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項目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風電場項目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xxx風電場項目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管理工作,從技術上落實安全生產的過程管理和控制,規(guī)范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管理,依照xxx風電場及水電x安裝分局安全技術措施管理的規(guī)定,結合xxx風電場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xxx風電場工程項目每一項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單元工程、單項工程項目,在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都必須編制相應實施階段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技術措施、分部工程或單項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等,這些施工技術文件中,必須包含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重要危險源部位,還應制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工程技術文件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項目部經理、副經理、總工、工程技術部、工程質量部、安全管理部、辦公室等相關部門會簽后,由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備案。
第三條重要危險部位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應報魯荷金風電場、水電x局安裝分局工程技術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并經總工程師或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條在進行工程技術文件交底的同時,一定要進行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工程技術部、質量部、安全部、生產施工作業(yè)班長、技術員、骨干分子,均要參加接受安全技術交底活動,并簽字備查。對從事作業(yè)的其它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由施工作業(yè)班長、技術員進行。
第五條工程項目的施工,必須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組織施工的各級管理人員,對執(zhí)行安全技術措施的效果負責,生產技術部門應加強檢查并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實施情況,發(fā)現問題或不足時,應及時補充和修訂;安全監(jiān)督部門應負責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安全技術措施實行責任負責追究制,即措施編制、交底、實施、監(jiān)督按安全職責負責,項目經理應對措施實施所需的資源投入予以保證,對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效果負全面責任。
第七條對于不執(zhí)行和違反本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情況給予100~200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