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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管理人員安全職責(15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62

機動管理人員安全職責

第1篇 機動管理人員安全職責

機動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職責

機動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職責

1、貫徹國家、上級部門關于設備設計制造、檢修、維護保養(yǎng)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規(guī)定和標準,做好主管業(yè)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制定和修訂各類機械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制度。

2、負責各種機械設備、電氣儀表、管道及工業(yè)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標準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級不夠的家電進入生產裝置。

3、負責組織工業(yè)建筑設備,起重機械、施工機具、鍋爐、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氣瓶、防塵、毒和防靜電裝置、機械和電氣聯鎖裝置、安技裝備的定期安全檢查、校驗工作。及時整改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有重大隱患要堅決停用。

4、在制定或審定有關設備設計、制造、改造方案和編制設備檢修計劃時,應有相應的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措施內容,對安全措施完成情況負責檢查監(jiān)督。

5、組織設備安全大檢查,對檢查出的有關問題,要有計劃地及時整改,按期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事故隱患整改項目。

6、負責對壓力容器、起重設備及特種設備的登記取證工作。

7、簽訂施工合同心須有安全責任條款。

8、負責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第2篇 革采油廠職工私人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采油廠職工私人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私人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保障職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職工的利益,樹立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家庭的思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作業(yè)大隊的所有單位。

第三條 職工購置的私人機動車輛,辦理落戶、買賣、轉籍、保險、養(yǎng)路費、檢審等事宜,應憑個人身份證,以個人名義辦理,不得以單位名義辦理。

第四條 職工私人機動車輛,應依據法律法規(guī)要求進行登記注冊、領取機動車輛號牌、辦理相關行車證件、駕駛證和手續(xù)、購買保險后,方可上路行駛。

第五條 私人機動車輛的車主和駕駛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主動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本大隊的交通安全教育,服從監(jiān)督管理,保證行車證件合法有效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 件》的要求。

第六條 私人機動車輛的車主和駕駛人,應對自己的交通安全行為向大隊做出書面鄭重承諾,保證自己的行為符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大隊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七條 職工私人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必須辦理登記手續(xù),建立登記臺帳,私人機動車輛車主和駕駛人履行安全教育義務。

第八條 做好私人機動車輛管理,監(jiān)督私人機動車車主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嚴禁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和私人機動車進入易燃、易爆、作業(yè)現場等重要工作場所。

第九條 私人機動車輛不準單位生產和公務活動,(上井和私車公干行為),嚴禁進入生產場所,必須按規(guī)定停放。單位通勤車輛的,職工上、下班原則上應坐通勤車輛。

第十條 駕駛私人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私人機動車車主及駕駛人承擔,事故自行處理。因事故造成駕駛人和搭乘車輛的職工傷亡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 鼓勵成立私家車協會,大隊只能對私人機動車輛車主及駕駛人進行教育和管理,提供車管業(yè)務、事故處理和保險業(yè)務等方面的指導和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 附則

(一)職工是指油田在崗的正式、集體、內聘、勞動合同、企業(yè)員工、非全日制職工、臨時工等。

(二)私人機動車輛是指職工個人購置使用的各類機動車輛(汽車、摩托車)。

(三)通勤值班車輛指單位用于接送職工上、下班的車輛。

(四)在大隊院內不按規(guī)定位置亂、停放的,否則罰款300元/次;

(五)私自駕駛私家車上井的罰款500元/次;

(六)對私自安排私家車上井或私車公干的按照“誰安排、誰負責”的原則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解釋權在e采油廠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3篇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許可審查員管理規(guī)定

一、總則

(一)為規(guī)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核查工作,加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以下簡稱“審查員”)的管理,統一審查員的條件、考核、注冊、職責,制定本規(guī)定。

(二)審查員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組織考核、注冊、使用和日常管理,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備案。

二、條件

(一)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所在單位推薦,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從事車輛相關工作滿3年或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滿2年;

2.中專學歷或助理工程師技術職稱,從事機動車安檢工作滿5年。

(二)經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組織的考核合格。

(三)擔任組長的審查員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2.具有較強的現場條件核查技能和豐富的核查經驗。

三、考核

(一)現場條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流程。

(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

(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依據的技術條件和方法標準。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使用的檢測儀器設備的基本性能和適用范圍,有關儀器設備的標準,檢定規(guī)程或校準方法。

(五)質量管理的基本理論和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條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冊

(一)經考核合格的人員可以向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申請審查員注冊。

(二)審查員注冊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審查員申請表,見附件1;

2.學歷證明復印件;

3.技術職稱證明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確認合格的申請人員給予注冊,發(fā)放審查員證書,見附件7。

(四)審查員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經考核合格,可以繼續(xù)申請注冊。

(五)國家公務員不得申請注冊。

五、職責

(一)審查組長職責

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審查工作實行審查組長負責制,對核查工作的質量負責。其職責如下:

1.分配審查組各成員工作,合理編制現場核查計劃,嚴格按程序組織策劃現場核查活動;

2.主持召開首、末次會議,組織實施現場核查活動,組織審查組內部會議,討論核查情況;

3.組織完成不符合項的匯總和核查結論的確定,編制現場核查報告;

4.代表審查組與安檢機構溝通和聯絡,妥善處理核查活動中的異常和爭議;

5.協調審查組內各項工作,指導審查員獨立完成任務,并對審查員的工作進行評價;

6.完成與本次核查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7.及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提交對安檢機構核查的完整資料。

(二)審查組員的職責:

1.在組長的領導下,按分工完成具體的核查工作;

2.向組長匯報現場核查情況,提交有關的核查記錄;

3.參與核查報告的討論和確定;

4.對核查現場所發(fā)現的問題提出建議;

5.對分工審查的項目負責;

6.協助審查組長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紀律

(一)嚴格遵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守則》,見附件2。

(二)服從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關工作時,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單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每年要對注冊審查員進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收集、匯總安檢機構的反饋信息,對審查員進行考核;

(二)對審查員現場核查工作質量進行抽查;

(三)對審查員進行年度考核。

八、暫停與注銷

(一)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暫停6個月審查員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注銷審查員資格:

1. 不履行審查員職責,未遵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現場核查審查員守則》的;

2. 對安檢機構的核查中,一個年度內累計出現2次工作失誤的;

3. 無故不服從派遣或在其資格有效期內不參加規(guī)定項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 以權謀私,侵害安檢機構正當權益的,或借機推銷產品和服務項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xù)從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請的,予以注銷。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暫停資格的審查員,注銷其審查員資格。

(四)被注銷的審查員,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九、資格的恢復

對受到暫停資格的審查員,在暫停期間對其過錯行為認識深刻,并認真予以糾正的,可在暫停期結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復資格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批準,予以恢復審查員資格。

第4篇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5]161號)

《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guī)程》(gb4387-94)

3管理職責

3.1安監(jiān)部是機動車輛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駕駛員及新聘用駕駛員的資質審查、技術考核,發(fā)放上崗證;對交通違章和交通一般事故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協助公安交通部門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并負責進行事故統計、上報和索賠工作。

3.2相關部門做好所轄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管理內容及要求

4.1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4.1.1 駕駛員的基本要求:機動車駕駛員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身體健康;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掌握所駕駛車輛的構造、性能、保養(yǎng)和操作規(guī)程。

4.1.2 駕駛員的聘用:聘用前須經身體檢查合格,并持有效證件,身份證到安監(jiān)部登記備案,建立技術檔案,經理論和技能考試合格后根據合同方可辦理聘用手續(xù),核發(fā)公司內部《準駕證》,方可駕車。其他人員一律不允許駕駛本公司的機動車輛。

4.1.3 駕駛員的管理

4.1.3.1 駕齡不足三年的,不準駕駛小客及以上載人客車;沒有按規(guī)定時間參加年審的駕駛員,不準駕駛機動車輛。

4.1.3.2 駕駛員只能駕駛與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限定的駕駛資格相符的機動車輛。

4.1.3.3 駕駛員不得將機動車輛交給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駕駛。

4.1.3.4 對已聘用的駕駛員,發(fā)現有影響安全行車疾病,不得繼續(xù)駕駛機動車輛。

4.1.3.5 駕駛員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嚴禁酒后開車、不開英雄車、賭氣車及帶病出車,不準相互追逐,不準疲勞駕駛,不準客貨混裝。

4.1.3.6 駕駛員必須嚴格按照技術保養(yǎng)規(guī)程對所負責機動車輛進行保養(yǎng),及時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確保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4.1.3.7 安監(jiān)部每年4月份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法制教育培訓。

4.1.3.8 機動車輛所屬部門結合案例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召開安全分析會。

4.2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4.2.1 各種機動車輛不準停放在斜坡路段上,因故障或工作需要必需停放在斜坡路段上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嚴防車輛滑動。

4.2.2 所有車輛必須配備故障警告牌,出車途中發(fā)生故障和途中檢查機動車輛時應正確使用故障警告牌,確保安全。

4.2.3 所有機動車輛必須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

4.2.4 進入公司生產區(qū)域內的機動車輛,時速不得超過10km/h;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區(qū)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km/h。

4.2.5 任何機動車輛不準進入生產區(qū)域內(不包括公司、維護隊伍項目部機動車輛),確需進入必須經總經理部同意,到安監(jiān)部備案。

4.2.6 生產區(qū)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4.2.6.1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qū)時,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在平坦、良好的直行道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km/h ;在支道上、惡劣天氣能見度在30m以內時,時速不得超過10 km/h;進出車間、庫房、生產現場應減速緩行,車速不得超過5 km/h。

4.2.6.2 生產服務機動車輛只能用于起重和裝運貨物,不得作為載人交通工具。

4.2.6.3 機動車輛駕駛員在正式行車前后和行車過程中,須注意機動車輛的各個部件(包括制動器、轉向器、方向燈、喇叭、雨刷等)和裝載貨物是否完好正常,行車時要集中精力。

4.2.6.4 不屬于為生產服務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生產區(qū);進入生產區(qū)未配置防火罩的車輛,嚴禁進入易燃易爆區(qū)域。

4.2.7 在廠區(qū)內因工作需要停車時,必須確保安全,保證道路暢通,交叉路口、變道、狹道和消火栓10米以內不準停車。

4.2.8 叉車、電瓶車等廠區(qū)內機動車輛不得駛離廠區(qū)。

4.2.9 安監(jiān)部對機動車輛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查出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4.2.10 車輛所屬部門負責人應經常督促駕駛員履行“三檢制度”(出車前、路途中、回廠后的檢查),搞好日常保養(yǎng),使車輛保持良好安全技術狀態(tài),防止事故的發(fā)生。

5檢查與考核

5.1本標準由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檢查并考核。

5.2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100—500元。

第5篇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以人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進一步規(guī)范公司車輛管理,使車輛管理達到制度化、標準化和規(guī)范化,保證公司車輛和交通安全,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交通安全法》和華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guī)定》、《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華能平涼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輛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中機動車輛包括汽車、摩托車、電瓶車等車輛。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條 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對全公司車輛負全面管理責任。必須強化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職責,落實車輛安全管理責任制,每季度召開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例會,總結交通安全管理情況,提出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制定防范措施,明確下一階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全公司車輛必須由車隊集中管理、統一調配,車輛出行必須執(zhí)行派車單制和出車審批制,嚴禁私自出車。

第六條 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不具備資質者嚴禁駕駛。

第七條 所有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每周一必須按時參加車隊組織的周一班組安全活動。并要通過形式多樣的安全學習、教育和培訓,加強《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加強對駕駛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強其安全法制意識和技能水平。同時,建立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完善安全教育臺帳和記錄。

第八條 嚴格執(zhí)行上崗制和準駕證制度,嚴禁有病、疲勞、酒后駕車、無證駕駛和超速、超載、搶道駕駛及將車輛交其他人員駕駛等不安全行為。行車中要做到禮讓三先,寧停三分、不搶一秒不開情緒車、英雄車、賭氣車。

第九條 針對季節(jié)特點和特殊性氣象條件,如大風、雷雨、浮冰等,制定切實可行的行車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預案。預案制定要有針對性、操作性、正確性和實效性。要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并定期、有針對性地進行演練。

第十條 長途和特殊情況下出車必須對路況進行詳細的了解,并做好危險點分析,做好安全行車措施和應急準備。

第十一條 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yǎng),嚴格執(zhí)行車輛“三檢制”, 加強機動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fā)現故障要及時匯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機動車輛內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可靠,配置滅火器材。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第十二條 外聘駕駛人員要以簽訂外包項目的方式與有資質的法人單位簽訂合同,不允許簽訂勞務合同,更要嚴禁與個人簽訂用工合同。對其駕駛資質進行嚴格審查,資質不全者,嚴禁使用。同時切實規(guī)范對外聘駕駛員的監(jiān)督和管理,進一步加強監(jiān)管,要確保其與正式職工一樣參加安全活動和享受勞保待遇,切實做到與正式職工同樣管理、同樣要求、同樣對待。

第十三條 必須為駕駛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必須做到齊全、可靠、符合使用要求,并監(jiān)督其正確使用和配戴。

第十四條 乘車人實行最高職務負責制,同車人當中,職務最高者對車輛行駛負有安全監(jiān)督責任,乘車人不得違章指揮,不得做影響駕駛的事情,同時在途中不得勸駕駛員喝酒,如遇駕駛員渴酒,應當立即勸阻,勸阻無效時,乘車人可拒絕乘車,并向單位報告,否則,要承擔一定責任。

第三章 廠內及生產車輛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廠區(qū)內車輛必須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禁止在廠區(qū)內搶道、超車,貨車嚴禁人貨混載。機動車輛嚴禁進入廠房內行駛。

