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設備使用登記管理制度
1.使用前應詳細了解機器的性能特點,熟練掌握操作規(guī)程及注意事項,保證正確安全使用機器設備。
2.開機前必須檢查電源質量及設備外觀是否正常,嚴禁機器帶病使用。
3.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確實保障機器安全運行及被檢者的人身安全;嚴禁過載使用,盡量避免不必要的曝光。
4.使用過程中要求謹慎細心,準確操作,不可粗枝大葉,草率從事。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停止。
5.對新上崗醫(yī)技人員及進修、實習人員應先進行設備操作培訓,由技師長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機操作。
6.非本科室人員使用機器設備需經科主任同意,并有本科室技術人員在場,方可使用。
7.機器設備開機后,操作人員不得擅離崗位。
8.機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故障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關機、關閉電源,及時向技術組長和科主任匯報,以便及時組織檢修。并做好故障發(fā)生時間、故障基本狀況、故障原因分析及維修使用等信息登記工作。
9.病人檢查結束后及時清理機器及機房的污物,保持機器整潔。
10.每日記錄機器設備的運行情況。
第2篇 設備使用登記制度
1.使用前應詳細了解機器的性能特點,熟練掌握操作規(guī)程及注意事項,保證正確安全使用機器設備。
2.開機前必須檢查電源質量及設備外觀是否正常,嚴禁機器帶病使用。
3.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確實保障機器安全運行及被檢者的人身安全;嚴禁過載使用,盡量避免不必要的曝光。
4.使用過程中要求謹慎細心,準確操作,不可粗枝大葉,草率從事。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停止。
5.對新上崗醫(yī)技人員及進修、實習人員應先進行設備操作培訓,由技師長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機操作。
6.非本科室人員使用機器設備需經科主任同意,并有本科室技術人員在場,方可使用。
7.機器設備開機后,操作人員不得擅離崗位。
8.機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故障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關機、關閉電源,及時向技術組長和科主任匯報,以便及時組織檢修。并做好故障發(fā)生時間、故障基本狀況、故障原因分析及維修使用等信息登記工作。
9.病人檢查結束后及時清理機器及機房的污物,保持機器整潔。
10.每日記錄機器設備的運行情況。
第3篇 特種設備注冊使用登記管理制度
一、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二、起重機械在安裝和使用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相關安全技術法規(guī)、標準。安裝過程中應隨時接受質監(jiān)部門的現(xiàn)場監(jiān)察,安裝完畢后經授權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jiān)督檢驗。
三、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
四、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1、起重機械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出廠合格證、監(jiān)檢證書。
2、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3、起重機械的電動葫蘆出廠合格證。
4、起重機械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五、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
六、起重機械出現(xiàn)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起重機械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八、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xiàn)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九、根據本單位制定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進行演練。
第4篇 儀器設備使用登記管理制度
(1)試驗室設儀器設備管理員。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儀器的標定、校驗、更換易損配件,小修調試。儀器設備的日常保養(yǎng)、維修由操作者負責。
(2)操作者必須按儀器、設備操作規(guī)程工作,嚴禁超負荷、超量程。按保養(yǎng)維護潤滑的要求進行保養(yǎng)維護潤滑,做到不銹蝕、無塵埃、不研磨,保持設備儀器的清潔、整齊。
(3)操作者發(fā)現(xiàn)儀器設備出現(xiàn)不正?,F(xiàn)象,停止運轉,通知設備員進行檢查維護,待允許運行后,再進行操作,否則一切后果操作人員負責。
(4)設備員負責管理儀器設備檔案,按要求填寫清楚。
(5)試驗室重要儀器設備明確專人使用、操作,其他人不得隨意使用,如使用必須經負責人考核同意后使用。如工作需要使用,必須由本設備直接操作者在場方可。
第5篇 壓力容器設備使用登記制度
一、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規(guī)定,每臺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個月內,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申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未辦理使用登記證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應當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逐臺向登記機關提交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閥、爆破片、緊急切斷閥等安全附件的有關文件:
1、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制造、安裝過程監(jiān)督檢驗證明;
2、進口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報告;
3、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4、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走行部分和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或者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5、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
三、本單位對已經辦理使用證的壓力容器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將使用登記證、登記文件妥善保存。
四、將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懸掛在壓力容器上,并在壓力容器的明顯部位噴涂使用登記證號碼。
五、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發(fā)生變化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變化后30日內持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六、壓力容器擬停用 1年以上的,應當封存壓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報停,并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保存。重新啟用應當經過定期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持定期檢驗報告向登記機關申請啟用,領取使用登記證。
七、在登記機關行政區(qū)域內移裝壓力容器的,應當在移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記機關提交壓力容器登記文件和移裝后的安裝監(jiān)督檢驗報告,申請變更登記。移裝地跨原登記機關行政區(qū)域的,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和登記卡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在原登記機關取得《鍋爐壓力容器過戶或者異地移裝證明》。移裝完成后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持《鍋爐壓力容器過盧或者異地移裝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登記卡、壓力容器登記文件以及移裝后的安裝監(jiān)督檢驗報告,向移裝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
八、壓力容器需要過戶的,應當持使用登記證、登記卡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原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證注銷手續(xù)。
九、壓力容器只過戶不移裝的,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原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證注銷和新使用單位辦理變更登記可以同時在登記機關進行。
十、壓力容器過戶并在原登記機關行政區(qū)域內移裝的,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裝后的安裝監(jiān)督檢驗報告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
