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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隱患排查工作制度(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93

特種設備隱患排查工作制度

第1篇 特種設備隱患排查工作制度

一.為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特種設備安全檢查分為定期檢查和突擊檢查兩種。

1.定期檢查即公司每月檢查、車間每周檢查和操作人員每天檢查。公司每季檢查由設備科結合月度安全生產檢查進行。檢查人員包括:公司領導、技術科、設備科和使用部門的領導。

2.突擊檢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門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檢查。

三.檢查內容:

1.特種設備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和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執(zhí)行情況。

2.重點監(jiān)控設備落實責任人以及責任人標注情況。

3.特種設備的持證情況和定期檢驗情況。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持證情況。

4.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情況。

5.特種設備維修、使用情況。

6.員工的安全意識、遵章守紀情況。

7.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試驗、檢修等情況。

8.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記錄的建立、登記和保管情況。

9.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

10.上次檢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

四.隱患整改:

1.檢查人員在檢查時發(fā)現隱患后,應填寫《隱患整改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檢部門簽收,一份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存查。

2.整改責任人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后,應立即逐項制定整改措施,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事故隱患的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設備科。因故未能按時完成整改的事故隱患,應將原因、臨時措施和整改計劃書面報告特種設備科。

3.設備科對被檢部門的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復查、驗收。發(fā)現沒有正當理由而又不能按時整改的,按公司制度進行考核。

審核: 批準:

2022/9/23

第2篇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處理工作制度

1、特種設備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破壞程度,分為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嚴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設備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傷50-9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傷20―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嚴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傷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以及無人員傷亡的設備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無人員傷亡,設備損壞不能正常運行,且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2、 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后,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還應當直接報告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發(fā)生一般事故后,應當立即向設備使用注冊登記機構報告。

3、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事故發(fā)生單位(或者業(yè)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fā)生地點; (3)事故發(fā)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4、特種設備發(fā)生事故后,除按規(guī)定報告外,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5、為防止事故擴大、搶救人員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設施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見證人員應簽字,必要時應當對事故現場和傷亡情況錄相或者拍照。

第3篇 特種設備、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guī)范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的安全管理與監(jiān)督檢查,提高安全生產意識,確保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正常、有效使用,防止事故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以及l(fā)ng槽車等。

安全設施設備是指為預防火災、爆炸、中毒、災害事故和職業(yè)病的發(fā)生,防止事故擴大,減輕災害損失,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為直接目的而設計、安裝并使用的設施、設備、器材等。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yè)人員,系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yè)的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yǎng)、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復審等。

第二章 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購置

第四條 購置的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取得許可證的單位。特種設備進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jiān)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

第五條 安裝新購置特種設備,必須委托有安全資質的單位施工安裝。施工前必須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后,方可施工。安裝結束后,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對特種設備進行校驗和調試,并且向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當到規(guī)定的特種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且將安全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六條 改造特種設備,必須委托有安全資質單位施工。改造完畢經檢測驗收合格后方可運行并建立檔案。

第七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竣工后經檢驗合格,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有關技術文件、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設備監(jiān)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及維護保養(yǎng)

第八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并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維護保養(yǎng)、定期檢驗等特種設備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并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好檢查記錄,確保各類安全裝置靈敏可靠。如發(fā)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性能年檢的周期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鍋爐一年;電梯一年;起重機械二年;廠區(qū)機動車輛一年;壓力容器根據核定的安全狀況分別為一、三、六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要求的定期檢驗周期執(zhí)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停止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機電物資管理中心書面報告,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復查合格,方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復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并且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單位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報請公司審批并且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處理與注銷手續(xù)。

第五章 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操作要求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fā)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的作業(yè)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tǒng)稱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特種作業(yè)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tǒng)一格式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應當按規(guī)定審驗,一般每二年復審一次。鍋爐司爐工操作證四年復審一次,鍋爐水處理工操作證五年復審一次。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xù)從事特種設備及安全設施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第十八條 離開特種作業(yè)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與環(huán)境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4篇 特種設備含起重機械、壓力容器 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種設備崗位職責:

(一)、車間設備主任及設備管理人員職責。 1、組織貫徹執(zhí)行上級部門關于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操作規(guī)程。 2、全面負責車間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車間特種設備管理體系,制定規(guī)章制度,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zhí)行情況。 4、制定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zhí)行情況。 5、經常深入現場,查看特種設備使用狀況。 6、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組織做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基礎工作,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8、抓好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員、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

(二)、車間操作人員職責。 1、認真執(zhí)行特種設備操作規(guī)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溫、超壓、超載運行,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3、健全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4、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5、認真做好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 6、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事情。 7、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操作證才能上崗。

二、特種設備維護保養(yǎng)制度。

1、 特種設備的維護與保養(yǎng)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yǎng)。 2、 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和損壞特種設備安全附件。 3、 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tài)下發(fā)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匯報設備主管。 4、 認真執(zhí)行巡回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 5、 保持特種設備整潔和周圍環(huán)境的清潔衛(wèi)生。 6、 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活動,實行日常維護和日常保養(yǎng)的雙包責任制。

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制度。

(一)特種設備發(fā)生事故時,必須按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二)特種事故發(fā)生后,應立即向上級部門上報,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救援,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fā)生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 2、 事故發(fā)生地點。 3、 事故發(fā)生時間。 4、 事故設備名稱。 5、 事故類別。 6、 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在下列情況下,操作人員應發(fā)生警告信號。 (1)起重機啟動后即將開動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3)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4)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汽機房橋式起重機)。 (5)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fā)生故障時。 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 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4、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載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動作不靈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鉤掛不吊。 (7)光線陰暗視線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線工件不吊。 (10)危險物品(如氧氣瓶、乙炔瓶)不吊。 7、 起重機完畢后,應遵守的規(guī)則。 (1)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汽機房起重機)。 (2)應將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渣池起重機) (3)將起重機小車停放在主梁遠離大車沿觸線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斷開,拉下保護柜刀閘。關閉操作室門后下車。 (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風吹跑。 (6)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操作本上。

(二)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

(1)認真執(zhí)行壓力容器操作規(guī)程。 (2)加強對壓力容器的巡回檢查,發(fā)現隱患及時報告。 (3)加強壓力容器的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檢查和效驗,做好記錄。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5)不準帶壓對承壓部件進行焊接,捻縫、緊螺絲等工作。 (6)壓力容器檢修時,應按要求做好壓力容器的泄壓、與系統(tǒng)隔絕工作。

第5篇 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電梯的使用管理包括崗位職責、機房管理、安全操作管理、維修管理、備件工具管理及技術資料檔案。為使這些管理工作有章可循,需要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 崗位責任制

該制度明確了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在制定此制度時,要以電梯的安全運行管理為宗旨,將崗位人員在駕駛和維保電梯的當班期間應該做什么工作及達到的要求進行具體化、程序化。對電梯的日常檢查、維保、定期檢修以及緊急狀態(tài)下應急處理的程序也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所以,電梯的完好狀態(tài)和使用管理都比較好。

二、交接班制度

對于多班運行的電梯崗位,應建立交接班制度,以明確交接雙方的責任,交接的內容、方式和應履行的手續(xù)。應做到以下內容:

1、交接班時,雙方應在現場共同查看電梯的運行狀態(tài),清點工具,備件和機房內配置的消防器材,當面交接清楚,而不能以見面打招呼的方式進行交換。

2、明確交接前后的責任。通常,在雙方交班人簽字后再出現的問題,由接班人負責處理。若正在交接事電梯出現故障,應由交班人員負責處理,但接班人員應積極配合。

3、在電梯出現故障時,如人員不夠,已下班人員應在街道通知后盡快趕到現場共同處理。

三、機房管理制度

1、非崗位人員未經管理責同意不得進入機房

2、機房內配置的消防器材要定期檢查,放在明顯部位,經常保持完好狀態(tài)。

3、保證機房照明、通訊電話的完好,暢通。

4、經常保持機房地面、墻面的清潔及門窗的完好,門鎖鑰匙不允許轉借他人,機房內不允許放易燃易爆物品。

5、保持室內溫度5-40度范圍內,可適當安裝空調以滿足。

6、注意防水,防鼠的檢查。

7、注意電梯電源配電盤的日常檢查,保證完好。

8、保持通往機房的通道、樓梯間的暢通。

四、維修保養(yǎng)制度

為了加強電梯的日常運行檢查和預防性檢查,防止突發(fā)事件,使電梯能安全,可靠地提供服務,應制訂詳細的操作性強的維修保養(yǎng)制度。在制訂時,應參照國家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單位電梯使用的具體情況,將日常檢查、周期性保養(yǎng)和定期檢修的具體內容、時間及要求,作出計劃性安排,避開電梯使用的高峰期。

五、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電梯是建筑物中的大型重要設備之一,應對其技術資料建立專門的技術檔案,進行分門別類的妥善管理,以便備用。

第6篇 特種設備含專項安全管理制度

1 天車操作

1.1 嚴格遵守天車操作規(guī)程,操作人員必須持證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1.2 兩臺天車在同一跑道上作業(yè)時,在接近 2 米前,應互鳴警鈴。

1.3 當司機接受指揮信號后,須鳴鈴示意后再起動。如遇危險情況,不論任何人發(fā)出停車信號司機均應立即停車。

1.4 超過規(guī)定負荷或重量不明時不吊。

1.5 吊具不完整,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1.6 吊具與起重物不垂直,斜拉時不吊,捆綁不牢不吊。

1.7 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指揮信號、被吊物情況時不吊。

1.8 被吊物從人體上方越過和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1.9 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1.10 吊物上站人不吊。

1.11 天車有故障時嚴禁使用。

1.12 每一吊具上都應有允許承載重量標示及編號。

1.13 每次使用前必須對吊具進行檢查確認,按規(guī)定組織定期鑒定。

2 機動搬運車作業(yè)