第十六條 廠區(qū)道路應設交通指示標志,危險地區(qū)應設“危險”、“禁止通行”等警告標志,夜間應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運輸繁忙的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十七條 運油、酸堿車輛進入廠區(qū)后必須由燃運部和運行部派專人跟蹤管理,保證司乘人員遵章守紀、保證其遵守廠內交通規(guī)則,確保接卸安全。

第十八條 燃管部、燃運部、華茂公司加強溝通與協調,共同做好運煤車輛的接卸工作。進入廠區(qū)后必須嚴格遵守廠內交通規(guī)則,并按規(guī)定路線行駛。司機不得在廠區(qū)內隨意走動,不得抽煙、不得參與卸煤工作。

第十九條 運渣、運灰車輛要經過廠區(qū)、國道和灰場道路,沿途情況復雜,交叉路口多,道路情況也不盡如人意,所以要特別強化運渣、運灰車輛管理,運渣、運灰車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廠內行車規(guī)定,在交叉路口和公路行駛時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要特別謹慎、小心,在廠內行駛時要嚴禁超速行駛。必須確保灰場道路安全暢通。

第二十條 起重車輛、電瓶車等特種車輛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人員專門管理、使用、維護、保養(yǎng),如要更換人員必須由相關領導進行審批后,由具備資質人員接手。

第二十一條 華茂公司車輛也要實行準駕證制度,并做到集中管理、統一調配。加強對運灰車輛和人員管理,灰?guī)煲晟瓢踩珟覓煸O施、安全警示牌等相關的安全設施,并由專人負責監(jiān)管,嚴格執(zhí)行操作卡,確保正確使用安全設施和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確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條 保衛(wèi)部門要對入廠車輛嚴格監(jiān)控,外來車輛盡量不要進入廠區(qū),如必須進入廠區(qū)的也要督促其嚴格遵守廠內交通規(guī)則。對外包單位車輛要實行準駕證制度,由車隊對其駕駛人員進行審核后,核發(fā)準駕證,嚴格納入公司車輛管理范疇。

第四章 上下班通勤車輛管理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正常上下班、加班、值班都必須乘坐公司通勤車輛,嚴禁乘坐其他車輛(包括出租車、私家車等)。

第二十四條 職工乘坐通勤車輛必須遵守乘車管理規(guī)定,嚴禁夾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上車;嚴禁在車內吸煙、吃零食、追逐、打鬧;嚴禁攜帶寵物上車。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乘坐通勤車輛中,嚴禁出現干擾司機工作的行為,如與司機聊天、爭執(zhí)、吵架等。

第二十六條 車輛啟動后乘車人員嚴禁在車內任意走動、嚴禁將頭手伸入車窗外,嚴禁向車窗外拋擲雜物。

第二十七條 嚴禁非本廠工作人員隨意乘坐通勤車輛,如有外來工作人員必須乘坐時,須事先向車隊相關管理人員告知,同意后方可乘坐。

第二十八條 通勤車輛應嚴格按公司規(guī)定的發(fā)車時間發(fā)車,未經行政部同意不得隨意調整班次和發(fā)車時間。

第二十九條 要重點加強對上下班車輛尤其夜間通勤車輛的安全管理和行駛中監(jiān)護、了望,確保行車安全。

第三十條 福利區(qū)門衛(wèi)應加強外來車輛的監(jiān)管,尤其在上下班車輛進入廠區(qū)和福利區(qū)過程中,加強監(jiān)護,嚴禁外來車輛阻礙通勤車輛,保證通勤車輛安全。

第五章 福利區(qū)機動車輛管理

第三十一條 福利區(qū)內車輛必須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km,機動車輛嚴禁在福利區(qū)內超載、超高、超寬行駛及搶道、超車。

第三十二條 福利區(qū)必須完善各種交通指示和警告標志。

第三十三條 福利區(qū)內車輛應按指定地點集中停放,不得私自亂停。

第三十四條 進入福利區(qū)后車輛不得隨意鳴號。

第三十五條 福利區(qū)內為職工生活場所,進入福利區(qū)車輛應切實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嚴格遵守福利區(qū)行車規(guī)則,尤其在職工上下班高峰期應特別注意。

第三十六條 隴東明珠賓館門衛(wèi)應對進入福利區(qū)外來車輛嚴格監(jiān)控和審查,原則不允許進入。如必須進入時,也應詳細告知福利區(qū)行車規(guī)定。如發(fā)現外來車輛違反相關規(guī)定,立即予以請出,并對本廠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六章 私家車輛管理

第三十七條 私家機動車輛(汽車、摩托車)嚴禁進入廠區(qū)行駛。

第三十八條 私家車輛嚴禁阻礙和妨礙公司車輛正常行駛。尤其嚴禁與通勤車輛爭道,嚴禁搶占通勤車輛車位。

第三十九條 職工在駕駛私家車外出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對因違法、違規(guī)、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視其后果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予以處罰。

第七章 即時匯報和事故處理

第四十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必須在一小時內向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及安全監(jiān)察室報告,報告要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嚴禁拖延、瞞報、謊報,嚴禁委過于人、大事化小。

第四十一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必要時應及時啟動事故預案。當事人及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必須積極配合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力爭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

第四十二條 對事故責任人必須在交通管理部門做出裁定后一星期內做出公司處理決定。

第四十三條 事故處理必須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尤其應吸取教訓,做好善后及防范措施,堅決杜絕事故重復發(fā)生。

第八章 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四條 凡違反上述管理規(guī)定未造成后果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視情節(jié)輕重考核500-1000元。

第四十五條 對于造成相應后果者,根據《交通安全法》、《華能集團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安全生產獎懲辦法》、《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辦法》處罰外,根據本辦法加倍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拖延、隱瞞、謊報事故者,根據《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相關條款處罰。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雖未提及,但仍屬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行為,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相關條款比照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檢查落實,并納入月度經濟責任制進行考核。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的文字解答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和安全監(jiān)察室負責。

第五十條 本辦法于2006年11月02日發(fā)布實施。

第6篇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

一、總則

為了規(guī)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安檢機構檢驗技術水平,促進安檢機構健康有序發(fā)展,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1號),制定本規(guī)范。

二、監(jiān)督管理的范圍

(一)對安檢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主要包括:對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對獲得檢驗資格許可安檢機構的日常監(jiān)督,對未獲得檢驗資格許可的機構開展檢驗活動的查處等。

(二)對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主要包括對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審查、批準的有關人員的監(jiān)督。

(三)對獲得檢驗資格許可安檢機構的監(jiān)督主要包括:資格有效性的情況;依法開展檢驗工作的情況;技術條件的保持情況;計量認證的情況;檢驗儀器設備的檢定或者校準情況及其是否處于完好的狀態(tài);檢驗技術人員的培訓提高情況;檢驗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等。

三、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職責

(一)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安檢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對發(fā)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報告,并將情況通報公安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

(二)國家質檢總局職責

1.指導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開展的安檢機構監(jiān)督檢查工作。

2.對機動車安檢機構開展監(jiān)督抽查。

3.及時組織處理對安檢機構的投訴和舉報。

(三)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職責

1.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組織對安檢機構的監(jiān)督抽查。

2.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安檢機構進行比對試驗,督促安檢機構保持必要的檢驗能力。

3.通報安檢機構監(jiān)管信息。

4.及時處理對安檢機構的投訴和舉報,調查處理安檢機構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5.每年向上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提交機動車安檢機構資格管理工作報告。

四、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資格管理人員的要求

(一)依法進行安檢機構的受理、審查、批準。不得違反工作程序對安檢機構進行許可。

(二)在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應當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員應當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除非現場能及時完成更改的。

(四)在辦理安檢機構資格許可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五)及時查處并報告安檢機構的違法違規(guī)事實,積極查處無證安檢的行為。

五、安檢機構的職責和守則

(一)安檢機構的職責:

1.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

2.保持信息系統通暢,及時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信息;

3.保證在用設備正常完好,在用計量器具依法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并按照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要求參加檢驗能力比對試驗;

4.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規(guī)定;

5.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培訓和內部管理;

6.接受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7.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中發(fā)現普遍性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8.安檢機構如需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3個月以上的,應當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備案,上交檢驗資格許可證書和檢驗專用印章,并向社會公告;

9.建立嚴格的報告審批制度,對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10.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與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聯網;

11.積極配合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二)安檢機構守則:

1.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許可證書;

2.不得超出許可的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3.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

4.不得出具虛假檢測結果;

5.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yǎng);

6. 不得使用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檢驗工作;

7.不得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

8.不得在工作中以權謀私、索要或者收取禮品、禮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賄賂;

9.不得從事其他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行為。

六、主要監(jiān)管方式

(一)對安檢機構資格許可行政審批人員的監(jiān)督管理主要通過檢查許可工作過程中的有關資料、行政相對人的投訴和有關工作匯報等方式進行。

(二)對安檢機構的監(jiān)管方式主要有:查閱原始檢驗記錄、檢驗報告,現場檢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過程,組織檢驗能力比對試驗,審核年度工作報告,聽取有關方面對安檢機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評價,調查處理投訴案件,其他能夠反映安檢機構工作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方式等。

1.查閱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組織對安檢機構檢驗機動車的原始檢驗記錄和所出具的檢驗報告進行抽樣檢查。檢查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規(guī)定,結論應當真實、準確。同一輛機動車的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中的檢驗數據應當一致,若同一輛機動車的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中的檢驗數據不一致,應當組織技術人員進行分析,對因人為因素造成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已實現聯網監(jiān)察安檢機構的地區(qū),可以通過網絡進行抽查。

2.現場檢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過程:主要檢查安檢機構是否存在違法、違規(guī)的行為;檢驗項目的齊全性和檢驗結果判定的準確性;檢查檢驗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檢查計量認證證書和檢驗資格許可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檢查檢驗所用儀器、設備的準確度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進行檢定或校準,檢查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是否正確、規(guī)范、保存完好。針對問題突出的有關項目組織開展的檢查??舍槍彶榘矙z機構年度工作報告中發(fā)現的問題和有關部門、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的抽查。根據工作需要,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可以就專項內容進行檢查,如檢查儀器設備的檢定或校準情況,是否有出具虛假數據的情況,是否有漏檢、少檢項目或不檢車只收費的情況等。

3.檢驗能力比對試驗: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組織安檢機構進行檢驗能力比對試驗,考察安檢機構檢驗水平。

4.審核年度工作報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每年組織對安檢機構年度工作報告進行審核。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反映安檢機構的有關變化、資格許可條件的保持和檢查等情況,包括:

(1)安檢機構基本情況;

(2)機動車年檢驗車型及其數量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yè)務開展情況;

(3)在用檢測設備的變更情況和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情況;

(4)檢驗人員培訓、考核情況,人員變更情況;

(5)投訴、異議處理情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5.聽取有關方面對安檢機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評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通過走訪、電話、征求意見表、座談會的方式保持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被檢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溝通,征詢他們對安檢工作的建議,就安檢機構的檢驗流程、檢驗質量等諸方面廣泛地聽取意見,并及時匯總整理形成書面材料。反映的問題一經核實,均要求安檢機構限期整改,并跟蹤檢查。

6.調查處理投訴案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在接到投訴案件時,應當及時做好記錄、調查、處理、存檔工作。重大案件應當報上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調查情況屬實時,應當對產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并依法對責任機構進行處理。

7.聯網監(jiān)察:在有條件的地區(qū)可通過計算機聯網管理系統對安檢工作進行適時、有效監(jiān)管。通過聯網系統的實時監(jiān)測功能,檢查安檢機構檢測線的檢測情況,檢查對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現行有效檢驗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查閱檢驗報告;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標準進行檢驗,是否存在超許可范圍檢驗的現象。

七、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要求

(一)工作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二)監(jiān)督檢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檢查安檢機構。

(三)監(jiān)督檢查中盡量避免影響安檢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

(四)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檢機構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五)在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

(六)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jiān)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機構的代表簽字確認。監(jiān)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及時歸檔,并保存3年。

八、監(jiān)督檢查結果的處理

(一)組織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檢查結果通知被檢查安檢機構,同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情況。

(二)對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的問題,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安檢機構整改完成后,應當向組織檢查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組織檢查的部門應當對安檢機構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三)對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四)對依法撤消檢驗資格許可的,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予以公告。

(五)安檢機構的檢驗資格許可被撤銷后,必須立即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

九、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查處范圍:

1.未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和檢驗資格許可證書擅自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2.安檢機構在用計量器具未經計量檢定、超過檢定周期、經檢定不合格繼續(xù)使用的;

3.安檢機構超出許可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4.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證書的;

5.不按照規(guī)定參加比對試驗的;

6.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7.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批準,擅自遷址、改建或者增加檢測線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8.拒不接受監(jiān)督檢查和管理的;

9.使用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

10.未按照規(guī)定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或者檢驗信息的;

11.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yǎng)的;

12.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的;

13.安檢機構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3個月以上,未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備案的,或未上繳檢驗資格證書、檢驗專用章的,或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未向社會公告的;

14.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

(二)對無證從事安檢的責任者,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視情節(jié)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獲證安檢機構未在檢驗報告上標明檢驗資格許可證編號和未在檢驗報告上加蓋檢驗專用章的,應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連續(xù)兩次通報批評仍不改正的安檢機構,應當組織安檢機構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學習,重新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檢驗資格考核。

十、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的撤銷和注銷

(一)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撤銷檢驗資格許可,但是撤銷檢驗資格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除外: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準予檢驗資格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做出準予檢驗資格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準予檢驗資格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檢驗資格許可的;

5.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檢驗資格許可的;

