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行車、電動葫蘆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行車工必須持證上崗,正確穿戴勞保用品。
2、開車前應檢查各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行車工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啟動時應先鳴鈴。
4、行車工應在規(guī)定的安全走道上運行,必須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5、檢修車應??吭诎踩攸c,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6、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wěn),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7、運行中發(fā)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構,不準離開駕駛室。
8、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雨或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9、龍門吊行車工安全操作按本規(guī)程執(zhí)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設專人監(jiān)視和指揮。工作完后,應鎖緊所有的防風夾軌鉗。
10、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1)重量不明或超過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光線暗淡、視線不良不吊;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歪拉斜掛不吊;
(5)物件有尖銳棱角未墊好不吊;
(6)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7)起吊的重物上有人不吊;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吊;
(9)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10)吊鉤直接掛重物不吊。
11、不準將物件吊起后長時間停在空中,吊物行走其高度一般不超過一米,慢起慢落,移動時要鳴鈴。
12、在吊運的工作物上不準站人。
13、駕駛室應配有滅火器材。
14、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guī)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斷電源。
第2篇 運行車間安全操作規(guī)程
安全操作規(guī)程是安全生產中的重要法規(guī)。是各崗位職工為了保障順利生產、預防事故發(fā)生而必須嚴格遵守的操作程序和規(guī)則。每個職工在生產活動中必須一絲不茍地執(zhí)行、服從安全操作規(guī)程所規(guī)定的各個程序和要求,在各自的崗位上,對安全生產負責,防止傷亡事故的發(fā)生,促進生產建設的發(fā)展。
運轉車間是煉鋼廠供水、風、汽的車間,主要是轉爐煉鋼冷卻供水和連鑄澆鋼冷卻供水、轉爐煉鋼風機除塵及煤氣回收、污水處理,是煉鋼廠不可缺少的一份子,要求全體員工有高度的事業(yè)心和責任心: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車間的安全管理網絡,不斷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使每個員工都能做到“我要安全、我會安全、我保安全、我管安全,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的工作原則。
2.嚴格執(zhí)行廠規(guī)廠紀,每個員工都要做遵守紀律的模范。
3.不斷學習“三規(guī)一制”,提高每個員工的技術水平。
4.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使我們每個員工都做“有文化、有思想、有道德、有技術”的四有員工。
第3篇 鋼材庫行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行車司機專門訓練,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fā)給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非司機人員不得操作,作業(yè)時應有專人指揮,司機酒后及患病時,不得進行操作。
2 作業(yè)前應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并向上固定好,重點檢查各轉動機構應正常,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guī)定。
3 進行吊裝作業(yè)前,行車司機必須應進行空載運轉,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器、防護裝置等,檢查行車各部裝置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guī)定,行車制定器(剎車)及小車制定器(剎車)、各類限位開關、機械傳動、液壓裝置、電器電路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行車各工作部件帶病運行。
4 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wěn),嚴禁急開急停。
