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船舶安全檢查員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船舶安全檢查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員應貫徹執(zhí)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參與船舶安全檢查相關法規(guī)、文件的擬訂工作;
第三條船舶安全檢查員應熱愛船舶安全檢查工作,服從工作安排,完成領導布置的安檢工作任務;
第四條熟悉并掌握與船舶安檢有關的法規(guī)、規(guī)范和國際公約,工作中堅持公正、嚴謹、準確的原則;
第五條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職權作出決定;
第六條廉潔奉公、秉公執(zhí)法、不徇私情,不謀私利,不吃請、不受賄,不利用職權索取或變相索取錢、財、物;
第七條船舶安全檢查員應做好所在單位安檢工作的各項臺帳、檔案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八條船舶安全檢查站為船舶安全檢查員配備船舶安全檢查員工作記錄簿,由各安檢員自行記錄日常船舶安檢數(shù)據(jù),作為船舶安全檢查站考核安檢員工作業(yè)績的重要依據(jù),船舶安全檢查站建立獎勵機制,在年終對安檢工作突出的安檢員進行獎勵,同時也作為安檢員升等的重要依據(jù);
第九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檢查員檔案,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員的日常管理;
第十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船舶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
1.0 目的
1.1 當船舶發(fā)生緊急情況時,船岸雙方應采取聯(lián)合行動,以最大限度減少船員傷亡,減少船舶或財產(chǎn)的損失和對海洋環(huán)境的污染。
2.0 職責
2.1 總經(jīng)理
1)總經(jīng)理為公司安全管理和防污染總負責人;
2)負責向指定人員提供足夠的資源和人員的支持;
3)負責為應急反應小組提供必需的額外資源包括人力資源;
2.2 岸上應急反應小組
2.2.1 岸上應急反應小組成員的組成
2.2.1.1 岸上應急反應小組組長
總經(jīng)理為應急反應小組組長,當總經(jīng)理不在時由指定人員替代,負責召集應急反應小組成員到位。
2.2.1.2 岸上應急反應小組成:
指定人員、海務主管、機務主管、人事主管和體系主管為岸基應急反應部門。
2.2.2 岸上應急反應小組職責
2.2.2.1 指定人員
.負責船舶和總經(jīng)理的聯(lián)絡, 為船舶提供足夠的資源支持;
.負責公司各主管的協(xié)調和緊急事故的處理;
.對應急反應的實施過程進行全面監(jiān)控。
2.2.2.2 指定人員接到船長有關應急情況報告時,并履行如下職責:
.了解船舶緊急狀況,第一時間通知應急反應小組成員;
.保持與船長的聯(lián)絡并記錄情況,提供足夠的資源支持,直到應急反應小組成員到達才能解除責任;
.記錄應急反應小組到位時間。
2.2.2.3 海務主管
.負責提供必要的船舶駕駛與壓載等技術支持;
.負責提供必要的氣象航海資料;
.負責向應急反應小組提供租船人、貨運公司的資料;
.負責聯(lián)絡港口海事機關;
.負責聯(lián)絡保險公司;
.負責聯(lián)絡救助中心。
2.2.2.4 機務主管
.負責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負責聯(lián)系船舶技術服務機構;
.負責提供必要的資源。
2.2.2.5 人事主管
.負責向應急反應小組提供船員名單;
.提供船員檔案,必要時聯(lián)系船員家庭;
.必要時聯(lián)系醫(yī)療機構。
2.3 船舶人員應急反應職責
2.3.1 船長是船舶應急反應負責人,負責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指揮船員采取一切必要的搶險措施,或請求第三方援助。負責向就近主管機關、公司、港方或代理報告和聯(lián)系。
2.3.2 大副是船舶應急現(xiàn)場指揮(除機艙搶險外)。船長不在時,是船長的接替人。
2.3.3 輪機長是船舶機艙搶險的現(xiàn)場指揮。
2.3.4 全體船員的應急反應職責,見船舶《應變部署表》。
3.0 應急反應流程
3.1 報告與聯(lián)絡
3.1.1 為保證應急聯(lián)絡和通訊渠道的暢通,公司保證:
● 總經(jīng)理和指定人員的手機24小時開機;
● 正常上班以外的時間,公司安排人員輪流值班:
3.1.2 船舶發(fā)生緊急情況時,船長應盡快將發(fā)生緊急情況的時間、地點、種類、程度、趨勢、所受威脅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向就近的主管機關和指定人員或總經(jīng)理報告。
3.1.3 在應急狀態(tài)發(fā)生后,船岸應明確主要通訊方式(如手機直通或岸臺轉接)。如通過岸臺轉接,船舶應安排人員值守單邊帶,確保船岸聯(lián)系暢通。
3.1.4 緊急情況時的通信,船岸雙方應按照《應急反應須知手冊》(jz05)的規(guī)定進行,國內海事機構的聯(lián)系電話見《應急反應須知手冊》(jz05)中的《應急反應a章》海事主管機關聯(lián)系名單。