十一、壓力容器過戶并跨原登記機關行政區(qū)域移裝的,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裝后的安裝監(jiān)督檢驗報告向移裝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
十二、使用壓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變更登記:
1、在原使用地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2、在原使用地未進行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結論為停止運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經報廢的;
4、擅自變更使用條件進行過非法修理改造的;
5、無技術資料和銘牌的;
6、存在事故隱患的;
7、安全狀況等級為4、5級的壓力容器或者使用時間超過20年的壓力容器。
十三、壓力容器報廢時,使用單位應當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第6篇 儀器設備使用登記制度
(1)試驗室設儀器設備管理員。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儀器的標定、校驗、更換易損配件,小修調試。儀器設備的日常保養(yǎng)、維修由操作者負責。
(2)操作者必須按儀器、設備操作規(guī)程工作,嚴禁超負荷、超量程。按保養(yǎng)維護潤滑的要求進行保養(yǎng)維護潤滑,做到不銹蝕、無塵埃、不研磨,保持設備儀器的清潔、整齊。
(3)操作者發(fā)現(xiàn)儀器設備出現(xiàn)不正?,F(xiàn)象,停止運轉,通知設備員進行檢查維護,待允許運行后,再進行操作,否則一切后果操作人員負責。
(4)設備員負責管理儀器設備檔案,按要求填寫清楚。
(5)試驗室重要儀器設備明確專人使用、操作,其他人不得隨意使用,如使用必須經負責人考核同意后使用。如工作需要使用,必須由本設備直接操作者在場方可。
第7篇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制度
1、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報工作由設備科負責。
2、每年年初由設備科制定年度檢驗計劃并報有資質的檢驗單位。
3、特種設備的檢驗周期按特種設備有關法規(guī)、技術監(jiān)督局等監(jiān)察部門以及檢驗部門的要求進行
4、設備科根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檢驗計劃,提前與有資質的檢驗單位預約檢驗時間。根據檢驗單位確定的檢驗時間,提前告知相關部門做好迎檢準備。
5、特種設備檢驗前,由使用部門按規(guī)定做好特種設備檢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如:清潔、清洗、檢修以及為安全檢驗而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6、特種設備檢驗時,設備科相關人員和使用部門人員應在場配合檢驗單位做好檢驗工作。
7、特種設備檢驗后,由設備科辦理領取檢驗報告的各項手續(xù)。特種設備存在問題時,設備科應將檢驗報告內指出的存在問題告知檢修部和使用部門。
8、特種設備檢驗時發(fā)現(xiàn)的問題,由設備科和使用科室組織整改。
9、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
第8篇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申報辦理制度
、目的
為做好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工作,明確公司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申報手續(xù),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申報辦理工作。
三、規(guī)定內容
1、嚴格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規(guī)定,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申報辦理特種設備使用注冊登記手續(xù)。
2、使用登記包括新增設備注冊登記、設備檔案信息變更登記、設備移裝登記、設備停用登記和設備報廢注銷。
3、新增特種設備,應在投用前或投用后30天內到負責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申報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手續(xù)。
4、在設備檔案信息變更、設備停用前向負責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5、設備移裝、報廢前應向負責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申報手續(xù),經批準后方可實施移裝、報廢。
6、在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如實向負責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7、及時到負責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
8、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申報辦理各項工作。
第9篇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是指在本縣行政區(qū)域內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類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以及高處作業(yè)吊籃、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
第二條淮陰區(qū)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站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自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使用單位必須到淮陰區(qū)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站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違法使用未經登記的起重機械設備,按有關法規(guī)進行處罰。
第四條監(jiān)督部門受理登記時,應對使用單位提交的下列相關資料復核:
1、《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報表》一式兩份;
2、經技術負責人、總監(jiān)審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拆、裝方案;
3、設備產權單位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復印件1份;
4、產品制造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制造廠家印章)1份;
5、產品出廠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出租單位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的合格證明;
6、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安裝單位安裝結束后的自檢合格證明;
7、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簽發(fā)的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及復印件1份;
8、使用租賃的機械設備,施工單位組織各方驗收的合格證明;
9、使用、安裝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書;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條資料經復核,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于申請之日五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使用登記,并在《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申報表》上加蓋公章,同時發(fā)放《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證》和《江蘇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于申請之日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六條登記編號按省的要求,采用統(tǒng)一編碼格式。登記編號由六組字母和數字構成:地區(qū)代號、起重機代號、機種代號、登記日期、登記序號、產權屬性代號。
第七條淮陰區(qū)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站應于每季度末將本縣《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匯總表》報送淮安市建設局安全監(jiān)督機構。
第10篇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制度規(guī)定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規(guī)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1、辦理使用登記時限: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內。
2、填寫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每臺設備填寫兩份。
3、指定專人帶齊相關資料,到市級質監(jiān)部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眼位置。
4、特種設備因故停用半年以上,應向原登記發(fā)證部門備案;重新啟用時,應到原登記發(fā)證部門重新辦理登記手續(xù)。
5、特種設備報廢或遷移過戶,應向原登記發(fā)證部門務案,同時繳回使用登記證,予以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