6.安檢機構不履行職責、違反安檢機構守則,情節(jié)嚴重的;

7.依法可以撤銷檢驗資格許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注銷檢驗資格許可,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1.被許可人不再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2.檢驗資格許可有效期滿未按規(guī)定重新申請取證的;

3.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安檢機構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1年以上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檢驗資格許可的其他情形;

7.對注銷檢驗資格許可的,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予以公告。

十一、其他

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人員在檢驗活動中接受賄賂,以職謀私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依法撤銷其考核合格資質。

十二、機動車安檢機構對機動車安檢許可、行政處罰的異議

對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7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yè)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 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 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 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 現象。

第七條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 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 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 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 桿等轉向運 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 ,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 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 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 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 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 及規(guī)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 ,不得因車 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 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 準的噪聲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 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 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 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 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 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 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 而發(fā)生損壞 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 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 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 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 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jiān)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 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 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 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 ,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企業(yè),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

第五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了實現對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維護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員工和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2依據與要求

2.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團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

2.2機動車輛交通風險大,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點。各級領導、安全部門、車管單位、車管干部和駕駛員、修理人員,都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嚴格執(zhí)行國家頒布的交通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共同搞好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工作。

2.3 局、分公司及各二級單位均應建立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環(huán)保部門、勞動人事等部門和車管單位要明確職責,互相配合,加強管理和監(jiān)督,加強對駕駛人員交通法規(guī)、操作技術和職業(yè)道德教育,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努力提高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4 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工作,行政正職為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為機動車輛交通安全主管責任人,業(yè)務歸口各級安全環(huán)保管理部門。

3定義

3.1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系指局、分公司所屬各單位為保障自有機動車輛在完成指派工作任務過程中的安全行駛,對機動車輛、駕駛員和機動車輛行駛在道路及廠區(qū)道路、作業(yè)現場上的安全管理。

3.2企內機動車輛

資產隸屬于局、分公司建檔管理的所有機動車輛。

3.3長途出車

到200km及以遠執(zhí)行任務的機動車輛。

3.4 大宗任務

需要多臺車集中拉運或長時間執(zhí)行同一任務的拉運項目。如大型搬遷、三超拉運、大型吊裝、編組拉運任務、長期拉運(值班)任務等。

3.5 特殊運輸

運輸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搶險急救物資等特殊物品的運輸任務。

3.6 準駕證(含臨時準駕證)

由局、分公司、二級單位、基層隊逐級考核、審查,為企內駕駛員頒發(fā)的駕駛企內機動車輛的安全資格證。

3.7 駕駛員安全例會

由二級單位每月組織的、由公安交警部門簽章的駕駛員集中強化學習教育例會。

3.8 駐外機動車輛

大牛地氣田以及新疆、東北作業(yè)區(qū)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動車輛。

3.9長期在基層值班的機動車輛

由上級指派的在一線為生產經營服務的機動車輛。

4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局、分公司所屬各單位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機動車輛服務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5組織機構及職責

5.1局、分公司應設置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各二級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專職崗或兼職人員。

5.2基層單位設置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5.3局、分公司及其二級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科(崗)安全職責

5.3.1貫徹國家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標準及集團公司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5.3.2.制定、修改、完善本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有關規(guī)定并貫徹、落實。

5.3.3參加本單位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查,組織或參加單位內機動車輛交通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參與廠(礦)區(qū)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5.3.4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各項交通安全活動,配合勞資教育培訓主管部門開展對本單位相關管理人員、交通安全管理人員、車管干部和駕駛員的交通安全培訓,負責對駕、乘人員(包括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員)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5.3.5負責本單位所屬機動車輛、機動車駕駛員牌證和單位內部準駕證管理,組織或參與本單位機動車輛和駕駛員駕駛證、準駕證的定期檢審。

5.3.6負責制定本單位內部機動車輛保險方案、投保和保險機動車輛事故定損、索賠工作。

5.3.7參加本單位機動車駕駛員的技能考核工作,對駕駛員的評聘有權提出建議。

5.3.8建立健全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各項檔案資料。

5.3.9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本單位所屬機動車輛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預防措施和建議,負責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5.3.10建立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表彰獎勵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對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行為人員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5.3.11及時總結、發(fā)現、推廣本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先進經驗,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5.4專(兼)職安全員交通安全職責

5.4.1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負責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上級交通安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

5.4.2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堅持原則,制止違章行為。

5.4.3負責或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機動車輛駕駛安全操作技術規(guī)程,并檢查執(zhí)行情況。

5.4.4負責安排并檢查指導班組交通安全活動。

5.4.5做好駕駛員和員工的交通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5.4.6組織開展本單位機動車輛進出場安全檢查等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發(fā)現隱患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向領導匯報。

5.4.7督促、檢查駕駛員對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維修。

5.4.8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駕駛證、準駕證的檢審或換證工作。

5.4.9參與本單位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統計分析,及時上報。

5.4.10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5.5生產、企管、設備、資產、人事、組織和宣傳教育等相關部門,要嚴格遵守國家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履行好本部門以下安全職責:

5.5.1生產管理部門應制定并組織實施機動車輛調度管理制度;組織機動車輛生產運行時應認真識別控制風險因素,查處“三違”現象,消除不安全因素。

5.5.2企業(yè)管理部門應協助安全部門做好交通安全考核工作和機動車輛服務商、外雇及租賃機動車輛的安全資格審核。

5.5.3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機動車輛維護維修和檢查整改制度,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5.4資產管理部門應協助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輛及專職駕駛員的保險工作,負責保險方案審核,并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5.5勞資部門應制定機動車駕駛員的評聘管理和技能考核辦法,負責本單位駕駛員的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5.5.6組織、教育部門負責本單位相關人員的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5.5.7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機構應協助安全部門做好交通安全宣傳引導工作。

5.6車隊長安全職責

5.6.1 車隊長是車隊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負責任人,對車隊機動車輛交通安全負第一位領導責任。

5.6.2 認真貫徹執(zhí)行交通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5.6.2 落實機動車輛交通安全責任制,確保機動車輛交通任務順利完成及本單位安全目標的實現。

5.6.3 嚴格執(zhí)行駕駛員內部“準駕證”制度,不準安排無“雙證”人員上崗。

5.6.4 檢查車隊班、組安全活動,做好駕駛員思想工作和職業(yè)道德教育。組織對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定期維修保養(yǎng),保證機動車輛完好率符合規(guī)定要求。

5.6.5 發(fā)生事故及時上報,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和管理權限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7駕駛員安全職責

5.7.1 嚴格執(zhí)行和遵守交通法規(guī)及上級有關交通安全規(guī)定,確保自己所駕駛機動車輛的行車安全,努力爭當安全行車優(yōu)秀駕駛員。

5.7.2 積極參加業(yè)務技術、安全教育培訓和學習,不斷增強交通安全意識,提高技術水平,練就過硬本領。

5.7.3 愛護機動車輛,勤檢查,勤保養(yǎng),使自己所駕駛的機動車輛經常保持完好狀態(tài)。

5.7.4 遵守職業(yè)道德,文明駕駛,杜絕違章行為,自覺接受安全部門或車管安全員的監(jiān)督,團結互助,互相監(jiān)督,發(fā)現問題及時指出、幫助解決或上報,避免發(fā)生交通事故。

6管理內容

6.1一般管理

6.1.1局、分公司每半年組織1次,二級單位每季度組織1次,基層單位每月組織1次。

6.1.2各單位為應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guī)定建立機動機動車輛gps監(jiān)控管理系統,加強對機動車輛運行監(jiān)控管理。

6.1.3各單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應積極協調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常開展路檢夜查和宣傳教育活動。

6.2局、分公司及所屬二級單位應建立并實行以下制度:

6.2.1內部機動車輛準駕證制度,包括準駕證申領范圍、申領種類、審驗或換證辦法、對違反準駕證管理規(guī)定的處理辦法等內容。

6.2.2機動車輛調度管理制度和長途機動車輛審批制度。

6.2.3日常機動車輛運行“三交一定(駕駛員應將準駕證、機動車輛行車證件和鑰匙上交基層機動車輛單位統一保管,將機動車輛停放在指定車位)制度和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無工作(公務)任務機動車輛的三交一封”(駕駛員將準駕證、機動車輛鑰匙、行車證件上交單位統一封存,將機動車輛固定停放)制度。

6.2.4機動車輛進出(停車)場、車庫安全管理制度。

6.2.5惡劣天氣和特殊任務機動車輛安全行駛規(guī)定。

6.2.6長期在外值班機動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7機動車輛服務商的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制度。

6.2.8機動機動車輛維修保養(yǎng)和檢查整改制度。

6.2.9汽車修理安全管理規(guī)定。

6.2.10廠內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2.11水陸聯運、大型搬遷、吊裝等聯合作業(yè)的企業(yè)應根據作業(yè)特點,制定聯合作業(yè)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6.2.12交通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并將全員交通安全教育和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制度中,將交通安全相關知識作為各級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的一項重要內容。

6.2.13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

6.3局、分公司所屬廠區(qū)道路應設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標志,生活區(qū)應采取設立交通安全標志、停車場地等安全措施。

6.4基層機動車輛單位應建立以下機動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檔案:

6.4.1機動車輛檔案。

6.4.2機動車駕駛員檔案。

6.4.3道路交通事故檔案。

6.4.4駕駛員安全行駛公里數統計檔案。

6.4.5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

6.4.6機動車輛保險檔案。

6.5駕駛員管理

6.5.1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身體條件,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并取得國家頒發(fā)的機動機動車輛駕駛證。

6.5.2對駕駛員的選用,需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勞動人事部門審核,經縣以上醫(yī)院體檢無妨礙駕駛疾病的(由醫(yī)務部門監(jiān)督),安全部門進行駕駛技術實際考核(兩人以上專業(yè)人員監(jiān)考),經主管安全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使用手續(xù)。(華北局、華北分公司選用駕駛員審批表見附表1)

6.5.3對現在用駕駛員因技術素質較差暫時達不到上崗條件的,應停止其駕駛資格,或重新進行技術培訓,待達到要求后方可聘用。

6.5.4駕駛重型、大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的駕駛員應具備5年或15×104公里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了解所駕機動車輛的基本性能,以及車載特種設備的性能、施工工藝流程;駕駛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險貨物性質、一般安全規(guī)程和應急處置技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6.5.5駕駛員應做到:

6.5.5.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公司及局、分公司的相關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嚴格自律,駕駛機動車輛做到“四不、四讓(不違反信號,不爭道搶行,不亂停亂放,不隨意變道;機動車輛讓行人,轉彎讓直行,右轉讓左轉,超車讓對行),不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6.5.5.2加強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培養(yǎng)良好的生活習慣,提高安全自律性,不開英雄車、斗氣車和霸氣車,禮貌行車,文明行車,駕駛機動車輛時應精力充沛和良好的心境。

6.5.5.3愛護機動車輛,服從調度,自覺接受安全檢查;出車前、行駛途中和收車回場后應按規(guī)定檢查機動車輛,及時做好機動車輛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保證機動車輛處于良好狀態(tài),如實匯報出車情況。

6.5.5.4自覺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項安全活動和公安交通部門和單位車管部門按期組織的駕駛人員“安全學習”活動,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和技能。

6.5.5.5拒絕執(zhí)行違章指揮。

6.5.5.6嚴禁駕駛員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嚴禁超速行駛,嚴禁違章超車,嚴禁疲勞駕駛。

6.5.5.7嚴禁駕駛員將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6.5.5.8嚴禁駕駛員在駕駛機動車輛時使用移動通訊工具或車載電話等。

6.5.5.9嚴禁駕駛員不經領導指派私自開車。

6.5.5.10駕駛人員發(fā)生事故后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員,立即報警和向單位匯報,嚴禁肇事逃跑。

6.5.5.11吊車駕駛員應經過有關部門培訓,取得起重工操作證,方能進行起重操作。

6.5.5.12參加氣田(作業(yè)區(qū))施工建設的內部駕駛人員(包括試氣隊駕駛自行式作業(yè)機人員),應按照要求,實行企業(yè)內部“準駕證”制度(含外聘駕駛員),即機動車駕駛員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fā)的駕駛證外,必須同時持有機動車駕駛員內部“準駕證”,方可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貨物運輸機動車輛駕駛員,還應持有機動車輛交通管理部門頒發(fā)的從業(yè)資格證。

a) 駕駛人員在氣田(作業(yè)區(qū))道路上行車時要做到禮貌行車,應執(zhí)行大車讓小車,輕車讓重車的行車規(guī)則。

b) 機動車輛駕駛員進入氣田(作業(yè)區(qū))應著裝整齊,進入現場必須著工裝。不準有穿拖鞋駕駛機動車輛等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

c) 駕駛員進入井場、氣站后嚴禁吸煙。

6.6 內部準駕證管理

6.6.1 局、分公司對駕駛員(含外聘駕駛員)實行企業(yè)內部“準駕證”制度,即機動車駕駛員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fā)的駕駛證外,必須同時持有局、分公司核發(fā)的機動車駕駛員內部“準駕證”,方可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

6.6.2 “準駕證”由局、分公司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統一印制,審核和發(fā)放。未經局、分公司審核和發(fā)放內部“準駕證”的各類駕駛人員不得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未經局、分公司審核和發(fā)放內部準駕證的駕駛人員,各單位不得擅自安排上崗駕車。各單位可根據自身生產特點和工作需要,由單位安全、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日常培訓、教育、管理及新增、聘用駕駛員的考核、申報工作。

