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jù)_____規(guī)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督查督辦工作以鄧小平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 “****”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jiān)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zhí)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 組織領導。按照“統(tǒng)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
(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xié)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 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qū)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xié)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qū)委、區(qū)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 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第七條 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tǒng)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二章 權限管理
第八條 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
第九條 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 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tǒng)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tǒng)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 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 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 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tǒng)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wǎng)“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jīng)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 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tǒng)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jīng)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fā)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jù)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jù)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xié)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 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xié)調。
第十八條 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jīng)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 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tǒng)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jīng)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jù)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 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guī)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 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第2篇 機關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jù)*規(guī)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督查督辦工作以*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 “**”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jiān)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zhí)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 組織領導。按照“統(tǒng)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
(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xié)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 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qū)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xié)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qū)委、區(qū)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 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第七條 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tǒng)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二章 權限管理
第八條 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
第九條 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 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tǒng)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tǒng)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 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 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 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tǒng)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wǎng)“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jīng)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 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tǒng)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jīng)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fā)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jù)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jù)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xié)辦
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 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xié)調。
第十八條 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jīng)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 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tǒng)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jīng)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jù)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 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guī)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 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tǒng)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tǒng)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 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督查事項,系統(tǒng)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shù)據(jù),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jù)規(guī)定,定期做好數(shù)據(jù)備份和數(shù)據(jù)清理工作,確保系統(tǒng)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tǒng)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tǒng)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
(一)用戶可通過系統(tǒng)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督查事項,系統(tǒng)自動統(tǒng)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統(tǒng)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jīng)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tǒng),應設置自己的登錄口令。登錄口令由個人負責保密,按有關設置規(guī)則進行設置,并根據(jù)需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自己的登錄口令有被盜用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tǒng)應嚴格執(zhí)行各項保密制度,對屬于本人辦理的非公開事項,要注意防止泄密,嚴禁擅自拷貝、打印或給無關人員閱讀,違反規(guī)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關紀律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 分局將督查工作列入二級崗考??己藘热莘謨蓚€方面,一是督查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部門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質量,即督查事項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
第二十八條 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報》的形式,在督查督辦系統(tǒng)中對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 對在考核中成績顯著的,或上報督查材料積極,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且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加分,加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條 對未按時辦結的、被退辦的、辦理質量不高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扣分,扣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從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負責解釋。
二○○五年三月十日
第3篇 x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jù)**規(guī)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督查督辦工作以*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 “****”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jiān)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zhí)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組織領導。按照“統(tǒng)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