5 雨、雪天起吊,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6 起重作業(yè)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超荷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7 行車或小車快到接近軌道限位開關時,應提前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避免慣性帶來不必要的碰撞和擠壓。
8 行車司機必須與地面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電鈴。如發(fā)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zhí)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繼續(xù)工作。
9 行車只能垂直吊起載荷,嚴禁斜拖斜拽尚未離地的載荷,避免損壞小車。行車起吊、小車移動和行車移動不能同時進行,行車和小車移動時應在載荷吊起并平衡穩(wěn)定后再進行移動。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10 起吊重物時綁扎應平穩(wěn)、牢固,不準斜拉斜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物料和物件必須用帛籠或鋼絲繩綁固后方可起吊。
11 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心必須移至規(guī)定位置。起吊時,應先起吊至30-40cm高,若發(fā)現起吊繩索著力位置不在平衡重心,貨物發(fā)生偏移,應立即落下,并及時和地面人員聯系,待繩索移至平衡重心處后再行起吊。
12 行車司機必須按規(guī)定著裝(公司下發(fā)工作服),不得穿裙裝或奇裝異服,不得穿高跟鞋或拖鞋,操作行車時必須集中精力,規(guī)范操作,嚴禁在工作時做任何與操作無關的事宜,不得打接電話、看報紙、吃零食。
13 在雪、雨、霧天氣時或晚上光線不好時,行車司機要謹慎操作,任何操作前應按響電鈴給地面指揮提示和警示,起吊速度和行車速度都要比正常情況慢一擋或兩擋,看清或完全明了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后方可進行操作。若光線實在太差,行車司機有權拒絕起吊。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霧、雷雨天,應停止作業(yè)
14 行車嚴禁超負荷起吊,起吊物件的重量一般不得超過行車所允許的最大起吊重量的80%。
15 行車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纜拉斷、小車損壞或跨樑變形。在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小車卷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16 行車不得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停機或行車司機離開駕駛臺,若是停工或休息或其他原因行車司機離開駕駛臺時,應把載荷放下并卸去,不準長時間將吊物懸掛在空中。
17 工作完畢,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guī)定的穩(wěn)妥位置,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吊鉤、小車應移到橫梁根部,應須向風源,放松回轉制動器,卡緊軌鉗,切斷電源。
18 司機必須認真做好起重機的使用、維修、保養(yǎng)和交接班的記錄工作,定期對機械進行維修保養(yǎng),做好設備'十字'作業(yè)(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行車在檢修和調整時,嚴禁進行工作;行車在工作時,嚴禁進行檢修和調整。
行車司機要堅持起重機械“十不吊”原則。
第4篇 行車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一條? 認真執(zhí)行《電氣化鐵路區(qū)段作業(yè)一般安全守則》。
第二條? 禁止在手制動的踏板上站立走行和指揮機車作業(yè),禁止使用手制動。
第三條? 禁止騎車幫,調車組人員只準在車梯上指揮機車作業(yè),但頭部不得超過敞車車幫上沿。
第四條? 禁止在內燃機車車頂進行任何作業(yè)。
第五條? 在內燃機車上可攀登到車頂的梯子和通往走板的前門、天窗等處要標明“有電危險,禁止攀登”,并加鎖。
第六條? 放風掰管人員在接車時,要檢查貨物裝載情況,發(fā)現長大貨物支出與接觸網不足2m時,應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
第5篇 h型工藝行車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一般注意事項
1.1 工藝行車只用于怕化車間整個工序,不得用來吊起其他重物。
1.2 工藝行車主梁平臺嚴禁堆放任何物品。
1.3 工藝行車司機必須是持有合格證或者由車間和安全部門確定的合格行車操作人員,其他人員不得操作行車。
1.4 工藝行車嚴禁帶故障作業(yè)。
2 生產作業(yè)前的準備
2.1 行車軌道運行范圍內應無障礙物。
2.2 機械部分外觀正常、無變形、移位、行車車輪無裂紋。
2.3 堅固件無松動。
2.4 鏈條鏈輪磨損情況應符合規(guī)定,潤滑良好、無開裂、缺齒現象
2.5 安全裝置與限位裝置齊合可靠.
2.6 關上駕駛室門,接通電源,空載試機。檢查大車和升降機構動作應平穩(wěn),無異常噪聲。電器控制系統動作必須準確、可靠,行程限位靈敏可靠。
3 生產操作
3.1 經上述檢查確信行車無故障后,方能投入生產運行.
3.2 行車駕駛員在作業(yè)過程中要集中注意力,觀察周圍及整個工作場地情況,防止行車相互碰撞和避免其他意外情況發(fā)生.
3.3 起吊時,必須確保掛鉤牢固后方能提升。落料時,必須保證導電梁的掛料桿不接觸其他物體后才能下降.
3.4 負載運行時,要做到“穩(wěn)、準、安全、合理”,運行動干脆利落.
3.5 大車運動前必須先打鈴,確信運行前方無人或物品阻礙后才能啟動大車.