2.1 機動搬運車需持證駕駛,嚴禁無證駕駛。

2.2 開車前應檢查車輛各部件狀態(tài),試驗剎車、方向盤及喇叭狀態(tài)良好方可動車。

2.3 機動搬運車僅作為搬運工具,與搬運無關人員不準搭乘機動車,搭乘人身體任何部位不得伸出車外。

2.4 不允許超載,裝載超寬應有人監(jiān)護,車上裝載物品應擺放平穩(wěn),搬運化學物品,應了解其性質及搬運注意事項,搬運氧氣瓶時要確認氧氣瓶上須有安全帽和防震圈。

2.5 禁止叉車在起重狀態(tài)進行檢修。

2.6 機動車不得停在道口和侵入軌道限界。

2.7 機動搬運車駕駛室內只準叉車一人(即司機)、電瓶車兩人(包括司機)乘座,除駕駛室外一律不準搭乘人員。

3 蓄電池作業(yè)

3.1 在配制、加注電解液及酸堿溶液時,操作者要穿戴好防護用品。

3.2 當配制硫酸溶液時,要在耐酸容器內進行;先注入蒸餾水,然后緩慢注入硫酸,并用耐酸棒不斷攪拌。

3.3 充電間要保持通風良好,消防器材狀態(tài)良好,嚴禁煙火,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3.4 充電時,充電人員不得離崗,并注意觀察,做好記錄。

4 移動架車機操作

4.1操作人員應接受過專門的架車機操作培訓,并應熟悉移動架車機架車機的操作手冊,。

4.2 操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不得披長發(fā),不得佩帶飾物(包括環(huán)狀物)。

4.3 當使用架車機起升車輛時,無關人員不得在工作場所停留,不得阻礙操作人員視線。

4.4 使用架車機起升列車進行架車作業(yè)前,操作人員應明確架車作業(yè)的目的、要求和步驟,并且負責架車機每次起升和下降。

4.5 使用前,應檢查架車機有否異常,若架車機有異常情況,不能進行列車起升作業(yè)并同時通知設備車間維修人員進行處理。

4.6 移動架車機前,上、下擺動推把,使輪子接觸地面,并保證起升架在最低位,才能移動架車機。

4.7 架車前應確保架車機不會超載,仔細確認架車機上的承重銘牌噸數。

4.8 任何人員不得敲打架車機部件,不得踩踏架車機起升架。

4.9 架車機操作人員應愛護架車機,經常保持架車機的整潔。

4.10 不得利用移動式架車機作架車以外的其它用途。

5 固定式架車機操作

5.1 操作人員應接受過專門的架車機操作培訓,并應熟悉固定架車機的操作手冊。

5.2 操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不得披長發(fā),不得佩帶飾物(包括環(huán)狀物)。

5.3 當使用架車機起升車輛時,無關人員不得在工作區(qū)域范圍內停留,不得阻礙操作人員視線。

5.4 操作架車機時,應保證架車機不會超載。

5.5 任何人不得敲打架車機任何部件,不得踩踏架車機起升架,不得利用架車機作為攀爬的工具。

5.6 操作人員應愛護架車機,保持架車機功能正常及整潔。

5.7 不得利用架車機作架車以外的其它用途。

6 移動升降平臺

6.1 移動升降平臺操作人員須受過專門的培訓。

6.2 操作者在啟動前應先檢查液壓系統(tǒng)的液面位置,保證液壓油在規(guī)定水平。

6.3 升降平臺須放置在堅實水平的地面上,在使用前要進行空載操縱,發(fā)現安全缺陷立即停用,并通知維修人員。

6.4 升降平臺工作時下方不得有人。

7 焊工操作安全

7.1 禁止焊接、切割受力構件和內有壓力的容器。

7.2 焊接、切割場所 10 米以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3 雨天不得露天焊接、切割作業(yè)。

7.4 氧氣瓶、乙炔瓶禁止在陽光下曝曬,禁止靠近熱源。

7.5 氧氣瓶、乙炔瓶兩者之間必須保持 5 米以上的距離。

7.6 嚴禁氧氣瓶與油脂或化學藥品接觸、同室存放或在其附近存放。

7.7 嚴禁使用漏泄的氣瓶;乙炔減壓閥的出口必需安裝有效止回閥。

7.8 其它未列出的操作安全事項按相關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

第7篇 特種設備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制度

1目的

1.1 為加強本公司特種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明確各部門特種設備的安全職責,保證生產正常秩序。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如本制度與國家相關法規(guī)、標準相矛盾,應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為準。

1.2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我司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蒸汽、壓縮空氣、液化氣、管道)、工業(yè)氣瓶(溶解乙炔氣瓶、液化石油氣瓶、氧氣瓶、二氧化碳氣瓶、氬氣瓶、氮氣瓶)、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叉車)。

2適用范圍

公司范圍內特種設備管理全過程

3引用文件

3.1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3.2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3.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

3.4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

3.5在用壓力容器檢驗

3.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fā)證

3.7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3.8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jiān)察規(guī)定

3.9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3.10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3.11《氣瓶顏色標記》

3.12《焊接與切割安全》

3.1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3.14《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guī)定》

4職責

4.1 部門職責

部門職責
安全組協(xié)助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根據國家、省、市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對公司所有特種設備(特種作業(yè)人員)進行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特種設備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特種設備定期報檢、報停、報廢、檢查等工作,確保公司特種設備安全、有效使用。
動力班1、協(xié)助安全組進行特種設備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

2、電梯檢驗記錄、技術檔案的管理。

3、負責對特種設備各安全附件(安全閥)的送檢工作,嚴格遵守定期檢驗制度。

4、對鍋爐、壓力容器(廠區(qū)公共容器)、壓力管道(蒸汽、壓縮空氣、液化氣、co2管道)、電梯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安全技術檔案、預防性維護、維修及日常能源供應的管理。

設備班1、對起重機械進行日常管理和一般性維修。

2、對叉車進行一般性維修。

3、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表、測溫儀表、液面計等)各計量附件的檢驗以及對強制檢驗的壓力表進行外出送檢工作及其安全技術檔案的管理。

采購班工業(yè)氣瓶的采購、貯運、收發(fā)及氣瓶安全技術檔案的管理。
各使用部門1、嚴格遵守國家及公司的各項特種設備安全制度,協(xié)助有關主責部門對本部門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日常預防性維護與例行檢查,對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并將發(fā)現的問題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2、對本部門的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管理,法定檢驗資料、報告及相關技術檔案的存檔、負責對本部門停用、報廢的特種設備辦理在公司內相關手續(xù)。

3、對本部門的特種設備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技術檔案的

管理。

4.2人員職責

4.2.1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1)制定特種設備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2)傳達并貫徹有關部門下達的各項安全指令。

3)參與制定壓力容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4)對各項規(guī)章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5)督促檢查壓力容器及其附屬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組織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7)解決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4.2.2使用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1)傳達并貫徹公司及安全組下達的各項安全指令。

2)協(xié)助制訂特種設備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3)對本部門特種設備規(guī)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制訂本部門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定期保養(yǎng)、定期檢測、檢修計劃,并實施。

5)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和教育,并做好相關記錄。

6)解決操作人員提出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科領導和安全組報告。

7)建立本部門特種設備運行記錄、檢查記錄、檢修記錄、修理、更改記錄的使用檔案。

5、本制度特種設備的含義:(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相關的設施。)

5.1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23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5.2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最高工作壓力

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5.3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最高工

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18mm的管道。

5.4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額定

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5.5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5.6氣瓶是指適用于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

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6、特種設備及其附件的選購

6.1公司采購特種設備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時,必須選擇具有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可證》等法定資格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采購班與采購者應對所購產品的安全質量負責。

6.2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試行)》和《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

6.3購置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安全防護裝置、附件齊全有效。設備須隨機附帶產品合格證、產品生產許可證、安全檢驗質量監(jiān)督證明及有關技術資料。

7 、特種設備的安裝、修理與改造

7.1、特種設備在安裝、修理與改造前由安全組負責對特種設備安裝承攬單位進行安全資質審查、驗證,公司工程承擔部門、承接單位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辦理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施工手續(xù),批準后,方能施工。未通過安全資格驗證的單位,和辦理安裝、改造、維修施工手續(xù)的,禁止在公司內承接各類特種設備的安裝、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維護保養(yǎng)工作。

7.2特種設備安裝、修理、改造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法規(guī)、標準進行施工,確保工程安全質量。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施工和調試工作,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7.3安裝、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單位必須出具真實反映施工質量的安裝(修理、改造)質量證明書或工程自檢合格報告書,由工程承擔部門組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性檢驗,做出檢驗結論,經驗收合格后轉入固定資產,方可投入使用。

7.4建設項目中的特種設備安裝完工后,在總項目未完成前,因生產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單位向工程承擔部門提出申請,由工程承擔部門及時組織安裝、使用單位及安全安全科進行預驗收,合格并辦理驗收手續(xù)方可轉入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并納入日常管理。

7.5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壓力管道)的安裝、維修或改造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23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工程承擔部門及安全組。

8特種設備的使用

8.1公司使用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等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省、市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8.2公司不得制造、改造特種設備、壓力容器承壓部件,各使用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的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8.3新增特種設備,各使用部門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將特種設備圖樣(包括總圖、安全圖及主要部件圖)、其它元件的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各安全附件合格證明書、各特種設備的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及水壓試驗證明、安裝說明書及使用說明書)、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等報安全組,由安全組協(xié)助辦理有關檢驗手續(xù)。沒取得監(jiān)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不得使用。

8.4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公司應按國家有規(guī)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23日內,持監(jiān)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地區(qū)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安全檢驗合格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8.5特種設備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fā)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以及停用一年以上時,本次使用前,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8.6公司以及有關使用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設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8.7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相關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tǒng)一格式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管理或者作業(yè)工作。