3.2 船岸雙方的行動
3.2.1 公司應急反應行動
3.2.1.1 指定人員接到船舶緊急情況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總經(jīng)理。總經(jīng)理接到指定人員報告或自己接到船舶緊急情況后,根據(jù)船舶緊急情況的程度和性質宣布應急反應小組進入應急狀態(tài),并視情況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
3.2.1.2 指定人員按照應急反應小組長(總經(jīng)理)的指示,立即通知應急小組成員。并在應急反應小組人員到位前,根據(jù)應急反應小組組長的指示,行使應急指揮權。
3.2.1.3 應急反應小組成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赴指定地點集中。船舶在搶險過程中,應急小組應根據(jù)緊急情況的程度和性質,船舶所處海域的海況、氣象、貨物種類等資料和信息,研究制定搶險方案,為船舶提供指導。
3.2.1.4 應急反應小組長指定專人對船舶進行詢問并作好記錄。
3.2.1.5 應急反應小組提供技術指導,并負責提供物資支持,答復船舶救助請求,聯(lián)系安排救助事項,了解搶險效果,必要時派員前往出事地點,做好后續(xù)安排等。
3.2.1.6 船舶搶險行動結束后,應急反應小組長在征得當事船長確認后,宣布應急行動結束。相關人員應按《不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事故及險情的報告、分析和糾正程序》(jz0307)的規(guī)定處理。
3.2.2 船舶應急行動
3.2.2.1 船舶發(fā)生緊急情況時,船長負責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和本計劃的要求指揮船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搶險。情況危急時,船長有權要求公司和代理等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也可就近向第三方請求援助。
3.2.2.2 船岸雙方在應急行動過程中應保持良好溝通和密切配合。搶險行動結束后,船舶應按《不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事故及險情的報告、分析和糾正程序》(jz0307)的規(guī)定報告公司。
4.0 船舶潛在的緊急情況:
1)碰撞;2)擱淺和觸礁;3)火災或爆炸;4)船舶進水;5)棄船;6)人員落水;7)船舶意外停車和停電;8)舵機失靈;9)急救;10)江海盜襲擊;11)海上救助;12)船舶喪失操縱能力;13)防污染;14)船體結構損壞;15)貨物移動;16)惡劣天氣損壞;17)船岸失去聯(lián)系等。
5.0 應急外援須知
5.1 聯(lián)絡對象:
1)國內搜救組織和救助中心;
2)船舶所在海域、港口的船舶保險公司;
3)船舶代理;
5.2 聯(lián)系內容:
應急船舶的船名、呼號、排水量、時間、地點、危急種類及程度;外援單位可能提供的援助方案,船舶所需援助的手段;根據(jù)應急船舶狀況,協(xié)商擬定最佳救助方案。
5.3 岸上應急反應小組應將外援方案通知應急船舶:
1)救助外援名稱、設施、預計到達時間和船舶應做的準備工作;
2)如何建立與外援組織的通信聯(lián)絡方式及途徑;
3)船舶需辦的手續(xù)文件;
4)船舶建立外援救助過程時間記錄表。
5.4 應急行動結束時,由應急總指揮宣布行動結束并且通知行動各方。
6.0 記錄
1)在緊急情況處理后,船長應將船舶應急情況的報告和施救的過程等下列內容記錄在《航海日志》、《輪機日志》和《不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事故和險情的報告和分析》(jz0109):
● 發(fā)生的時間、船位;
● 與主管機關和公司報告聯(lián)系情況;
● 施救方法和效果;
● 緊急情況結束的時間;
● 船舶和船員的損失情況。
2)船舶在到港后,船長應向主管機關遞交《海事聲明》,并根據(jù)要求填寫《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并做好接受調查的準備。
3)海務主管主任對整個應急行動過程作好記錄,行動結束時交公司應急小組組長審閱。指定人員負責保存應急行動記錄。值班人員應將有關情況記錄《人員值班記錄簿》。
第3篇 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統(tǒng)計分析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船舶安全檢查監(jiān)督管理工作,量化分析、考核各單位的工作質量,根據(jù)長江海事局船舶安全檢查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監(jiān)督科對我局各單位船舶安全檢查的完成情況,及時進行統(tǒng)計和縱、橫向比較分析;
第三條分析的項目包括:完成數(shù)量、完成進度、缺項數(shù)、平均缺陷率、各項缺陷所占比例、船舶安檢復查情況、船舶滯留情況、船舶“黑名單”跟蹤檢查情況、船舶安全檢查通知單清潔情況;
第四條根據(jù)船舶安全檢查分析的情況,我局各單位應及時調整船舶安全檢查工作方式、方法,保障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任務的完成,并努力提高工作質量;