(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xié)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qū)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xié)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qū)委、區(qū)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第七條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tǒng)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二章權限管理
第八條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
第九條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tǒng)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tǒng)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tǒng)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wǎng)“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jīng)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tǒng)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jīng)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fā)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jù)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jù)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xié)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xié)調。
第十八條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jīng)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tǒng)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jīng)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jù)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guī)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tǒng)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tǒng)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督查事項,系統(tǒng)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shù)據(jù),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jù)規(guī)定,定期做好數(shù)據(jù)備份和數(shù)據(jù)清理工作,確保系統(tǒng)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tǒng)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tǒng)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
(一)用戶可通過系統(tǒng)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督查事項,系統(tǒng)自動統(tǒng)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統(tǒng)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jīng)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tǒng),應設置自己的登錄口令。登錄口令由個人負責保密,按有關設置規(guī)則進行設置,并根據(jù)需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自己的登錄口令有被盜用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tǒng)應嚴格執(zhí)行各項保密制度,對屬于本人辦理的非公開事項,要注意防止泄密,嚴禁擅自拷貝、打印或給無關人員閱讀,違反規(guī)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關紀律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分局將督查工作列入二級崗考??己藘热莘謨蓚€方面,一是督查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部門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質量,即督查事項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
第二十八條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報》的形式,在督查督辦系統(tǒng)中對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對在考核中成績顯著的,或上報督查材料積極,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且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加分,加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條對未按時辦結的、被退辦的、辦理質量不高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扣分,扣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從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負責解釋。
二○○五年三月十日
第4篇 z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jù)**規(guī)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督查督辦工作以*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 “****”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jiān)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zhí)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組織領導。按照“統(tǒng)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
(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xié)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qū)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xié)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qū)委、區(qū)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第七條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tǒng)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二章權限管理
第八條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
第九條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tǒng)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tǒng)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tǒng)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wǎng)“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jīng)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tǒng)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jīng)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fā)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jù)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jù)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xié)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xié)調。
第十八條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jīng)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tǒng)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jīng)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jù)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guī)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tǒng)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tǒng)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督查事項,系統(tǒng)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shù)據(jù),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jù)規(guī)定,定期做好數(shù)據(jù)備份和數(shù)據(jù)清理工作,確保系統(tǒng)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tǒng)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tǒng)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
(一)用戶可通過系統(tǒng)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督查事項,系統(tǒng)自動統(tǒng)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統(tǒng)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jīng)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tǒng),應設置自己的登錄口令。登錄口令由個人負責保密,按有關設置規(guī)則進行設置,并根據(jù)需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自己的登錄口令有被盜用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tǒng)應嚴格執(zhí)行各項保密制度,對屬于本人辦理的非公開事項,要注意防止泄密,嚴禁擅自拷貝、打印或給無關人員閱讀,違反規(guī)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關紀律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分局將督查工作列入二級崗考??己藘热莘謨蓚€方面,一是督查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部門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質量,即督查事項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
第二十八條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報》的形式,在督查督辦系統(tǒng)中對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對在考核中成績顯著的,或上報督查材料積極,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且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加分,加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條對未按時辦結的、被退辦的、辦理質量不高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扣分,扣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從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負責解釋。
二○○五年三月十日
