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使用火電焊管理制度
1、井下使用火電焊只準在進風巖石巷道中,回風巖巷原則不準燒焊。嚴禁在煤巷、有瓦斯巖巷、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峒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使用火電焊。
2、井口房、皮帶走廊(距井口30m以內(nèi))、地面距井口門10m范圍內(nèi)實施火電焊、井下升火灌勾頭均按井下使用火電焊管理。
3、井下使用火、電焊必須有安全措施。不準一個措施長期使用,更不準一個措施多地點使用。
4、火電焊地點必須有井(區(qū))以上干部現(xiàn)場指揮、專職瓦檢員檢查有害氣體情況。
5、燒焊地點必須有水管,并有足夠長水繩,燒焊前后必須對燒焊地點灑水,并備有足夠滅火砂和滅火器。
6、燒焊地點與易燃物之間用不燃材料隔開,燒焊地點下方有接火星設施。
7、燒焊地點風流中瓦斯?jié)舛炔粶食^0.5%,燒焊作業(yè)地點附近20m范圍內(nèi)無瓦斯積存時方準作業(yè)。
8、燒焊完工后徹底熄滅所有火源,對燒焊物體降溫,并在現(xiàn)場觀察1小時以上,確認無殘留火源后方準離開。
9、燒焊作業(yè)前、完工后必須向井調(diào)度室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