第五條船舶監(jiān)督科對于全局性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的分析情況,應及時反饋到我局各單位,必要時要將我局船舶安全檢查分析情況通報有關船公司或當?shù)厝嗣裾?/p>
第六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4篇 營運船舶安全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員隊伍的建設,提高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jù)各單位船舶安全檢查員實際配備情況、需求量,以及工作發(fā)展情況,積極向各單位征求培訓意見;
第三條建立船舶安全檢查員后備人員儲備庫,持有《海事行政執(zhí)法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均應納入儲備庫;
第四條進入船舶安全檢查員儲備庫的人員,將按人事教育培訓計劃選派參加交通部海事局、長江海事局組織的船舶安全檢查員培訓班學習,以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五條已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的安檢員,應按照有關安排參加上級機關組織的再培訓和實習鍛煉,以便取得高一級別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六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jù)各單位意見,配合局辦人教部門做好培訓計劃、方案的制訂準備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訓計劃;
第七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以及各單位應在局、處(站)范圍內開展多種形式的船舶安全檢查知識培訓學習,以便提高整體業(yè)務水平;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5篇 船舶安全檢查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船舶安全檢查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員應貫徹執(zhí)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參與船舶安全檢查相關法規(guī)、文件的擬訂工作;
第三條船舶安全檢查員應熱愛船舶安全檢查工作,服從工作安排,完成領導布置的安檢工作任務;
第四條熟悉并掌握與船舶安檢有關的法規(guī)、規(guī)范和國際公約,工作中堅持公正、嚴謹、準確的原則;
第五條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職權作出決定;
第六條廉潔奉公、秉公執(zhí)法、不徇私情,不謀私利,不吃請、不受賄,不利用職權索取或變相索取錢、財、物;
第七條船舶安全檢查員應做好所在單位安檢工作的各項臺帳、檔案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八條船舶安全檢查站為船舶安全檢查員配備船舶安全檢查員工作記錄簿,由各安檢員自行記錄日常船舶安檢數(shù)據(jù),作為船舶安全檢查站考核安檢員工作業(yè)績的重要依據(jù),船舶安全檢查站建立獎勵機制,在年終對安檢工作突出的安檢員進行獎勵,同時也作為安檢員升等的重要依據(jù);
第九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檢查員檔案,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員的日常管理;
第十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6篇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規(guī)定了油船防火防爆的要求,旨在規(guī)范公司船舶防火防爆的管理工作,確保船舶安全生產(chǎn)。
2? 船舶適航
2.1 油船必須具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fā)的足以證明油船的布置、結構和設備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檢驗合格證書,或入級證書和相應的安全證書,才能投入營運。
2.2 油船的布置、結構、管系及電氣、消防和防污染設備等,未經(jīng)船舶檢驗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3 信號
3.1 油船所載的油品或化學品卸完后,但艙內仍有可燃氣體時,應按規(guī)定懸掛危險品信號。
3.2 要系泊和裝卸作業(yè)時,除執(zhí)行上款規(guī)定外,還應按港口規(guī)定顯示慢車信號。
4? 登船須知
船員和登船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4.1? 禁止與本船工作無關的閑雜人員上船參觀或游玩。
4.2? 禁止喝醉酒者登船。
4.3? 禁止穿鞋底有鐵釘、鐵碼的人員登船,附著在鞋底的碎石、硬物等需除凈。
4.4? 禁止在甲板上、走廊里吸煙。只準在船上指定的地點吸煙,并應將熄滅的煙頭放在有水的煙火缸內,不得隨手亂丟。