3.6 在吊運時如發(fā)現異常情況,要保持鎮(zhèn)靜,嚴守操作規(guī)程,采取如上有效措施。
3.6.1 在大車行走失控時,立即關掉控制箱內的空氣開關,等故障排除后,才能重新合上
3.6.2 在升降機構失近控時,立即打開控制箱內的空氣開關或關掉操作按鈕,合上操作電源開關。嚴禁人站在行車下方,以防鏈條突然斷掉,造成重物傷人事故。
3.6.3 行車吊鉤出現卡阻,不能下降時,嚴禁手拉腳踏,以防突然降下傷人。如不能上升時,嚴禁強行啟動提升機,防止燒毀電機和拉斷鏈條。
3.6.4 提升機構電機出現噪聲過大、提升無力、動作緩慢時,應立即停機
3.6.5 行車出現上述故障時,應通知維修人員妥善處理。
3.6.6 多臺行車同時作業(yè)時,要密切配合,相互之間應保持2——3米的距離,嚴禁用行車去頂推行車
4 日常維修保養(yǎng)
4.1 對車輪軸承、減速箱、鏈輪軸承應定期更換潤滑油脂
4.2 經常檢查開式齒輪、套筒滾子鏈條及垂直導向輪、保險叉等,并加油潤滑
4.3 經常檢查及調整起重機剎車,應使提升機構和水平行走機構的兩邊電機的制動力平衡,同步動作
5 停車
5.1 下班后將行車移至工作場地兩端
5.2 切斷行車
1 操作前準備
操作前必須先檢查水泵酸泵中是否充滿液體,以及電源相序是否符合要求(以酸泵或水泵的轉達向檢查相序),并檢查各手動閥門是否處于正常的開關狀態(tài),確保無誤后方可操作。
2 操作步驟
2.1 送電至本裝置。 .
2.2 合上本裝置電氣箱中的空氣開關,這時電源指示燈亮。
2.3 檢查氣壓是否足夠,如氣壓達到4kg/cm2則可往下操作。
2.4 按起動開關,這時工作指示燈亮,周期數控制器進入工作狀態(tài)。約10秒后,水泵開始工作,這時水泵工作指示燈亮,回酸控制器進入工作狀態(tài),電子流量計把流量信號輸進回酸控制器中,開始回酸流量積算,當積算至整定值時,自動轉入下道程序,水泵停止,酸泵起動,酸泵工作指示燈亮除鋁離子控制器進入工作狀態(tài),電子流量計把流量信號輸進鋁離子控制器中,開始除鋁離子流量積算,當積算值至整定值時,酸
泵停止工作,這時便完成了一個工作周期,本裝置自動進入下一周期的工作,周而復始,不斷循環(huán)直至按停止按鈕,本裝置才停上工作。
3 說明
3.1 當槽液液面不能保持平衡時,則需調整回酸控制器。 3.1.1 當液面不斷上升時,則把回酸控制器整定值調低(每次調整以5—10個數字為宜)。
3.1.2 當液面不斷下降時,則把回酸控制器整定值調高(每次調整以5—10個數字為宜)。
4 注意事項
4.1 每次關機時,必須等到除鋁離子控制器到達整定值后,在回酸控制器未工作前才能停機。
4.2 當報警停機處理完故障后需重新起動時,必須先切斷由氣箱中的空氣開關解除報警后重新送電方可起動。
4.3 當停機后需重新起動或因報警停機處理完故障后需重新起動時,因管道內壓力下降可能不能起動,這時必須把壓力表的低壓保護調整為零則可起動,待起動后管道壓力穩(wěn)定時。再把低壓保護調回到原來位置。
4.4 經常注意空壓機的運行情況,并按空壓機的使用方法使用(每隔幾天放盡氣罐內的水,經常檢查機頭的潤滑油液位)。
4.5 當電控箱中氣動三聯體中的油霧器潤滑油量少時,請加注潤滑油;當氣動三聯體中的氣、水分離器中有水時,請把水放掉。
第6篇 燒結行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上崗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無證操作。
2. 設備啟動前和運行中,運轉部位周圍不得有人和障礙物。
3. 行車運行前,必須檢查行車上下,大車和小車走行軌道無人和障礙物后,并發(fā)出電鈴信號,方可啟動操作。
4. 處理事故和清掃時,應停電。
5. 行車通過有人作業(yè)區(qū)上空時,必須將抓斗打在無人作業(yè)范圍內,并發(fā)出電鈴信號,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6. 換鋼繩時,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7. 嚴禁吊無關設備及設施。特殊情況下,經有關領導同意,方可起吊物件。
8. 行車停止作業(yè)時,必須停放在規(guī)定位置。
9. 行車作業(yè)時,嚴格遵守“十不吊”原則。
第7篇 吊車行車安全操作規(guī)程
1、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后執(zhí)證上崗。
2、工作前應對吊車的主要部件及各個裝置進行認真仔細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
3、對長時間停止使用或新裝吊車,在使用前應時行試車,并認真檢查,確認無異常后方能使用。
4、開車前,必須發(fā)出鳴報,起吊過程中,吊物下方嚴禁站人或行人通過,作業(yè)中突然斷電,應把所有控制器扳置零位。
5、操作者,必須面向吊車,并注意觀察吊物,發(fā)現危急情況時,應馬上發(fā)出避讓信號,并停止操作,緊急處理。
6、嚴禁同時操作兩個以上控制器(按鍵),不準將吊物長時間停掛在空中。
7、下雨天不準露天起吊操作,以防觸電、打滑等事故發(fā)生。
8、堅持做到“十個不準吊”原則,即:
(1)、指揮信號不明或多人指揮不吊;
(2)、超負荷不吊;
(3)、工件捆扎不牢不吊;
(4)、吊物上站人不吊;
(5)、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物件埋在地下不吊;
(7)、歪拉斜吊不吊;
(8)、物件銳角不墊軟物不吊;
(9)、物件下有人不吊;
(10)、照明不足不吊。
第8篇 行車指揮掛鉤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經過培訓考核有證作業(yè),并必須熟悉起工器具的基本性能和各種吊具,索具的最大許負荷、報廢標準。(見附錄廿、常用起重鋼繩、鏈條使用標準)熟練掌握指揮信號。并遵守行車工的“十不吊”。
2.起吊工具經常檢查,確保完好可靠,并要妥善保管,不準隨地亂丟,不準超負荷使用。
3.起吊物件的指揮手勢要清楚,信號要明確,不準戴手套指揮。起吊大型重噸位件時,必須先試吊,離地不高于0.5米,經檢查,確認穩(wěn)妥后方可起吊運行。
4.起吊件必須捆平穩(wěn)牢固,棱角快口部位應設襯墊,吊位應正確。起吊件翻身時要掌握重心,注意周圍人員動向。
5.用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應按行車額定載重量合理分配,統一指揮步調一致。
6.不準在起吊件下面留、行走或站立。
7.捆縛吊物選擇繩索夾角要適當,不得大于120度,遇特殊起吊件時應用專用工具。