8.8各使用部門根據本部門所使用的特種設備情況,制定相關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嚴格執(zhí)行。

8.9特種設備的使用部門每年定期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并做好相關記錄。

8.10公司內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并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維修說明、監(jiān)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8.11特種設備的相關管理部門及使用部門應按有關規(guī)定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具體如下:

8.11.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術文件和資料。

8.11.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特種作業(yè)人員教育的記錄。

8.11.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8.11.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臺帳、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8.11.5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分工如下:

序號資料類別資料內容保管部門保存期
1驗收技術文件出廠的技術文件、產品合格證各主責部門永久
2日常運行日常運行、日常保養(yǎng)檢查記錄使用部門五年
3檢查記錄定期檢查記錄使用部門永久
4定期保養(yǎng)記錄保養(yǎng)記錄表各主責部門五年
5安全教育記錄安全教育資料及記錄使用部門二年
6設備、安全附件技術資料檢驗報告書、合格證等各主責部門永久
7日常維修、改造,大、中修記錄。有關鑒定資料維修記錄表各主責部門永久
8事故記錄車輛、人員傷害事故報告書使用部門

安全組

永久
9其它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監(jiān)察部門檢查記錄安全組永久

注:氣瓶的相關技術資料由供應商保存,采購科負責對瓶身合格標志的監(jiān)控工作。

9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

9.1特種設備的使用部門對本部門所使用的特種設備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對出現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使用部門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對存在安全運行的,及時上報有關主管部門,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2在用特種設備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定期檢驗要求,要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9.3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檢驗的,使用部門必須申明理由,提前三個月提出申報,經本部門責任人確認后報安全組,由安全組將根據具體情況申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延期檢驗工作。

9.4按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特種設備需定期進行檢驗,具體規(guī)定如下:

名稱檢驗項目檢驗周期
鍋爐外部檢驗每年進行一次
內部檢驗每2年進行一次(移裝、停運1年后啟動、大修或改造以及其他)
水壓試驗每6年進行一次(無法進行內部檢驗則每3年進行一次)
固定式

壓力容器

年度檢驗每年進行一次
全面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6年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每3年一次石墨制非金屬壓力容器;每5年一次玻璃纖維增強熱固性樹脂壓力容器每3年一次
耐壓試驗每兩次全面檢驗期間內進行一次
壓力管道在線檢驗每年進行一次
全面檢驗安全狀況等級1、2級。

每6年進行一次

安全狀況等級3級·每3年進行一次。
起重機械每2年進行一次
廠內機動車輛每年進行一次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閥每年進行一次
壓力管道、氣瓶壓力表每年進行一次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表每半年進行一次
9.5下列情況也應進行鍋爐檢驗:

1)移裝鍋爐投運前。

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運行一年后。

3)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復運行前。

4)根據上次內部檢驗結果和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

9.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合格后必須進行耐壓試驗: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

2)改變使用條件且超過原設計參數的。

3)更換襯里在重新襯里前。

4)停止使用兩年重新復用的。

5)新安裝的或移裝的。

6)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

7)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懷疑的。

10特種設備的停用、報廢、遷移管理:

10.1已報停的特種設備不準繼續(xù)使用。

10.2壓力容器停用一個月以上(包括一個月),使用部門應向安全組提出申請,并落實下述停用期間維護保養(yǎng)措施。

10.2.1各使用部門對各報停設備切斷電源,做好相關的圍蔽及標識。

10.2.2停止運行尤其是長期停用的容器,要將其內部介質排除干凈。特別對腐蝕性介質,要進行排放,置換和清洗、吹干。

10.2.3保持容器內部干燥和潔凈,清除內部的污垢和腐蝕物質。防腐層破損處一定要予以修補。

10.2.4壓力容器外壁涂刷油漆,防止大氣腐蝕。要注意有保溫層的容器保溫層下的防腐,支座處的防腐等。

10.3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使用年限,使用部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10.4凡因公司各項生產經營需要,而要對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停用、報廢、遷移的,各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向安全組提出,并負責對設備進行辦理公司的報廢手續(xù)。

10.5如公司出售的特種設備,購買方需繼續(xù)使用時,如在有效使用期內,必須辦理過戶手續(xù),辦理過戶時,有關業(yè)務部門必須要求購買方在過戶登記表中填寫好本公司法人代碼(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購買方公司的公章。

10.6如出售公司內已辦理停用手續(xù)的特種設備,而購買方日后需繼續(xù)使用的,由相關方協(xié)商對該設備進行重新檢驗工作,經技監(jiān)局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辦理過戶手續(xù)。

10.7如出售公司內部已辦理報廢手續(xù)的特種設備時,相關業(yè)務部門外賣時必須要求金屬回收公司或相關單位出具特種設備的回收證明及設備破壞性處理證明。

10.8以上手續(xù)事項必須全部辦理完畢,相關業(yè)務部門才能進行特種設備的有關移交手續(xù)。

11交接班管理:

11.1各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提前到達本崗位進行交接班工作。

11.2交班人員在交班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接班人員對交接班人員的當班記錄進行查閱,全面了解特種設備的運行情況,以及聽取交班情況介紹。

11.3交接班要嚴肅認真,嚴禁崗外交接班。

11.4交接班雙方共同按交接班記錄,逐項實地認真檢查和記錄,接班人員認為具備接班條件,經

雙方簽字認可,接班人員立刻上崗,交班者方可離去。

11.5如本人是當日最后一班,要將按規(guī)定停止設備,落實好下班“三件事”,確保沒有安全隱患的前提下,方可離去。

11.6交接班前如遇到應急事故,必須待處理完畢后才可交班,接班人員應主動了解事故情況,并協(xié)助處理事故。

12油罐的安全運行管理

12.1 設有貯油區(qū)的工藝流程圖,注明各貯油罐內液體的最高液位,加熱溫度。

12.2 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和掌握管路分布及流向,和閥門的用途,以便一旦發(fā)生事故或火災時,能迅速正確處理。

12.3輸油時油管入口要與油罐車車體進行跨接。

12.4 禁止懸空向罐內輸油,以免產生靜電。

12.5 向罐內輸油的油泵能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油罐。

12.6 雷電時應停止輸送油,防止雷電感應而引起火災事故。

12.7在開啟管路時,應緩慢進行,防止產生強烈水錘效應損壞設備。在開啟蒸汽管路之前,應放 凈管內冷凝水。

12.8嚴格監(jiān)視油罐內的加熱溫度,不得超過90oc。否則,油中水分可能突然沸騰,形成油沫,造成跑油。

12.9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貯油罐時,必須不斷用水澆灑,保持潮濕,防止硫化鐵自燃。清除出來的硫化鐵,應運出貯油區(qū)外處理。

12.10 應定期檢查管道連接密封性能,呼吸閥工作性能,阻火器接地裝置電阻,泡沫設備和消火栓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壓力容器管理

12.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

12.1壓力容器的使用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制訂安全操作規(guī)程,包括如下內容:

12.1.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12.1.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12.1.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門,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報告程序。

12.2壓力容器在使用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應立即停車

12.2.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12.2.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12.2.3安全附件失效;

12.2.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12.2.5發(fā)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12.2.6過量充裝;

12.2.7壓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12.2.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12.3應急處理

12.3.1壓力容器一旦發(fā)生事故,操作人員一定要保持鎮(zhèn)靜,不能驚惶失措。

12.3.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一時查不清事故原因時,應迅速報告上級,不得盲目處理,在事故未得到妥善處理之前,不得擅離崗位。

12.3.3當壓力容器發(fā)生超壓時,應迅速切斷外來壓力源的進氣(汽)閥門,并打開泄壓閥門,使壓力容器的壓力迅速降低。

12.3.4迅速開啟手動安全泄壓裝置泄壓。

12.3.5采取其他有效的降壓、降溫措施。

12.3.6必要時應采取緊急停車措施,停止該設備運行。

13.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管理

13.1容器本體

13.1.1除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法規(guī)性檢驗外,各使用部門每年至少對壓力容器進行一次外部檢查,并做好記錄。

13.1.2壓力容器及其附屬管道選用的安全閥、壓力表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嚴格按規(guī)定在有關部位上裝設。

13.2安全閥

13.2.1每個壓力容器按應按有關規(guī)定裝設安全閥,安全閥的型式以及選用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13.2.2安全閥有下列情況的,應停止使用并更換。

1)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密封不嚴且無法修復。

2)安全閥的閥芯與閥座粘死或彈簧嚴重腐蝕、生銹。

3)安全閥選型錯誤。

4)安全閥校驗后,其整定壓力,回座壓力、密封性等檢驗結果使用部門應記入鍋爐技術檔案。

5)壓力容器本體及其管道的安全閥按計量管理部門的要求,每年強制檢驗一次。

13.3壓力表

13.3.1選用的壓力表,必須與壓力容器的介質相適應。

13.3.2壓力表的刻度限值應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5~3.0倍,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

13.3.3壓力容器本體的壓力表按計量管理部門的要每半年強制檢驗一次,附屬管道的壓力表和測溫儀表應按計量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檢驗。

13.3.4壓力表的刻度盤上應劃紅線指示出工作壓力。

13.3.5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或更換。

1)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不能回到限止釘外,無限止釘的,無壓力時,指針距零件的數值超過壓力表的允許誤差。

2)表盤封面玻璃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4)表內彈簧管泄漏或壓力表指針松動。

5)其他允許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14壓力容器維修管理

14.1壓力容器一般小修工作由動力科負責。

14.2公司不得進行壓力容器本體修理工作。

14.3公司各使用部門持有效操作證人員可以進行下述保全工作。

14.3.1清除內部殘渣;

14.3.2涂防銹油及面漆;

14.3.3拆裝閥門、壓力表、安全閥、爆破片、溫度計、液位計等。

14.4壓力容器需進行本體修理時,應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

14.5屬重大修理的(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矯形、控補、和規(guī)定范圍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和重大改造的(壓力容器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在修理前,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完畢后,應報勞動行政部門重新檢驗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