6.6.3 “準駕證”分為局、分公司機動車“準駕證”和局、分公司機動車“臨時準駕證”兩種?!皽蜀{證”和“臨時準駕證”制作有正證和副證兩種版本,正證為駕駛員隨車攜帶,副證為駕駛員所在單位保存,備查。副證不能替代正證使用。

6.6.4“準駕證”的發(fā)放范圍為在崗的專職駕駛員、專職車管、安全人員。非專職駕駛人員(不在駕駛崗位的人員)不辦理內部“準駕證”。對具有實際駕駛經歷、技術熟練,又確屬工作需要駕駛機動車輛的非專職駕駛人員,可按照有關審批程序辦理內部“臨時準駕證”。“臨時準駕證”最長時效為一年。過期需重新辦理。

6.6.5 辦理內部“準駕證”或“臨時準駕證”的程序分別為:

6.6.5.1 專職駕駛員“準駕證”辦理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填報“準駕證”申報表(見附表2),附上申報辦理“準駕證”人員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由所在單位安全部門進行專業(yè)技術考核合格后,經所在單位研究批準,報局、分公司安全環(huán)保處辦理“準駕證”手續(xù)。

6.6.5.2 非專職駕駛人員,井、分隊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駕駛單位機動車輛的,必須是具有3年以上實際駕駛經歷,駕駛技術較好,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臨時準駕證”申報表(附表3),附上申報辦理“臨時準駕證”人員機動車駕駛證原件,由所在單位安全部門進行專業(yè)技術考核,井、分隊及科級以上管理人員需要駕駛單位機動車輛的,還需經所在單位安全部門組織考核小組進行技術考核,填寫考核表(見附表5),經所在單位hse管委會(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同意,然后由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報局、分公司安全環(huán)保處辦理“臨時準駕證”手續(xù)。

6.6.5.3 隊、處級以上領導人員因工作需要駕駛單位機動車輛的,可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填報“臨時準駕證”申報表(附表4),附上申報辦理“臨時準駕證”人員機動車駕駛證原件,由局、分公司安全部門組織考核小組進行技術考核,填寫考核表(見附表6),經局、分公司hse管委會集體研究同意,主管安全生產的局、分公司領導簽字批準,方可辦理“臨時準駕證”手續(xù)。

6.6.5.4 對外聘駕駛員的駕駛技術、經歷必須調查清楚,嚴格把關。聘用者必須是連續(xù)駕駛機動車輛5年以上,未發(fā)生過交通事故,安全行駛10萬公里以上的專業(yè)駕駛人員。使用外聘駕駛員必須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安全部門技術考核,經局、分公司辦理內部”臨時準駕證”后方可準許上崗。

6.6.5.5 氣田、生產作業(yè)場所,生活基地區(qū)域內部使用的專業(yè)機械工具,諸如推土機、裝載機、鏟車等,其操作人員必須要持有公安交通部門、勞動監(jiān)察部門或農機管理部門核發(fā)的駕駛證或特殊工種操作證,經單位安全環(huán)保部門審批后方準上崗。

6.6.5.6 汽車專業(yè)修理試車人員可辦理”臨時準駕證”,但只限于在非正規(guī)公路上或規(guī)定路段試車。部分單位使用的農用三輪車駕駛人員須先取得國家核發(fā)的該項紀錄駕駛證資格后,再比照單位機動車駕駛員辦理“臨時準駕證”,而后方可駕車上路。

6.6.5.7 持有內部“準駕證”駕駛人員必須遵守如下規(guī)定:

a) 證件必須隨身攜帶,不帶“雙證”不準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

b) 證件不準涂改和轉借他人使用;

c)證件丟失,要及時向安全部門申請補辦;

d) 退休、調出、改變工種人員應及時交回“準駕證”;

e)辦理“臨時準駕證”的須按規(guī)定期限收回。

6.6.5.7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準駕證”資格:

a) 發(fā)生表內外重傷、死亡交通事故,負有次要責任以上者;

b) 發(fā)生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含3萬元)以上交通事故,負有同等以上責任者;

c) 發(fā)生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交通事故,負有次要責任以上者;

d) 一年內連續(xù)發(fā)生兩次以上責任交通事故者;

e) 經本單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f)其它不適應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者。

6.7機動車輛管理

6.7.1機動車輛應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尚未登記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申領臨時通行牌證并按規(guī)定行駛。

6.7.2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安全裝置和機動車輛標識應符合gb7258規(guī)定要求,機動車輛的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維修應重點檢查監(jiān)控制動、轉向、燈光等關鍵要害部位,嚴禁機動車輛帶病上路行駛。

6.7.3機動車輛應按規(guī)定配備隨車工具、滅火器、警告標志牌、大中型客車逃生安全錘等;在山區(qū)、冰雪、泥濘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配備防滑鏈和防溜掩木。

6.7.4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載,機動車輛載人(物)不得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人(重)量,運輸超限物件(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應按規(guī)定到當地相關部門辦理超限運輸手續(xù)。

6.7.5汽車吊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機動車輛,嚴禁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用于運輸車或交通(通勤)車使用。

6.7.6 三臺車以上共同執(zhí)行同一任務時,應指定負責人并編隊行駛。車隊行駛時,應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中速行駛,并做好途中對機動車輛的“三停四查(通過險路險橋前停車查看路況、通過城市前停車整理車容車貌、遇有行車安全障礙時停車排除事故隱患,途中檢查機動車輛輪胎氣壓是否正常,檢查機動車輛制動、轉向等裝置是否靈敏安全可靠,檢查機動車輛燈光信號是否有效,檢查貨物捆綁是否牢固。

6.7.7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在施工作業(yè)過程中應嚴格按照保證安全、利于健康、保護環(huán)境的原則進行,不應妨礙其他機動車輛通行。需要駕駛人員配合的作業(yè)項目,駕駛員應堅守崗位,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guī)程。

6.7.8機動車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檢驗,未按規(guī)定檢驗、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機動車輛,不得繼續(xù)行駛。

6.7.9機動車輛變更、轉移和報廢時,應及時到公安機動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并到單位安全部門備案。

6.7.10機動車輛應投保機動車交通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以規(guī)避風險為原則,根據不同機動車輛風險大小確定投保金額。

6.8機動車輛行駛安全管理

6.8.1條生產管理部門和基層機動車輛單位安排機動車輛任務時,應對機動車輛、駕駛員、天氣、道路和任務等進行hse風險識別分析,合理調派機動車輛和駕駛員,不得因工作任務造成駕駛員疲勞開車、超速行駛。

6.8.2對外出機動車輛實行派車單制度,對每輛車應配備隨車登記冊。駕駛員每次出車應將機動車輛行駛里程、路線、機動車輛技術狀況、事故隱患情況以及維修情況記錄在冊。

6.8.3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全面了解出車任務,選擇最佳行車路線,預測分析途中風險因素,提前做好預防措施,并認真做好安全檢查,確保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行車證件齊全有效。

6.8.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tài)進行確認,確保行車過程中精神飽滿、精力充沛,身體和精神狀態(tài)不會對安全行車造成影響。

6.8.5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杜絕酒后開車、疲勞開車、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等嚴重交通違規(guī)行為,并做到以下要求:

6.8.5.1起步前,要認真查看機動車輛周圍,大型機動車輛還應注意車底,確認安全后方可發(fā)出信號起步行駛。

6.8.5.2駕駛機動車輛時,應集中精力,認真觀察判斷,發(fā)現異常情況時應提前減速,并采取相應措施,切勿疏忽麻痹、心存僥幸。

6.8.5.3行車過程中,要沉著冷靜,謹慎駕駛,不可急躁僥幸、左右超車、超速行駛。

6.8.5.4行車途中要保持安全車距,切勿跟車過近、橫距過小,導致突發(fā)情況措手不及。

6.8.5.5超會車時,要正確判斷超會車的距離、速度,切勿盲目僥幸,避免“三點”或“多點”交會,嚴禁強超搶會行為。

6.8.5.6行經路口時要嚴格遵守燈光信號和通行規(guī)則,注意避讓行人,不得強行通過。

6.8.5.7行經村莊、學校、繁華街道或城鄉(xiāng)結合部時,要減速慢行,注意觀察判斷,并做好預防措施,防止兒童、學生玩耍打鬧或車、馬、行人爭道搶行、截頭猛拐、突然橫穿等意外情況發(fā)生。

6.8.5.8在雨、雪、霧等惡劣天氣或冰雪、泥水道路上行駛時,應嚴格控制車速,掌穩(wěn)方向,加大安全車距,操作方向、油門、剎車要輕緩,切勿急打方向、猛踩急抬油門或剎車過急過死,禁止超速行駛、左右穿插、緊急制動。

6.8.5.9長途任務要遵守規(guī)定,行車途中應中速行駛,沉著冷靜,不可高速趕路、超速行駛,嚴禁疲勞駕駛。

6.8.5.10機動車輛轉彎、掉頭、停車或變道行駛時,要注意觀察來往機動車輛和行人,遵守通行規(guī)則,給后方來車、行人留有安全距離,不得強行轉彎、掉頭、停車或隨意變道。

6.8.5.11高速公路行駛應控制車速,保持安全車距,注意調節(jié)注意力,按規(guī)定行車、超車、變道和應急停車,避免視覺疲勞、注意力分散,嚴禁疲勞開車、強行超車、隨意變道和逆向行駛。

6.8.5.12午飯后應盡量稍作休息調整再上路行駛,若飯后急需上路,應采取措施振作精神,避免發(fā)生飯后困倦、瞌睡、精力不足和注意力分散等現象。

6.8.5.13夜晚、黃昏行車要減速慢行,注意觀察;超會車時應沉著謹慎,合理使用燈光,切勿觀察不清盲目行駛,要特別注意因光線對射形成的視線盲區(qū)。

6.8.5.14遇有險路、險橋時,駕駛員應下車察看,必要時乘車人應下車步行通過;機動車輛行駛時應低速慢行,乘車人應協助了望,嚴禁冒險強行通過。

6.8.5.15行經沼澤和泥濘路段時應下車察看路況,不得冒險駛入;機動車輛被陷時,不應猛加油門前行或倒車,要挖開被陷輪胎周圍的泥土,墊好墊物或用其他機動車輛拖出。

6.8.5.16機動機動車輛需要通過水淹路段時,應下車察看積水深度,不可僥幸冒險通過。如可通行,應選好行車路線,使用低速檔平穩(wěn)操作、緩慢行進,不宜在水中停車、變速和急劇轉向;若機動車輛在水中因故熄火,不可再發(fā)動機動車輛,應設法將車拖出,防止發(fā)動機動車輛時水從排氣管進入發(fā)動機造成發(fā)動機毀壞。

6.8.5.17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駛時,應注意路標指示,掌穩(wěn)方向盤,中低速行駛,充分利用發(fā)動機的牽制力控制車速,不宜頻繁使用剎車;在彎道多、視線不良的情況下,應緩慢行進,提前減速、鳴號;上坡時不得蛇形曲線行駛,下坡時嚴禁熄火或空檔滑行。

6.8.5.18在沙漠地區(qū)行駛,應先進行沙漠駕駛培訓,掌握迷路或拋錨后遇險救生的基本技能,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單獨駕駛。

6.8.6本規(guī)定未列出的特殊道路環(huán)境條件,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行。

6.8.7 任何領導干部和個人,不得強令駕駛員違章裝載,違章行車。

6.8.8 任何乘坐人員不得強迫或慫恿駕駛人員違章行車,在駕駛員違章行車時,乘坐人員有義務提醒駕駛員停止違章行為。

6.8.9 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輛,應確保機動車輛輪胎氣壓、磨損程度合乎要求,輪轂及底盤各部螺絲無松動。并嚴格按照規(guī)定時速行駛,小型車時速不準超過120公里。行駛中與前車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6.8.10 機動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或長途行車時,凡車上設有安全帶的,駕車人和乘坐人必須系好安全帶。

6.9 機動車輛出車路單(派車單)和長途機動車輛

6.9.1 機動車輛調派由機動車輛所屬單位及生產調度部門負責,實行出車路單(派車單)(見附表 7 )和長途機動車輛嚴格審批制度。

6.9.2 各級用車單位須填寫用車申請并經主管領導簽批,無調度部門的零散機動車輛單位,由車屬單位主管領導或指定派車人負責調派,并建立調派臺帳。

6.9.3 生產用機動車輛調派由生產調度部門負責。長途用車須由用車單位(部門)向基層機動車輛單位(車隊)或機動車輛調派部門提出用車申請,填寫機動車輛長途用車申請欄,經相關部門嚴格審核并經主管領導簽批,路單必須標明用車時間、工作項目、到達地點。

6.9.4嚴格機動車輛派車制度,任何駕駛員無權在沒有得到車管人員指派的情況下,將機動車輛駕出指定停放點。非執(zhí)行特殊任務,任何機動車輛不得“外宿”。

6.9.5機動車輛出車路單(派車單)由本單位調派機動車輛部門存檔備案。

6.10 “三交一定、三交一封”

6.10.1日常機動車輛回場駕駛員應將準駕證、機動車輛行車證件和鑰匙上交基層機動車輛單位統一保管,將機動車輛停放在指定車位。

6.10.2節(jié)假日期間,不值班的機動車輛須由駕駛員向機動車輛所屬單位上交準駕證、機動車輛鑰匙、機動車行駛證,定點停放,單位封存機動車輛。

6.10.3 各單位在收隊、機動車輛到達基地后3天內必須由駕駛員向機動車輛所屬單位上交準駕證、機動車輛鑰匙、機動車行駛證,按要求把機動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封存。

6.11 大型搬遷、吊裝和聯合作業(yè)