8.多人吊運重物,應用專人指揮,不得遠距離或不引路指揮吊物運行。
9.吊運物件應按規(guī)定地點妥善堆放,不準將重物堆放在動力輸送管線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10.行車掛勾工統一手勢:
(1)手心向上表示吊勾向上;
(2)手心向下表示吊勾向下;
(3)手心向前表示大車向前;
(4)手心向后表示大車向后;
(5)手心向左表示小車向左;
(6)手心向右表示小車向右;
(7)小指向上表示吊勾小起;
(8)小指向下表示吊勾小落;
(9)兩只手交叉表示停止;
(10)起吊手勢應有哨間信號配合。
第9篇 行車操作及安全技術規(guī)程
一、基本要求
1.操作者必須持有安全主管部門發(fā)放的本設備類型的操作證,持證新司機操作時,應有老司機監(jiān)護。
2.嚴禁酒后操作駕駛。
3.指揮必須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 85進行。
二、操作前
1.操作前必須戴好規(guī)定的防護用品,不準穿打鐵釘子鞋、硬塑料底鞋機高跟鞋,以防滑倒。
2.作業(yè)前應對起重機的傳動系統、安全保障裝置,制動系統,各種儀表、鋼絲繩進行檢查,確認情況正常后方可工作。
三、操作時
1.操作時要精力集中,不準飲食、吸煙、閑談和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2.開車前應先鳴警鈴,以提醒周圍人員注意。
3.構件起吊時,禁止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壁、吊鉤及回轉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4.構件起吊前,要看清鉤的位置,是否被其他構件壓住,沒看清之前不許起吊。
5.提升速度應均勻,下落重物時須低速輕放,禁止忽快忽慢或突然制動。
6.構件吊運時,要有一人夾持,構件吊運發(fā)生晃動時不能前進。
7.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工作停歇時,不得將重物懸掛在空中停留。
8.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9.鋼絲繩在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必須保留三圈。
10.當接近卷揚位置,大小車接近終端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
11.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無誤后再升高,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12.超過額定負荷或重量不明、光線暗淡、吊物和附件捆綁不牢、吊物上有浮放物件時不得起吊。
13.作業(yè)中需要改變動作方向時,操作手柄必須先“o”位,動作停止再做相反方向的操作,禁止直接換向。不許斜吊,超過25°為斜吊,違者罰款5000元。
三、操作結束時
1.應將起吊物放下,剎住制動器、操作桿放在空檔,開關門上鎖。
2.將大車停到規(guī)定地點,大小行車至大梁一端,切斷電源。
3.檢修行車時,應??堪踩攸c,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警示牌。
第10篇 工貿企業(yè)行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行車工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考試,并持有操作證方能 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檢查各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動 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 行車工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在得到指揮信號 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啟動時應先鳴鈴。
4.行車工應在規(guī)定的安全走道上運行,必須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5. 檢修車應??吭诎踩攸c,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6.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wěn),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7.運行中發(fā)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構,不準離開駕駛室。
8.澆注前,先看好鋼(鐵)水包高度,然后鳴鈴和慢速運行,下降速度要緩慢,防止鋼(鐵),水震動飛濺灼傷。
9.運行時發(fā)生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水或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0.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雨或六圾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1.龍門吊行車工安全操作按本規(guī)程執(zhí)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設專人監(jiān)視和指揮。工作完后,應鎖緊所有的防風夾軌鉗。
12.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①重量不明或超過負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光線暗淡、視線不良不吊;
③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歪拉斜掛不吊;
⑤物件有尖銳棱角未墊好不吊;
⑥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⑦起吊的重物上有人不吊;
