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結果運用管理辦法
審計結果運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審計結果運用工作,加強整改落實,提高審計執(zhí)行力,充分發(fā)揮審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蘭州大學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是指審計處按照規(guī)定程序實施審計后,依法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管理建議書、移送處理書等結論性和建議性審計文書所反映的內容和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運用,是指校內相關單位實施的公開審計結果、審計整改落實以及責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審計結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審計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審計結果的校內公告制度。
第五條 審計結果運用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以審促改、以用促審;
(三)適當公開、成果共享;
(四)權責對稱、協調聯動。
第二章 審計結果運用的方式
第六條 審計處和被審計單位以適當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結果。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執(zhí)行審計決定,整改存在的問題,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紀委(監(jiān)察處)、組織部、人事處等相關部門在干部管理監(jiān)督、選拔任用、表彰獎勵、單位及個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將審計結果及其整改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第九條 紀委(監(jiān)察處)、組織部、人事處、審計處等相關單位對領導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經濟管理職責,單位或個人存在嚴重違反財經法規(guī)的問題,不認真整改落實審計結果,拒絕、阻礙、不配合審計工作等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條 紀委(監(jiān)察處)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將審計結果及其整改落實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談話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審計處向學校黨政領導和職能部門提交特殊事項的專題報告、反映共性問題的綜合性報告,在校內發(fā)布審計簡報等。
第十二條 人事處將經濟責任審計結論材料存入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組織人事檔案。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按照工程項目的審計決定,與施工單位辦理結算。
第三章 審計結果公開
第十四條 根據《蘭州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程序,以適當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將可以公開的審計結果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公開。
第十五條 審計結果公開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并充分考慮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第十六條 公開審計結果,必須經審計處處長審核;涉及重大事項或者公開范圍較大的,報經主管校領導批準。
第十七條 審計處可綜合利用校內網絡、報刊、廣播、電視、宣傳欄、電子顯示屏等媒體以及年鑒、年報、會議等形式公開審計結果。
第十八條 公開審計結果,應當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結論性文書生效后進行。
第十九條 審計處將有關審計結果報送學校黨政領導,抄送紀委(監(jiān)察處)、組織部、人事處、財務處,發(fā)送被審計單位。
第二十條 被審計單位及時在單位內部向領導班子、教職工通報審計結果及其整改落實情況。
第四章 審計整改落實
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現任主要領導為審計整改落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原任領導對任職期間的經濟活動及財務收支的行為和結果負責,并須積極配合整改落實工作。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在審計結論性文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zhí)行、存在問題的整改、審計意見和建議的落實等情況書面反饋審計處。
第二十三條 整改落實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由審計處牽頭負責,紀委(監(jiān)察處)、組織部、人事處、財務處、國資處、資產經營公司等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審計處建立健全內部責任制,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并向學校報告年度審計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根據被審計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決定是否實施后續(xù)審計。適時安排后續(xù)審計工作,并將其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若存在本辦法第九條的問題,紀委(監(jiān)察處)、組織部、審計處等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蘭州大學領導干部問責實施辦法(試行)》、《蘭州大學財經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處分實施細則》的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以及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拒絕、拖延整改落實工作,或未按規(guī)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實的被審計單位,審計處要查明原因,向主管校領導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匯報,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審計處發(fā)現重大違法違紀或經濟案件線索,應及時移交紀委(監(jiān)察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