6.11.1 各單位在進行大型搬遷、吊裝等聯合作業(yè)時要制訂詳細的吊運計劃,由所在單位指派專人負責。

6.11.2 所有大型搬遷、吊裝機動車輛應進行能力性評估,本單位不具備承擔此任務的能力、機動車輛不符合執(zhí)行此任務的條件、駕駛員沒有執(zhí)行此類任務的經驗,不得派出。

6.11.3 大型搬遷要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踏勘和相關影響因素調研,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由搬遷單位組織制定拉運安全監(jiān)護措施。

6.11.4 運輸大件物資、設備,必須捆扎牢固。

6.11.5 運輸超高、超寬、超長設備應按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必須設明顯標志,注意觀察、避讓和處理行駛中遇到的電線、樹木、建筑物以及其它物體。

6.11.6 大型搬遷行駛遇軟基路面、涉水路面或橋梁情況不明時,必須詳細了解路面、路基、邊坡、橋梁情況,選擇安全路面通過,嚴禁冒險穿越。

6.11.7 大型搬遷機動車輛必須保證機動車輛驅動、制動、轉向、輪胎、喇叭、刮雨器、后視鏡和燈光等部件安全性能良好。

6.11.8 大型搬遷、吊裝機動車輛行駛在砂礫路、紅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規(guī)道路時,嚴格按照“禮讓三先”;“一慢、二看、三通過”的原則。

6.11.9 大型搬遷、吊裝機動車輛必須有公安機關機動車輛管理部門的年審、簽章。

6.11.10 大型搬遷、吊裝機動車輛嚴格按照jt3130《汽車運輸規(guī)則》以及jt3145《汽車運輸裝卸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執(zhí)行。

6.12 長期在外值班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6.12.1 在外值班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認真遵照集團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機動車輛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執(zhí)行。

6.12.2 加強在外值班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切實有效地控制所在作業(yè)區(qū)內部道路交通違章現象,避免事故發(fā)生,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交通安全按照全員參與、群防群治的原則進行管理。

6.12.3在外值班機動車輛應由局、分公司二級單位安全環(huán)保部門與在外值班單位簽訂hse承諾書、安全管理委托書,制定管理措施,指定安全負責人和派車人,報局、分公司安全環(huán)保處備案。

6.12.4 各在外值班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當地國家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嚴格執(zhí)行。

6.12.5在外值班單位嚴格對駕駛員管理,禮貌行車;尊重當地國家、地方的風土人情,

6.12.6在外值班單位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檔案,開展各項安全活動,開展對駕、乘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

6.12.7在外值班駕駛員著裝必須符合在外值班單位要求。

6.12.8各單位應根據作業(yè)任務合理安排基層值班機動車輛,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長期值班機動車輛制定管理措施,劃定值班區(qū)域。

6.12.9長期在基層值班機動車輛必須手續(xù)齊全、性能完好;有公安機關車管部門年審簽章。

6.13惡劣天氣和特殊任務車輛安全行駛

6.13.1 載重車、油罐車、自卸車、平板拖車、管子拖車、吊車、客車等特種機動車輛在惡劣天氣時原則上避免出車,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上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批后實施。

6.13.2機動車輛在惡劣天氣出車,必須保證機動車輛性能完好。

6.13.3 能見度低時要限速行駛:當能見度在100~200米時,機動車輛限最高速:小車60km、大車40km;在氣田作業(yè)區(qū)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最高限速:小車30km、大車20km;當能見度在50~100米時,機動車輛限最高速:小車40km、大車30km;在氣田作業(yè)區(qū)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最高限速:小車20km、大車10km;;當能見度低于50米時,各單位控制機動車輛出行,如遇緊急情況,由主管領導簽批。

6.13.4 在雨天行車時,紅泥路面要嚴格執(zhí)行晴通雨阻規(guī)定。

6.13.5 雨、雪、冰以及泥濘路面行車,必須謹慎駕駛,控制車速,正確利用制動,嚴防溜滑。必要時,應加裝防滑裝置。

6.13.6 在泥濘滑路和便道上行駛時,要提前換入低速檔,少加油慢通過,不能加大油猛沖,更不能中途換檔或停車、起步。

6.13.7 在遇暴風雨視線不清時,一定要立即停車避讓,待雨小后,有安全把握時,在繼續(xù)行駛,絕不冒險行駛。

6.14機動車輛維修保養(yǎng)和檢查整改制度。

6.14.1 機動車輛年度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輛所在單位安全環(huán)保部門與所在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聯系,進行年度檢驗。

6.14.2 機動車輛年度技術等級評定由機動車輛所在單位物資裝備部門組織進行技術評定并建立檔案。

6.14.3機動車輛二級維護和修理后,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6.14.4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參與機動機動車輛的維護維修工作。

6.15機動車輛服務商的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制度。

6.15.1 各單位在租用外部機動車輛時必須嚴格把關、認真按照《中華人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機動車輛租用事宜簽訂機動車輛租用合同,明確責權。

6.15.2各單位租用外部機動車輛,由機動車輛方提供的駕駛人員必須持有相應有效證件。

6.15.3租用外部機動車輛時必須詳細了解機動車輛的運行情況,機動車輛必須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年度審驗、檢驗。必須有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簽發(fā)的有效營運證以及相關的道路運行證簽。運輸危險品(油品、炸藥、雷管、有毒物資、放射性物資等)的機動車輛必須有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6.15.4 企內駕駛員、外聘駕駛員在駕駛外租機動車輛時,必須持有華北石油局、華北分公司內部頒發(fā)的“準駕證”(臨時準駕證)。

6.15.5 機動車輛維護管理執(zhí)行gb 7258《機動機動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6.16乘員安全管理

6.16.1乘員乘坐機動機動車輛時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本單位的相關規(guī)定,按規(guī)定系好安全帶,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

6.16.2帶車人應為義務安全員,負有監(jiān)督駕駛員安全駕駛、糾正駕駛員違章行為、協助駕駛員處理行車中緊急事態(tài)、約束其他乘員配合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責任。

6.16.3乘員應聽從指揮,先下后上,依次排隊上下車,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機動車輛左側上下車,下車后不得匆忙橫穿公路;機動車輛未停穩(wěn)前不得上下車或跳車;中途上車時,不準強行攔車、扒車和搭車。

6.16.4乘員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上車;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6.16.5所有乘員均有協助駕駛員觀察了望的義務,不得妨礙或干預駕駛員正常駕駛,不得強迫或誘導駕駛員違章駕駛。

6.16.6貨運機動車和吊車、罐車、酸化壓裂車等特種工程專用機動車輛,除駕駛室外,一律不準坐人。

6.16.7搭乘出租車或長途車外出時,應乘坐具有營運資質正規(guī)專業(yè)公司的出租車或線路車,不宜搭乘個體營運的線路車或長途夜車,不應搭乘黑出租、貨運車、摩托車。

6.17交通安全教育

6.17.1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交通安全教育的對象包括:本單位相關管理人員、交通安全管理人員、車管干部、駕駛員、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員、員工、家屬等。

6.17.2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并結合重大節(jié)日以及季節(jié)特點,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員工交通安全意識。

交通安全教育內容;交通法規(guī)、交通規(guī)定、交通安全常識、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通報、指示等。

6.17.3要組織單位職工(包括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駕駛員、員工、家屬等)每年一次,專職駕駛員每季一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并記錄存檔。

6.17.4要利用駕駛員活動室、工會活動室等場所,設置交通安全宣傳標語,宣傳櫥窗,宣傳內容定期更新。

6.18危險貨物運輸管理

6.18.1一般規(guī)定

6.18.1.1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應持有國家頒發(fā)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并按規(guī)定要求對罐式機動車輛的罐體進行定期檢驗。

6.18.1.2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應符合gb21668《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結構要求》的規(guī)定。

6.18.1.3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應按照gb1339《道路運輸機動車輛標志》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安裝標志牌、標志燈和粘貼、噴涂反光帶及安全標示牌。

6.18.1.4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應按照jt617《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和gb2030《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安裝符合aq3004《危險化學品汽車運輸安全監(jiān)控車載終端》規(guī)定的gps監(jiān)控車載終端和配置必要的通訊工具。

6.18.1.5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的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裝置,排氣管應裝有隔熱和火星熄滅裝置,機動車輛應安裝符合jt230《汽車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規(guī)定的導靜電拖地帶。

6.18.1.6危險貨物運輸罐車以及其他容器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的規(guī)定。

6.18.1.7裝運危險貨物的車廂應保持清潔干燥,車上殘留物不應隨意排棄;被污染過的機動車輛應洗刷消毒,未經徹底消毒,嚴禁裝運食品、藥品、飼料及動物。

6.18.1.8移動罐體車、全掛汽車列車、三輪機動車、拖拉機、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和報廢、擅自改裝、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輛不準運輸危險貨物,自卸汽車除二級固體外,不準運輸其他危險貨物。

6.18.1.9除特別規(guī)定外,機動車輛應根據運輸貨物的性質每側配備1只2kg以上的干粉滅火器。

6.18.1.10危險貨物運輸應配備押運員。

6.18.1.11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應進行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國家頒發(fā)的相應資格證件,了解所運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使用特性和發(fā)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車上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6.18.1.12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途中應經常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機動車輛中途臨時???、過夜,應安排專人看管。

6.18.1.13裝有危險貨物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機動車輛禁止通行的區(qū)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qū)域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按照公安部門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行駛。

6.18.1.14運輸途中機動車輛發(fā)生故障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進行修理。

6.18.1.15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輛上嚴禁吸煙,運輸禁火危險貨物機動車輛不得接近明火和高溫場所。

6.18.1.16裝卸作業(yè)應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重壓、倒置,使用工具時不得損傷貨物,不準粘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物品。貨物應堆放整齊、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過程中,有關人員不得擅離崗位。

6.18.1.17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yè)時,應連接好導靜電接地線,雷雨天氣無避雷措施時禁止裝卸作業(yè)。

6.18.1.18根據運輸貨物的性質,采取相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泄漏等措施。

6.18.2石油測井專用放射源的運輸應遵守gb1180《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guī)程》和sy5131《石油放射性測井輻射防護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6.18.3石油工業(yè)專用爆破器材的運輸應遵守gb20300《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條件》和sy543《石油射孔和井壁取芯用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和使用的安全規(guī)定》、sy5857《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

6.18.4條液化石油氣的公路運輸應遵守sy/t6356《液化石油氣儲運》的規(guī)定。

6.18.5條運輸散裝危險貨物(如液化石油氣瓶等)和其他危險貨物(如油泥砂、醫(yī)療廢物等)的機動車輛,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和jt617《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jt618《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范要求,對機動車輛進行必要的改裝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運輸安全。

6.19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管理

6.19.1特種專用工程機動車輛是指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種機動車輛設備,或者安裝固定有特種施工作業(yè)設備、儀器,且設備、儀器運行使用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涉及人身安全的專用工程機動車輛。具體包括汽車起重機、修井作業(yè)車、酸化車、壓裂車、鍋爐車、管匯車、鉆機車、絞車、發(fā)電車、壓風機車、測井儀器車、現場照明車、震源車等。

6.19.2應根據不同特種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技術要求,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規(guī)程,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和車載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6.19.3組織機動車輛安全檢查時,應對車載設備的安全附件、儀表、承壓和受力部件以及各種控制閥門、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嚴禁機動車輛、設備帶病施工作業(yè)。

6.19.4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對設備、裝置、附件等有檢驗要求的,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檢驗。

6.19.5特種機動車輛的設備操作人員應熟知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要求和施工作業(yè)工藝流程。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定對操作人員有培訓取證要求的,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培訓取證,持證上崗。

6.19.6施工作業(yè)前,設備操作人員應對設備的關鍵安全部位進行檢查,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施工作業(yè),嚴禁違章操作。

6.19.47施工作業(yè)過程中若發(fā)現設備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通知相關人員,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

6.19.4物探隊鉆機車必須安裝防護欄桿,配備有效的防觸電高壓報警器,并采取人工監(jiān)護制度。防止高壓觸電。

6.21氣田道路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6.21.1分公司成立氣田交通安全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或授權單位負責氣田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制定和監(jiān)督檢查。

6.21.2各承包商單位指揮部(所、項目部)應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明確責任人。

各工程技術服務隊伍,應成立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組織,并明確責任人。

6.21.3專業(yè)搬遷運輸車隊、鉆前隊、固井隊、壓裂隊、物探隊、測井隊等大型貨運車輛和特種作業(yè)車輛較集中的施工單位,除應成立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組織外,應指定專人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6.21.4各承包商及工程技術服務隊伍道路交通安全領導組織,按照本規(guī)定,加強對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維護氣田道路交通秩序,保證道路暢通和交通運輸安全。

6.21.4氣田道路建設、維護和管理遵從以下要求:

6.21.4.1 氣田道路按照等級分為瀝青路、砂礫路、紅泥路、沙柳路和沙土路等。所有施工單位和工作人員均有愛護和管理道路的責任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不得有破壞道路的行為。

6.21.4.2氣田道路建設應根據井位分布和周邊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道路走向、道路等級和轉彎半徑,充分考慮周圍農田灌溉等對道路的影響。道路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道路的指令,確保道路建設任務按時完成。通車前,由分公司組織對道路進行檢查驗收。

6.21.4.3道路建成后應盡快做到設施配套。合理設置路標、路牌,主要分叉路口應在路牌上繪制明顯的導向圖或文字指向。

6.21.4.4砂礫路、紅泥路、沙柳路段應根據路況設立車輛會車點;會車點寬度和長度應能保證車輛停、站的需要;路面轉彎處應加設會車區(qū)或會車點。

6.21.4.5遇有放射源庫、火工品庫、集氣站、加油站等區(qū)域應設有危險標志和相應的警示標志。

6.21.4.6道路建設單位應根據不同路面和路段狀況,協商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設立限速標志。