4.5? 禁止閑雜人員接近液貨艙艙口、量油孔和貨泵艙。
4.6? 禁止投擲鐵器或能產(chǎn)生火星的重物,禁止在甲板上禁止在甲板上使用通汛工具和采用閃光攝影。
4.7 禁止隨身攜帶易燃物品或火種(火柴、打火機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鏡、老花眼鏡);
4.8 禁止現(xiàn)場工作人員或值班人員穿著或更換尼龍、化纖服裝。
5 作業(yè)規(guī)定
5.1 在未經(jīng)洗艙、除氣、測爆和確認沒有可燃氣體時,不得在甲板及液貨艙附近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yè)。
5.2 裝卸一、二級石油、壓載、洗艙、除氣時,禁止下列作業(yè):
5.2.1? 一切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yè);
5.2.2? 使用明火爐灶;
5.2.3 敲鏟鐵銹;
5.2.4 無線電發(fā)報;
5.2.5 電瓶充電;
5.2.6 用電扇通風
5.2.7? 開啟空調。
6? 明火作業(yè)
6.1? 在裝卸、壓載、洗艙、除氣作業(yè)時,一般不準進行明火作業(yè),如因生產(chǎn)急需,非明火作業(yè)不可時,必須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6.2 預先申報,取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必要時應取得作業(yè)許可證;
6.2.1 測爆確認沒有可燃氣體;
6.2.2 凡能拆卸的管系、機件等焊補作業(yè),必須在電焊間或工作間內進行。在機泵艙內焊接無法拆卸的管系、機件時,必須關閉鄰近的閥門,確認已與其它艙室隔絕,并清洗、除氣、測爆,清除現(xiàn)場的易燃物品,備妥足夠的消防器材,派專人指揮看火。
7 電氣防爆
7.1 禁止使用明火燈具、懸掛彩燈和在通電情況下安裝燈泡。
7.2 禁止在靠近油品或化學品貨艙、泵間、油漆間、蓄電池間、未用隔離艙隔離開的物料間、輸油管存放場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燈具和可能產(chǎn)生電火花的電氣設備。
7.3 必須使用封閉式電磁爐,并設在規(guī)定地點,用時要有人看管。
7.4 必須蓋緊關嚴各水密插座、連結箱、繼電器等設備,防止進水造成短路。
7.5 不準任意拉導線、安裝插座和天線,不準加大電器功率。
7.6 不準在避雷針、防爆燈、電燈泡上涂漆。
7.7 房間無人時,各種燈具和電氣設備必須關閉。
7.8 一切電器聯(lián)接必須在裝卸作業(yè)前完成。電氣人員必須經(jīng)常檢查電路及電氣設備的絕緣情況,保證其絕緣處于良好狀態(tài)。
7.9 系泊時,雷達天線的使用、保養(yǎng)、維修要取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必要時取得作業(yè)許可證。
8 防止撞擊
8.1 吊運物件時,必須停止裝卸、關閥封艙、放好襯墊、輕吊輕放。
8.2 使用工具要輕拿輕放,謹慎操作,防止鐵質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貨油艙內;開閉油艙蓋時,應輕、緩、穩(wěn),防止撞擊。
8.3 在裝卸二、三級油完畢和航行中,要揩凈油污,封艙良好,經(jīng)檢驗確認無可燃氣體時,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鏟除銹,但應隨時注意風向、風力和現(xiàn)場有無可燃氣體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業(yè)。
9 易燃品保管
9.1 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集中在專門的危險品艙室內保存。
9.2 禁止用汽油及其它一級油制品清洗機件。
9.3 禁止在電氣設備、蒸汽管、排氣管、機爐艙內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污的棉紗及其它易燃物品。
9.4 禁止將潮濕或帶油污的棉制品貯存于悶熱處,并及時處理。
9.5 在油船液貨艙、干隔艙、泵間等處所,不得使用鋁質油漆。
10? 洗艙防火
10.1? 采取與貨油艙中殘存的油種相應的防火防爆措施,備妥消防器材。
10.2 洗艙時或洗艙完畢后的相當時間內,為防止艙內靜電產(chǎn)生火花,洗艙機接地必須良好,系放牢固穩(wěn)妥,不得碰及船體結構;洗艙機和水帶在放進艙內前應先灌水;取出洗艙機后,方可解脫水帶接頭,不得將其他導體放入艙內。10.3 遇暴雨、雷電、煙囪冒火或附近發(fā)生火災時,應即停止洗艙作業(yè),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11? 機艙、泵艙防火
11.1 杜絕任何油品與高溫管系、電纜接觸。
11.2 嚴防油類滴漏在內燃機排氣管上。
11.3 裝燃油前,閥門及透氣管附近不得開動馬達和放置容易發(fā)生火花的設備。
11.4 泵艙要保持清潔和良好通風。
11.5 當泵機發(fā)生故障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11.6 內燃機在運轉中,防止高壓油管、接頭、油泵等漏油。
11.7 內燃機的排氣道、鍋爐煙道要定期清潔除灰,防止冒火。
11.8 煙囪上應裝有火星熄滅器,并經(jīng)常處于工作狀態(tài)。
11.9 泵艙的通風筒應裝有銅質防火網(wǎng)。
12? 避雷裝置