14.6動力科應將修理記錄存入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14.6.1修理的原因、容器的修理部位簡圖;

14.6.2所用鋼材、焊條、管件等的質量證明;

14.6.3如修理用材料與壓力容器原始材料不同,則應有材料代用的審批手續(xù);

14.6.4修理后填寫的修理工藝實施記錄,安全裝置檢修記錄等。

14.7壓力容器修理安全注意事項有:

14.7.1壓力容器帶壓時不能對主要受壓部件進行任何修理和緊固工作;

14.7.2壓力容器內部為有毒或易燃介質時,在修理前必須徹底清理,經惰性氣體置換后再經空氣置14.7.3應嚴格執(zhí)行動火制度;

14.7.4如全系統(tǒng)中僅對某臺壓力容器進行修理,系統(tǒng)未曾停止運行,則應用盲板將壓力容器與系統(tǒng)

隔斷。

14.7.5進入壓力容器內修理,容器外應有人配合和監(jiān)護,并應注意容器內部是否通風。

14.7.6檢修后應清理壓力容器內的雜物和是否遺留下工具等,特別要防止殘留下能與工作介質發(fā)生化學反應或引起腐蝕的物質。

壓力管道管理

15使用管理

15.1管道安裝及驗收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單位必須持有型式試驗單位資格證書。

15.2應急處理

15.2.1壓力管道一旦發(fā)生事故,操作人員一定要保持鎮(zhèn)靜,不能驚惶失措。

15.2.2壓力管道操作人員一時查不清事故原因時,應迅速報告上級,不得盲目處理,在事故未得到妥善處理之前,不得擅離崗位。

15.3.3當壓力管道發(fā)生漏氣(汽),并危及壓力管道安全運行時,應迅速切斷外來氣(汽)源。

15.4.4迅速開啟手動安全泄壓裝置泄壓。

15.2各壓力管道必須嚴格按國家標準進行標識,具體如下:

15.2.1管道基本色:蒸汽管道——鋁色;壓縮空氣、co2——管道淺藍色;液化石油氣——黃褐色。

15.2.2每條壓力管道應標明流體名稱以及流體流向的標識。

15.2.3對各壓力管道的閥門做好區(qū)別于“常開”或“常閉” 以及介質出口的安全標識管理。

16維修、改造

16.1不準在有壓力的管道上進行任何檢修工作,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在有壓力的管道上進行檢修工作時,應按照有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6.2對壓力管道進行重大改造時,其技術和管理要求應與新建壓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16.3做好在開始檢修前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運行值班人員必須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換工作,

保證檢修管道與其它部分隔斷,對電動閥門還應斷電源,并掛警告牌,且要把詳細的工作內容記錄在值班日志中。

16.4對輸送易燃介質的管道進行改造、檢修時,工程承擔科必須作成專題報告,經安全組及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人審批后方可施工作業(yè)。

16.5工程承擔科以及相關部門根據檢修情況及時周知可能受檢修工作影響的部門。

16.6管道檢修工作前,檢修管段必須打開閥門,排出管道內的介質,直至表壓為零。以防止閥門不嚴密時漏泄的介質積聚在檢修的管道內。

16.7有關管理維修人員在接到運行值班人員關于許可工作的通知以后,才可進行工作。開始工作前,

檢修工作負責人必須會同值班人員共同檢查,需檢修的一段管道確已可靠地與運行中地管道隔斷。

16.8在管道上進行長時間的檢修工作時,檢修管段應用帶尾巴的堵板和運行中的管段隔斷,或將它們之間的兩個串聯嚴密不漏的閥門關嚴,關閉的閥門和打開的疏水閥或放水閥應上鎖并掛警告牌。

16.9檢修工作完畢后,檢修工作負責人應會同運行值班人員檢查工作確認已完結,加裝的堵板已經拆除,管道已恢復常態(tài),工作場所已經清理完畢,所有檢修人員已經離開,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鎖鏈。

16.10在可能有易燃氣體的地方進行檢修工作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16.10.1工作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擔任監(jiān)護工作;

16.10.2應使用銅制的工具,以避免引起火花(必須使用剛制的工具時,應上黃油),禁止穿有鐵釘的鞋;

16.10.3工作人員感到不適時,應即離開工作地點,到空氣流通的地方休息;

16.10.4可用儀器或肥皂水檢查易燃氣體管道是否泄漏,禁止用火焰檢查。易燃氣體管道內部的凝結水發(fā)生凍結時,應用蒸汽或熱水熔化,禁止用火烤。

16.10.5檢修后的易燃氣體管道,須進行易燃氣體泄漏試驗,經檢驗合格后,才可恢復管道的使用。

17日常保養(yǎng)

17.1各有關部門必須規(guī)定各管理進行日常檢查及保養(yǎng),并作好檢查記錄。

17.2各使用部門密切注意壓力管道的使用環(huán)境情況,對存在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17.3壓力管道檢驗、檢查周期

管道名稱檢驗周期

(1次)

檢驗級別檢驗部位檢驗部門備注
所有壓力管道(新建、改建、擴建)按勞動行政部門要求進行法定檢驗全檢市特種設備

監(jiān)察檢驗所

根據法定檢驗同期進行
液化氣管道每星期日常檢查管道接口動力科

各使用部門

使用部門

每兩小時一次

壓縮空氣管道每星期日常檢查閥門動力科

各使用部門

工業(yè)氣瓶管理

18采購

18.1 公司采購的各種工業(yè)氣瓶應符合國家頒布的《氣瓶安全監(jiān)督規(guī)程》的規(guī)定,并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技術檢查,且出具有檢驗資料。對使用期滿和送檢未合格的氣瓶,均不準使用。

18.2 工業(yè)氣瓶的采購、貯運、收發(fā)工作由供應部采購科負責。

18.3 工業(yè)氣瓶購買或重新充裝驗收時,應核對氣體品名和鋼瓶檢驗日期。檢查瓶體、瓶閥及附件,如有損壞、變形應拒絕接收。其中液化石油氣鋼瓶的瓶座、護罩(護手)應齊全。

19.運輸、儲存

19.1工業(yè)氣瓶搬運時要輕裝輕卸,從車輛卸落地面時要用厚橡膠和木板隔墊,以防碰出火花,不得拖拉、摔落、溜坡、要防止?jié)L動。

19.2禁止使用叉車、電瓶車、電磁吸盤、鋼絲繩、鏈條等吊運工業(yè)氣瓶。

19.3 運輸各種氣體空鋼瓶,應與裝灌有氣體的鋼瓶采取相同的安全措施。

19.4發(fā)現氣瓶漏氣時,迅速打開庫門通風,立即把氣瓶移至安全場所。

19.5搬運氧氣瓶時操作人員嚴禁穿用沾有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禁止單人扛氧氣瓶,氧氣瓶存放間應與油脂類物品的距離不少于5米。

19.6 工作完畢、工作間隙、工作點轉移之前都應關閉瓶閥,戴上瓶帽。

19.7禁止在工業(yè)氣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纏繞掛橡皮管等物。

19.8 配戴可卸式瓶帽的氣瓶,使用后應將瓶帽重新戴好,配戴固定式瓶帽的,使用中原則上不得卸下瓶帽。同時要保證防震圈完好,并固定在規(guī)定的位置上。

19.9 工業(yè)氣瓶發(fā)放領用時先進倉的先發(fā)用。

19.10 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fā)放實行登記的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完檢周期、外觀檢查,入、出庫時間和領用部門、管理責任人等)詳見《氣瓶進出倉檢查表》。

19.11氣瓶外觀應無缺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表面漆色和字樣應符合規(guī)定:

19.12工業(yè)氣瓶應存放于陰涼通風的倉間內,倉溫不宜超過23oc,并要遠離火種、熱源、防止陽光直射和防止照明、閃電及靜電作用。庫內溫度過高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19.13 工業(yè)氣瓶存放間內地面要平穩(wěn)而粗糙不滑,不應同外界地溝(坑)或地漏孔連通。存放間內必須有通風換氣孔。

19.14 工業(yè)氣瓶入庫貯存時,應直立放好,并用鏈條等物對氣瓶加以固定,以防止氣瓶傾斜摔傷??掌颗c滿瓶分開存放,要有明顯的標記,并按規(guī)定保持一定間距。

19.15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鋼瓶應分開貯存在專用倉間內,應與易燃物品分開存放,切忌與油脂、金屬、粉末混貯混運,室內照明和通風設備必須采用防爆型。

20安全操作要求

20.1 瓶帽、瓶閥,易熔合金塞,底腳圈及防振動圈等附件應完好。

20.2作業(yè)現場工業(yè)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五瓶;若超過五瓶,但不超過二十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二十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20.3使用時應先檢查氣瓶瓶閥、減壓器、壓力表、管道、儀表,其連接部位必須牢固可靠,不泄漏。嚴禁在漏氣的情況下使用。氣瓶氣密檢查應用肥皂水(氧氣瓶要用無脂肥皂)或洗潔精,嚴禁用明火檢查。應有開啟和關閉瓶閥的專用手輪或手柄。

20.4使用液化石油氣、溶解乙炔氣等易燃氣體、安裝減壓器、壓力表、管道,接頭時必須用防止產生火花的專用工具,開關瓶閥專用工具或匯流排閥門時應緩慢操作,不準使用長板手、管鉗等工具。

20.5 開啟氣瓶閥時,操作者應站在瓶閥氣體噴出方面的側面。開啟氣體瓶閥時應緩慢,不要超過一轉半,一般情況下只開啟四分之三轉。

20.6使用乙炔氣瓶注意事項:

20.7乙炔氣最高工作壓力禁止超過0.147mpa(1.5kgf/cm2)表壓。

20.8禁止使用紫銅、銀或含銅量超過70%的銅合金制造與乙炔接觸的儀表,管道等零件。

20.9乙炔氣瓶嚴禁在地面上臥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臥放過的乙炔氣瓶,必須先直立后,靜止20分鐘再連接乙炔減壓器后使用。

20.10乙炔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及電氣設備,防止爆曬,與明火炬離一般不小于10米。

20.11使用乙炔氣瓶時必須裝有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

20.12 在短距離內移動乙炔瓶時,可將氣瓶稍傾斜,用手來移動,要移動到另外場所,應使用橡皮輪胎的手推車或人力三輪車來運輸。

20.13使用液化石油氣注意事項:

20.14液化石油氣瓶應加裝減壓器,禁止用膠管同液化石油氣瓶直接連續(xù)使用。

20.15液化石油氣瓶內剩余殘液應還回充氣站處理,禁止隨便傾倒。

20.16液化石油氣點火時,應先點燃引火物,后打開瓶閥,不要顛倒次序。

20.17 石油氣對普通橡膠導管和襯墊有腐蝕作用,必須采用耐油性強的橡膠導管和襯墊。橡膠導管的爆破壓力不應少于最大工作壓的4倍,膠管的長度盡量要短。

20.18 使用液化石油氣瓶時,氣瓶應平穩(wěn)放置在空氣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飛濺、火花)與熱源距離必須在5米以上。

20.19 嚴禁用烘、烤、煮、蒸等方法對鋼瓶直接加熱蒸發(fā);嚴禁臥放或倒立使用。

20.20 嚴禁鋼瓶互灌,要保持鋼瓶清潔。

21 使用氧氣瓶注意事項:

21.1 使用前,應稍打開吹走瓶閥上粘附的細屑或臟污后立即關閉,然后裝上減壓表再使用。

21.2 禁止在帶壓力的氧氣瓶上以擰緊瓶閥和墊圈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21.3 嚴禁讓粘有油脂(油污)的手套、棉紗和工具等同氧氣瓶、瓶閥、減壓表及管路等接觸。

21.4 操作中氧氣瓶距離乙炔發(fā)生器、乙炔氣瓶、明火或熱源應大于5米。在室外使用時,氧氣瓶必須安放在陰涼位置,以避免爆曬。

21.5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壓縮空氣吹凈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試壓和氣動工具的氣源。

21.6 禁止用氧氣對局部焊接部位通風換氣。

21.7氧氣瓶和液化石油氣瓶與電焊在同一工作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以絕緣物,以防氣瓶帶電。

22使用中氣瓶的定期檢查:

22.1 使用中的氣瓶要用肥皂水(或洗潔精)進行氣密性檢查,應每班檢查一次。鑄造科熔鋁爐用的液化石油氣瓶,因靠近爐區(qū)應增加采用聞氣味方法每小時檢查一次。檢查的項目主要是氣瓶角閥、減壓器各處的接頭、乙炔氣回火防止器,并做好檢查記錄。

22.2如在使用過程中氣瓶有泄漏的,凡瓶閥損傷和閥桿明顯變形、螺牙松脫等原因而影響安全使用和密封的,應馬上通知供應部采購科進行退瓶處理。易燃和助燃氣體的氣瓶,必須立即當班清走,當班不能處理完畢的應延班直至處理完成。其它氣體的氣瓶當天內清走。

22.3乙炔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應檢查一次,并清洗殘留在器內的煙灰和污跡,以保證氣流暢通,工作安全可靠。

22.4減壓器的安全使用:

22.4.1 各種氣體專用的減壓器。必須選用符合氣體特性的專用減壓器,禁止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減壓器,嚴禁換用和替用。

22.4.2 減壓器在專用氣瓶上應安裝牢固。采用螺扣連接時,應擰足5個螺扣以上,采用專門夾具壓緊時,裝卡要平整牢靠。

22.4.3 減壓器接通氣源后,如發(fā)現表盤指針遲滯不動或有誤差,應由計量科送交當地勞動、計量部門批準的專業(yè)部門修理,禁止自行調整。

22.4.4 禁止用棉、麻繩或一般橡膠等易燃物料作為氧氣減壓器的密封墊圈。

22.4.5 溶解乙炔氣和液化石油氣、液體二氧化碳瓶等用的減壓器必須保證減壓器位于瓶體最高部位,防止瓶內液體流出。

22.4.6 減壓器調壓的順序是:先開啟氣瓶的瓶閥,然后慢慢壓緊壓力調節(jié)桿使表針升至合適的位置上,禁止超出紅色警戒線和規(guī)定的工作壓力范圍。

22.4.7 減壓器卸壓的順序是:先關閉氣瓶的瓶閥,然后放出減壓器內的全部余氣,放松壓力調節(jié)桿使表針降倒o位。

22.4.8 減壓器的儀表每班必須檢查,如發(fā)現失靈,立即更換。減壓器要求每年檢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檢驗一次,減壓器的兩個壓力表正面與調壓手柄方向要保持一致。

23檢驗

23.1幾種常用氣瓶的檢驗周期

序號氣瓶名稱使用期檢驗期備注
1乙炔氣3年
2氧氣3年
3液化石油氣未超過20年5年
超過20年2年
4二氧化碳3年
5氬氣5年
6氮氣5年

23.2幾種常用氣瓶漆色

序號氣瓶名稱化學式外表面顏色字樣字樣顏色
1溶解乙炔氣c2h2溶解乙炔氣
2液化石油氣cnhn液化石油氣
3氧氣o2天藍
4二氧化碳氣co2鋁白液化二氧化碳
5氬氣ar
6氮氣n2

23.3各種氣瓶,不應隨意自選改作其他氣體使用,也不得自選隨意漆色。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

24 使用、檢查管理

24.1廠區(qū)交通限速為15km/h,公司廠內機動車輛不得超過15km/h,通過道口、彎道、出入廠房時,不得超過5km/h。

24.2廠內機動車輛,不準在交通道上任意停留,停放不能影響廠區(qū)交通安全,車輛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裝卸貨物時不得影響其它車輛行駛。

24.3廠內機動車輛必須嚴格按公司內交通安全規(guī)定進行管理,駕駛員必須按照例行保養(yǎng)規(guī)范對車輛進行檢查保養(yǎng),對工作屬具進行嚴格檢查。

24.4作業(yè)時貨物裝卸要平穩(wěn)、牢靠、分布均勻,鏟運高大、貴重易損貨物時要捆牢。

24.5不準超載,起重量及載荷中心應在規(guī)定范圍內。

24.6不準用貨叉往貨物上撞擊。

24.7裝卸時應以低速進行,同時要注意地面情況以免損壞車胎。

24.8前、后傾斜門架時,叉車應當制動。

24.9傾斜門架的過程要緩慢,以防止貨物下滑。

24.10起升貨物前,門架應處于垂直或稍微后傾,叉車應處于制動狀態(tài)。

24.11貨物下降時,以發(fā)動機應維持怠速運轉。

24.12叉車作業(yè)時,行駛中要做到:

24.12.1貨叉距地面230~400毫米,起重門架要后傾。

24.12.2避免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24.12.3鏟運影響視線的貨物,應倒車低速行駛。

24.13作業(yè)中應遵守“八不準”:

24.13.1不準將貨物升高作長距離行駛。

24.13.2不準用貨叉挑翻貨盤的方法卸貨。

24.13.3不準用貨叉直接鏟運危險物品,易燃口等貨物。

24.13.4不準用單貨叉作業(yè)。

24.13.5不準用慣性力取貨。

24.13.6不準在貨盤或貨叉上帶人作業(yè),貨叉舉起后,貨叉下嚴禁站人。

24.13.7不準用制動慣性溜放圓形或易滾的貨物;

24.13.8不淮在駕駛室或后座處放置貨物。

24.14發(fā)動機未熄火前,廠內機動車輛不得添加燃油。

24.15禁用汽油擦洗車輛,零件和烘烤車輛等。

24.16禁用明火作照明檢查油箱的油量,在機動車周圍應少用或不用各種火源。

24.17禁采取不經過油和濾清器而直接使用各種容器或其它自流方式向油箱或發(fā)動機加油。

24.18嚴禁將各種盛裝汽油的容器進入駕駛室內。

24.19嚴禁使用高壓線“吊火”的做法。

24.20化油器發(fā)生回火時,應立即停車檢查、調整、故障未排除前不得行駛。

24.21調整發(fā)電機上的傳動膠帶時,發(fā)動機必須處于停止狀態(tài)。

24.15一切容易發(fā)生轉動和位移的部位,應避免用手直接接觸。

24.16拆卸輪胎時,須用千斤頂將車頂起,再放置托架以做到穩(wěn)固并用三角木塞住其它車輪,以防車

輛滑動發(fā)生事故。

24.17在車下進行作業(yè)時,車輛應選擇平坦地點停放,前后車輪應用三角木塞住,拉緊手剎車并將變速桿放入空檔,方準作業(yè)。

24.18廠內機動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行駛途中,如發(fā)生故障時,應停車修復后,方準繼續(xù)行駛。

25保養(yǎng)

25.1廠內機動車輛日常維修、一級保養(yǎng)檢查由使用部門負責;二級以上保養(yǎng)檢查(含二級)、大中修由設備科負責。

25.2使用部門應嚴格進行日常、一級保養(yǎng)、檢查,并認真填寫檢查、保養(yǎng)記錄;設備科進行二級以上保養(yǎng)、檢查,并認真填寫檢查、保養(yǎng)記錄。

25.3使用部門應嚴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認真進行日常保養(yǎng)檢查,填寫車輛日常使用、保養(yǎng)、檢查記錄表。

25.4叉車保養(yǎng)檢查分四類,即日常保養(yǎng)、一級保養(yǎng)、二級保養(yǎng)、三級保養(yǎng)。日常保養(yǎng)是每天都要進行的保養(yǎng),通常每工作50小時進行一級保養(yǎng),每工作200小時后進行二級保養(yǎng),每工作600小時進行三級保養(yǎng)。