6.21.4.7分公司應根據氣田發(fā)展狀況,及時變更、繪制、印發(fā)氣田井位道路交通線路圖。

6.21.4.8道路建設單位以及分公司安排的道路維護人員應做好氣田道路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砂礫路、紅泥路、沙柳路等非正規(guī)道路按照“誰修路誰維護”的原則,負責道路管理和維護。

6.21.4.9因生產需要確需開挖道路的,應先修便道,確保道路暢通,施工后,及時由開挖道路單位恢復道路原貌。

6.21.4.10生產過程中出現阻礙交通的情況時,應及時向調度處和協調處匯報。

6.21.5在氣田道路上行駛車輛的車速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6.21.5.1特種車輛車速:≤40公里/小時;

6.21.5.2其它大型車輛車速:≤50公里/小時;

6.21.5.3小轎車、越野車及各類小型車輛車速:≤80公里/小時;

6.21.5.4農用車車速:≤30公里/小時;

6.21.5.5車輛行經村莊、路口等路段或遇陰雨、霧天、冰雪路面,車速不超過30公里/小時,必要時需減速慢行或停車瞭望,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6.21.6路卡工作安全

6.21.6.1路卡工作人員在公路上攔截及檢查超載車輛時,必須穿戴分公司統一發(fā)放的工作服。

6.21.6.2路卡夜間執(zhí)勤的人員必須穿戴有反光標志的專業(yè)衣服或背帶及頭盔。

6.21.6.3路卡人員在橫穿公路攔截車輛時一定要注意公路雙向的車輛,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

6.21.6.4當司乘人員與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時,需交由當地路政部門解決并上報部門領導,堅決避免打架及傷人事件,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需馬上上報部門領導及治安隊。

6.21.6 氣田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根據各單位交通安全表現,不定期對交通安全優(yōu)秀單位、優(yōu)秀駕駛員以及不重視交通安全的行為進行表彰獎勵和處罰。

6.21.7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fā)生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技術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或對不重視交通安全,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執(zhí)行《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

6.22路檢路查管理

6.22.1 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工區(qū)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監(jiān)督、檢查,負責工區(qū)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6.22.2 調度處負責工區(qū)內交通線路設置和運行管理。

6.22.3 對外協調處負責工區(qū)路政管理和安全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監(jiān)督;考核各施工單位在工區(qū)交通職責落實情況。

6.22.4 二級單位安全環(huán)保部門協助當地公安部門勘察處理工區(qū)交通事故,并及時上報局分公司安全環(huán)保處。

6.22.5 黨委工作部、辦公室負責交通安全的宣傳、報道工作。

6.22.6 車輛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管理。

6.22.7開展定期檢查和“不通知、不定點、不定時”的“三不”抽查等形式相結合的交通安全檢查活動。

6.22.8路檢路查的內容

6.22.8.1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實;

6.22.8.2 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6.22.8.3查車輛是否帶病運行;

6.22.8.4 駕駛員的安全意識是否提高;

6.22.8.5 車場及維修工房的管理是否達到安全標準。

6.22.8.6 查處無證駕駛(駕駛證、上崗證)和酒后開車;

6.22.8.7 查處無路單行車、跑私車、疲勞駕駛;

6.22.8.8 查處超員、超載、車輛帶病運行、不按時歸場;

6.22.8.9 查超速行駛:

6.22.9 路檢路查責任區(qū)

6.22.9.1分公司氣田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對行駛在氣田道路上的各類車輛和司乘人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

6.22.9.2 安全環(huán)保處、工程處、調度處、外協處、監(jiān)督中心、辦公室等其他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監(jiān)督與檢查的權利。

6.22.9.3 各承包商單位指揮部(所、項目部)應成立道路路檢路查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所在生產區(qū)內作業(yè)車輛的檢查。

6.23汽車修理安全管理

6.23.1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6.23.2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和班組應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

6.23.3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zhí)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guī)范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得違章作業(yè)。

6.23.4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后方可作業(yè)。舉升設備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設備。

6.23.5路試車輛必須由具有駕駛證及技術熟練的試車員進行,并在規(guī)定的路段上進行。

6.23.6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物品,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壓力容器及儀表等應嚴格按有關部門要求定期校驗。

6.23.7根據季節(jié)變換切實做好防火、防澇、防凍、防腐及防盜工作,并制定相關措施,配備消防器材。配電設施線路確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動電具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6.23.8發(fā)生事故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保護好現場,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6.24車輛進出(停車)場、車庫安全管理

6.24.1停車場必須有專職保管人員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管理制度、崗位責任人姓名和照片等懸掛在停車場(庫)的出入口 明顯位置。

6.24.2停車場(庫)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配備滅火器,由管理處消防負責人定期檢查,由車管員負責管理使用。

6.24.3在停車場(庫)車行道路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減速、消防通道等標識,并在主要車行道轉彎處安裝凸面鏡。

6.24.4在停車場(庫)出入口處設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設路障和防護欄。

6.24.5機動車進場(庫)時應服從車管員指揮,遵守停車場(庫)管理規(guī)定,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庫)有關手續(xù)。

6.24.6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進入指定位置。

6.24.7不損壞停車場(庫)消防、通信、電器、供水等場地設施。

6.24.8保持場(庫)內清潔,不得將車上的雜物和垃圾丟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時,駕駛員應立即處理。

6.24.9禁止在停車場(庫)內洗車(固定洗車臺除外)、修車、試車、練車。

6.25機動車輛駕駛員交通安全獎懲制度。

6.25.1 對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道路交通法規(guī)和上級部門交通運輸安全規(guī)定,在交通運輸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該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國家道路交通法規(guī)和交通運輸安全規(guī)定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6.25.2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道路交通法規(guī),遵章守紀,對安全行車30萬、50萬、80萬公里以上,成績顯著優(yōu)秀駕駛員的表彰活動(每三年進行一次),分別由各主管單位和局(分公司)分級給予表彰和獎勵。受獎人員須經所在單位提出推薦材料,安全部門進行審核,單位hse 委員會或hse領導小組審查,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6.25.3 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單位的表彰和獎勵,與表彰安全行車優(yōu)秀駕駛員活動同期進行。

6.25.4 在年度駕駛工作中未發(fā)生任何交通事故,未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且遵守職業(yè)道德,服務質量好的駕駛人員,在年終考核后,所在單位應根據單位實際,據情給予獎勵,以資鼓勵。

6.25.5 對駕駛人員安全行駛公里折算方法可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6.25.5.1 駕駛員有實際行車紀錄資料的,以實際考核公里計算。

6.25.5.2 駕駛員沒有實際行車紀錄資料的,按每年安全行車3萬公里計算。

6.25.5.3 對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上,造成人員傷亡或車輛嚴重損失,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累計安全行駛公里數;負次要責任的??鄢鹿是袄塾嫲踩旭偣飻档囊话?。

6.25.5.4 對發(fā)生一般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車輛嚴重損失,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扣除事故前所有安全行駛公里數的一半。

6.25.5.5 發(fā)生輕微事故,造成人員輕傷或車輛部分損失,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扣除當年安全行駛公里數。

6.25.6 領導違章指派,駕駛員未予拒絕而造成事故的,領導和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對領導強令駕駛員違章開車而造成事故的,領導要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領導應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追究及經濟處罰。

6.25.7 一般人員無內部“準駕證”或“臨時準駕證”駕駛本單位車輛,一經發(fā)現,責令其向單位寫出檢查,并處罰款500-1000元。隊(處)級領導以上人員無“準駕證”或“臨時準駕證”駕駛本單位車輛的,一經發(fā)現,必須向局、分公司領導作出檢查,并處罰款1000-2000元。造成事故的,在年度安全考核時,否決其單位的“優(yōu)秀”“良好”資格。對于無“雙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肇事者本人承擔。

6.25.8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fā)生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技術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分別給予駕駛員及所在單位下列處罰:

6.25.8.1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對駕駛員罰款500-2000元,并限期離開氣田,或取消雇用資格。對駕駛員所在單位進行氣田內通報批評。

6.25.8.2私自駕駛機動車輛,或私自將機動車交他人駕駛,對駕駛員罰款100-300元,對當事人罰款1000元。

6.25.8.3明知車輛的制動、轉向、燈光等機械安全系統存有不安全因素而繼續(xù)使用的,視情節(jié)對駕駛員罰款100-300元,對車輛單位罰款500-1000元,責令強制維修。

6.25.8.4對毀壞道路的行為,以及不按規(guī)定路線行駛,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和車輛所屬單位承擔,并處以1000-5000元罰款。

6.25.8.5對于其他違章行為,根據性質和情節(jié),對駕駛員處以200-1000元的罰款。

6.25.8.6指使駕駛員發(fā)生上述行為的責任人,按上述處罰標準處以三倍罰款。

6.25.9對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罰按照《華北石油局、華北分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經濟處罰按以下標準執(zhí)行:

6.25.9.1 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8%,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本人4個月的工資收入。

6.25.9.2 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6%,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本人3個月的工資收入。

6.25.9.3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4%,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本人2個月的工資收入。

6.25.9.4 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2%,但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職工本人1個月的工資收入。

6.26事故管理

6.26.1道路交通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6.26.1.1 輕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6.26.1.2 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6.26.1.3 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至10人,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6.26.1.4 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6.26.2 凡發(fā)生交通事故,應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并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對責任人根據事故情節(jié)、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責任大小按照規(guī)定權限嚴肅處理。

6.26.2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等按照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及股份公司事故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 附則

7.1本規(guī)定未列入條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集團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機動車輛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7.2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某某工廠職工私人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某工廠職工私人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職工私人機動車輛的管理,強化職工的安全教育,及時準確掌握本單位私人機動車輛信息,建立私人機動車輛管理臺帳。

第二條 職工購置的私人機動車輛,辦理落戶、買賣、轉籍、保險、養(yǎng)路費、檢審等事宜,應憑個人身份證、以個人名義辦理,不得以單位名義辦理。

第三條 職工私人機動車輛,應依據法律法規(guī)要求進行登記注冊、領取機動車輛號牌、辦理相關行車證件和手續(xù)、購買保險后,方可上路行駛。

第四條 擁有、使用私人機動車輛的職工應及時在基層單位登記,并簽訂“私人機動車輛安全使用承諾書”。

第五條 擁有、使用私人機動車輛的職工,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嚴禁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輛,保證自己的行為符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勝利油田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六條 職工上、下班應乘坐工委提供的通勤車輛。不得私自駕駛私人機動車輛上下班和從事公務活動。

第七條 駕駛私人機動車輛上下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私人機動車輛車主及駕駛人承擔,事故自行處理。

第八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工委所屬各單位。

第九條 附則

(一)職工是指**工委在崗的正式工、集體工、內聘工、勞動合同工、企業(yè)員工。

(二)私人機動車輛是指職工個人購置使用的各類機動車輛(包括汽車、摩托車)。

(三)通勤值班車輛指單位用于接送職工上、下班的車輛。

第十條 本規(guī)定解釋權在**工委hse委員會辦公室。

附件:私人機動車輛安全使用承諾書

第10篇 公司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廠區(qū)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行駛及作業(yè)的所有機動車輛。

第三條 行駛及作業(yè)車輛的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確保行車安全。

第四條 各種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

第五條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第六條 廠區(qū)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km/h,天氣惡劣時不超過10km/h,倒車及出入廠區(qū)、廠房時不超過5km/h。

第七條 裝載貨物時,不得超載,而且貨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

第八條 所有車輛必須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標志的內容,聽從保衛(wèi)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超速、高速行駛,不得隨意轉彎、停留。 行車中應注意觀察掌握行人、車輛動態(tài)及道路、地形、氣候、風向等情況,在情況不明,視線不良以及通過交叉路口、急彎、鐵路道口時,應減速慢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再通行。會車時應預先選擇寬闊路面,減速靠右交會,做到安全禮讓行車。超車前方必須是寬闊無來車、人的路段,提前開啟左轉彎燈并鳴號示意,待前車開啟右轉彎燈并靠右讓車后方可超車。

第九條 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第十條 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照人員駕駛;禁止車輛駕駛人員酒后、帶病或疲勞駕車。

第十一條 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嚴禁坐在車廂側板上或駕駛室頂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腳不得伸出車廂外,嚴禁爬車和跳車。

第十二條 所有車輛不得長時間占用廠區(qū)道路,原料卸車等待結算運費必須將車輛開出東門外;裝好的鋼坯車等待辦理出門證必須將車輛停放到生鐵庫停車場內。

第十三條 車輛過磅時遵守秩序,不得搶磅,不得占用對方道路。

第十四條 公司鐵水拉運罐車在2#和3#高爐盛裝鐵水時,駕駛員要注意相互避讓,防止碰撞;司機接到爐前通知后方可離開接鐵水罐位;駕駛員不得離開崗位,以便及時處理突發(fā)事件。

第十五條 鐵水罐車裝鐵鐵水面距罐沿的距離低于200-300mm,運輸罐的澆鑄口要清理干凈,修復完好,不得粘掛殘渣、殘鐵,防止出鐵時散流。

第十六條 鐵水運輸線路原則只允許鐵水罐車行駛,考慮公司院內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車輛、勞務承包人車輛可以遠離謹慎低速通過(裝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過),并以鐵水罐車優(yōu)先通過為原則。外來其他車輛不得在鐵水運輸線路行駛。