12.1 避雷針的安裝及設計滿足規(guī)范要求,注意避雷針距桅桿頂燈大于150mm。
12.2 經(jīng)常檢查避雷針的連接,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潔無油污,無油漆。
12.3 保持支架與船體連接傳導良好。
13? 報警裝置
13.1 經(jīng)常檢查報警裝置的連接,保持線路連接良好,保證電源安全暢通。
13.2 經(jīng)常檢查警示器械的有效性。
13.3 應標明警示標志的位置,保持清楚。
13.4 確保在警報按紐安裝位置附近,無障礙設備,便于迅速使用。
14 廚房防火
14.1? 廚房不能存放易燃的垃圾、雜物、潮濕或油污的棉紗等。
14.2? 備有防火的棄物容器并設有蓋子。
14.3? 定期徹底清掃爐灶、防護罩和抽風管道,保養(yǎng)清潔無油污,爐面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品。
14.4? 電爐無短路,電線絕緣層無脆裂的現(xiàn)象。
14.5? 電器設備維修良好。
14.6? 電流線路不能超負荷。
14.7? 爐灶開關指示燈正常。
14.8? 油鍋使用期間要始終有人看管。
14.9? 滅火器狀況良好。
15? 船上吸煙規(guī)定
15.1? 船上人員必須在規(guī)定或允許的地點吸煙,煙頭、火柴應隨手熄滅,并放在注有水的煙灰缸內。
15.2? 嚴禁在油船上流動吸煙。
15.3? 嚴禁在在甲板、貨艙區(qū)、機艙、泵艙、隔離艙吸煙。
15.4? 嚴禁在船舶裝卸油作業(yè)期間和在油品、化學品庫區(qū)和碼頭區(qū)域吸煙。
15.5? 嚴禁躺著特別是躺在床上吸煙。
16? 其它規(guī)定
16.1? 裝運一級油的油船,當氣溫超過28℃時,應灑水降溫。
16.2? 要編制全船應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污設備分布圖。所有船員均須熟悉自己的職責和消防、防油污設備存放地點及使用方法。定期進行消防、防油污演習,并將演練情況記入航行日志內備查。船舶應每季度至少一次接受海事和公安消防部門檢查。
16.3? 停泊時,應在舷邊設置“登船須知牌”。凡與油船工作無關的人員或未經(jīng)船長許可者,不準登船。
16.4? 裝卸作業(yè)前、中、后的有關要求見《油船裝卸安全操作須知》的有關規(guī)定。
16.5? 嚴格執(zhí)行《內河避碰規(guī)則》及有關港口的航行規(guī)定,防止由海損事故引起的火災、爆炸、水域污染。
16.6? 加強巡回安全檢查,并將每次檢查情況記入《航行日志》和《輪機日意油溫、水溫、油壓變化穩(wěn)定情況,確保主機運轉良好;檢查排煙煙色,有無火星,發(fā)現(xiàn)煙囪冒火星,立即報告值班輪機員,情況嚴重的,應報告輪機長或船長。
16.8? 出航前,對可移動物件要綁牢固,防止撞擊,各液貨艙口水密孔蓋和水密門、窗要關緊。大風浪襲擊前,對上述物件要重新檢查加固。
16.9? 油船進廠修理時,按《船舶修理及檢驗管理須知》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油船其它設備的防火防爆要求
4.1 生活用電、動力用電的絕緣應符合規(guī)定。
4.2 防爆場所的電器應符合防爆要求。
4.3 液貨艙測深棒(繩),取樣器須采用防靜電型。
4.4 液貨(貨油)艙(柜)透氣管出口的防火網(wǎng)以及觀察孔、洗艙孔和臨時開口防火網(wǎng)齊備,無破損。
4.5 油船舶甲板上應使用防止產(chǎn)生火花的工具。油船舶船員應穿著防靜電服裝。
4.6? 避雷針的安裝及設計滿足規(guī)范要求,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潔無油污,無油漆, 保持支架與船體連接傳導良好。
4.7? 保持報警裝置線路連接良好,保證電源安全暢通。確保在警報按紐安裝位置附近,無障礙設備,便于迅速使用。
第7篇 船舶安全檢查制度
一、建立鄉(xiāng)鎮(zhèn)船管員日常檢查,鄉(xiāng)鎮(zhèn)政府監(jiān)督檢查機制,完善安全檢查臺賬,堅持“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原則,認真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并督促隱患整改;
二、鎮(zhèn)領導每季度須組織安全人員下河、上船對所轄渡口、碼頭、鄉(xiāng)鎮(zhèn)船舶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
三、每逢趕場日、節(jié)假日、學生集中過渡時,要安排專人到渡口、碼頭進行安全監(jiān)督檢查;
四、根據(jù)不同時期、不同季節(jié)和重大安全活動的需要,組織對重點部位和薄弱環(huán)節(jié),危險航段進行重點專項檢查;
五、群查群治,要求村(組)安全員、船主、船員開展船舶安全自查、互查監(jiān)督活動。
第8篇 船舶企業(yè)安全培訓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船舶安全檢查員隊伍的建設,提高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jù)我局各單位船舶安全檢查員實際配備情況、需求量,以及工作發(fā)展情況,積極向各單位征求培訓意見;
第三條建立我局船舶安全檢查員后備人員儲備庫,我局持有《海事行政執(zhí)法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均應納入儲備庫;