第5篇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單位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確保上級和本級機關重要決定、決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根據(jù)**規(guī)定,結合分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督查督辦工作以*理論、黨的基本路線以及 “****”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點,抓好督促檢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監(jiān)督機制,確保政令暢通,使上級和分局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第三條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上級機關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標、重要會議的精神和重要決定的貫徹落實和執(zhí)行情況。
(四)對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議和措施。
(五)其他事項的查辦。
第四條組織領導。按照“統(tǒng)一管理、歸口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辦公室為主、其他職能部門為輔的督查工作體系。
(一)建立分局領導負責分管工作目標督查制度,分局領導每年不定期對分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1-2次督查。
(二)分局辦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門,設立督查崗位,配備專門人員,具體負責督查工作的計劃、組織、協(xié)調和本局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代碼維護工作。
第五條督查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對上級國稅機關和省、市、區(qū)黨委、政府領導同志關于稅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辦、督查工作。
(二)負責分局黨支部會議、局長辦公會議重要決定以及局領導有關指示及批辦事項的分辦、督查工作。
(三)負責督促分局各部門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四)負責對分局的全局工作計劃、目標管理實行督辦。
(五)負責對上級和分局領導有關人民來信來訪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協(xié)提案的分辦、督查工作。
(六)負責將分局貫徹上級國稅機關和區(qū)委、區(qū)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情況和上級機關要求反饋的其它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分局其他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崗位責任制,按各自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負責專項督查工作。
第七條分局通過電子督查系統(tǒng)進行日常督查督辦工作。
第二章權限管理
第八條用戶權限。用戶權限分為分局領導權限、督查員權限、部門領導權限、部門內勤權限和一般干部權限五個級次。
第九條分局領導權限。分局領導擁有分局督查事項批示權、延期事項審批權、辦理結果復審權(包括退辦權、完成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全部事項跟蹤查詢權。
第十條督查員權限。督查員是分局系統(tǒng)的管理責任人,負責管理分局所有用戶的信息和權限,包括建立用戶賬號、設置用戶初始登錄口令和權限級次等。具體包括:系統(tǒng)維護權、督查事項立項權、延期事項審核權、辦理結果初審權(包括不需要領導復審事項的退辦權、核銷權和報上級機關審核權)、催辦權、全部事項的跟蹤查詢權、督查通報(督查專報)上傳權、考核結果的審核、調整、公示權。
第十一條部門領導和部門內勤權限。
(一)本部門承辦事項批示權、辦理結果的審核上報權、延期申請的審批和審核上報權、部門承辦事項的跟蹤查詢權。
(二)部門領導直接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和辦理結果反饋權。
(三)本部門分管工作的考核權和考核結果錄入上報權。
第十二條一般干部權限。本人承辦事項的延期申請權、辦理結果反饋權和閱讀查詢權。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工作程序。督查督辦工作包括:督查立項、領導批示、分辦、承辦、延期、催辦、反饋、審核、退辦、歸檔等程序。
第十四條督查事項立項。督查事項立項由辦公室統(tǒng)一扎口管理,立項時要注明公開或不公開,對公開事項所有人員均可通過分局內網(wǎng)“督查督辦”模塊瀏覽該事項的基本情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對非公開的事項只能由事項流經(jīng)的人員閱讀查詢。督查事項立項的主要范圍:
(一)上級國稅機關和分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和奮斗目標。
(三)上級及分局領導批示和交辦、督辦事項。
(四)分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黨支部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
(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人民來信來訪辦理情況和基層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領導批示。分局辦公室對需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應在電子督查系統(tǒng)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項內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項部門等,報經(jīng)分局領導批準后,下發(fā)承辦單位實施。對需要會簽的督查事項,可同時轉報多個領導批示,領導會簽后,督查員可根據(jù)領導批示意見修改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立項分辦。辦公室根據(jù)分局領導的要求和督查內容,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定期擬出督查事項進行分類立項,分解下達給有關部門辦理。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綜合性督查事項,要分別注明主辦和協(xié)辦部門,明確責任范圍;對涉及全局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必要時由辦公室報請分局領導批準成立督查小組開展督查。
第十七條承辦。有關單位接受督查任務后,應按照要求迅速組織實施,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理完結。督查督辦事項的部門承辦完成時限為督查員或分局領導批示中指定的時間,而非整個事項的最終完成時間。一般承辦單位的完成時限為整個事項最終完成時限前三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的在具體事項督辦要求中另行說明。對時限緊迫、內容重要的上級決定、指示應隨到、隨辦;對一些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落實難度大的督查事項,要實施不間斷地跟蹤督查;對未能如期辦結的事項,要及時報告原因和進展情況。對非本單位職責范圍的督查任務,必須在二個工作日內及時報告并由分局進行協(xié)調。
第十八條督查事項辦理。各承辦單位接到督查事項后,要及時組織辦理,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結,同時反饋辦理結果,形成專題報告,經(jīng)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后上報。辦理情況報告要實事求是,結論準確、完整,對需要整改的問題,須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項形成的文件、資料必須齊全,對需上報的報表、表格等材料應以附件形式上傳,并在反饋結論欄中寫明所上傳附件的名稱。
第十九條延期處理。對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必須在事項到期前,通過電子督查系統(tǒng)辦理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應寫明申請延期的原因和預計完成時間,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經(jīng)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督查員初審,督查員初審后根據(jù)具體情況批復申請人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批。對承辦單位報送的延期申請,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申請人,在批復申請人時,應明確具體完成時間。
第二十條督辦。督查事項由負責督查的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局領導的要求進行督辦。督查員應定期通過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事項跟蹤”功能,及時了解進展情況,檢查督查事項的完成情況,加快辦理速度,對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反饋。承辦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辦公室要及時將承辦單位的反饋情況向分局領導匯報。督查事項辦結后,承辦單位要整理辦結報告,報送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審結,一般情況下,年度工作情況,每季反饋一次;分局奮斗目標,半年反饋一次;有具體時限要求的,按規(guī)定時限反饋。
第二十二條審核。分局對承辦單位報送的督查事項按下例程序進行審核。
(一)由督查員進行初審,督查員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和權限,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結果做出退辦、核銷存檔或轉報主管領導審核等處理。
(二)主管領導對督查員轉報的辦理結果應簽署審核意見,對完成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tǒng)內核銷存檔,對完成不合格的事項應在系統(tǒng)內進行退辦,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對退辦的事項,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寫明退辦的原因和退辦完成期限。
(四)對承辦單位送報的辦理結果,主管領導或督查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歸檔。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督查事項,系統(tǒng)自動記錄督查事項全過程的各項數(shù)據(jù),形成電子檔案,督查員應根據(jù)規(guī)定,定期做好數(shù)據(jù)備份和數(shù)據(jù)清理工作,確保系統(tǒng)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查詢利用。電子督查系統(tǒng)提供了綜合查詢和統(tǒng)計查詢功能供用戶查詢操作。
(一)用戶可通過系統(tǒng)的綜合查詢功能,跟蹤查詢自己有權查閱督查事項的詳細情況。
(二)凡列入電子督查系統(tǒng)的督查事項,系統(tǒng)自動統(tǒng)計各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所有用戶均可通過該功能查詢各單位的完成情況,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統(tǒng)提供的“督查通報”欄,用于督查工作經(jīng)驗交流,供用戶瀏覽借鑒。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tǒng),應設置自己的登錄口令。登錄口令由個人負責保密,按有關設置規(guī)則進行設置,并根據(jù)需要及時更換。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自己的登錄口令有被盜用的情況要及時報告,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使用電子督查系統(tǒng)應嚴格執(zhí)行各項保密制度,對屬于本人辦理的非公開事項,要注意防止泄密,嚴禁擅自拷貝、打印或給無關人員閱讀,違反規(guī)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關紀律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分局將督查工作列入二級崗考。考核內容分兩個方面,一是督查工作運行情況,包括部門領導重視、專人負責、工作程序規(guī)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質量,即督查事項辦理落實的時效性、落實內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報告質量。
第二十八條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報》的形式,在督查督辦系統(tǒng)中對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對在考核中成績顯著的,或上報督查材料積極,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且有較高的參考價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加分,加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條對未按時辦結的、被退辦的、辦理質量不高的,在二級崗考中給予扣分,扣分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從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負責解釋。
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