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學院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學院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校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和《湖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zhí)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等教學、科研相關公務活動。
第二條 按照“對口聯(lián)系、分工負責”的方式,本著“誰接待、誰結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有關管理規(guī)定和開支標準,做好公務接待工作。
第三條 接待單位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和人員數量。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fā)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不得異地部門間開展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不得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guī)定到風景名勝區(qū)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四條 接待單位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tǒng)籌安排。對無公函或電話、傳真、電郵等相應公務來訪信息、函件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不予接待。不得將休假、探親、旅游等非公務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五條 接待單位安排公務接待活動前,應當填寫《**學院國內公務接待審批單》,連同派出單位公函或相應公務來訪信息、函件一并報單位負責人審批(接待經費預算超過1000元的,須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審批單內容包括填報單位、承辦部門及承辦人、派出單位名稱、接待事由、活動安排和經費預算等。
第六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qū)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包括電子屏幕顯示)。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第七條 國內公務接待活動中,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zhí)行差旅管理有關規(guī)定,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等房間用品。
第八條 接待單位可以安排接待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接待用餐標準原則上每人每餐不超過80元。接待用餐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中午用餐不得飲酒。
第九條 禁止上下級之間、部門或單位之間借各種名義用公款相互吃請。禁止接受影響執(zhí)行公務的吃請。
第十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十一條 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如實填寫《**學院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并由相關負責人審批。接待清單內容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并接受審計。
第十二條 公務接待報銷實行一事一結,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或相應公務來訪信息或函件)、公務接待審批單和公務接待清單等。單次接待費超過1000元的,除應有審簽外,須經分管校領導簽批。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校外接待費支付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條 接待住宿按照《**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湖美校字【20**】41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yè)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五條 公務接待費用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接待單位須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不得對校內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推進校內接待場所集中統(tǒng)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內各接待單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國內公務接待規(guī)章制度制定情況;(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zhí)行情況;(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五)校內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學校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范圍,紀檢監(jiān)察部門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查處,對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嚴格進行問責。
第十九條 外事接待、商務接待等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