第四條進入局船舶安全檢查員儲備庫的人員,局將按人事教育培訓計劃選派參加交通部海事局、長江海事局組織的船舶安全檢查員培訓班學習,以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五條已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的安檢員,應按照局有關安排參加上級機關組織的再培訓和實習鍛煉,以便取得高一級別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六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jù)各單位意見,配合局辦人教部門做好培訓計劃、方案的制訂準備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訓計劃;
第七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以及各單位應在局、處(站)范圍內開展多種形式的船舶安全檢查知識培訓學習,以便提高整體業(yè)務水平;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9篇 船舶安全培訓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船舶安全檢查員隊伍的建設,提高船舶安全檢查員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jù)我局各單位船舶安全檢查員實際配備情況、需求量,以及工作發(fā)展情況,積極向各單位征求培訓意見;
第三條建立我局船舶安全檢查員后備人員儲備庫,我局持有《海事行政執(zhí)法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均應納入儲備庫;
第四條進入局船舶安全檢查員儲備庫的人員,局將按人事教育培訓計劃選派參加交通部海事局、長江海事局組織的船舶安全檢查員培訓班學習,以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五條已取得《船舶安全檢查員證》的安檢員,應按照局有關安排參加上級機關組織的再培訓和實習鍛煉,以便取得高一級別的《船舶安全檢查員證》;
第六條船舶安全檢查站應根據(jù)各單位意見,配合局辦人教部門做好培訓計劃、方案的制訂準備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訓計劃;
第七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以及各單位應在局、處(站)范圍內開展多種形式的船舶安全檢查知識培訓學習,以便提高整體業(yè)務水平;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船舶安全檢查統(tǒng)計分析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船舶安全檢查監(jiān)督管理工作,量化分析、考核各單位的工作質量,根據(jù)長江海事局船舶安全檢查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監(jiān)督科對我局各單位船舶安全檢查的完成情況,及時進行統(tǒng)計和縱、橫向比較分析;
第三條分析的項目包括:完成數(shù)量、完成進度、缺項數(shù)、平均缺陷率、各項缺陷所占比例、船舶安檢復查情況、船舶滯留情況、船舶“黑名單”跟蹤檢查情況、船舶安全檢查通知單清潔情況;
第四條根據(jù)船舶安全檢查分析的情況,我局各單位應及時調整船舶安全檢查工作方式、方法,保障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任務的完成,并努力提高工作質量;
第五條船舶監(jiān)督科對于全局性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的分析情況,應及時反饋到我局各單位,必要時要將我局船舶安全檢查分析情況通報有關船公司或當?shù)厝嗣裾?
第六條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規(guī)定了油船防火防爆的要求,旨在規(guī)范公司船舶防火防爆的管理工作,確保船舶安全生產(chǎn)。
2 船舶適航
2.1 油船必須具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fā)的足以證明油船的布置、結構和設備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檢驗合格證書,或入級證書和相應的安全證書,才能投入營運。
2.2 油船的布置、結構、管系及電氣、消防和防污染設備等,未經(jīng)船舶檢驗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3 信號
3.1 油船所載的油品或化學品卸完后,但艙內仍有可燃氣體時,應按規(guī)定懸掛危險品信號。
3.2 要系泊和裝卸作業(yè)時,除執(zhí)行上款規(guī)定外,還應按港口規(guī)定顯示慢車信號。
4 登船須知
船員和登船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4.1 禁止與本船工作無關的閑雜人員上船參觀或游玩。
4.2 禁止喝醉酒者登船。
4.3 禁止穿鞋底有鐵釘、鐵碼的人員登船,附著在鞋底的碎石、硬物等需除凈。
4.4 禁止在甲板上、走廊里吸煙。只準在船上指定的地點吸煙,并應將熄滅的煙頭放在有水的煙火缸內,不得隨手亂丟。