⑧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吊;
⑨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⑩吊鉤直接掛重物不吊。
13. 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guī)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斷電源。
14.駕駛室應配有滅火器材。
第11篇 行車配料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檢查爐料情況,不允許將密閉的盒子、箱子和管類爐料以及任何潮濕爐料加入電爐. 爐料要分開放置.
2、每次開爐前,斷電檢查配料行車制動器、鋼絲繩、電氣、機械、安全裝置等是否良好,檢查行駛方向軌道及地面是否有障礙物,并試開空車,然后掛電磁吸盤,開車檢驗吸、放料是否安全可靠。
3、檢查風控系統及微機控制系統是否正常;各開關、按鈕、閥門等是否開閉正常;顯示裝置是否靈活、準確。
4、空載試開加料小車、鐵料翻斗等,檢查加料機上下制動、料桶開閉、鐵料斗翻轉復位等是否靈活可靠,加料機上下行限位是否準確可靠。
5、配料行走及吊放爐料前必須先響鈴警告地面人員,不準從人頭或設備上越過。
6、控制室操作人員應時刻保持與爐后操作人員的聯系,只接受爐后操作人員的指揮及預先規(guī)定的信號,但加料車及配料行車緊急停車信號不論有誰發(fā)出,都應立即停車。
7、配料行車不準同時開動三個控制器。
8、爐后人員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鐵料翻斗旁邊有人時,嚴禁吊放爐料和開動鐵料翻斗。在加料過程中,操作者不準進入料斗地坑。
9、配料行車制動器、加料車制動器或上下行程限位失靈時,嚴禁開車使用。
10、配料行車運行至大小軌道末端或吊放爐料時,應慢速行駛,嚴禁用反轉方法停車運轉。
11、配料行車及加料車在運行時,如遇緊急停電或發(fā)生故障時,應切斷電源。
12、操作室操作人員工作時,要精力集中,操作準確無誤。嚴禁錯按電鈕、開關和脫離工作崗位,非操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進入控制室內。
13、配料行車要經常清掃,轉動部分保持潤滑。
14、工作中應避免電磁吸盤轉動,以免損壞電線和吊運途中落料傷人。
15、配料行車、加料車等在檢查檢修、加油時必須切斷電源,掛上“有人工作,請勿合閘”的牌子。
第12篇 行車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行車工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安全操作證后方能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的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靈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一人)指揮。
正常吊運時不準多人指揮。
但對任何人發(fā)動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執(zhí)行。
4.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5.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轉回“零”位。
6.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7.應在規(guī)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
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車,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車行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8.工作停歇時,不準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從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9.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10.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
11.檢修行車應??吭诎踩攸c,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12.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wěn),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3.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4.運行中發(fā)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零”位。
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15.夜間作業(yè)應有充足的照明。
16.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不吊,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掛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吊;(7)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8)帶棱角快口未墊好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10)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17.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guī)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