25.5蓄電池車的保養(yǎng)、檢查分四類:即日常保養(yǎng)、一級保養(yǎng)、二級保養(yǎng)、非定期保養(yǎng)。日常保養(yǎng)是每天要進行的保養(yǎng),一級保養(yǎng)一般行駛400小時進行一次,二級保養(yǎng)一般行駛1700小時進行,而非定期保養(yǎng)是為了保證車輛能在季節(jié)變化時及大修后正常運行而進行的保養(yǎng)。

25.6其它廠內機動車輛保養(yǎng)、檢查依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6廠內機動車輛的維修

26.1廠內機動車輛的維修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或部頒標準和安全規(guī)定。

26.2廠內機動車輛的維修由設備科、使用部門負責。

26.3廠內機動車輛的大、中修由專業(yè)廠家有關人員承擔。

26.4對檢修、保養(yǎng)的廠內機動車輛,應懸掛“檢修停用”等相應告示牌。

26.5不準在斜坡處進行維修工作。

26.6修中要用三角木把前、后車輪卡住。

26.7保養(yǎng)、檢修時,應斷開相應的電源開關,非必要不得帶電作業(yè)。

26.8不準用汽油清洗機件。剩油、廢油、油棉絲、油揩布嚴禁亂放、亂倒,必須帶回處理,不得留在工作現場。

26.9檢修用行燈應使用36v以下安全電壓。

26.10 維修時不得擅自改動線路,必要時應先報告有關部門,允許后方可改動。改動部分應有相應的

技術資料存檔并使全體維修人員詳細了解改動情況。

26.11各責任部門應及時制作整理有關資料。

26.12各部門應完整、妥善進行資料保存、保管。

起重機械管理

27使用管理

27.1起重機械司機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司機下列守則:

27.1.1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00c,以避免吊掛繩受力過大。

27.1.2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其重心平穩(wěn)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27.1.3進入懸吊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置支承裝置。

27.1.4人綁吊物體時,應有一人負責指揮。

27.1.5司機必須應熟悉下述知識:

1)所操縱的起重機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2)起重機的操作規(guī)程,與本規(guī)程有關的法令。

3)安全運行要求。

4)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

5)動機和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

6)指揮信號。

7)保養(yǎng)和基本的維修知識。

27.1.6必須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起重機械日常運行記錄》。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27.1.7開車前必須鳴鈴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時,應給予斷續(xù)鈴聲或示警。

27.1.8操作應按指標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fā)出,都應立即執(zhí)行。

27.1.9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果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能閉合主電源。

27.1.10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7.1.11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27.1.12司機進行維護保養(yǎng)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27.1.13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1)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掛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

2)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放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不能滑動的,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4)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5)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27.1.14司機操作時,應遵守:

1)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制動器。

3)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

4)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5)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幅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wěn)地進行吊運。

6)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物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guī)定的安全圈數。

7)指揮信號應明確,并符合規(guī)定。

8)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起重機除外。

27.2應急措施

27.2.1當起重機發(fā)生故障時,司機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

27.2.2當吊有重物,則應發(fā)信號,并劃出危險區(qū)。

27.2.3當停車時間較長,則應設法將吊物放下或墊起,報告領導或有關人員進行檢修,修好后經過試車,確認完好后方可工作。

28起重機械日常檢查

28.1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yǎng)、檢查、檢驗工作主要有:日常檢查、定期檢查、法定檢驗、潤滑、預檢預修和排除臨時故障。

28.2起重機械檢查維護工作應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1)工作前要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2)工作時,司機必須沿專用梯子上下,上下直立式梯子時,應把工具等放在背袋內,手中不允許拿東西;接班司機應在交班司機把車停穩(wěn)后再上車。

3)不要在主梁上行走,更不允許由一個主梁邁到另一個主梁上去。

4)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帶電檢查和維修。

5)手持檢查燈在上行走時,應特別注意燈線被掛住,將人拖倒。

6)為防止發(fā)生事故,不允許一個人用壓縮空氣給起重機除塵。

7)車上的油污應及時清除,以免行走時滑倒。

8)檢查控制器應在切斷電源后進行,帶電檢查時,必須蓋上保護罩。

28.3定期檢查、保養(yǎng)頻度及責任部門如下:

序號名 稱頻度責任部門備注
1日檢1次/日使用部門操作人員
2月檢1次/月設備科、保養(yǎng)單位使用部門協(xié)助
3半年檢1次/6個月設備科、保養(yǎng)單位
4年檢1次/年設備科、保養(yǎng)單位

28.4定期檢查應根據具體設備制定檢查表,嚴格按檢查表規(guī)定內容展開,保養(yǎng)和檢查同時進行,檢查、保養(yǎng)事項應在《一級保養(yǎng)記錄》中登記,大、中修項目應在《二級保養(yǎng)記錄》中進行登記簽名。小修項目應在《特種設備日常維修登記簿》中進行登記。

起重機日常檢查表

檢查項目考核標準檢查結果
工作場地在操作者步行范圍內,無障礙物
運行軌道由地面觀察軌道上不應有異?,F象
按鈕開關(手電門)上、下、左右動作靈敏、準確;同時按動一組按鈕電動葫蘆不動作
限位器空載吊鉤上升至極限位置,限位器應準時動作
吊鉤裝置在水平3600內與垂直1800范圍內能靈活轉動,滑輪轉動靈活,螺母防松裝置無異常
制動器應能吊起額定載荷,準確制動,溜鉤距離不應超過規(guī)定值
鋼絲繩鋼絲繩應潤滑良好,不應打結,嚴格按報廢標準進行更新

起重機械月檢項目及考核標準

檢 查 項 目考核標準檢查結果
運行軌道

(工字鋼

)

運行范圍內障礙物在運行范圍內與建筑物及其它設備最小間距3100mm
止擋器的變形,破損及連接螺栓或焊縫止擋器不準有變形,破損等缺陷,其連接螺栓不得有松動。采用焊接連接其焊縫不得有龜裂
軌道固定連接螺栓螺栓不得有松動
軌道接頭焊縫焊縫不得有裂紋、龜裂等缺陷
軌道的異常磨損軌道與車輪踏面及輪緣接觸處不得有局部異常變形及磨損
按鈕開關

(手電門)

外觀外殼及絕緣不得有損傷
懸掛、電纜電纜上、下兩端固定應牢固可靠,不得有破損、斷線等缺陷,要保證絕緣
按鈕連鎖裝置上—下,左—右,各組連鎖應可靠,同時按動一組按鈕應保證電動葫蘆不動作
按鈕開關觸點觸點不得有磨損及損傷
接線及接地連接螺釘接線應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動
電磁接觸器動作狀態(tài)觸點接觸,打開動作靈敏,不得有粘連
接線螺釘不得有松動
觸點不得有嚴重損傷及損耗
起升限位器動作狀態(tài)動作靈敏可靠,應調節(jié)到保證吊鉤在上極限位置時與卷筒間距350mm
觸點觸點動作準確、靈敏,不得有損傷、磨耗
接線螺釘不得有松動

起升機構的錐形制動環(huán)或制動片錐形制動環(huán)磨損量不得大于設計厚度的50%,且不大于軸向調整量的最大值,制動片的磨損量不得大于原厚的50%
運行機構的平面制動環(huán)磨損量不大于厚度50%
制動環(huán)(片)外觀不得有裂紋、損傷

吊鉤目測不得有裂紋,異常磨損和鉤口異常變形
軸承應回轉靈活,平滑,徑向軸承與軸之間應無間隙
吊鉤螺母鎖緊裝置不得有松動
滑輪滑輪槽不得有明顯磨損,輪緣完整不得有損傷
外觀滑輪外殼不得有損傷,擋軸板,擋圈及銷不得有松動
平衡滑輪工作狀態(tài)滑輪回轉應平穩(wěn)靈活
外觀滑輪不得有損傷,裝配連接牢固

墻板連接螺栓不得有松動
車輪踏面和輪緣不得有明顯的磨損和傷痕

斷絲情況按鋼絲繩報廢標準更新
外觀外表面不得有扭結,灼傷及明顯的松散、腐蝕等缺陷,并應有潤滑油。
繩端固定狀況鋼絲繩各尾端固定應牢固可靠,不得有異常
齒輪潤滑狀況開式齒輪表面應定期加油脂閉式齒輪應定期加機油
電纜外觀電纜不得有外傷,異常的彎曲或扭轉,老化等缺陷
裝配狀況電纜與開關的連接不得有松動,吊線環(huán)不得脫離滑道;支承鋼絲兩端不得有松動
集電器工作狀況集電滑輪回轉應靈活,不得有明顯磨損
外觀連接螺栓不得有松動,絕緣體不得松動和破損,彈簧不得疲勞失去彈性
滑線滑線不得有嚴重銹蝕和油垢支承安裝應牢固,滑線不得有明顯下撓

年檢項目及考核標準

檢查項目考核標準檢 查 結 果
運行

軌道

(工

字鋼)

踏面清潔度不得附著油污及大量灰塵
傾斜度£1/1000
接頭焊縫及軌道不得有龜裂,上下及兩側偏移£0.5~1mm
磨損狀況踏面磨損量£10%原尺寸,寬度磨損量£5%原尺寸

輪緣輪緣厚度的磨損量應在原厚度的50%以下,輪緣與軌道側向總間隙應小于車輪踏面寬度50%
踏面按踏面直徑測量磨損量應小于原尺寸5%踏面直徑差應小于公稱直徑1%,圓度差應小于0.8mm
外觀不得有裂紋、損傷
制動器按月考核標準重復檢查
鋼絲繩按月考核標準重復檢查

