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隊訓練管理制度
足球隊訓練管理制度
第一條
教練必須制定出嚴謹、科學、規(guī)范的訓練計劃(包括階段、周及課時計劃)、及訓練比賽總結,所有隊員必須嚴格按照計劃執(zhí)行。
第二條
隊員必須按時訓練,不遲到,不早退,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者,必須提前向隊長申請,隊長批準后方可奏效。
第三條
隊員訓練時必須服從教練,隊長的安排,不得有任何的偷懶現象,如訓練態(tài)度出現問題,予以警告,態(tài)度惡劣則開除出隊,鑒其認錯態(tài)度考慮其是否復原,如果出現不同意見,可以通過正常渠道向隊長及教練提出。
第四條
隊員之間要互相幫助,互相鼓勵,團結友愛,足球隊是一個平等的團隊,沒有高、低級別之分,不得出現以大欺小,或者是小不服大的情況,特別不允許在訓練比賽中出現相互埋怨的情況,一旦發(fā)現故意人生攻擊鬧事者,馬上逐出院隊,情節(jié)嚴重則永不起用。
第五條
隊內不允許打架斗毆,一經發(fā)現在通報批評,記過處分。
第六條
隊員需要愛惜隊服,訓練用球等公共財產。若發(fā)現將公物占為己用者除需賠償損失之外將立即開除出隊,如有故意損壞公物者按雙倍物價賠償,隊服在日常訓練中損壞需自己承擔更換費用,在對外正式比賽中因不可抗拒因素損壞由公司承擔更換費用,如果出現意外情況丟失訓練用球,則全隊一起賠償。
第七條
隊長必須公正對待每一位隊員,不能隨意因主觀臆斷處罰或獎勵隊員,開除或吸收隊員。
第八條
足球隊活動1-2周組織一次,具體活動時間和地點由隊長或領隊通過微信群(待建)或電話通知。
第九條
足球隊自行組織活動費用由參加該次活動的所有人員分攤,不得拖欠。
第十條
不拒絕非球隊人員參加活動,但非球隊人員參加活動需由球隊正式人員帶領,每人限帶1人,若非球隊人員違反球隊規(guī)章制度,由帶領其參加活動的球隊成員代受處罰。
第十一條
綜合事務執(zhí)辦需整理球員花名冊,對退役及現役球員的有關事宜作出統計和存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