由綜合事務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安排。
5.4公司所有車輛均為公司公務用車,公司領導用車原則上專用,但若公司業(yè)務需要,在滿足領導用車的前提下,綜合事務部可以統籌調配。
6. 0車輛使用管理:
6.1使用人必須具有駕駛證。
嚴禁無證駕駛,或未經同意擅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6.2公務車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員使用。
6.3使用人于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全面基本檢查,如發(fā)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綜合事務部負責人,否則最后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fā)的后果負責。
6.4駕駛人員須嚴守交通規(guī)則,安全行車,嚴禁酒后駕車,嚴禁疲勞駕車和開帶'病'車,杜絕一切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6.5駕駛人員未經綜合事務部同意,不得擅自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私用,使用完后應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點或位置。
6.6車輛外出應于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位置停放,如因隨意停放車輛導致違反交通規(guī)則、損壞、失竊等,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
6.7使用人應愛護車輛,按時保養(yǎng),隨時保持車況良好和衛(wèi)生清潔。
7. 0車輛保養(yǎng)、維修規(guī)定:
7.1車輛進廠維修、保養(yǎng),應嚴格按規(guī)定的時間及里程,由責任駕駛人提出申請,報綜合事務部審核、總經理批準后進行。
7.2車輛應在指定的特約維修廠保養(yǎng)、維修,除合法的發(fā)票外,還必須要附有維保費用清單,否則修護費一律不得報銷。
7.3車輛駕駛人員必須使用符合國家環(huán)保要求的油料及清潔用品,保證尾氣排放檢驗達到國家標準。
7.4車輛于行駛途中發(fā)生故障或其它損耗,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應與綜合事務部取得聯系。
8. 0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8.1違反交通規(guī)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亦由駕駛人承擔。
8.2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綜合事務部聯系協助處理。
8.3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或公司負擔。
8.4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以交管局裁定責任為準,如為駕駛員責任,需向受損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員負擔。
如完全為對方當事人責任,但需作出補償,由公司負擔。
9.0費用報銷:
9.1如車輛外出辦事所發(fā)生的停車費、過轎(隧道)費、高速公路費等須憑發(fā)票報銷。
9.2車輛加油費用根據車輛實際行駛公里數憑發(fā)票報銷。
10.0支持性工具《車輛使用申請單》《車輛加油記錄表》編制:審核: 批準: 日
第2篇 某物業(yè)公司車輛管理作業(yè)指導書
物業(yè)公司車輛管理作業(yè)指導書
1.0目的:
加強公司機動車輛(含摩托車)管理,合理調配機動車輛,科學安排車輛使用。
2.0適用范圍:所有因公外出辦事的職員。
3.0職責:
3.1綜合事務部負責辦理公司所有機動車輛(含摩托車)的年審,養(yǎng)路費、維修保養(yǎng)以及油票的購買。
3.2綜合事務部負責公司各部門用車的審批。
4.0車輛管理流程:
責任人 工作要求
公司職員因業(yè)務關系需要用車
需要用車部門及個人申請預約
綜合事務部合理調配車輛
司機安全出車
5.0車輛調配:
5.1申請使用車輛必須提前申請,以便綜合事務部可以合理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使用,盡量不出現臨時用車的情況;
5.2如果不是必要,盡量不使用公司車輛,以便車輛可以為更需要它的人服務;
5.3 各部門用車,由申請用車部門向綜合事務部預約申請。由綜合事務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安排。
5.4公司所有車輛均為公司公務用車,公司領導用車原則上專用,但若公司業(yè)務需要,在滿足領導用車的前提下,綜合事務部可以統籌調配。
6.0車輛使用管理:
6.1使用人必須具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或未經同意擅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6.2公務車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員使用。
6.3使用人于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全面基本檢查,如發(fā)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綜合事務部負責人,否則最后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fā)的后果負責。
6.4駕駛人員須嚴守交通規(guī)則,安全行車,嚴禁酒后駕車,嚴禁疲勞駕車和開帶'病'車,杜絕一切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6.5駕駛人員未經綜合事務部同意,不得擅自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私用,使用完后應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點或位置。
6.6車輛外出應于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位置停放,如因隨意停放車輛導致違反交通規(guī)則、損壞、失竊等,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
6.7使用人應愛護車輛,按時保養(yǎng),隨時保持車況良好和衛(wèi)生清潔。
7.0車輛保養(yǎng)、維修規(guī)定:
7.1車輛進廠維修、保養(yǎng),應嚴格按規(guī)定的時間及里程,由責任駕駛人提出申請,報綜合事務部審核、總經理批準后進行。
7.2車輛應在指定的特約維修廠保養(yǎng)、維修,除合法的發(fā)票外,還必須要附有維保費用清單,否則修護費一律不得報銷。
7.3車輛駕駛人員必須使用符合國家環(huán)保要求的油料及清潔用品,保證尾氣排放檢驗達到國家標準。
7.4車輛于行駛途中發(fā)生故障或其它損耗,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應與綜合事務部取得聯系。
8.0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8.1違反交通規(guī)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亦由駕駛人承擔。
8.2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綜合事務部聯系協助處理。
8.3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或公司負擔。
8.4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以交管局裁定責任為準,如為駕駛員責任,需向受損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員負擔。如完全為對方當事人責任,但需作出補償,由公司負擔。
9.0費用報銷:
9.1如車輛外出辦事所發(fā)生的停車費、過轎(隧道)費、高速公路費等須憑發(fā)票報銷。
9.2車輛加油費用根據車輛實際行駛公里數憑發(fā)票報銷。
10.0支持性工具
《車輛使用申請單》
《車輛加油記錄表》
編制:審核: 批準: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