4.5 禁止閑雜人員接近液貨艙艙口、量油孔和貨泵艙。
4.6 禁止投擲鐵器或能產(chǎn)生火星的重物,禁止在甲板上禁止在甲板上使用通汛工具和采用閃光攝影。
4.7 禁止隨身攜帶易燃物品或火種(火柴、打火機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鏡、老花眼鏡);
4.8 禁止現(xiàn)場工作人員或值班人員穿著或更換尼龍、化纖服裝。
5 作業(yè)規(guī)定
5.1 在未經(jīng)洗艙、除氣、測爆和確認沒有可燃氣體時,不得在甲板及液貨艙附近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yè)。
5.2 裝卸一、二級石油、壓載、洗艙、除氣時,禁止下列作業(yè):
5.2.1 一切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yè);
5.2.2 使用明火爐灶;
5.2.3 敲鏟鐵銹;
5.2.4 無線電發(fā)報;
5.2.5 電瓶充電;
5.2.6 用電扇通風
5.2.7 開啟空調。
6 明火作業(yè)
6.1 在裝卸、壓載、洗艙、除氣作業(yè)時,一般不準進行明火作業(yè),如因生產(chǎn)急需,非明火作業(yè)不可時,必須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6.2 預先申報,取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必要時應取得作業(yè)許可證;
6.2.1 測爆確認沒有可燃氣體;
6.2.2 凡能拆卸的管系、機件等焊補作業(yè),必須在電焊間或工作間內進行。在機泵艙內焊接無法拆卸的管系、機件時,必須關閉鄰近的閥門,確認已與其它艙室隔絕,并清洗、除氣、測爆,清除現(xiàn)場的易燃物品,備妥足夠的消防器材,派專人指揮看火。
7 電氣防爆
7.1 禁止使用明火燈具、懸掛彩燈和在通電情況下安裝燈泡。
7.2 禁止在靠近油品或化學品貨艙、泵間、油漆間、蓄電池間、未用隔離艙隔離開的物料間、輸油管存放場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燈具和可能產(chǎn)生電火花的電氣設備。
7.3 必須使用封閉式電磁爐,并設在規(guī)定地點,用時要有人看管。
7.4 必須蓋緊關嚴各水密插座、連結箱、繼電器等設備,防止進水造成短路。
7.5 不準任意拉導線、安裝插座和天線,不準加大電器功率。
7.6 不準在避雷針、防爆燈、電燈泡上涂漆。
7.7 房間無人時,各種燈具和電氣設備必須關閉。
7.8 一切電器聯(lián)接必須在裝卸作業(yè)前完成。電氣人員必須經(jīng)常檢查電路及電氣設備的絕緣情況,保證其絕緣處于良好狀態(tài)。
7.9 系泊時,雷達天線的使用、保養(yǎng)、維修要取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必要時取得作業(yè)許可證。
8 防止撞擊
8.1 吊運物件時,必須停止裝卸、關閥封艙、放好襯墊、輕吊輕放。
8.2 使用工具要輕拿輕放,謹慎操作,防止鐵質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貨油艙內;開閉油艙蓋時,應輕、緩、穩(wěn),防止撞擊。
8.3 在裝卸二、三級油完畢和航行中,要揩凈油污,封艙良好,經(jīng)檢驗確認無可燃氣體時,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鏟除銹,但應隨時注意風向、風力和現(xiàn)場有無可燃氣體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業(yè)。
9 易燃品保管
9.1 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集中在專門的危險品艙室內保存。
9.2 禁止用汽油及其它一級油制品清洗機件。
9.3 禁止在電氣設備、蒸汽管、排氣管、機爐艙內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污的棉紗及其它易燃物品。
9.4 禁止將潮濕或帶油污的棉制品貯存于悶熱處,并及時處理。
9.5 在油船液貨艙、干隔艙、泵間等處所,不得使用鋁質油漆。
10 洗艙防火
10.1 采取與貨油艙中殘存的油種相應的防火防爆措施,備妥消防器材。
10.2 洗艙時或洗艙完畢后的相當時間內,為防止艙內靜電產(chǎn)生火花,洗艙機接地必須良好,系放牢固穩(wěn)妥,不得碰及船體結構;洗艙機和水帶在放進艙內前應先灌水;取出洗艙機后,方可解脫水帶接頭,不得將其他導體放入艙內。10.3 遇暴雨、雷電、煙囪冒火或附近發(fā)生火災時,應即停止洗艙作業(yè),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11 機艙、泵艙防火
11.1 杜絕任何油品與高溫管系、電纜接觸。
11.2 嚴防油類滴漏在內燃機排氣管上。
11.3 裝燃油前,閥門及透氣管附近不得開動馬達和放置容易發(fā)生火花的設備。
11.4 泵艙要保持清潔和良好通風。
11.5 當泵機發(fā)生故障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11.6 內燃機在運轉中,防止高壓油管、接頭、油泵等漏油。
11.7 內燃機的排氣道、鍋爐煙道要定期清潔除灰,防止冒火。
11.8 煙囪上應裝有火星熄滅器,并經(jīng)常處于工作狀態(tài)。
11.9 泵艙的通風筒應裝有銅質防火網(wǎng)。
12 避雷裝置
