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儲存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必須儲存在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范、標準要求的專用庫房內(nèi);并有專人管理和守護。
二、雷管、炸藥等不得同庫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須按要求分專庫存放。其中,公司總庫炸藥庫存量不準超過15噸;雷管庫存量不得超過8萬發(fā);基層分庫存量不許超過3天生產(chǎn)的用量。
三、庫內(nèi)物品擺放要整齊、穩(wěn)固、不超高,要防雷、防靜電、防火、防潮濕、防小動物進入,要通風良好。
四、堆放炸藥類、索類危險品,堆垛的總高度不得超過1.8米,堆放雷管類危險品的總高度不得超過1.6米。
五、庫房內(nèi)要留有不小于1.5米的主要通道,堆垛距離不應小于0.5 米,堆垛與堆垛之間不應小于0.1米。
六、庫房內(nèi)不準存放爆炸物品以外的其它物品及過期、報廢的爆炸物品。
七、嚴防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如有發(fā)生,必須立即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