第十七條 載重鐵水罐車在行駛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防止追尾。

第十八條 載重鐵水罐車應低速有序進入煉鋼混鐵爐卸載鐵水,后來載重罐車在路邊???,駕駛員不得離開。

第十九條 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的車輛和聘用的駕駛員的行駛、駕駛資質負責,并將車輛照片、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提交公司安環(huán)科備案。

第二十條 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聘用的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一條 機電分公司每天出車前要對自己所有各種車輛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警示燈要確保正常使用,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二條 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二十三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條 利用吊車、裝載機等車輛進行高空作業(yè),必須采取系安全帶等其他可靠防護設施配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廠區(qū)道路各種指示牌的設置、車輛指揮、行駛路線劃分、交通違章處罰、交通事故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及勞務承包人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的審核存檔、日常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規(guī)范作業(yè)、職工交通知識教育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技術部 公司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11篇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和使用規(guī)定

為了切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維護本公司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公司的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一、機動車駕駛管理

1、駕駛車輛的人員必須是經過公司指定備案的人員。未經公司指定備案人員,不得駕駛公司管理范圍內的車輛。

2、公司指定的駕車人員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疲勞駕車、實習駕駛員不準駕車到外省市和上高速公路行駛。

3、駕駛人員必須牢記“三不”(不超速、不超載、不違章超車)、“五知”(知車輛情況、知貨物裝載、知道路特點、知行人動態(tài)、知氣候變化)。嚴禁開“英雄車、賭氣車”,認真掌握安全行車規(guī)律,做到禮讓三先,謹慎駕駛。

4、對違章、事故多發(fā)的駕駛員應當確定為重點管控的駕駛員,建立重點管控制度。

5、車輛發(fā)生火災,按消防應急預案處置。

6、外出車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告知所屬單位第一安全責任人,并根據現場情況及時報警,展開搶救工作。

7、在公司(專營店)場區(qū)道路行駛或車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的速度。

8、嚴格執(zhí)行機動車輛事故上報制度,對隱瞞不報,一經查實,將根據公司規(guī)章制度嚴肅查處。

二、車輛使用管理規(guī)定

(一)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規(guī)定

1、動用公務車輛應預先申請,車輛申請人應在車輛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登記注明用車事由、地點和返回時間,否則被視為公車私用,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并追究當事人責任。

2、因特殊情況車輛晚上不能回公司,必須由向總經理報告批準,并通知行政人事部。

3、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當地交管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無交通違章行為,確保安全行車。

4、駕駛者在使用車輛之前,必須對車輛的技術狀況、外表及內飾進行檢查。如果發(fā)現問題應及時向車輛主管責任人匯報,在得到書確認后方可出車。如果未經核實車況有異常而出車,因此導致的問題由駕駛者負責。

5、駕駛者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嚴禁在車內吸煙。嚴禁將車輛轉交其他非公司指定的駕駛人員駕駛。

6、駕駛者在用完車后應做好車輛清潔工作,回公司后及時將車鑰匙交回并做回程登記。

(二)試乘試駕使用管理規(guī)定

1、試乘試駕車輛由銷售部負責日常使用和管理。僅提供客戶試乘試駕使用。

2、試乘試駕車輛在提供給客戶駕駛之前,審核客戶駕駛資質,銷售部銷售代表必須跟車試乘試駕。

3、試乘試駕車輛,如果在公司內試駕,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如果在公司外試駕,試駕距離不超過3公里。

4、在試乘試駕完后,銷售顧問必填寫車輛使用登記表,清潔車輛,及時將鑰匙交給鑰匙保管者。

5、如果公司需要安排試乘試駕車作為公務車使用時,申請部門按照《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規(guī)定》辦理。

(三)商品車移動管理規(guī)定

1、商品車由銷售部負責日常管理。部門經理為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商品車日常管理,指商品車驗收入庫、保管、內部移動、外部移動、銷售出庫、正式向客戶交車、客戶安全駕駛離店的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2、業(yè)務流程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在移動交接時必須有書面記錄以確認商品車狀況和責任。否則,如果出現問題,則由車輛當時所處在的環(huán)節(jié)部門承擔責任。

3、商品車移動時,必須由指定的人員駕駛。駕駛人員在駕駛前,應對商品車外觀、內飾、儀表、隨車附件等進行檢查,如果發(fā)現問題須確認后方可駕駛,否則,出現問題由駕駛人員負責。

4、如果業(yè)務需要商品車外出(如專營店之間換車、公司內調車、展銷、上牌等業(yè)務),必須按照公司財務放車制度執(zhí)行。如果沒有歸口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批準的《商品車放車單》,門衛(wèi)一律不予放車。

5、沒有購買保險的商品車,未經歸口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批準,不準駕駛外出。否則,因此產生的問題,由日常管理部門經理負責。

6、嚴禁用商品車外出辦理公務和私事。

7、駕駛人員在商品車駕駛中,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確保行駛安全和商品車完好。凡因違反交通規(guī)則導致罰款或發(fā)生事故,駕駛員承擔100%責任。

(四)客戶維修車輛管理規(guī)定

1、客戶維修車輛由服務部管理。服務經理為第一安全責任人。

2、嚴禁動用客戶車輛外出辦理公務或私事。

3、客戶車輛在維修過程中移動時,每個環(huán)節(jié)交接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對車輛狀況進行確認,否則,出現問題,車輛當時所處在的環(huán)節(jié)(崗位)承擔責任。

4、維修需要外出路試時,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外出路試。門衛(wèi)憑批準的《維修路試申請單》予以放車,并做好登記。

5、嚴禁路試人員借路試辦理個人私事。

第12篇 車輛、船舶、機動設備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項目車輛、船舶、機動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適用于參與************項目建設的各種作業(yè)機動車輛、船舶、機動設備。

二、定義

1、項目:***************項目

2、公司:********************公司

3、hse: 健康、安全和環(huán)境

4、pmt: **********************公司項目部

5、車輛:指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可上路行駛的機動車。

6、船舶:指經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可運輸、施工的船舶。

7、機動設備:僅允許在限定范圍內行駛、作業(yè)的機動車,如挖掘機、推土機、起重機等。不能自行移動的升降機也作為本規(guī)定所述機動設備,按本規(guī)定進行管理。

三、職責

1、公司各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的hse工作負責,hse部對各部門的hse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jiān)督。

2、監(jiān)理機構按公司要求對施工現場和承包商的hse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承包商對工作范圍內的hse工作負責,應嚴格執(zhí)行項目hse要求和相關標準規(guī)范,并接受公司和監(jiān)理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四、對車輛、船舶、機動設備的一般要求

1、進入項目現場的車輛/機動設備須狀況完好、證照齊全、車容整潔。如:

(1)制動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等必須齊全有效;在行駛途中,如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或雨雪天雨刮器發(fā)生故障,應停車,并在醒目處設置“注意危險”標志后進行修復;

(2)車輛的座椅須固定結實,應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座椅安全帶和緊固裝置。

2、進入項目現場的船舶必須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合格,船況完好、證照齊全、船容整潔。

3、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臺的海上拖帶,須經船舶檢驗部門拖航檢驗,并報主管部門核準。

4、車輛/機動設備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粘貼在駕駛室前窗右上角。

5、車輛、船舶駕駛室前擋風玻璃范圍內不準擺、掛或張貼影響操作、妨礙視線的物品;車身、船身噴涂、粘貼標識及車身廣告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6、大巴、中巴車駕駛室兩側噴涂核載人數;重型、中型載貨汽車駕駛室兩側噴涂駕駛室核定人數及核定載重量。

7、危險貨物運輸、停泊、作業(yè)必須遵守國家危險貨物管理和運輸的相關規(guī)定;車輛、船舶應當按照政府有關規(guī)定噴涂相關標識并配備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

8、車輛/機動設備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9、車輛、船舶載人應符合如下規(guī)定:

(1)嚴禁超載,貨車車箱內不準載人;

(2)所載的乘客只有在車輛(船舶)停穩(wěn)后方可上、下車(船);

(3)所有車輛的乘客應在座位上就座,系掛好安全帶,且不能將頭、肢體伸到車外。

10、貨運車輛、船舶載貨應符合如下規(guī)定:

(1)嚴禁超載;不應超高和超寬,特殊情況須經相關部門批準,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2)當車輛、船舶在行進時,所載的貨物應加固,不能靠人員扶著;翻斗車應封閉良好,不得漏土。

11、車輛、船舶、機動設備的噪聲、廢物和廢氣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12、船舶均應配有足夠的通訊設備,與過往船舶及監(jiān)督站(艇)保持聯系暢通,發(fā)現情況及時聯系協調。

13、船舶須配備足夠的救生圈、救生衣,并置掛在作業(yè)現場,做到可以隨時取用。

14、機動設備必須正確使用,禁止將挖掘機、裝載機做為吊車使用,進行吊裝、吊運作業(yè)等。

15、農用車、摩托車、自行車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五、車輛、船舶、機動設備現場通行證

1、凡進入項目現場的機動車輛、船舶、機動設備均須辦理現場通行證,憑證出入。

2、通行證分為正式通行證和臨時通行證。正式通行證應張貼在駕駛室左后側車窗上;臨時通行證擺放在駕駛室內顯眼處。

3、正式通行證每季度換證并使用不同的顏色,有效期最長為3個月。

01月01日--03月31日??????? 紅色

04月01日--06月30日??????? 藍色

07月01日--09月30日??????? 黃色

10月01日--12月31日??????? 綠色

4、正式通行證的辦理所需相關資料包括:

(1)車輛

l?保險證明書

l?年檢合格證

l?特種設備檢驗報告和安全合格標識(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機等)

l?有效的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l?有效的駕駛證/操作證復印件

l?其他

(2)船舶

l?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國籍證書復印件

l?船舶檢驗證書復印件

l?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復印件

l?船員適任證書復印件

l?船舶適航證書復印件

l?船舶噸位證書復印件

l?船舶載重線證書復印件

l?船舶無線電安全證書復印件

l?船舶安全證書復印件

l?防止油污染證書復印件

l?施工許可證書

l?船舶保險單

l?其他

5、臨時通行證:

收貨或接待單位應確保送貨或來訪車輛遵守項目現場的各管理規(guī)定,并對送貨或來訪車輛及人員違章及安全負責。故收貨或接待單位應在送貨或來訪車輛入場前,對該相關人員進行簡單的入場培訓。

6、下列任何一項證明資料如有偽造,車輛和駕駛員將永遠不允許進入項目現場:

l?駕駛證

l?行駛證

l?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工程機械)

l?特種設備檢驗報告和安全合格標識。

六、車輛/機動設備通行證分類及編號

1、為便于車輛/機動設備管理,將承包商進場車輛/機動設備分為以下四類:

l?交通車輛類:(指小車、面包車、中巴車、大巴車等);

l?運輸車輛類:(指皮卡、輕型貨車、泥頭車、平板車等);

l?特種車輛類:(指流動式起重機械、履帶式起重機械及工程機械等);

l?其它機具類:(指蹦蹦車)。

2、車輛/機動設備現場通行證編號由項目的拼音縮寫、車輛/機動設備類型、順序號構成(如alpk-t(v/c/o)-0001表示在項目工作、編號為0001號的卡車;另外c代表起重車輛或機動設備、v代表一般車輛、o代表其他機動設備)。

alpk - c -v(t / c / o)-0001

車輛、機動設備編號? (從0001開始)

其它機具類(英文“其它”的首字母縮寫)

起重車輛/機動設備類(英文“吊車”的首字母縮寫)

卡車類(英文“卡車”的首字母縮寫)

一般車輛類(英文“車輛”的首字母縮寫)

承包商標識符(承包商英文或拼音縮寫)

項目標識符(奧林匹克項目拼音縮寫)

七、車輛、船舶、機動設備保養(yǎng)

1、日常車輛檢查

(1)操作員每日在使用車輛、船舶、機動設備前,應進行檢查。若發(fā)現不良狀況, 應在隨車(船)記錄本上記錄,及時將不良狀況報告機動設備管理人員,并及時處理。

(2)車輛、船舶、機動設備出現故障或不良狀況,應及時排除,否則嚴禁使用。

2、車輛、船舶、機動設備維護

(1)車輛、船舶、機動設備維護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或制造廠家提供的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

(2)只有資質合格人員才能對車輛、船舶、機動設備進行維修并做好記錄。

八、車輛駕駛員、船舶人員管理

1、所有車輛或船舶駕駛員,必須經政府相關部門考試合格、獲得駕駛證,且有一年以上駕齡;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或作業(yè)。

2、承包商須定期對其車輛、船舶、機動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3、所駕駛的車(船舶)型必須與駕駛證準駕車(船舶)型相符。

4、駕駛人員患有妨礙安全行車(船舶)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

5、不準赤腳、穿拖鞋、戴耳機或酒后駕駛車輛(船舶);嚴禁在駕駛途中接、打電話。

6、 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應系好安全帶,行駛前應提醒和監(jiān)督乘坐人員系好安全帶。

7、嚴禁駕駛裝載違規(guī)的車輛、船舶。

8、嚴禁超速行駛。駕駛員除了應遵守交通法規(guī)外,還必須遵守項目現場限速規(guī)定。

9、在現場內,車輛要按規(guī)定路線行駛,不準亂停、亂放;占路施工應提前2天填報《公共區(qū)域/道路占用申請單》(詳見業(yè)主管理規(guī)定《現場交通道路管理規(guī)定》)并獲批準。駕駛員不在時,車輛應熄火,并將車輛置于停車制動狀態(tài)。

10、在施工現場,如駕駛員或乘坐人員沒有穿戴正確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離開駕駛室或車廂。

11、進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服從公司的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交通檢查。