12.1 避雷針的安裝及設計滿足規(guī)范要求,注意避雷針距桅桿頂燈大于150mm。
12.2 經(jīng)常檢查避雷針的連接,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潔無油污,無油漆。
12.3 保持支架與船體連接傳導良好。
13 報警裝置
13.1 經(jīng)常檢查報警裝置的連接,保持線路連接良好,保證電源安全暢通。
13.2 經(jīng)常檢查警示器械的有效性。
13.3 應標明警示標志的位置,保持清楚。
13.4 確保在警報按紐安裝位置附近,無障礙設備,便于迅速使用。
14 廚房防火
14.1 廚房不能存放易燃的垃圾、雜物、潮濕或油污的棉紗等。
14.2 備有防火的棄物容器并設有蓋子。
14.3 定期徹底清掃爐灶、防護罩和抽風管道,保養(yǎng)清潔無油污,爐面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品。
14.4 電爐無短路,電線絕緣層無脆裂的現(xiàn)象。
14.5 電器設備維修良好。
14.6 電流線路不能超負荷。
14.7 爐灶開關指示燈正常。
14.8 油鍋使用期間要始終有人看管。
14.9 滅火器狀況良好。
15 船上吸煙規(guī)定
15.1 船上人員必須在規(guī)定或允許的地點吸煙,煙頭、火柴應隨手熄滅,并放在注有水的煙灰缸內。
15.2 嚴禁在油船上流動吸煙。
15.3 嚴禁在在甲板、貨艙區(qū)、機艙、泵艙、隔離艙吸煙。
15.4 嚴禁在船舶裝卸油作業(yè)期間和在油品、化學品庫區(qū)和碼頭區(qū)域吸煙。
15.5 嚴禁躺著特別是躺在床上吸煙。
16 其它規(guī)定
16.1 裝運一級油的油船,當氣溫超過28℃時,應灑水降溫。
16.2 要編制全船應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污設備分布圖。所有船員均須熟悉自己的職責和消防、防油污設備存放地點及使用方法。定期進行消防、防油污演習,并將演練情況記入航行日志內備查。船舶應每季度至少一次接受海事和公安消防部門檢查。
16.3 停泊時,應在舷邊設置“登船須知牌”。凡與油船工作無關的人員或未經(jīng)船長許可者,不準登船。
16.4 裝卸作業(yè)前、中、后的有關要求見《油船裝卸安全操作須知》的有關規(guī)定。
16.5 嚴格執(zhí)行《內河避碰規(guī)則》及有關港口的航行規(guī)定,防止由海損事故引起的火災、爆炸、水域污染。
16.6 加強巡回安全檢查,并將每次檢查情況記入《航行日志》和《輪機日意油溫、水溫、油壓變化穩(wěn)定情況,確保主機運轉良好;檢查排煙煙色,有無火星,發(fā)現(xiàn)煙囪冒火星,立即報告值班輪機員,情況嚴重的,應報告輪機長或船長。
16.8 出航前,對可移動物件要綁牢固,防止撞擊,各液貨艙口水密孔蓋和水密門、窗要關緊。大風浪襲擊前,對上述物件要重新檢查加固。
16.9 油船進廠修理時,按《船舶修理及檢驗管理須知》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油船其它設備的防火防爆要求
4.1 生活用電、動力用電的絕緣應符合規(guī)定。
4.2 防爆場所的電器應符合防爆要求。
4.3 液貨艙測深棒(繩),取樣器須采用防靜電型。
4.4 液貨(貨油)艙(柜)透氣管出口的防火網(wǎng)以及觀察孔、洗艙孔和臨時開口防火網(wǎng)齊備,無破損。
4.5 油船舶甲板上應使用防止產(chǎn)生火花的工具。油船舶船員應穿著防靜電服裝。
4.6 避雷針的安裝及設計滿足規(guī)范要求,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潔無油污,無油漆, 保持支架與船體連接傳導良好。
4.7 保持報警裝置線路連接良好,保證電源安全暢通。確保在警報按紐安裝位置附近,無障礙設備,便于迅速使用。
第12篇 船舶進出港安全管理制度
1.1、船舶進出港安全管理是確保船舶進出港及靠(離)泊的安全和生產(chǎn)作業(yè)順利進行的安全保障。
1.2、船舶進出港的計劃管理工作旨在保證船舶進出港安全、及時,確保港口生產(chǎn)能夠有計劃、有秩序地正常進行,保證全港生產(chǎn)任務順利完成。
1.3、船舶進出港計劃由調度室編制,值班調度員負責組織落實。調度員要全面地掌握船舶技術狀況,貨物集疏情況、生產(chǎn)進度等信息,編制切合實際的計劃。
因其他原因船舶不能按時進出港時,調度值班應及時向各部門發(fā)出變更計劃的通知,以便各部門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1.4、船舶進出港時,值班拖輪,系解纜人員必須按計劃時間提前10分鐘到位做好準備。
1.5、進港船舶,必須按調度值班室指定的泊位靠泊。系解纜人員及碼頭有關工作人員,
在船舶靠離碼頭過程中,必須服從引航員(或船長)得指揮,系解纜人員必須穿標志服上崗。引航員(或船長)根據(jù)調度值班室指定位置,準確、安全的操縱船舶靠離碼頭。
1.6、調度室按計劃做好門機吊調整定位工作,確保門機吊的停放位置,不影響船舶靠離碼頭。
1.7、拖輪在執(zhí)行引航、拖、頂船任務時必須服從引航員的指揮,引航員要掌握拖輪性能,正確安全使用拖輪。拖輪船長影掌握好拖輪操作,充分發(fā)揮拖輪的各項性能。
1.8、
船舶進出港必須用無委會批準的頻道向調度值班申請,獲得同意后方可進出港。未經(jīng)允許,任何船舶不得擅自進出港或靠離碼頭。
1.9、引航員(或船長)執(zhí)行進出港駛出航道(以船尾過最后一個浮標)或靠泊完畢,必須向調度值班匯報,以保證其他船舶及時安全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