起升機構齒輪的磨損第一級齒輪允許磨損量為原齒厚10%;其它齒輪為20%以下
運行機構的齒輪磨損第一級齒輪允許磨損量為原齒厚15%;其它極齒輪為18%以下;開式齒輪為23%以下
齒面缺陷檢查齒部不得有裂紋、斷齒;齒面點蝕損壞不得大于嚙合面的23%,且深度不得超過原齒厚的10%

外觀表面不得有裂紋,危險斷面及頸部、螺紋部分不得有塑性變形
危險斷面磨損量應小于原尺寸的10%
開口度不得超過原尺寸的15%
扭轉變形不得超過100
滑輪輪槽不均勻磨損不得大于3mm;輪槽壁厚磨損量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輪槽底部磨損不得大于鋼絲繩直徑50%;外觀不得有損害鋼絲繩的缺陷
齒輪軸的磨損磨損量不得超過原軸頸的1%
其它軸的磨損磨損量不得超過原軸頸的2%
卷筒不得有裂紋,筒壁磨損量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
鍵與鍵槽連接不得有松弛及變形,異常磨損
花鍵不得有異常磨損及變形
滾動軸承不得有破損及裂紋
油封配合面不準有裂紋
電纜按月考核標準重復檢查
集電器,開關按月考核標準重復檢查
回路的對地絕緣電阻30.5mw

28.5各部門應自覺接受公司主管上級部門檢查及安全監(jiān)察部門檢查,不得進行抵制。對主管上級及安全監(jiān)察部門提出的隱患應認真積極進行整改,并將檢查意見填寫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登記簿》中。

28.6各部門應切實開展各項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應下發(fā)《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落實整改措施,確定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責任部門應按期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上報通知發(fā)出部門。

29應急管理

29.1 發(fā)生火災

29.1.1 發(fā)生火災時應以立即中止電梯運行為原則,并采取如下措施:

29.1.2及時與消防部門取得聯系并報告有關領導。

29.1.3發(fā)生火災時,對于有消防運行功能的電梯,應立即按動“消防按鈕”,使電梯進入消防運行狀態(tài),供消防人員使用。對無此功能的電梯,應立即將電梯直駛到首層并切斷電源或將電梯停于尚未蔓延的樓層。

29.1.4將電梯置于“停止運行”狀態(tài),用手關閉廳門并切斷總電源。

29.1.5井道內或轎廂發(fā)生火災時,應立即停梯,疏導人員撤離,切斷電源,用二氧化碳、干粉1211滅火器滅火。

29.1.6 相鄰建筑物發(fā)生火災時也應停梯,以免因火災而停電造成困人事故。

29.2發(fā)生地震

29.2.1 國務院發(fā)布的《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已于1995年4月1日起實施。對于破壞性地震

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發(fā)布臨震預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將根據實際情況向預報區(qū)居民發(fā)布緊急處理措施,電梯是否停運、何時停運,應由有關部門決定,電梯管理部門應遵照執(zhí)行。

29.2.2 對于震級和烈度較大,震前又沒有發(fā)出臨震預報而突然發(fā)生的地震,很可能來不及采取措施。在這種情況下,若一旦有震感應就近停梯,離開轎廂就近躲避。如被困在轎廂內則不要外逃,保持鎮(zhèn)靜待援。

29.2.3地震過后應對電梯進行檢查和試運行,正常后方可恢復使用。當震級為四級以下,烈度為6度以下時,應對電梯進行如下檢查:

29.2.4 檢查供電系統(tǒng)有無異常。

29.2.5 電梯井道、導軌、轎廂有無異常。

29.2.6以檢修速度做上下全程運行,發(fā)現異常即刻停梯,并使電梯反向運行至最遠層站停梯,通知專業(yè)維修人員檢查修理。如上下全程運行無異?,F象時,再多次往返運行后,方可投入運行。

29.2.7當地震震級為四級(含四級)以上、烈度為6度以上時,應由專業(yè)人員對電梯進行安全

檢驗,無異?,F象或對設備進行檢修后方可試運行,經多次試運行一切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9.3電梯濕水

29.3.1 電梯機房處于建筑物最高層,底坑處于建筑物最底層,井道通過層站與樓道相連。機房會因屋頂或門窗漏雨而進水,底坑除因建筑防水層處理不好而引起滲水外,還會因為上下水道、消防栓的泄露,使水從樓層經井道流入底坑。發(fā)生濕水事故時,除從建筑設施上采用堵漏措施外,還應采取應急措施。

29.3.2 當底坑內出現少量進水或滲水時,應將電梯停在二層以上,中止運行,斷開總電源。

29.3.3當樓層發(fā)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進水時,應將轎廂停于進水層站的上二層,停梯斷電,以防止轎廂進水。

29.3.4 當底坑井道或機房進水很多,應立即停梯,斷開總電源開關,防止發(fā)生短路、觸電等事故。

29.3.5發(fā)生濕水時,應迅速切斷漏水源,設法使電氣設備不進水或少進水。

29.3.6對濕水電梯應進行除濕處理,如采取擦拭、熱風吹干、自然通風、更換管線等方法。

確認濕水消除,絕緣電阻符合要求并經試梯無異常后,方可投入運行。

29.4停電造成停梯

29.4.1 運行中的電梯將會因供電線路故障或限電等原因而突然停梯,將乘客困在轎廂內,需采用如下方法處理。

29.4.2維修人員應與轎廂內被困人員取得聯系,說明原因,使乘客保持鎮(zhèn)靜等待。有備用電源的應及時啟用。

29.4.3 如恢復送電需較長時間,則應進行盤車放人操作,解救被困人員。

29.4.4 恢復送電后,及時與轎廂內被困人員聯系,重新選層走梯。

29.5盤車放人操作

29.5.1 操作前,維修管理人員應做好下列工作:

29.5.2 被困人員應保持鎮(zhèn)靜,不要強行手扒轎門或企圖出入轎廂,并與維修人員取得聯系。

29.5.3維修人員應了解轎廂被困人數及健康狀況、轎廂內應急燈是否點亮、轎廂所停層站位置以便于解困工作。

29.5.4告知被困人員盡量遠離轎門或已開啟的轎廂門口,更不要倚靠廳、轎門,不要在轎廂內吸煙、打鬧,必須聽從操作人員指揮.

29.6 盤車放人操作方法

29.6.1操作前先通知被困人員,盤車操作已經開始,請被困人員予以配合。

29.6.2盤車放人操作一般由2人在機房進行。操作前必須切斷總電源開關,一人用開閘扳手打開制動器,另一人盤車。當將轎廂盤至最近層樓面時(轎門地坎應不高于廳門地坎600mm),應停止盤車,使制動器復位。

29.6.3讓被困人員在轎內打開廳門或用鑰匙打開緊急門鎖,并協(xié)助被困人員離去。

29.6.4轎廂頂上的安全窗是供電梯維修人員檢查修理時使用的,安全窗很小,且離地面兩米多高。停電時轎內照明不足,轎頂上很黑,又有各種裝置,故被困人員撤離轎廂時不宜走安全窗,防止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

特種作業(yè)人員管理

30特種作業(yè)的定義

特種作業(yè),是指容易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yè)。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

31公司特種作業(yè)為員范圍

根據國家有關特種作業(yè)范圍及其管理規(guī)定,我司需操作特種設備的特殊工種有(1)廠內機動車駕駛員;(2)起重機械操作工(操作、維修);(4)鍋爐工;(5)鍋爐水處理工;(6)壓力容器(空壓站、快開門、液化氣操作)。

32特種作業(yè)人員考核上崗

32.1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32.1.1 年齡在18周歲以上;

32.1.2身體健康并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yè)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32.1.3有與申請作業(yè)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32.1.4有與申請作業(yè)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32.1.5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32.1.6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32.2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上崗證后,持證上崗。

32.3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32.3.1作業(yè)時隨身攜帶證件(復印件),并自覺接受安全監(jiān)察室和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32.3.2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32.3.3嚴格執(zhí)行特種設備操作規(guī)程和有關安全規(guī)章制度;

32.3.4拒絕違章指揮;

32.3.5發(fā)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員和單位領導報告;

32.3.6其他有關規(guī)定。

32.4除了要經三級安全教育,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教育合格證》外,還要參加廣州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組織的專業(yè)技能和專業(yè)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才能安排上崗操作。

32.5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各部門根據需要填寫《員工培訓計劃》,經本部門審核后交企管部人力資源科審批后,由安全組負責對外聯系培訓及考證事宜。

32.6持證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要按市勞動部門規(guī)定,定期進行《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的年審和復查。安全組負責對操作證統(tǒng)一管理(含年審工作)。

32.7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參加定期的專業(yè)知識技能和身體健康狀況的復查考核,逾期缺考或考核不

合格的不得再從事原特種作業(yè),或重新參加培訓。

32.8到期復審程序如下:凡到期參加復審的,需先經本科同意,再由企管部人力資源科審核,辦

好審批手續(xù)后,由安全組負責對外聯系復審事宜。

32.9特種作業(yè)人員在考證前如需初步自行培訓,應報人力資源、安全部門同意后,安排有操作經

驗并持有操作合格證的人員帶教,帶教期間帶教人員要對培訓人員的安全操作負責,禁止無證上崗操作。

32.10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在工作中努力學習專業(yè)知識和技能,積累實踐經驗,不斷提高作業(yè)的安全

保障水平。遇有特殊情況,必須報告責任部門的領導,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才能進行作業(yè)。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yè),嚴禁不懂裝懂,心存僥幸,強行冒險作業(yè)。

32.11特種作業(yè)的專用設備工具,要按規(guī)定進行申報、安裝、驗收、領取準用證和使用時的安全檢

查、保養(yǎng)、維修,并建立專用設備的檔案,做好檢查、保養(yǎng)、鑒定的原始記錄。檔案資料應包括使用前的檢查、保養(yǎng)、維修、零部件的更換等安全技術參數、經辦人、經辦日期及備忘說明。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33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職責