12、船舶應當按照標準配備船員;并指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與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配備掌握避碰、信號、通信、消防、救生及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等專業(yè)技能的人員。

九、船舶施工管理

1、船舶及海上施工單位應制定專人按時收聽氣象預報,發(fā)現有惡劣氣候及早做好避風工作,確保船舶安全。禁止在氣候、風浪比較惡劣的條件下航行、作業(yè)。

2、除經主管機關特別許可外,禁止船舶進入或穿越禁航區(qū)。

3、在沿海水域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劃定相應的安全作業(yè)區(qū),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準公告。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安全作業(yè)區(qū)的范圍。

4、船舶按沿海港口信號規(guī)定懸掛作業(yè)信號。在作業(yè)期間應派專人在首、尾部值班,用旗幟指揮,示意過往船通過方向或遠離本船。

5、船舶每天作業(yè)結束后,應選擇安全、無礙他船航行的地點靠泊。

6、嚴禁破壞助航標志和導航設施。若發(fā)現相關助航標志或導航設施損壞,應當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

7、海上施工作業(yè)完成后,都不得遺留有礙航行和作業(yè)安全的隱患。在未妥善處理前,承包商必須負責設置規(guī)定的標志,并將礙航物的名稱、形狀、尺寸、位置和深度準確地報告主管機關。

十、事故處理

1、車輛在現場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現場目擊人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上報,該單位負責人應按《hse事故管理程序》及有關規(guī)定向監(jiān)理機構、公司、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報告,講明事故發(fā)生的地點、車輛牌號、損失情況,特別要講明有無人員傷亡情況。

2、事故管理按照公司《hse事故管理規(guī)定》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船舶、設施遇難時,除發(fā)出呼救信號外,還應當以最迅速的方式將出事時間、地點、受損情況、救助要求以及發(fā)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機關、本單位、公司pmt及hse部報告。

第13篇 廠內機動車運輸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定義:在工廠里,把材料、成品、零件、部件、產品按生產路線、工藝流程進行庫房與車間、車間與車間、車間內部各工序之間的運輸都稱為廠內運輸。

二、目的:防止各類廠內運輸車輛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三、分類:

1.把原材料運到工廠。

2.把原材料搬運入庫或運到堆放場地。

3.將材料由倉庫或堆放場地運到車間或者生產作業(yè)班組。

4.零、部件、原料在車間內部班組、工序間的轉運。

5.零、部件、原料在車間與車間之間的轉運。

6.將產品由車間運送到庫房。

7.將產品由庫房發(fā)運出廠。

四、廠內運輸易發(fā)生的事故種類:廠內運輸易發(fā)生的事故有撞車、翻車、軋輾以及在搬運、裝卸、堆垛中物體的打擊等。

五、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廠內車輛駕駛員經過體檢合格后,由正式駕駛員帶領輔導實習一個月,經過考試合格后,由主管部門發(fā)給合格證,即可獨立駕駛。非司機和無證者一律不準駕駛。

2.出車前必須詳細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輪胎等部件是否良好。

3.駕駛員嚴禁酒后開車,行車時嚴禁吸煙,思想要集中,不準與他人談笑打鬧。

4.駕駛室內只許坐一人(隨車實習時除外),車廂內及拖掛車上禁止乘人。

5.車輛只準在廠區(qū)及規(guī)定區(qū)域內行駛,凡需駛出規(guī)定區(qū)域時,必須經公安部門同意。

6.廠區(qū)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15km/h。在轉彎、狹窄路、交叉口、出入車間的大門、行人擁擠等地方行駛速度最高不超過5km/h。

7.裝載物件時,寬度方向不得超過車底盤兩側各0.2m,長度方向不得超過車長0.5m,高度不得超過離地面2m。不得超載。

8.裝載的物件必須放置平穩(wěn),必要時用繩索捆牢。危險物品要包裝嚴密、牢固,不得與其他物件混裝,并且要低速行駛,不準使用拖掛車拉運危險品。

9.行車前應先查看前方及周圍有無行人和障礙物,鳴笛后再開車。在轉彎時應減速、鳴笛、開方向燈或打手勢。

10.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11.工作完畢,應做好檢查、保養(yǎng)工作并將車輛駕駛到規(guī)定地點,掛上低速擋,拉好剎車,上鎖,拔出鑰匙。

12.在裝卸車的過程中嚴格按照《車輛貨物裝卸規(guī)程》操作。

第14篇 制造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yè)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企業(yè)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 車輛應車容整潔、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四條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 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六條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七條 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九條 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15篇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細則

1. 目的

為加強滄州南大港管理區(qū)中科索能光伏發(fā)電有限公司40mw生態(tài)農業(yè)光伏發(fā)電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和安全,避免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及相關單位(含監(jiān)理公司、各施工承包方,包括各直接或間接分包單位、合作單位等)車輛和租用車輛以及車輛運行中人員的安全管理。

3. 職責分工

3.1 運營管理部(安全質量部)負責對公司及所屬單位機動車輛的安全使用進行監(jiān)督監(jiān)控。

3.2 綜合管理部

3.2.1 負責建立并完善公司機動車輛的管理制度。

3.2.2 負責對公司內部機動車輛的使用進行日常管理。

3.3 相關方

各相關單位負責建立并完善本單位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單位陸上交通安全承擔管理責任。

4. 管理要求

4.1 車輛基本要求

公司機關及相關方機動車輛必須符合如下要求方可上路行駛:

a) 車輛必須經過地方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并領取牌照、行駛證后方可行駛。

b) 車輛落戶后,相關單位應建立車輛檔案。

c) 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齊全、有效。

d) 行駛證必須隨車攜帶牌照、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和偽造。

4.2 公司機動車輛管理

公司機動車輛的使用和駕駛人員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車輛使用及司機管理辦法的相應要求。

4.3 機動車輛管理安全

4.3.1 定期檢查車輛的技術及安全狀況,根據本地氣候條件,交通環(huán)境等制定安全行車注意事項和行車檢查制度。各種檢查都應認真填寫安全檢查表,對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堅持月檢、年檢、重大節(jié)日或重大活動的車檢制度。

4.3.2 各相關單位應結合實際將交通安全納入公司qhse績效考核范圍。

4.3.3 各相關單位應建立對應的陸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交通事故應急程序。

4.3.4 車輛所屬單位應對在用車輛建立完整的技術維修檔案,在用車輛必須經年審合格,嚴禁使用報廢的超齡車,未經檢驗合格的車輛不準出廠上路行駛。

4.3.5 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和修理應做到制度化、標準化和規(guī)范化,做好三級保養(yǎng)制,實行強制保養(yǎng)、定期檢修制度。

4.3.6 須確保載人機動車輛每一個駕、乘座位配備有效的安全帶。

4.3.7 加強車輛的日常管理,載人機動車輛須由指定的專職司機駕駛,嚴禁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公車,駕駛員不得私自將駕駛的公車交與他人使用。

4.3.8 租用總公司系統外的車輛,應租賃具備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公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的合法經營證照的運輸單位的車輛,不允許與私人簽訂任何形式的機動車輛租用合同。

4.3.9 在租用外部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合同條款中,應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維修責任、保險責任、非工作時間車輛管理和使用的責任及其他義務和權利,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4.3.10 租用外部車輛和駕駛員應列入用車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須按時上報公司運營管理部(安全質量部)。

4.3.11 裝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化學危險品或爆破器材時,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車輛應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嚴禁特種作業(yè)車輛(包括工程車、儀器車、吊車等)當作運輸車和交通車使用。

4.3.12 嚴禁客貨混裝,不能超載、超裝、超速行駛。

4.3.13 各相關單位應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國家交通法律法規(guī),制定明確的獎罰制度。

4.4 駕駛人員的安全要求

4.4.1 各相關方應加強對駕駛員法制觀念、職業(yè)道德教育和專業(yè)技術培訓,強化駕駛員的遵章守紀和安全第一的意識,不斷提高駕駛技能和業(yè)務素質。

4.4.2 應選擇職業(yè)態(tài)度好、遵章守紀、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駕駛證照齊全有效、具有三年連續(xù)在職駕駛經驗、駕駛技術熟練的駕駛員。

4.4.3 駕駛員出車前須帶齊有關證件,嚴禁無證駕車,嚴禁酒后駕車、超速行車和疲勞駕駛;在駕駛車輛時嚴禁使用移動電話和對講機。

4.4.4 駕駛員應愛護車輛,保證車輛經常處于良好狀態(tài),須服從調度,接受安全檢查。依照派車單出發(fā),并做好出車前后及途中的車輛檢查工作。完成任務后應將車停放在規(guī)定地點,做好例行保養(yǎng),及時將執(zhí)行任務情況和車輛技術狀況向主管人員如實匯報,并認真填寫出車前檢查表及行車記錄。

4.4.5 駕駛員駕車時須正確系好安全帶,督促車上乘客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

4.4.6 駕駛員執(zhí)行任務中,因事臨時離開崗位要鎖好車門、拉上手動制動裝置,采取防滑措施。

4.4.7 各相關單位應制定交通安全的長期培訓規(guī)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有計劃、有重點的對駕駛員安全法規(guī)、駕駛技術和維修保養(yǎng)等內容的培訓。

4.4.8 對新招聘的駕駛員,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包括安全行車的基本要求和必備知識、應急程序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對已在崗位的駕駛員,應進行新崗、原崗、復崗等的教育和培訓。

4.4.9 對駕駛員各種交通安全教育、培訓須建立三級安全教育卡、駕駛員培訓記錄卡、發(fā)放相關培訓證書。

4.5 日常使用安全要求

4.5.1 駕駛員車輛駕駛安全要求:

a) 不駕駛并有權拒絕駕駛無證或帶病車輛;

b) 不開超載車,按車輛規(guī)定的載客數量開車;進入鬧市區(qū)或當地公安交通部門規(guī)定禁止鳴笛的路段時應避免鳴笛,以減輕噪聲污染。

c) 開車前司機要監(jiān)督乘車人員系好安全帶,人員未系好安全帶之前開車,為違章開車。應協助乘車人員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做好車內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d) 不準酒后駕車,不超速行車并有權拒開超速車。在高速公路或國道按規(guī)定的行車標志和速度開車,并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e) 未經批準不得私自開車辦事或脫離運行路線辦私事,不得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

f) 行車途中不要打手機,禁止在加油站打手機;

g) 行車途中不要與乘車人聊天,保持注意力集中;

h) 進入危險路段前,先要下車檢查車輛剎車系統和控制剎車系統的油路管線、駕駛系統、燈光顯示系統、輪胎固定是否完好;

i) 進入危險路段要減速行車,要按照路邊行車指示標志開車。急轉彎或視線不好路段行車時,要隨時鳴笛提醒,或隨時避讓對面來車;

j) 路基不好的危險路段,乘車人員必須先下車后,在有專人指揮通過后再上車乘坐。

4.5.2 乘車人員安全要求:

a) 乘車人員在開車前系好安全帶,在行車過程中不得隨意打開;在車內產生的廢棄物不能隨意丟棄;

b) 乘車途中要遵守交通法規(guī),不得暗示、或明示、或強迫駕駛人員違章,或強行超車;

c) 帶車出門辦事,要合理安排留有一定的富裕時間,不得為了趕時間,或堵車后而強迫駕駛人員超速行車;

d) 行車途中不要與駕駛人員聊天,分散駕駛人員的注意力;

e) 行車途中監(jiān)督駕駛人員不要打手機,或在加油站打手機;

f) 出門遠行超過400公里,要合理安排好駕駛人員休息,不得以工作借口要求駕駛人員疲勞駕車。若有緊急情況需要趕時間,可要求車輛服務單位提供兩名駕駛人員;

g) 出門在外不得要求駕駛人員飲用帶酒精的飲料,并應拒絕乘坐私自飲酒的司機駕駛的車輛;

h) 惡劣天氣(如下雨、起霧和下雪)行車要監(jiān)督駕駛人員不要高速行車,與前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打開安全指示燈,也不能緊急剎車。

4.6 安全檢查與跟蹤管理

4.6.1 綜合管理部應定期組織對陸上機動車輛安全進行安全管理和教育。

4.6.2 運營管理部(安全質量部)每年對公司承租車輛的車主單位組織一次由各部門相關人員參加的檢查,對車主提供車輛服務的資格評價。

4.6.3 各相關單位每年對本單位承租車輛的車主單位組織一次由各部門相關人員參加的檢查,對車主提供車輛服務的資格評價。

4.7 私家車管理

4.7.1 駕駛和乘坐私家車的要求參照3.6和3.7的規(guī)定執(zhí)行。

4.7.2 公司和各相關單位可以單獨成立或區(qū)域聯合成立私家車俱樂部。

4.7.3 私家車俱樂部應制定俱樂部章程,章程中應明確各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體現以人為本、關愛員工的理念,倡導珍惜生命、嚴守規(guī)章、安全穩(wěn)健的駕駛風格。

4.7.4 私家車俱樂部通過宣傳教育、組織培訓、安全咨詢、表彰先進、建立交流平臺、定期會議等活動,提高會員的安全駕駛意識和駕駛技能;也可以通過提供應急救援、代辦相關業(yè)務、協助處理交通事故、證件換證提醒等方式,為會員提供服務。

4.7.5 私家車俱樂部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并參照總公司交通安全相關規(guī)定制定俱樂部章程條款。

5. 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綜合管理部(黨群監(jiān)察審計部)負責組織解釋。

機動管理人員安全職責(15篇范文)

機動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職責機動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職責1、貫徹國家、上級部門關于設備設計制造、檢修、維護保養(yǎng)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規(guī)定和標準,做好主管業(yè)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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