33.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安全技術知識,積極參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勞動技能和安全知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在作業(yè)中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33.2嚴格遵守國家、省、市和上級部門有關生產、防火、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以及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得違章作業(yè),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yè),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33.3班前、班中和班后檢查所使用工具、設備,保證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確使用,發(fā)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

33.4正確分析判斷和及時處理事故,發(fā)生事故時應立即向班長報告,保護好現場,并如實向事故調查人員介紹情況。

33.5加強設備維護,經常保持作業(yè)場所衛(wèi)生整潔,搞好安全文明生產。

33.6認真愛護和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

33.7積極參加安全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3.8發(fā)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yè)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yè)場所。

特種設備、特種作業(yè)的考核

34考核:

特種設備、特種作業(yè)的責任考核,按國家、省、市安全法津、法規(guī),公司《生產、防火、交通安全責任制承包方案》、《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相關安全管理制度進行考核和處理。

35附則: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法令、法規(guī)相抵觸時,執(zhí)行上級有關規(guī)定。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組起草,并負責解釋。

第8篇 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制度

1、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應定期組織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員、現場操作人員以及所有員工進行必要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一般每半年開展一次。

2、各下屬機構也可根據需要對本機構內的特種設備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3、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檢驗法律法規(guī)和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

(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操作理論知識;

(3)特種設備安全操作技術技能;

(4)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和緊急避險知識。

4、所有員工應嚴格按要求按時參加單位組織的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認真聽講和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操作水平。

5、積極參加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依法組織的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guī)知識培訓。

第9篇 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報制度范本

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報制度

一、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二、特種設備和所屬附件(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限速器等),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檢驗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三、在定期檢驗前,生產部要與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協(xié)調好檢測時間,及時對設備采取措施(如停用)并作好清潔工作,順利完成設備定驗,確保安全。

四、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時間根據上次的設備檢驗報告確定。

五、定期檢驗報告要有專人保管,隨時備查。

第10篇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制度

1、特種設備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破壞程度,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特種設備事故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3、特種設備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yè)負責人,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質檢部門報告。

4、企業(yè)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趕到現場,指揮事故處理工作,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給以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質檢部門。

5、發(fā)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的,應當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第11篇 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局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yè)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fā)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維護施工生產的正常秩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結合工程局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工程局內工程施工生產中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特種作業(yè)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規(guī)定的生產設備,主要包括:

l、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門機、塔機、纜機、龍門吊、吊車、卷揚機、固定扒桿等;

2、升降設備(裝置):額定起重量≥0.5t的電梯、吊欄、滑模;

3、壓力容器:氣瓶、制冷設備、空壓設備及壓力管道;

4、運輸索道;

5、鍋爐:容積≥30l的承壓鍋爐;

6、其他有關設備;

不包括各種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和移動施工設備。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yè)是指容易發(fā)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裝施工作業(yè)。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yè):電氣安裝、維修、值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yè):電焊、氣割、氣焊。

3、起重機械作業(yè):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司機、安裝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司機、安裝維修;卷揚機司機;鐵道專用起重機司機;起重指揮、信號、司索等。

4、場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鏟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機車、翻斗車、農用車等。

5、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yè):各種排架、平臺、棧橋的架設拆除;外墻、壩面清理、裝修;懸掛設備安裝維修。

6、制冷作業(yè):制冷設備操作、維修。

7、鍋爐作業(yè):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8、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設備,氧氣、乙炔站設備操作維修等。

9、爆破作業(yè):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毀等。

10、金屬探傷檢測作業(yè):射線、超聲波探傷。

1l、建筑防水作業(yè)。

12、其它有關作業(yè)。

不包括國家道路交通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駕駛。

第五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yè)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作業(yè)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特種設備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門許可。其中制造、安裝、改造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維修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施工結束完工后,施工生產單位應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擬將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情況,用書面方式告知直轄市或設區(qū)的市的特種作業(yè)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告知后經批準即可施工。

第九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持有以下產品的安全技術資料:

1、生產單位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

2、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

3、產品監(jiān)督檢驗證明;

4、設計文件;

5、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文件)。

第十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項目有關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和文明生產規(guī)定,服從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履行相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和結束后,應經專業(yè)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驗,經監(jiān)督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才能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單位。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后30日內,施工隊伍應當將生產、安裝、改造、維修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三章 特種設備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特種設備的施工生產單位(下稱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協(xié)同局設備管理處制定相應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使用規(guī)定,組織實施,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直轄市或設區(qū)的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

登記的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1、制造單位、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測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技術資料等產品文件。

2、安裝技術資料和監(jiān)督檢測合格文件。

3、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4、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特種設備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及定期檢驗的登記文件。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yǎng),使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保持良好狀態(tài)。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至少每月運行一次自行檢查,發(fā)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情況,應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附屬儀器、指示儀表等進行定期校驗,及時維修、更換,并作好記錄,保證各種附件、裝置、儀表齊全、靈敏、準確、可靠。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出現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情況緊急時,應停止使用,經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準超負荷或帶病運行。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施工生產實際和特種設備使用運行場地環(huán)境狀況,制定相應的防傾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組織落實、配備相應的營救裝備和救急物質,預防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各類事故發(fā)生,或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安全技術規(guī)范中定期檢驗的要求,對使用運行到安全檢驗期的特種設備及時進行定期檢驗。其安全檢驗周期為:

起重機械:兩年;

升降設備:一年;

鍋爐:一年;

客運索道:一年;

壓力容器:三年;

定期檢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應當做好維修保養(yǎng)封存工作,拆除轉移進庫時應有相應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特種作業(yè)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特種設備作業(yè)、管理、或國家規(guī)定的特種作業(yè)的人員為特種作業(yè)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yè)。

第二十五條 本局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持證管理由局安監(jiān)辦負責,相關培訓由職教中心負責組織,所有特種作業(yè)人員須經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發(fā)給相應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才能獨立上崗。

《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有效期2年,每2年復審一次;連續(xù)從事本10年以上,經使用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yè)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水電施工基本安全知識;

4、經專業(yè)培訓,參加國家規(guī)定的專業(y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

5、符合水電施工相應工種作業(yè)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yè)的使用單位,應當結合項目施工生產實際對從事特種作業(yè)的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yè)安全教育培訓,經本單位勞資、安全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崗直接從事特種作業(yè)。對離開特種作業(yè)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中應當嚴格執(zhí)行特種設備、特種作業(yè)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遵守相關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愛護設備,認真操作,維護保養(yǎng),確保安全,積極完成施工生產任務。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現異?,F象、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進行處理,并向現場和使用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對審查不合格、或違章作業(yè)、或負有事故責任等不符合工種崗位要求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及時給予相應處罰或辭退。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已到有效期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向局安監(jiān)辦及職教中心提出申請定期復審。復審不合格的特種作業(yè)人員,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失效,不得直接從事相應特種作業(yè)。

復審內容為:

1、健康檢查;

2、違章作業(yè)記錄檢查;

3、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法規(guī)結合水電施工生產實際,對相應特種作業(yè)制定專項安全文明生產措施、管理規(guī)定,并組織實施,監(jiān)督檢查,確保特種作業(yè)安全。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作業(yè)人員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

1、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登記、復審記錄;

2、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

3、健康檢查情況;

4、安全作業(yè)記錄;

5、違章作業(yè)和事故記錄。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作業(yè)和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和運行的安全技術檔案,并按安全技術規(guī)程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定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yè)的安全運行,發(fā)生事故等情況進行記錄、統(tǒng)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向地方主管部門申請?zhí)胤N設備的登記和定期檢驗,以及特種作業(yè)人員定期復審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裝、運行、維修和特種作業(yè)在施工生產中發(fā)生各種事故,使用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或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人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安裝不合格特種設備產品,或未按規(guī)定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檢驗和驗收移交,安裝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未登記安裝、改造、維修、驗收,或超過安全檢驗期運行使用;或使用運行時未制定、實施相應安全措施;或特種作業(yè)人員無操作證安排上崗等,發(fā)生各類事故,按《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六章之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局安監(jiān)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12篇 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 目的

為規(guī)范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持特種設備作業(yè)證的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及培訓管理。

3人員范圍

3.1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是指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作業(yè)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4相關規(guī)定

4.1 公司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統(tǒng)稱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經過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或者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4.2 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須到南沙區(qū)質監(jiān)局辦理聘用登記手續(xù);

4.3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人及主管培訓工作的副總經理對特種設備管理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并將該項工作納入公司年度培訓計劃。

4.4公司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4.5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培訓分為入職前安全教育培訓、在職期間的定期安全教育培訓及相應的考核。

4.6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培訓分為入職前安全教育培訓由公司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

4.7特種作業(yè)人員應定期按國家規(guī)范復審,復審合格后公司才可以辦理續(xù)聘手續(xù)。

5安全教育主要內容

5.1 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方針和政策。

5.2 特種設備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5.3 特種設備安全操作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5.4 安全應急設施,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事故應急救援技術。

5.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訓;事故報告和處理方法。

6安全教育主要形式

6.1會議。

6.2閱讀文件、簡報、看圖片。

6.3事故討論。

6.4參加安全技術座談。

6.5上課。

6.6事故現場會。

6.7 反事故演習。

6.8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6.9 培訓后考核。

7要求

7.1教育培訓工作要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主題、有內容、有記錄、有考試、有總結。

7.2特種設備安全操作教育檔案,由公司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保存。每年由公司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安全教育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總結。

7.3不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操作學習而又沒有履行請假手續(xù)的人員,按公司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7.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再次參加安全培訓:

7.4.1新的特種設備投用以前,由主管該項目的公司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對該崗位的操作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

7.4.2對違章違規(guī)操作的員工,由公司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學習有關職業(yè)安全健康法規(guī)、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崗工作。

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特種設備隱患排查工作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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